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最低工资标准2016

发布时间:2019-03-24 19:53:48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洛阳最低工资标准2016

  篇一:关于调整河南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河南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

  准的通知

  发表日期:20071025日出处:河南省劳动保障网 编辑录入:

  豫劳社劳资〔200716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有关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将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650/月、550/月、450/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元/小时、元/小时、元/小时,从2007101日起实行。现将各省辖市市区、县(市)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发布,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二、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豫政〔199548号)第三条规定,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以下各项:(一)加班加点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四)企业或雇主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

  三、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豫政〔199548号)第六条规定,对部分劳动条件艰苦的劳动者,其月最低工资标准在高于所在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5%的幅度内分别确定。部分劳动条件艰苦的劳动者是指体力劳动强度达到四级;高温作业达到四级;粉尘作业达到四级;毒物危害达到三级以上;噪音达到100分贝,累计日工作6小时的劳动者。四、月最低工资标准650/月的市区,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元/小时;月最低工资标准550/月的市区、县(市),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元/小时;月最低工资标准450/月的县(市),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元/小时。

  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五、各省辖市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和月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使广大劳动者了解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及有关规定,提高维权意识;使各用人单位负责人和劳资工作人员提高法律意识和政策水平,增强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自觉性。六、各省辖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强对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违反的举报案件,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附件:河南省各省辖市市区、县(市)最低工资标准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河南省各省辖市市区、县(市)最低工资标准

  篇二:河南省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张路羽)

  河南省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按照200431日起实施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第十条“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河南省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至今已经调整了九次。

  注:第十二条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附:历年调整时的文件。

  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豫政 201456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省政府令第141),综合考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物价指数、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省政府决定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请认真贯彻执行。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400,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元;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250,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2;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100,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471日起施行。

  各省辖市市区、县()行政区域类别

  三、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2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

  通

  豫政 2012104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省政府令第141),综合考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物价指数、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省政府决定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240,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元;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

  篇三:基本工资

  工资标准

  一、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

  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为全日制的双倍;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为全日制的三倍。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三、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企业,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四、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企业,原则上应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

  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或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a151450370fe910ef12d2af90242a8956becaaea.html

《洛阳最低工资标准2016.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