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进行安全检测...

发布时间:1714331056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民事再审申请书四篇

篇一: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XX,男,196838生,汉族,身份证XX,居民,住XX,手机XX,邮编XX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XX,男,1961511日生,汉族,身份证XX,居民,住建XX,手机XX,邮编XX
共同委托代理人: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住XX,邮编XX,电话XX,手机XX 再审被申请人: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XX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被申请人:XX(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XX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址同上。手机XX,邮编XX
再审被申请人:XX(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XX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址同上。手机XX,邮编XX
再审申请人因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529日(20XX)盐商初字第0005号、XX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117日(20XX)苏商终字第0335民事判决书的判决。本案主要存在三个突出的错误:1、案件定性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2、证据采信错误,导致认定事实错误;3、认定附条件尚未成就错误。再审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200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和第205条的规定,依法提起再审。 再审请求:

1 26

1、请求撤销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盐商初字第0005号、XX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苏商终字第0335民事判决书;
2、请求按再审申请人原审请求,判决再审被申请人支付企业出售合同转让价款人民币800万元及利息、赔偿再审申请人的损失、返还不当得利; 3、本案再审费用全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定所附条件尚未成就错误。
原审法院无视再审被申请人不正当地故意阻止条件成就,应视为成就的法律规定。原审法院认定商标转让费100万元不符合支付条件,待条件成就后,可另行主张的判决,
显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不符合一讼二判的主张,造成申请人劳命伤残,带来更大损失。
再审申请人(以下称申请人)认为,依据双方“收购协议书”约定:“商标收购价款为100万元,商标办理转让,有权部门受理有效后,一次性付100万元转让费。”合同对双方转让的价款和条件约定是明确的。但再审被申请人(以下称被申请人)签订合同后,被申请人于20XX1114日向申请人发出书面解除合同通知,并进行撤销权诉讼,以其行为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双方所签订的“收购协议书”。申请人20XX916日律师函催促被申请人一起到有权部门主张商标办理过户程序,原审庭审时,申请人明确表示愿意履行相关的商标变更手续义务。但在本案中,原审法院却要求待条件成就时,才能主张权利,明显不符合情理,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二审更没有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错误的维持一审判决:第一,XX公司被收购后,于20XX115日,由被申请人XX公司的11枚印章在建湖(20XX盐建证字第2号)公证处进行提存公证,
2 26

20XX611XX公司营业执照因被申请人未年检被工商部门吊销,使申请人根本无法成就所附条件,且二审法院没有核实企业的现实状况;第二,公司印章提存,营业执照被吊销均因被申请人的主观故意所造成,被申请人不正当地阻止了条件的成就,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5条第2款的规定,应视同条件已成就;第三,被申请人已充分利用了该商标进行经营性盈利活动。被申请人接收XX公司后,已利用XX公司的专利和技术、商标、设备、人员进行了商业化宣传、生产和销售。并于20XX11月获农高后稷特别奖,获奖产品名称XX牌”性息素诱虫色板;20XX年农业部全国农技推广中心主办的我信赖绿色防控产品,产品名称是“XX牌”粘虫板诱捕器;20XX年全国农技推广中心主办的我信赖绿色防控产品,产品名称是“XX牌”多色诱多虫粘虫板。原审法院既已认定合同有效,就应当依法判决被申请人支付商标转让价款100万元,由申请人履行相关的变更协助义务。而原审法院认定“XX”商标权被他人在同类商标中已注册在先也与事实严重不符,显系错误认定。商标归类和相关法律规定,不可能同一商标,同类产品能够重复注册。在多次庭审中体现了被申请人是化学杀虫剂企业(商品大全0505类,XX商标持有人为XX公司,而XXXX公司是绿色防控中物理灭虫技术,物理控虫是依托某个器皿(商品大全21类,XX标持有人为XX,如粘虫板(又称诱捕器)、杀虫灯、防虫网,上列事实均在原审时当庭举证、质证后认定,事实清楚。而XX高院把物理和化学概念混淆,故判决是严重错误的,不符合《商标法》和《合同法》第45条第2款的规定,也不符合本案事实。
二、原审法院证据采信错误,致使认定的事实错误。
原审法院根据XX公司财务帐册记载,XX公司曾支出150万元的设备款及150
3 26

