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输送竞技体育人才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21-04-0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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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输送竞技体育人才奖励办法》
山西省竞技体育人才输送奖励办法(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奥运争光计划纲要》,加强我省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调动业余训练单位培养和输送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以下简称体育后备人才)的积极性,促进业余训练的科学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体育职业学院,我省(市、县、区)具备法人条件的各级各类体校、体育传统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体育学校、社会办学单位、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及有关人员。
第三条坚持有利于促进业余训练,有利于省优秀运动队选材,利于调动市县为奥运、全运作贡献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全国以上比赛,是指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亚运会、全运会、年度全国最高水平比赛。
第二章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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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送运动员
(一)已在我省参加全国注册,经省体育局人事处办理了正式入队手续的运动员;
(二)已在我省参加全国注册并已获得全国比赛及国际比赛(与津贴挂钩的比赛)录取名次的小年龄项目试训运动员,未办正式入队手续的,经省项目中心确认,省体育局审1 定,视同输送运动员;
(三)已在我省参加全国注册的运动员,经国家体育总局有关项目管理中心办理了正式入队手续的运动员;
(四)已在我省参加全国注册,按照山西省体育局有关文件规定,与我省签订双计分协议并承担我省全运会比赛名次以上任务的解放军入伍或高校入学的运动员。
第六条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奖的奖项设置,分为输送人才奖、输送成绩奖和伯乐奖。
第七条输送人才奖是奖励将运动员培养输送到省优秀运动队、放军或国家队的输送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奖项;
(一)以业余训练单位年度输送体育后备人才的数量为依据。 (二)每向省优秀运动队输送一名正式运动员,向解放军或高等院校输送一名代表山西参加全运会、与我省两次记分的运动员,奖励市级输送单位202x元、教练员202x元,奖励县级输送单位500元、教练员500元。
(三)山西体育职业学院每向省优秀运动队输送一名正式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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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向解放军或高等院校输送一名代表山西参加全运会、与我省两次记分的运动员,奖励山西体育职业学院202x元、教练员202x元,奖励市级输送单位1000元、教练员1000元,奖励县级输送单位500元、教练员500元。
第八条输送成绩奖是奖励已输送运动员正式入队后(小年龄项目试训运动员),在全国最高级别比赛及国际比赛中(与津贴挂钩的比赛)获得成绩后,给予原培养输送单2 位及有关人员的奖项。
(一)以所输送体育后备人才代表山西在本年度全国以上比赛中最好的一次成绩为依据。
(二)奖励奥运会冠军运动员的市级输送单位5万元、教练员5万元,县级输送单位202x0元、教练员202x0元;奖励奥运会亚军运动员的市级输送单位3万元、教练员3万元,县级输送单位10000元、教练员10000元;奖励奥运会季军运动员的市级输送单位10000元、教练员10000元,县级输送单位5000元、教练员5000元;奖励奥运会名次运动员的市级输送单位5000元、教练员5000元,县级输送单位202x元、教练员202x元。
(三)奖励全运会冠军运动员的市级输送单位10000元、教练员10000元,县级输送单位3000元、教练员3000元;奖励全运会亚军运动员的市级输送单位5000元、教练员5000元;奖励全运会季军运动员的市级输送单位202x元、教练员202x元;奖励全运会名次运动员的市级输送单位1000元、教练员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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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奖励世界锦标赛、亚运会冠军运动员的市级输送单位5000元、教练员5000元;县级输送单位202x元、教练员202x元。
(五)奖励年度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运动员的市级输送单位202x元、教练员202x元;县级输送单位500元、教练员500元。
第九条伯乐奖是奖励将运动员培养输送到省优秀运3 动队或国家队的启蒙教练(教师)的奖项。
(一)以体教结合中小学或俱乐部的体育教师或教练培养、输送体育后备人才的数量为依据。
(二)每培养、输送一名体育后备人才,奖励直接输送运动员到山西体育职业学院、市、县级体校的体育教师或教练500元。
第十条团体项目输送成绩奖,按个人项目奖励标准的50%进行奖励,以人累计。
第十一条输送人才奖每人只发放一次性奖励,入队后的次年发放;输送成绩奖按年度内最好一次成绩予以奖励,成绩提高后,按新的成绩标准再予以奖励。
第三章申报、确认
第十二条每年1120日前各市体育局汇总申报,1130日前省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复审,1220日前省体育局确认并公布结果,向有关单位拨付奖励经费。
第十三条年度输送体育后备人才人员名单的确定:
(一)凡输送到省优秀运动队的正式运动员,以省体育局人事处确认的年度省优秀运动队选招运动员名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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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凡输送到解放军并代表山西参加全运会、与我省两次记分的运动员,以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确定的名单为准。
3.凡输送到高等院校、职业体育俱乐部并代表山西参加全运会以上比赛的运动员,以省体育局各有关运动项目管理单位参照全运会以上比赛秩序册确认的名单为准。
第四章
第十四条山西省体育局每年将不定期对奖励经费拨付情况进行检查。凡发现工作中弄虚作假现象或奖励经费拨付不兑现的单位,对该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奖励经费,4年不能参加评优,并给予相关责任人处罚。
第十五条凡未按省体育局及各直属训练单位要求参加调训的运动员及未经省体育局批准,擅自将运动员输送到外省的单位,扣发该输送单位年度输送奖励经费及省体育局资助的各项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经费。取消该输送单位和带训教练员二年的评优资格。
第五章
第十六条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奖励标准和配套奖励政策。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山西省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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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局。
内容仅供参考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a161dde7ecfdc8d376eeaeaad1f34693dbef10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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