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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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政策性住房信贷体系,支持惠州城镇居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支持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所辖管理部门托商业银行办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包括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个人自建房贷款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人,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贷款。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所辖管理部门本办法所称受托人,是指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承办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申请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本办法所称抵押权人,是指受托人或委托人认可的第三人。本办法所称出质人,是指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本办法所称质权人,是指受托人。
本办法所称保证人,是指为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第三人。
本办法所称的贷款资产,包括委托人和受托人发放的贷款及形成的保险受益权、担保债权、担保物权。
本办法所称的贷款档案,是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所辖管理部)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所产生的全部档案,它是由贷款申请、审核、发放、催收、变更、回收等行为所形成的,具有查考和利用价值的,为贷款和还款活动提供依据的,归档保存的文件、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条借款人同时借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行使和主张借款合同权利时,如果该组合贷款设定的是同一抵(押物或同一保证人提供保证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按照该组合贷款余额的相应比例受偿;如果该组合贷款是分别设定担保方式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按照各自设定的借款合同担保方式分别行使和主张合同权利。
第五条委托人负责确定贷款条件、对象、金额、用途、期限、偿还方式及担保方式,负责审批贷款申请,监督贷款发放、回收和结算。
受托人负责贷款的发放、回收和结算。
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委托人关于贷款的规定,办理贷款而导致贷款本息损失的,贷款风险由受托人承担。
第六条贷款的办理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借款人条件

第七条贷款对象。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或其他符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而确认的借款人。
第八条借款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合法有效居留身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法有效的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
(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拟定,报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的自筹资金,并以此作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首期付款;
(借款人所在单位已经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借款人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新参加工作及新调入人员不受此限且继续正常缴存;
(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提供委托人认可的资产抵押、质押及其他形式的担保;(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其他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符合法律、法规及委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借款人的配偶可以作为共同借款人,但必须是房屋共同买受人和共同所有人,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和本条前款规定的各项条件,信用状况优良,且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认可确有偿还能力。共同借款的申请应当同时提出,同时审批。共同借款人相互承担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

第三章
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贷款实行限额管理。每笔贷款金额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不得超过所购房屋评估价值或实际购房款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的一定比例;
(对单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不得超过单笔贷款最高限额。共同借款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共同贷款最高限额;
(申请人个人或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未达到法定最低缴存比例(5的,其贷款金额不超过申请人到法定退休年龄所缴纳住房公积金总额(配偶未申请共同借款的,可以合并计算2倍。
前款第(项中的比例、第(项中的单笔贷款最高限额、共同贷款最高限额,由委托人拟定,报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具体贷款金额由委托人根据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偿还能力及信用状况确定。
第十条贷款期限由委托人根据借款人年龄、借款金额、偿还能力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但不得超过贷款最长期限。贷款最长期限由委托人报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借款截止年限一般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共同借款的,借款截止年限不超过其中后退休者的法定退休时间。但对临近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确有贷款偿还能力的,经委托人批准,其贷款期限可延长l5年。
第十一条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调整规定适时调整。
个人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1的,可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也可实行按月分期付款,遇法定利率调整,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不作调整;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二条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请,应提供如下资料:(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有效凭证;
(借款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


(不低于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调整和公布购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证明(购房首付款或银行存款凭证
(家庭稳定经济收入状况证明;
(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的购房合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和规划建设部门审批文件;
(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抵押物评估报告;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委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委托人对符合贷款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借款申请应当予以受理。第十三条贷款实行逐笔审批。办理贷款审批的具体程序是:(借款人向委托人提出借款申请;
(委托人对借款人的借款条件进行审查,并会同受托人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以及借款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安全性等情况进行调查,审核抵押物、质押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做出调查结论;(委托人根据住房公积金年度使用计划和调查结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做出准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委托人批准同意贷款的,由受托人、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押合同、保险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文书;
(受托人根据借款合同和贷款发放通知书,从委托人在受托人开设的委托贷款账户,将贷款资金用转账方式划转到合同约定的房屋出卖人的