万元的购买厂房款项,但未将上述资产交付给被申请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的判决,存在认定事实和证据采信错误。
1.关于XX公司财务报表上曾有150万购买设备款的支出问题,该记载与整体出(收购根本没有关联。
帐目中所记载的购买150万元的设备款已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用于购买设备,申请人在签订合同的当天就将车间所有资产交付给被申请人,并由被申请人关门加锁。次日双方具体办理了交接手续,被申请人对机械设备、办公电脑、文件柜、手推车等二百余台、件均签字予以确认,从未提出未收到上述设备的异议,设备清单也明确载明金额为1256715元。被申请人在多次开庭中未提到还150万元的设备未交付的情况。但原审法院却以帐目所记载的150万元的设备款,还要求申请人履行所谓的交付义务。该判决与(20XX盐商初字第0065民事判决书第9页倒数第4行到倒数第1行和XX省高院苏商终字第0155号第22页的生效判决相悖,属于证据采信错误。
2、关于购房款150万元的问题,更与企业整体出售(收购无关联。
该房款是XX个人独资期间的产权,即20XX915日前的产权,后经处置的房产权,在与被申请人所订立的协议买卖是五股东重组后的财物权。而判决依XX个人独资期间的账目凭证为依据扣除合同价款150万元,实属东扯西拉的拼接,该判决使申请人XX与其他四股东和房主汤爱军几方,就现在房屋权属又引发重大争议,该判决结果,引发社会不安。显然是原审法院依仗职权,为偏袒被申请人而杜撰的理由!
“收购协议书”中第五条明确约定“房租按原合同执行”,该约定表明XX公司生产经营所用的厂房明显是租赁的,尽职调查报告中第八项也明确载明“租用
4 26

场所房屋维修、装修12.5万元…”原审法院却以帐目上曾有记载为由要求申请人履行所谓的交付房屋的义务显系证据采信和认定事实错误!XX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苏商终字第0155号民事判决书(21页倒数第1-2行、第22页正数第1已依法确认“案涉收购协议中双方当事人已明确厂房为租赁性质的房屋,厂房所有权并不在双方当事人资产移交的范围之内”,但本案原一、二审法院公然对已生效法律文书所查明和认定的事实而不顾,认为申请人未履行房屋交付义务构成违约且扣减150万元转让价款,实在错上加错!扣减凭证证据荒唐极致,
房产权持有人汤爱军,而买卖房屋合同签名人熊爱梅,收买卖房款人同样系熊爱梅。
3.“收购协议书”签订后,由于被申请人拒不按协议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申请20XX916日发了律师函,被申请人也作了回函(在卷内,从被申请人回函的内容上来看,被申请人也未认为申请人未履行所谓的“设备、房产”交付事宜。故原审判决属于证据采信错误,导致认定事实错误。
三、原审法院对案件定性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双方签订的是“收购协议书”,原审法院一审开庭及记录和归档卷宗上均确认为“企业出售合同纠纷”。而(20XX盐商初字第0005号和(20XX苏商终字第0335号却将案由改变为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在撤销权纠纷一、二审判决中,原审法院先已确认“本案不仅仅是股权收购,而是包括股权收购内容的资产收购,作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可见在撤销权一案中,两审法院均一致在庭审中确认是企业收购合同。由于案由改变,案件性质也从企业出售变成股权转让,改变后的案由,完全脱离了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使双方当事人签订的
5 26

合法有效的合同,变为一纸空文。由于是股权转让(0065号、0155号已认定的股权形式的资产买卖演变成00050335股权转让的一个戏剧过程,原审法官便可以不受合同的约束,想怎么判就怎么判!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本案一、二审判决以及与本案有关联的撤销权之诉的一、二审判决,共计四次判决,XX市中级法院、XX省高级法院先后以“企业出售合同纠纷”、“撤销权纠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等案由,对同一事实、同一诉讼主体作了前后自相矛盾的判决,最终以“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定性,但适用的均是《合同法》条文,却未见适用《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律条文,存在挂羊头、卖狗肉的无法律依据的枉法裁判行为;原审法院故意错定案由,是为其错判和庇护被申请人违法行为服务的,意在让不当得利者受益,使申请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本案中还存在卷内证据材料被盗换、被盗换的是收购协议书,该主要证据未质证,部分证据消失等违法行为。还存在着审限超时,主要证人法院不予取证调查,人大反应信等行政干涉之嫌。现在看被申请人就是看中申请人公司在该方面价值,才愿意进行收购的,这也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被申请人在接收XX公司、掌握相关核心技术后,却以申请人所谓抽逃公司注册资金为由,拒不履行应尽的付款义务,原审法院亦以申请人股权存在瑕疵为由,对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合同价款核减300万元,显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严重违反合同法意思自治原则! 四、被申请人非法获利,应予返还。
20XX88日《企业收购协议》签订后,申请人便于次日将全部有形、无形资产交给了被申请人,然而,被申请人却背信弃义,约定在三日内支付的价款分文不给,还进行所谓的“撤销权”诉讼,被驳回后,仍未支付价款,而且
6 26

