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私募基金行业的现状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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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在去年《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提出,支持香港私募基金参与大湾区创新型科技企业融资,将香港发展成为大湾区高新技术产业融资中心。同年,为了吸引私募基金管理人将香港作为基金设立地,香港也发布了《关于设立适用私募基金的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建议的咨询报告》(以下简称《咨询报告》),旨在积极推动香港设立新的有限合伙基金制度。对此有许多私募从业者、爱好者询问关于香港私募的相关规定,本文将通过中国内陆与香港的私募基金监管制度的比较,为读者介绍香港私募基金行业,并对香港《咨询报告》做个简单的分析,为读者们分析未来香港私募基金可能的发展方向。

一、中国内陆与香港私募基金对比图

以上为香港与中国内陆私募基金在监管机构、监管方式、登记流程、资本要求、投资者要求、高管人员要求、信息披露要求方面的简单比较。
香港与中国内陆在私募基金的监管机构和监管方式上有着很大的区别。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将受监管的金
融活动分为十个类别,而私募基金经理需要申请第九类(提供资产管理)牌照才可申请私募基金管理活动。香港基金公司申请牌照时间耗时较长,与上市程序较为相像。首先需要向香港证监会提交申请材料,香港证监会辉判断是否有合理理由予以驳回;其次香港证监会在接受申请后,还会对基金经理进行多次的问询,询问的时间可能长达数月。最后香港证监会确定无其他问题后才会发出原则性的批准。
另外香港对投资者的要求也比中国内陆更为严格。持有牌照的香港基金公司可能会被限制“只能向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其中个人专业投资者为拥有不少于港币800万或等值外币的投资者。
而在高管层面上,拟申请牌照的公司必须就每一类监管活动拥有两名负责人员。而香港证监会会对负责人员进行审核,综合考虑该负责人员的财力、履行相关职责的经验和胜任能力、信誉品格等。另外,负责人员还需要通过胜任能力测试,包括了:持有相关学历或行业资格、在紧接申请日期前的六年内具备至少三年的行业经验、拥有最少两年经证明的管理技巧和经验,以及通过香港本地监管架构的认可考试。

二、从《咨询报告》看香港未来发展方向

香港的《有限责任合伙条例》历史较为长久,而如今私募基金大多采取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这也是阻碍香港本土的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的重要原因。为此,201981日,香港发布了《咨询报告》,目的在于设置一个更为合理、符合时代潮流的有限合伙制度来吸引更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入驻香港。
1)《咨询报告》提出应该成立一个专门为基金服务的有限合伙基金制度,该制度采取注册制,名称以“有限责任合伙基金”结尾。
2)《咨询报告》规定该有限合伙基金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至少需要一名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与中国内陆的规定有共同之处。普通合伙人必须是香港注册的公司,而有限合伙人则可以是其他形式。
3)在新的有限合伙基金框架下,合伙人之间可以通过协议自由约定基金条款。
4)在信息披露方面,原有的《有限责任合伙条例》要求有限合伙人披露的范围很广,这不利于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的商业秘密。而新的《咨询报告》提出,有限合伙除了一些基本信息外,大部分信息可以选择并不公开。
5)香港原有的《有限责任合伙条例》对有限合伙人进行了较大的限制,不允许有限合伙人参与管理合伙事务;《咨询报告》则提出有限合伙人可以进行某些“safe
harbor activities”(安全港活动)而不会失去有限责任保护。
6)基金清算为私募基金投资者最为关心的事情之一。而香港原有的《有限责任合伙条例》对于清算并无相关法律规定;《咨询报告》则提出建立一个简单有效的有限合伙清算机制。
以上为香港的《咨询报告》为鼓励私募基金发展而提出的倡议。香港作为国际资产及财富管理中心地位,本身就有着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随着香港政府的重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香港的私募基金行业的竞争力将大大提高。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f103eb0af02de80d4d8d15abe23482fb5da026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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