账户或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借款人的账户。
第十四条办理贷款手续时,借款人应当在准予贷款决定书规定的有效期内,向受托人提供委托人出具的准予贷款决定书,并递交受托人要求的相关贷款资料。
受托人对委托人做出的准予贷款决定书或借款人的资质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委托人复核确认。委托人复核后认为确有风险的,可以撤销准予贷款决定书,并由受托人通知借款人。
第十五条受托人应当一次性告知借款人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资料。借款人提交完整齐全的文件资料后,受托人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办完贷款手续。20日内未办理完毕的,经委托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受托人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借款人。
第十六条当申请借款的总金额已超出当期住房公积金可贷款资金总额时,委托人应当允许借款申请人办理预申请手续,待到住房公积金可贷款资金足以继续发放贷款时,由委托人按照受理预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章评估和贷款担保

第十七条个人信用评估。按照委托人规定,需要对借款人进行个人信用评估的,借款人须向委托人认可的有资质的个人信用评估机构申请个人信用评估,并由其出具个人信用评估报告。
第十八条贷款担保方式。


借款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贷款担保方式包括:质押、抵押、保险、阶段性保证、全程保证,以及上述担保方式的组合。
具体的贷款担保方式由委托人根据借款人情况确定。委托人认可几种贷款担保方式的,借款人可以自行选择后向委托人提出。
第十九条质押。
(本办法所称质押为权利质押。出质人可以是借款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包括法人、自然人
(用于质押的权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规定。出质的权利的范围限于:
1、银行定期存单且限定于此项贷款受托人签发的且不自动转存的银行存款存单;
2、凭证式国债且限定于此项贷款受托人代理发行并兑付的国家债券;
3、委托人认可的其他权利。
(权利凭证载明的兑现日不得先于贷款到期日;(质权设定并办理完毕相关贷款手续后方可发放贷款;
(借款人以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存单为质押物作为债权担保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移交权利凭证手续。移交的权利凭证为银行定期存单的,受托人应当核押;
(质权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并经受托人核查无误、相关手续办理完毕时消灭。



第二十条抵押。
(抵押人可以是借款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包括法人、自然人(抵押的财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抵押财产范围限于: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2、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房屋。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抵押物价值的70%;
(借款人以其贷款所购房屋抵押的,应当以该房屋价值全额作贷款抵押;借款人用于建造自住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提供其他足值的房产作为抵押;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到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在房产抵押期间,抵押人应当妥善保管好抵押物,有维修、保管、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的责任。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抵押权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并经受托人核查无误、相关手续办理完毕时消灭。
第二十一条抵押物评估。按照委托人规定,需要对借款人拟用于抵押的房屋进行评估的,借款人应向已在惠州市房产管理局登记备案并取得委托人认可的评估机构申请评估,由其出具抵押物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保险。


以现房或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委托人认为需要办理房屋保险的,款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到委托人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房屋保险,险费用由借款人承担。抵押期间,受托人为抵押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正本由受托人保管。
保险合同可在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签订,也可由委托人认可的法律服务机构或受托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住房贷款保险条款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阶段性保证。
(借款人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作为债权担保的,应有委托人认可的售房单位或房地产开发公司(保证人)进行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保证人必须在委托人指定账户内留置其所保证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总5%的保证金;
(保证人应具有法人资格、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符合提供保证担保的其他法定条件;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的贷款担保为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人连带责任担保至借款人所购住房竣工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抵押权人收到《房地产他项权证》时终止。债务履行期内抵押权人未收到《房地产他项权证》的,保证期间自债务履行之日起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委托人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办理完毕保证担保的有关手续及相关贷款手续后方可发放贷款;(受托人与保证人必须签订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或撤销等情况时,保证人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人认为需要提



供新的担保的,借款人须提供新的担保并办理有关手续。
借款人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作为债权担保,所购商品房的售房单位或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的,借款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另行提供抵(质)押物,办理相关抵(质)押手续。抵(质)押的权利义务关系直至所购商品房办妥《房地产他项权证》并交付抵押权人后方可解除。
第二十四条全程保证。
以现房或预购商品房抵押,委托人认为应当提供全程保证的,借款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到委托人认可的担保公司(保证人办理贷款担保手续,担保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担保期间为自债务履行之日起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担保期间,保证人为借款人所借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清偿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合同可在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签订,也可由委托人认可的法律服务机构或受托人代办有关担保手续。贷款担保条款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贷款偿还与回收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在受托银行开设还款专户,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除现金支付外,借款人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申