大肆利用申请人的上述有形,无形资产,进行经营盈利性商业活动。 企业收购是应将公司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一并收购。原审法院偷换概念,将企业整体收购定义为仅对部分资产买卖,支付对价的行为,这与收购协议约定的事实相违背。事实上申请人原经营的XX公司在绿色控虫有关技术上具有国内领先的水平,并且多次获得省级、国家级的相关荣誉,在行业里已初露头角;该技术符合国家倡导的绿色环保的主题,是朝阳产业。在国家农业部主办最新的“20XX我信赖的绿色防控品牌”调查活动中,“XX”作为该领域百强品牌之一有幸进入参选,并获行业标杆最高奖,公司的未来实力可见一斑。XX公司历经几年的发展,参与农业部茶叶、蔬菜的试验示范工作,参与国家标准园配套技术集成推广。公司的技术实力和品牌价值已经扩大,市场前景看好。公司的真正价值在于其所拥有的先进技术和品牌影响力及其发展前景,无形资产的价值实际上早已远远超过了有形资产的价值。被申请人取得XX公司专利技术及商标后,已获取了大量的利益,初步统计至少已销售240万元以上(20XX苏商终0155卷宗佐证,利润达40%左右,其不支付价款和商标转让费并且获利,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被申请人不支付商标款的违约行为构成侵权,商标持有人请求再审法院支持侵权
行为的赔偿,以及造成专利权失效,对专利发明人的损失赔偿。申请人请求支持被申请人违约造成的损失赔偿。
有鉴上述,申请人不服,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205条及其它有关法律规定,请求最高人民法院站在“司法为明”、“有错必纠”的公正立场上,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改判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请求,申请人不胜感激之致!

7 26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XX 20XX421



8 26

篇二: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XX,经理。邮寄地址:XX。联系电话:XX 委托代理人:XX,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男,19734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邮寄地址:XX。联系电话:XX 委托代理人:XX,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XX(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551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XX 邮寄地址:XX。联系电话:XX 申请人XX有限公司、XX因与被申请人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XXXX区人民法院于20XX830作出的XX号民事判决书和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1229日作出的XX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特向XX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XXXX区人民法院XX号民事判决书及XX市中级人民法XX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
9 26

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三)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本案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均依据XX法衡司法鉴定所20XX55日作出的聊衡司法鉴定所〔20XX〕临鉴字第257号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认定XX四根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明显缺乏证据证明。 首先,XX法衡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书所依据的鉴材存在严重瑕疵。1)、20XX124日事故发生当天,被申请人XX就诊的XX市脑科医院的住院病历首页、病历附页、X线报告单及CT片报告单中均记录被申请人仅L2椎体骨折(压缩性),根本不存在肋骨骨折的问题;(2)、20XX1211XX东昌骨伤科医院住院病历首页中有两处均记载XX“右筋骨骨折3457)”、20XX330日东昌中医骨伤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上记载是:闭合性颅脑损伤、L2粉碎性骨折、“右筋骨骨折(气滞血瘀)”;3)、聊衡司法鉴定所〔20XX〕临鉴字第257号鉴定意见书在检案摘要部分对XX区中医骨伤科医院住院病历的引述内容(第二页中间部分):“20XX1211日,XX区中医骨伤科医院住院病历。。。辅助检查:CT示:L2椎体变扁,。。。左第3457肋骨肋弓部见骨折线影,短短对位线尚可。初步诊断:L2骨折,左肋骨骨折。”“20XX330日,XX区中医骨伤科医院诊断证明书,XX,。。。。L2粉碎性骨折,左肋骨骨折”。对XX市人民医院CT
10 26

