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居民身份证使用及丢失补领是否需要挂失等问题综合答复

发布时间:2011-12-07 22:12:5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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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居民身份证使用及丢失补领是否需要挂失等问题综合答复

发表时间: 20100810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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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描述: 一、公安部关于对第一代居民身份证何时停用等有关问题综合答复意见 近期有不少网友在我部网站上留言,咨询第一代居民身份证何时停用,目前仍在有效期的第一代居民身份证,是否可继续使用以及办理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后是否可继续使用仍在有效期范围内的第一代居民身份证。现就以上问题答复如下: 关于第一代居民身份证何时停用,目前尚无明确的时间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即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在换领...

        一、公安部关于对第一代居民身份证何时停用等有关问题综合答复意见
        近期有不少网友在我部网站上留言,咨询第一代居民身份证何时停用,目前仍在有效期的第一代居民身份证,是否可继续使用以及办理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后是否可继续使用仍在有效期范围内的第一代居民身份证。现就以上问题答复如下:
        关于第一代居民身份证何时停用,目前尚无明确的时间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即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在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前,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如果公民依法办理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无论其第一代居民身份证是否仍在有效期内,都应当交回公安机关,即使没有交回公安机关,也不再具有法律效力。目前,全国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发放已超过10亿张,新的证件同时具备机读和视读功能,具有较强的防伪性能,更加便于公民办理各项社会事务,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此,我们也建议没有换领二代证的群众尽快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二、公安部回复《人民网》网友关于一些身份证无法在银行办理业务的问题
        问:二代身份证已经办理为什么在银行办理个卡就不行?银行说是公安部门没有认证。这些问题究竟是我们公安部门的问题还是银行的问题?我们的部门一天说什么方便群众为什么这样一个小小的问题都不能为广大老百姓去考虑,还提什么便民?
        公安部回应:留言中提到的群众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无法在银行办卡,银行说是公安部门没有认证的说法不准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居民身份证是国家授权公安机关依法为我国公民发放的法定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效力,公民在办理相关事务时,只要所持居民身份证是公安机关发放的真实、有效证件,且证件记载的相片等内容与公民本人相符,社会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其办理相关业务。目前,银行机构使用的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系统是公安机关提供给银行机构在办理特定银行业务时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的辅助手段,在联网核查系统无法正确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时,银行机构应积极采取其它方法进行验证,若银行机构无法举证居民身份证为虚假身份证,不得以公民身份信息在联网核查系统中无法核查为理由拒绝办理业务。
        三、公安部关于对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有关问题综合答复意见
        近期有不少网友在我部网站上留言,咨询居民身份证丢失后应怎样补办,是否需要挂失,以及丢失后证件被人捡到冒用,证件所有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现就以上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以下简称《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后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丢失补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收取工本费40元。公民办理丢失补领证件的行为也就告知了公安机关证件丢失的事实,不需要再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也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后需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居民身份证是公民的法定身份证件,其主要功能是公民从事有关活动时证明本人身份。公民在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时,各相关证件使用部门负有核对人、证一致性的义务,确认无误后方可为持证人办理相关业务。如果居民身份证丢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相关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丢失证件者无须对自己未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居民身份证法》也明确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此,我们也提醒广大群众,为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对于居民身份证等重要身份证件,要妥善保管,尽可能防止丢失、被盗。
        四、公安部回复《人民网》网友关于规范使用身份证复印件的问题
        建议尽快制定法规,严格规范身份证使用单位的行为。当前,在身份证的使用中,存在诸多问题,由于使用单位不按规定审核,而直接受理复印件,经常给人们带来麻烦,并且造成经济损失,因此,很有必要规范身份证使用单位的行为。各单位在办理业务中,凡要求客户提供身份证件的,必须要见原件,并且是本人,同时要在复印件上签名、按手印;如本人确实不能到场,委托他人代办的,一定要核实代理人的身份,要求代理人提供自己的身份证原件,并在其复印件上签名、按手印。如遇经济纠纷或有欺诈行为,以便警方及时侦破。如果受用证件的单位不按规定办理,给身份证的所有人造成损失的,一切损失均由使用单位负责赔偿。
        公安部回应:网友留言提出的相关建议很好。目前,社会上确实存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使用不规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居民身份证是公民的法定身份证件,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只是证件外观和表面文字信息的记录,在复印过程中易出现伪造、变造行为,因此只能在核实公民身份信息时起到参考作用,不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公民在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时,社会各相关证件使用部门负有核对人、证同一性的义务,确认无误后方可为其办理相关事务。如果公民使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从事了有损证件所有人权益的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行为人和社会相关证件使用部门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证件所有人不应该为自己没有从事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发生因被他人使用身份证复印件而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
        目前,我国《居民身份证法》和相关法律没有要求公民在办理相关事务时必须留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些行业和部门要求公民在办理相关事务时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只是其行业和部门的规定,而且其对于从事经营和提供服务过程中留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负有保密的义务,由于留存公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而产生的法律问题,相关使用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现行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机读内容与登记在证件表面的视读信息一致。社会各用证部门可通过机读验证,快速读取证件机读信息并核验证件真伪,十分便捷和准确。
    作为居民身份证管理的职能部门,公安机关将切实加强居民身份证法律效力和使用常识等方面的宣传,进一步提高社会各用证部门及社会公众正确使用居民身份证的法律意识,同时,我们也将对如何依法规范社会各用证部门行为进行认真研究,并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出台相应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a3cfbe6c011ca300a7c390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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