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政策性住房信贷体系,支持惠州城镇居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支持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所辖管理部门委托商业银行办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包括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个人自建房贷款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人,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贷款。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所辖管理部门。本办法所称受托人,是指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承办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申请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本办法所称抵押权人,是指受托人或委托人认可的第三人。本办法所称出质人,是指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本办法所称质权人,是指受托人。
本办法所称保证人,是指为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第三人。
本办法所称的贷款资产,包括委托人和受托人发放的贷款及形成的保险受益权、担保债权、担保物权。
本办法所称的贷款档案,是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所辖管理部)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所产生的全部档案,它是由贷款申请、审核、发放、催收、变更、回收等行为所形成的,具有查考和利用价值的,为贷款和还款活动提供依据的,归档保存的文件、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条借款人同时借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行使和主张借款合同权利时,如果该组合贷款设定的是同一抵(质押物或同一保证人提供保证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按照该组合贷款余额的相应比例受偿;如果该组合贷款是分别设定担保方式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按照各自设定的借款合同担保方式分别行使和主张合同权利。
第五条委托人负责确定贷款条件、对象、金额、用途、期限、偿还方式及担保方式,负责审批贷款申请,监督贷款发放、回收和结算。
受托人负责贷款的发放、回收和结算。
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委托人关于贷款的规定,办理贷款而导致贷款本息损失的,贷款风险由受托人承担。
第六条贷款的办理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借款人条件
第七条贷款对象。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或其他符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而确认的借款人。
第八条借款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合法有效居留身份;(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四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法有效的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
(五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拟定,报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的自筹资金,并以此作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首期付款;
(六借款人所在单位已经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借款人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