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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院办学行为,促进学院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旨在规范办学行为,促使南宁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按照高等教育规律办学,保障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办学水平,促进学院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第二章 学院名称、校址
第三条 学院名称:南宁学院。
第四条 学院地址:广西南宁市龙亭路8号,邮编530200。
第三章 办学性质、宗旨与定位
第五条 学院是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简称民革广西区委与南宁威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南宁威宁公司合作共同举办的民办全日制本科高校。
第六条 学院接受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立足南宁,服务广西,面向全国,辐射东盟。学校为应用型本科高校;致力于培养社会责任感强、基础知识技能扎实、动手能力强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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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学院坚持公益性原则,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四章 办学规模、学科门类、层次和形式
第九条 按照适扩规模、优化结构、提高质量的原则,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规模控制在10000人左右。
第十条 构建以工学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体系。
第十一条 学院以实施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历教育为主,兼顾专科层次教育。本科学制四年,专科学制三年。
第五章 学院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学院设立董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董事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
学院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董事由学院举办者推举的代表、学院院长和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推举的教职工代表担任,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高校教育教学经验。董事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设名誉董事长若干名,由学院举办者协商推荐,并根据情况变化可以对其推举出任的名誉董事长予以更换。
第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由南宁威宁公司推举的董事担任;设副董事长1名,由民革广西区委推举的董事担任。 第十五条 董事会的议事程序和规则采用民主集中制原则,董事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方可举行,讨论学院董事会职责中重大事项须经2/3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董事会的职责是: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 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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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改学院章程,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决定学院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三制定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学院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院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董事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领导董事会工作,组织执行董事会决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院长、副院长; (四提请董事会决定攸关学院生存发展的重大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或不履行职权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副董事长也不能履行职权或不履行职权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第十八条 学院设立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学院举办者各推举2名监事,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推举1名监事。监事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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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