诊报告单的引述内容为:“20XX124日脑科医院CT片:脑实质区脑脊液腔系统未见异常,。。。,第二腰椎压缩变扁,并见多条骨折线,皮质不连续,前缘见游离骨片,椎管结构完整。CT诊断:左顶部软组织损伤,脑未见异常,左侧第三、四、五、七肋骨骨折,胸膜炎,第二腰椎压缩性粉碎性骨折。”
XX法衡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书对被申请人就诊的两家医院的病历内容所进行的引述,与两家医院的病历的原始记载完全不一致,将在XX市人民医院(脑科医院)病例中、CT诊断报告中根本没有记载的情况引述为“左侧第三、四、五、七肋骨骨折,胸膜炎,第二腰椎压缩性粉碎性骨折”,将东昌中医骨伤科医院病历、诊断证明书中记载的“右筋骨骨折”引述为“左肋骨骨折”,这种随意篡改鉴材记载内容并据此作出的鉴定意见书,不具有客观真实性,法院根据该鉴定意见书认定被申请人XX存在肋骨骨折明显缺乏证据证明。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本案一、二审判决所采信的被申请人XXXX东昌中医骨伤科医院住院治疗的事实证据属于伪造证据,不能作为鉴定鉴材和法院判决的依据。 1)、XX市东昌中医骨伤科医院并非正规医院,实际上只是门诊部,XX区卫生局颁发的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上载明的机构名称为:XX市东昌中医骨伤科门诊部。该门诊部条件简陋,没有住院床位,不具备住院条件,不可能存在被申请人在该处住院的事实,更不可能存在在此门诊部住院110天的事实,所以,住院结算单上的住院费5500元应是不存在的;该门诊部也不具备拍X光片、CT片的条件,XX市人民检察院民行科20XX318日对XX的(兄长)代理人
11 26

钱子英的调查笔录内容也可以证实被申请人XX未在该门诊部拍过片子,那么被申请人提供的该门诊部住院费用结算单上的X光费560元也应是不存在的,并且住院费用结算单系上世纪九十年代所使用的结算单据,不符合现在住院费用结算单据的规定,因此,该住院结算单是虚假的,上面的各项费用也是编造的。 2)、被申请人XX提交的XX市东昌中医骨伤科医院“住院病历”实为XX昌中医骨伤科门诊部所出具,而且该病例是在该案原一审期间由东昌中医骨伤科门诊部补作的,通过XX市人民检察院民行科20XX318日对XX的(兄长)代理人钱子英的调查笔录可以得以证实,该笔录第四页中钱子英明确陈述:“中医骨伤科医院平常根本不出病例,我们要求他出病例,他才给我们出具了病例,他们不规范,再打官司时法官要病例,他们才给我们出具了病例。。。。”,该病历并非被申请人住院就诊当时形成,而是时隔 个月之后为了诉讼而找到门诊部,由门诊部后期编制的。所以,该病例及诊断证明书、住院费用结算单都不是真实的,不应该作为原一、二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XXXX市东昌中医骨伤科医院住院治疗的事实证据。 3)、该门诊部所出具的“住院病历”也严重不符合《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基本要求。该病例记载:20XX1211日的病历首页中有两处均记载被申请人XX“右筋骨骨折3457)”,20XX330日的出院记录上有4处记载为:左肋骨骨折;20XX330日的诊断证明书记载为“右筋骨骨折”;同一家医院(门诊部)作出的病历与诊断证明书竟然存在如此严重的错误,连患者最起码的受伤准确部位都未弄清楚,根本不应该作为司法鉴定的基本鉴材和法院审判认定事
12 26

实的依据。 4)、XX市人民(脑科)医院病历记载:20XX1211日上午930分被申请人XX仍在该院接受治疗,下午3时出院。而东昌中医骨伤科医院出具的“住院病历”却记载20XX1211日上午9时被申请人XX即已接受治疗;两份病历在时间记载上存在矛盾。被申请人尚未从XX市人民医院出院,不可能已在东昌中医骨伤科医院接受治疗。该XX市东昌中医骨伤科医院(门诊部)在本案二审后已经关闭,XX区卫生局已将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收回。 综上,原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被申请人XXXX东昌中医骨伤科医院住院治疗、并住院110天的事实是不成立的,法院采信被申请人提交的在东昌中医骨伤科医院住院病历并支持其在该医院住院所花费用是错误的。 3、申请事由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XX市法衡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应予准许。 1)、XX市法衡司法鉴定所将被申请人提供的虚假的XX市东昌中医骨伤科医院(门诊部)“住院病历”作为鉴材,明显导致鉴定结论严重错误。 2)、XX市法衡司法鉴定所在鉴定意见书中对XX市(脑科)医院的病历记载作引述时随意改动,直接导致鉴定结论丧失了客观公正性。 3)、申请人针对鉴定意见书存在的种种错误及漏洞,在本案二审期间多次提出要求对被申请人的受伤情况重新进行鉴定,均遭到被申请人无理拒绝。 申请人因不服原二审法院的错误判决,曾向XXXX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13 26

