国债期货交割细则
期货是除外汇外最大的交易手段。下文是国债期货交割细则,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
5 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以下简称本合约)交割行为,根据《中
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合约采用实物交割方式。
第三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
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交割涉及的国债托管业务由国债托管机构依
其规则及相关规定办理。
前款所称国债托管机构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第二章 可交割国债 第五条 本合约的可交割国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在境内发行的记账式国债; (二)同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固定利率且定期付息;
(四)合约到期月份首日剩余期为 4 至 7 年;
(五)符合国债转托管的相关规定;
(六)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本合约的交割单位为面值100万元人民币的国债。每交割单位的国债仅限于同一国债托管机构托管的同一国债。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托管的国 债分别计算。
第七条 本合约的可交割国债及其转换因子数值由交 易所确定并向市场公布。
第三章 交割流程
第八条 本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后至最后交易日之前,客户可以申请交割。合约最后交易日收市后的未平仓部分按照交易所的规定进入交割。
客户参与交割视为授权交易所委托相关国债托管机构
对其申报账户内的对应国债进行划转处理。
第九条 本合约的最小交割数量为10手。客户申请交割的,在同一会员处的有效申报交割数量不得低于10手;最后交易日进入交割的,同一客户号收市后的净持仓不得低
于 10 手。
第十条 客户申请交割的,其交割在四个交易日内完成,依次为意向申报日、交券日、配对缴款日和收券日。
(一)意向申报日
1.客户通过会员进行交割申报,会员应当在当日 14:00
前向交易所申报交割意向。
买方申报内容应当包括交割数量和国债托管账户等信
息。买方以在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接收交割国债的,应当同
时申报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
的账户。
卖方申报内容应当包括可交割国债名称、数量以及国债
托管账户等信息。
会员应当确保申请交割的客户具备交割履约能力。
2.当日收市后,交易所先按照客户在同一会员的申报
交割数量和持仓量的较小值确定有效申报交割数量,再按照
所有买方有效申报交割数量和所有卖方有效申报交割数量
的较小值确定合约交割数量。
3.交易所按照会员交割意向申报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
进入交割的买方和卖方持仓,并将相应持仓从客户的交割月
份合约持仓中扣除。未进入交割的意向申报失效。
(二)交券日
卖方客户应当确保申报账户内有符合要求的可交割国
债,交易所划转成功后视为卖方完成交券。
(三)配对缴款日
1.交易所根据同国债托管机构优先原则,采用最小配
对数方法进行交割配对,并于当日 11:30 前将配对结果和应
当缴纳的交割货款通知相关会员。
2.当日结算时,交易所从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中划转
交割货款。
(四)收券日
交易所将可交割国债划转至买方客户申报的国债托管
账户。
第十一条 最后交易日收市后,同一客户号的双向持仓 对冲平仓,平仓价格为该合约的交割结算价。符合交割要求 的净持仓进入交割。
同一客户号净持仓低于 10 手的,交易所按照交易编码 首先选择不满足交割要求的持仓进行对冲平仓,再选择持仓 量最小的持仓进行对冲平仓。平仓价格为该合约的交割结算 价。
客户一方持仓不满足交割要求的,应当通过交易所向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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