请提取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但借款人代为办理的需提取人共同提出申请。
借款人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偿还贷款的,应当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申请审批手续,可以在借款申请审批时一并办理,也可以在还款期间办理。每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不得超过当期还款付息额。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可以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到期还款日前向受托人申请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本息,经受托人同意后办理提前还款手续。受托人应将提前还款的有关情况按月汇总后书面通知委托人。
提前偿还的部分贷款按原贷款期限的利率和实际贷款的时间计息。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部分提前还款后,原借款合同项下受托人与借款人的权利、义务不受影响,但借款人可根据自己的偿还能力向受托人重新选择新的还款计划,并由借款人单方书面确认。变更后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到期还款日。
部分提前还款后,剩余部分贷款的利率仍按原借款期限同档次利率标准执行。
进行公积金贷款且又商业贷款(组合贷款)的,在提前还款时应按同等比例还款;在拍卖抵押物还款时,应优先偿还公积金贷款部分。
借款人逾期二期(含二期)以上的,可在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划款还贷。

第七章借款合同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须与受托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的内容应包括:
(借款人的姓名和住所;(受托人、受托人的名称和住所;(贷款的种类、金额、期限、利率;(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时间;
(贷款偿还方式、每月还款额的计算方法;(担保方式和担保范围;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
(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供当事人参照使用。
担保条款可以并入借款合同,或单独制定担保合同。
借款合同应当有委托人认可的法律服务机构提供见证或公证。第二十八条借款合同签订后,合同各方应当认真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借款合同确实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及有关各方协商同意后,方可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借款合同变更后,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保证合同的有关条款均须作相应修改并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财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继续履行借款合同,并重新签订补充合同,但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遗赠的除外。
第三十条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清算、破产时,借款人必须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保证手续。
第三十一条借款人按借款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各方权利义务终止,相关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保证合同同时终止。
担保权利义务终止,担保当事人应当办理权利凭证返还、解除抵押或质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八章贷款管理

第三十二条贷款管理包括贷款资产和贷款档案管理。第三十三条贷款资产管理的范围及内容为:(贷款的日常监督管理;(逾期贷款的催收管理;(抵押物、出质的权利的登记;
(保险受益权、担保债权、担保物权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贷款资产的管理应当清晰、有序、完整、安全并能够随时提供资产状况及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贷款资产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管理。贷款资产的具体


处置可以由委托人委托专业机构实施。
第三十六条贷款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受托人负责。受托人应建立全面的贷款档案管理规章制度,档案资料移交、保管、使用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委托人有关的贷款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委托人根据需要有权随时调用贷款档案。
第九章法律责任及处置

第三十七条受托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发放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的,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保证人代为履行全部贷款余额的清偿义务的,抵押权人、质权人应当将抵押权、质押权无偿让渡给保证人。
第三十八条贷款偿还期间,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的,对逾期部分,受托人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息、加收罚息。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的,委托人和受托人均可提出终止借款合同,提前收回贷款。借款人不能偿还借款本息的,受托人有权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分抵押物、质押物,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书,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受托人有权



提前收回贷款,追偿损失。
(未经受托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的财产或权益拆除、赠与或重复抵押的,受托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受托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对挪用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加收罚息。
(借款人拒绝或阻挠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托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委托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受托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质押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受托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质押物,受托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人,受托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违反本办法或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依法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处置措施,追究借款人的责任:
(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按约定或国家规定标准计收罚息;(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提前处置抵押物或质押权利,以所得价款偿还贷款本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依法采取其他手段追偿贷款本息。



第四十条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又无代其履行债务的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委托人和受托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以处分抵押物、质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十一条委托人和受托人按照有关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质押物,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支付处分抵押物或质押物的费用;(扣缴处分抵押物或质押物应缴纳的税款;
(偿还借款人所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及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借款人违反合同而对受托人造成的损害;(剩余金额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
处分抵押物或质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和违约金、赔偿金的,委托人和受托人有权向借款人、抵押人或出质人、保证人追偿。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具体操作规范。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f3648a849d7c1c708a1284ac850ad02df8007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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