XXXX市人民检察院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诉申请,并于20XX227日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聊检民再建〔20XX1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820日作出检察建议书复函,称原审判决所采信的司法鉴定意见无明显不当,不予再审。 综上所述,XX市法衡司法鉴定所依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虚假的病例作为鉴材,直接导致鉴定结论严重失实,本案原一、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存在严重错误的鉴定意见书认定被申请人存在肋骨骨折并构成伤残,明显证据不足,并且原二审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处理,明显程序违法。据此特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请依法再审。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有限公司 二零XX年十月十五日


14 26

篇三: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XX,住XX,邮寄地址:XX。联系电话:XX 再审申请人:赵某,男,汉族,住XX,邮寄地址:XX。联系电话:XX 再审申请人:刘某,女,汉族,住XX。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公司,住所地:XX,邮寄地址:XX。联系电话:XX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XX、赵某、刘某与被申请人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XXX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向XX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XXX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依法支持申请人不予支付被申请人借款本金296000元及利息2040元(已计算至20XX108日,此后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请求。 3、请求贵院判决一审、二审、再审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再审事实与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四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第五项: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特申请再审。 具体事实与理由:

15 26

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二审法院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保证合同已过保证期,再审申请人不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第一、根据借款人与被申请人的借款合同约定,申请人的保证期间自20XX416日起至20XX1015日止,在保证期间内被申请人没有向申请人主张权利,保证期间已过,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被申请人在二审中提交的20XX109日向XXXX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起诉书,立案受理通知书及(20XX)城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三份证据,用于证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主张了权利。从立案时间来看,被申请人于20XX109日提起诉讼,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该起诉在未向申请人送达时,被申请人以起诉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申请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XX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以被申请人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于20XX1015日作出(20XX)城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请。首先,被申请人诉讼请求不明确,那么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主张的是何种权利?又如何认定其向申请人主张了权利?其次,被申请人一纸诉状起诉至法院,并未向申请人(即保证人)送达,告知申请人履行保证责任,申请人对此也毫不知情。反而是被申请人在可以联系到申请人、也确知申请人地址的情况下,既不向申请人主张权利也不向申请人送达诉讼文书,督促申请人履行保证责任,被申请人的行为极其不符合借贷关系中日常行为习惯的。退一步讲,即
16 26

便被申请人已联系不到申请人或者,其还可以通过法院的邮寄、留置甚至公告等方式告知申请人履行保证责任,而不是在保证期间届满之际申请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再次,二审法院依据(20XX)城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认定被申请人在保证期间内向申请人主张了权利是错误的,对申请人而言是极不公正的。
其实,从保证期间的立法精神来看,《担保法》设立保证期间制度,其制度价值在于:“通过立法来平衡保证人与债权人间的利益。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保证关系为单务无偿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对保证人拥有保证债权,而保证人除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外无利可图。对此,如果债权人在权利行使上没有任何限制,保证人在保证债务承担上得不到任何保护,则保证人在保证关系中将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故立法必须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设立相应的救济手段,公平估量保证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并在此基础上对双方的利益作出合理的平衡,保证人在保证期间承担保证责任,而一旦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可籍此卸载其肩负的保证责任。”《担保法》对保证期间作出的规定其目的就在于督促债权人积极主张债权。作为贷款人的被申请人对自己的债权承担积极的主张义务,在主债务履行期满后,债权人未及时向债务人、保证人主张权利,在两次的法庭审理中,被申请人均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被申请人20XX10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日期距离申请人的保证期间届满仅有6日!即便该案法院受理后,被申请人完全可以通过自行联系申请人主张权利实现债权,而却舍近求远,在起诉后不仅没有向申请人送达,而且又自行以诉讼请求不具体为由申请法院裁驳,被申请人不可能不知道其行为的法律后果。
17 26

