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和监管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12-2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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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和监管办法(试行)
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官方网站显示,2015年7月27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北京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和监管办法(试行)》。
北京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和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工作,根据《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教育部第5号令,1999年8月24日)、《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教育部第6号令,1999年8月24日)和《关于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外综〔2013〕50号)的要求,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是指本市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机构通过与国外合法成立的高等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合作,为中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提供有偿中介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后,再向市教委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书》(以下简称《资格认定书》)。
未经市教委资格认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在本市从事中介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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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开展中介服务要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中国自费出国留学政策,促进国际交流和国际化人才的培养,保护留学人员合法权益,规范服务,诚实守信,合理收费。
第五条 市教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格认定和中介服务业务的监督管理。各区县教委协助市教委做好中介服务机构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章 申办条件与资格认定
第六条 市教委于每年3月和9月集中受理审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申请。通过市教委审核批准的中介服务机构,由市教委颁发《资格认定书》,按照相关工作规程报送教育部备案。申请中介服务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且其法定代表人应是具有中国境内常住户口、在京合法居住的中国籍公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负责人应具有大
学本科以上学历,熟悉中国及相关国家教育状况、留学政策及签证政策。 (三)开展中介服务的主要工作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的教育情况,至少2名以上人员应具备至少两年以上从事留学咨询服务的经历,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工作人员的构成中应当有具备外语、法律、财会和文秘专业资格的人员。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10人。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 (五)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外高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已经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
(六)用于中介服务业务的办公场所使用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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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必备的资金。机构应当具有一定数量的备用金,以在其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能够赔偿。
第七条申请中介服务资格,应向市教委提交以下材料: (一)《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申请表》(式样附后); (二)营业执照和企业章程(交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负责人的简历、学历证明、身份证明(交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在京合法居住证明;
(四)与国外高等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交流协议和合作情况; (五)不低于规定备用金数额的银行存款证明;
(六)拟开展中介服务业务的行政区域、业务范围、工作计划、可行性报告等;
(七)有关管理制度,包括服务工作流程、员工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应急处置预案等。其中财务管理制度应包括收费、退费的办法; (八)办公场所有效证明。
各申请机构应对其所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市教委收到申请材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书面通知其办理缴存备用金手续。
市教委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议,专家评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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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获准开展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在接到办理备用金缴存手续书面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市教委指定的监管银行签署《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及缴存备用金,凭备用金缴存证明到市教委领取《资格认定书》。 第十条 《资格认定书》按教育部统一式样印制,市教委负责登记发放,有效期为5年。《资格认定书》有效期截止前3个月内,中介服务机构应向所在区县教委申请重新认定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报、审核要求和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中介服务机构逾期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的,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