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对口帮扶梅州市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2.11.20
【实施日期】2002.1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对口帮扶梅州市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山区发展的决定 》(粤发(2002)1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珠江三角洲经济发达市与山区市县对口帮扶实施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2)78号)精神,做好2003年至2007年我市与梅州市及其五华县、丰顺县、大埔县、平远县、兴宁市对口帮扶的工作,现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对口帮扶的意义
我市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粤发(2002)18号、粤府办(2002)78号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加快山区的发展,是我省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迫切需要,是建设经济强省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邓小平同志关于先富带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充分认识与梅州市及其五县(市)对口帮扶,既是我市各级干部学习梅州山区人民艰苦奋斗精神的一次机会,也是省委、省政府交给我市的一个政治任务。我们要增强全局观念,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加强领导,严密组织,狠抓落实,努力完成省委、省政府交给我市的2003年至2007年对口帮扶的工作任务。
二、明确对口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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