被申请人的行为大有为防止保证期间过期而利用法律漏洞规避风险、恶意诉讼的嫌疑。
第二、被申请人在二审中提交的20XX109日向XXXX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起诉书,立案受理通知书及(20XX)城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是否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主张了权利尚且不论,单从其形成时间、证明事项等方面来看也不符合二审“新证据”的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之规定,新证据应当仅限于该两种情形。因此对被申请人在二审中提交的民事起诉书,立案受理通知书及(20XX)城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三份证据,不能认定为“新证据”,二审法院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
1. 根据XX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试行)第十二条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和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举证不能或者举证不充分应当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交。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二审中的新证据是指在一审诉讼中,当事人不能持有和无法取得的证据。从证据取得时间来推算,被申请人自20XX109日至20XX1015日陆续取得了该三份证据,该证据也是本案保证期间是否已过,保证人是否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重要证据,为何却在20XX719日的庭审质证过程中不予提供?又为何在继续的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甚至庭审结束后都丝
18 26

毫没有提及此事?即便不能认定为被申请人故意不予提供影响案件的重要证据,其在主观上也存在重大过失。因此,从证据的形成时间上,该组证据不能认定为“新证据”。
2.被申请人在庭审中一再强调,其对外出借资金系有权经营,并安排专人不定期催收款项。实际上,被申请人也长期经营民间借贷业务,并以此盈利赚取借贷利息,对于借款人、保证人与贷款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相当明确清楚。在这种集团专业经营的模式下,被申请人不可能不知道20XX109XXXX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通知书及(20XX)城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是本案能否认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重要证据,为何明明掌握证据的情况下在一审中却不予提供?而是在一审败诉后才想起以此来主张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对此,被申请人在二审中并未予以说明。也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是对自我权利的放弃,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对于庭审前出现的证据,当事人又亲自掌握证据且明知证据的重要性,却故意不予提供,被申请人已对证据的权利内容进行了放弃,该证据自然不能在二审中作为“新证据”予以使用。 因此,不论被申请人是故意还是重大过失,其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当由被申请人自己承担,而不应由申请人来承担。该证据不属于二审中的“新证据”,二审法院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恳请贵院依法撤销二审判决。
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具体理由如下:
对被申请人在二审中提交的20XX109XXXX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通知书、民事起诉书及(20XX)城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三份证据,申请人
19 26

认为该三份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不予质证。而二审法院却在对本案有重大影响的三份证据未予质证的情况下,就予以采纳,是不合法的。
申请事由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具体理由如下:
为查清本案的事实和案件的顺利审结,申请人XX20XX1213日向XX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调卷申请书,请求依法调取XX区人民法院(20XX)城商初字XXXX号民事案件的卷宗材料,该案卷所涉及的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主张被申请人与黄XX之间借款合同的保证人XX等承担保证责任,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申请人XX对此毫不知情,并且该案起诉书在未向申请人送达之时被申请人已申请裁驳,此后被申请人也未向申请人主张权利,申请人认为保证期间已过,不应再承担保证责任。该案卷与本案有直接的关联,而申请人不能自行调取,因此申请法院予以调阅。二审法院对申请人的申请未予调查,就自行判决,没有充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申请人承担还款责任是严重显失公正的,申请人作为借款合同的保证人,本着利于借贷双方顺利合作的意愿,提供担保,贷款人应该在债权到期后积极主张债权,而不是通过恶意诉讼加重保证人的责任,因此,再审申请人不应该承担债务偿还责任,恳请贵院依法再审,维护法律公正,纠正错误,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 26

20XX1220



21 26

篇四: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汉族,职业,住址(省市县路),联系电话,邮寄地址。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公司,地址,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
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纠纷一案,不服**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的(****终字第**号民事判决(裁定),申请再审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撤销**中级人民法院(****终字第**号民事判决第*项; 2、…… 3、……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项(具体法律条文内容);第二款:(具体法律条文内容)……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项,具体理由如下: ……

22 26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项,具体理由如下: ……
综上所述……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亲笔签字并加盖手印) (企业公司等加盖公章) ** ** **

注:民事再审申请书共提交6份(如被申请人或原审其他诉讼人增加一名则多增加一份申请书)

除再审申请书外,再审申请人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律师代理的,应提交律师证复印件并加盖律所印章、律师事务所函。
2)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及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判决文书原件,及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一式五份)

23 26

3)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一份; 4)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一份。
8、再审申请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应使用A4型纸,并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三份,同时提交U盘,内附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再审申请书、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必须采用文字录入方式、可自由编辑)



24 26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fd3f568d7bbfd0a79563c1ec5da50e2524dd191.html

《正在进行安全检测....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