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因私出国境管理实施办法浙公通字...

发布时间:2019-05-2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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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因私出国(境)管理实施办法


浙公通字201185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因私出国(境)理,依据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因私出国(境)和同国(境)处人员结婚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在编在职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公安民警)。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因私出国(境)是指公安民警前往境外的国家(地区)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从事非公务活动。
第四条 公安民警因私出国(境)应当符合法律和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有关管理规定,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省、市、县级公安机关领导班子成员,任免前须征求上级公安机关意见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以及在涉密岗位特别是国保、技侦、网警、反恐、情报、机要等岗位工作的人员,应当从严掌握。

第五条 公安民警申请因私出国(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的;
(二)留党察看期,或受其他党纪处分未满一年,或政纪处分尚未解除的;
(三)出国(境)后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出国(境)探亲、访友、继承遗产、奔丧等,其对象属于非法出国(境)、出国(境)逾期不归、涉嫌犯罪或在国(境)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活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安民警因私出国(境),实行一事一批,原则上一年内不超过一次。
第七条 公安民警应当于拟因私出国(境)前三个月内向所在单位(部门)书面提出申请,具体说明前往国家(地区)事由、往返时间、经费来源等情况。
第八条 公安民警因私出国(境)在依据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履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关审批程序之前,应当先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省、市、县级公安机关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任免前须征求上级公安机关意见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经本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同意,由上一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审核后报主要领导审批;

(二)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经本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同意,由上一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征求所属警种意见后审批;
(三)其他人员由本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审批。
本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审核审批时,应当征求纪检监察部门、保密工作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负责公安民警因私出国(境)报告、登记和证件集中管理工作。
公安民警因私出国(境)申请批准后,因私出国(境)证件已上交保管的,按规定办理领用手续。
公安民警新办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应当在10天内向本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报告。政工部门要及时登记持证人姓名、职务、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期限、证件号码和证件使用情况等。
公安民警因私出国(境)申请批准后因故未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须及时向本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报告并上交证件申请表。已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后因故未按时出国(境)的,应在申请批准后90内,将证件上交保管。
公安民警因故未按时出国(境)的,在上交证件申请表或证件后90天内以相同理由再一次申请的,经所在部门同意,可直接申领证件申请表或证件。
公安民警回国(境)后,须在10天内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上交保管。

第十条 公安民警因私出国(境)前,所在部门要对其进行政治、保密、安全等行前教育,同时将教育情况送本级政工部门。
第十一条 公安民警不得在国(境)外向所在单位提出退休或辞职申请,不得私自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外国永久居留权或长期居留证许可、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台湾身份证及出入境证件。
第十二条 公安民警因私出国(境)后,不得以人民警察身份从事各种活动。
第十三条 公安民警中的中共党员因私出国(境)后,组织关系按照有关中共党员因私事出国(境)问题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公安民警违反本办法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处于试用期的新录用公安民警或退休不满两年的,按照本办法办理;在职行政编制职工、公安机关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公安厅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a4aec5b10622192e453610661ed9ad51f11d541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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