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合同
合同编号:20150502001
甲方:武汉银富汇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信合作”的原则,于合作期内开设加盟店一事,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应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的责任
1.甲方的权利
1.1 倡导经营“银富汇”金融连锁事业;
1.2 根据市场需要,在各个城市设立加盟店;
1.3 有权适时地得到乙方经营所必须提供的市场反馈信息;
1.4 在产品计划方面可以结合乙方所在地的条件,对产品供应计划进行综合性援助。
2.甲方的义务
2.1 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如因质量问题,负责调换同类合格产品。
2.2 不得无故拖延发货时间,否则,因此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2.3 乙方需要办理非法人执照时,甲方可提供一切合法手续,乙方办理的费用自理。
第二条 乙方的责任
1.乙方的权利
1.1 拥有“银富汇”名称的使用权及营业推广权;
1.2 依照甲方策划的会员促销,广告宣传,集体活动以及其它的策划方案进行共同活动;
1.3 有权获得甲方经营管理业务的诊断性建议;
1.4 乙方及从业人员有权接受甲方的职能培训;
1.5 有权接受甲方的各项专门职能的指导并进行经营活动。
2.乙方作为“银富汇”品牌加盟店的加盟经营者,必须恪守以下义务,诚实地从事经营活动:
2.1 认同武汉银富汇投资有限公司倡导的连锁经营理念,遵守甲方关于“银富汇”连锁经营的各项规章制度;
2.2 负责经营管理本区域的加盟店以及产品的推广,开发工作;
2.3 依照甲方的标准,保持加盟店的结构及形象;
2.4 加盟店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实体,专门从事经营活动;
2.5 维护经营并不接受第三者制约的经营体制;
2.6 要认识作为武汉银富汇投资有限公司连锁店的社会使命,忠实地为顾客服务,建设金融连锁的品牌加盟店;
2.7 在加盟店的装修方面,严格按照甲方规定的VI标准执行;
2.8 严格按照甲方制定的产品和服务标准开展经营活动。
2.9 乙方必须保障通迅工具的畅通并配置传真等信息传递工具,如因上述原因造成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2.10 保证授权加盟后一月内在授权区域内发展注册用户三万人,未完成部分按照每注册用户10元向甲方缴纳罚金。
2.11 每次甲方组织的实盘大赛至少组织100人报名,未完成部分按照每人100元向甲方缴纳罚金。
2.12 开发工资代发用户至少 用户/月,代发金额不低于 元/月。
第三条 产品与服务
1.乙方经营的产品和服务,一律由甲方负责设计。
2.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当日首付合同押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整。本合同签订生效起7天内为冷静期,冷静期后乙方承诺不再退款。冷静期内乙方未提出书面申请的,甲方视为乙方已确认。甲方与乙方合约终止时,乙方在经营期间的所有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应及时并按要求将押金汇入甲方指定的帐户,同时向甲方提交销售汇总表,无故拖延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承担。
4.乙方在冷静期后需要在甲方网上保持日均投标余额至少达到人民币贰佰贰拾万元整;若乙方连续7天日均投标余额低于此标准,乙方同意甲方无条件没收合同押金并且无条件终止本协议。
第四条 业务管理
1.乙方及其所聘用的业务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甲方统一定价进行销售,不得任意降价或涨价销售,否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责任。
2.本协议书签订后的三个月内,乙方累计销售额必须完成_________以后每月的销售额不低于_________。
3.乙方如连续二个月未完成销售指标,甲方有权另外开设加盟店,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第五条 保密义务
乙方不得随意将有关公司连锁的计划,运营活动等内容向第三者泄漏。尤其对以下事项要作为重要的机密加以保守,若有违反,并给甲方及有关者造成损害时,必须根据相关要求予以赔偿。
1.有关交易的价格,条件及服务对象的事项;
2.有关乙方的计划以及实际业绩和盈亏,资金等的具体计算内容;
3.其它由甲方指定的保密事项。
第六条 禁止行为
乙方未获得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有以下行为,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经济责任:
1.向第三者转承包或提供经营的方案或策略;
2.向他人转承包或转借配发的物品,文件以及商情等原件和复印件;
3.以本人名义或以他人名义,加入实质性的同业种类的其它连锁,或有连锁关系;
4.向他人转承包或给第三人提供担保抵押,出借经营权的证照时;
5.其它甲方要求禁止的事项。
第七条 不可抗力的责任
因不可抗力因素给连锁经营及其它甲方活动造成障碍时,乙方不得提出异议并承诺不追究甲方的责任。
第八条 合同的解除权
当乙方适合以下各项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对本合同,运营规章因故意或过失而出现重大违反时;
2.不遵守甲方统一产品设计的原则,自行设计产品或仿制本公司的产品;
3.不遵照甲方的更改劝告,或不予以确实的答复时;
4.不遵守付款期限及规定的支付方法时;
5.停止营业时;
6.有损害信用言行,已妨碍或将会妨碍连锁活动时;
7.每月达不到规定的销售业绩时;
8.乙方未经甲方授权使用加盟店公章,合同章对外签约合同时,乙方因此项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条 合同终结的处理
1.解除本合同时,乙方必须履行以下事项:
1.1 立即停止使用“武汉银富汇投资有限公司”和“银富汇”的商标及带有“武汉银富汇投资有限公司”和“银富汇”的标识;
1.2 立即撤掉或取消甲方指定的加盟店的内外装修,招牌标志,广告物等,将甲方提供或许可的徽记,标志,广告物,资料等上交甲方,所需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当乙方未自觉撤掉时,甲方可自行执行,因此造成的损失及相关费用由乙方负担;
1.3 立即返还由甲方配备的文件及授权牌等物品。
1.4 对建筑物的损伤补修由乙方进行并负担费用;
2.乙方即使在解除合同以后,也要严守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保密义务的条款。另外,任何时候要保证不得有对“武汉银富汇投资有限公司”和“银富汇”不利的言行。
第十条 合同效力
1.本合同的期限以签字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合同期满后,乙方需提前二个月向甲方申请续签,续签后的合同最低期限为一年。
2.本合同未尽事宜部分,双方应协商解决并制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异议的,以补充协议的条款为准。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乙方自愿申请加入“武汉银富汇投资有限公司”“银富汇”加盟店,一旦经甲方审核批准后不得随意退出,如果申请退出,甲方不负责退款,并自动取消其所有一切待遇。
2.如因产品和服务存在瑕疵所产生的责任,由甲方负责。
3.如果由于乙方夸大产品和服务的宣传,给客户造成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第十二条 其它事项
1.有关甲方的说明:“武汉银富汇投资有限公司”是甲方的公司名称,“银富汇”是甲方的连锁店品牌名称。
2.有关乙方的说明:乙方已充分的解读确认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并承诺本人有足够的资金实力和能力完成本合同应尽的义务,用于经营的款项全部属予自有资金。
3.本合同签约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本合同诉讼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本合同签订必须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方可生效。
第十三条 本协议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正式执行,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人(签字):________ 乙方代表人(签字):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a36acf630812a21614791711cc7931b765ce7b3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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