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人员能晋升么

发布时间:2019-10-2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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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人员能晋升么
篇一: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期限是多长?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http://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期限是多长?核心提示: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有关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期限的内容由法律经验编辑为您介绍。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期限是多长?
根据自XX71日起施行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相关内容: 聘用合同的解除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
合同。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5、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 篇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要签订聘用合同吗?
中公教育官方资料,严谨非法盈利行为! XX吉林省考学习群③:172042912 XX吉林国考学习群③:54449699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要签订聘用合同 吗?
由党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是否签订聘用合同,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研究确定;现已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不到合同期限的人员,是重新签订聘用合
同还是变更合同内容,由各级各部门研究确定。
原标题: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已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人员是否需要签订聘用合同 更多信息请查看:吉林人事考试 中公教育官方站:http:///_id=td2762 长春分校:http:/// 吉林市分校:http:/// 通化分校:http:/// 延边分校:http:/// 白山分校:http:/// 四平分校:http:/// 辽源分校:http:/// 松原分校:http:/// 白城分校:http:/// 吉林省公职考试交流论坛:http:// 企业QQ800043101 论坛:http:// 企业QQ800043101 论坛:
http:// 篇三: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能否适用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能否适用《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
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96条存在的有关问题 第一部分 概述
一、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之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自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国策之始,原有的计划经济模式下的用工制度与人事制度与改革开放与市场经济发展无法适应,对此,我国率先在国营企业进行国营企事业用工制度改革,到1986年,以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1986101日施行为标志,国营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到了《劳动法》颁布实施止,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关系均转换为受法律调整的轨道。随后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XX35号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
制度意见的通知》《意见》规定“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人员聘用制度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通过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至此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序幕正式拉开,开始试行聘用制改革,在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合同至今。
二、目前事业单位用人状况
事业单位是指由政府批准,隶属于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开展自身业务活动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满足“社会共同需要”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的特征:1、有政府和企业不能也不宜涉足的非盈利服务领域;2、较政府与企业要能降低交易协议成本;3、并非政府专属。基于我国事业单位的独有的、特殊的特征,以及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监督管理、经营服务和公共服务三大类。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分别采取回归政府、推向市场、保留和撤销等不同的改革方式,纳入各自的领域。而后在分类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各自领域的改革,即回归政府的事业
单位,按行政序列和公务员管理办法严格管理;对转企业的事业单位,纳入全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按照国有企业的监管要求,加强管理,深化改革,兼并重组;保留下来的事业单位,要进行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有些要进行必要的整合。
对属于“保留”的文教卫生及科研类事业单位,目前用人情形比较复杂,正如法工委《劳动合同法释义》中指出“事业单位人员结构,归纳起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编制内聘用人员,包括签订聘用合同的编制内聘用人员和无须签订聘用合同的编制内聘用人员;第二类是编制外人员,包括档案内部管理的编外人员和档案外部管理的编外人员,编外人员一般实行企业化管理,与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第三类是劳务派遣人员,是通过劳务派遣形式招用的。”具体说来,一般事业单位人员有,(1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包括事业单位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2事业单位向社会招聘的无编制(编外人员。 三、聘用制适用法律的现状
按照我国现行用工管理与干部管理体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原本与事业单位的多数事业编制内人员、员工没有直接的关系。就劳动合同而言,依据《劳动法》第2条之规定,也仅仅与由《劳动法》调整的事业单位中部分工勤人(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以及在用人制度改革中,事业单
位向社会招聘而不具有事业编制的招聘人员有关外,与实行了聘用制的事业单位的,签订《聘用合同书》的在编人员无关,他们均属于人事管理的范畴。
XX年最高人民法院为配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出台了法释XX13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彻底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企业劳动者划开,由此我国开始实行劳动争议行政仲裁+诉讼与人事争议行政仲裁+诉讼的两轨制。 聘用制与原来制度模式的重要区别就在于,必须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维权救济途径。在聘用合同与聘用合同履行争议实行过程中,聘用合同制设计者感到:若将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合并,必然在体制上、法律适用上出现大量的冲突,而劳动与人事两者分开后,除原有冲突仍存在外,还产生了大量的新问题。尤其事业单位“人事法律”至今仍处于空白的状态,不论人事争议仲裁与审判都存在较大难度,需要得到法律的支撑。于是向全国人大提议,将人事制度改革中推行的聘用合同纳入劳动合同一块立法,原本全国大人也有所考虑,但最终还是因两者管理体制与可适用的法律严重缺失,形成差异巨大,最终全国人大还是将“聘用合同”部分取下,仅出台了《劳动合同法》。为了将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但在《劳动合同法》主体调整范围又不可能与《劳动法》第2条规定相冲突,于是以
《劳动合同法》第96条设立了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合同的适用。
第二部分 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 一、问题的提出
《劳动合同法》第96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问题是,第96条规定的是“聘用制的劳动合同”,显然从第96条的条文文意上看,立法机关未将聘用合同纳入,那么第96条所规定的“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就存在两层问题:1条文中的“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的范围是哪些2条文中的“劳动合同”的范围是哪些对于这一问题,先看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简称《法工委释义》96条的条文释义。 二、《法工委释义》第96条的条文释义 该条释义如下:
一、我国事业单位用人制度的基本情况
事业单位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组织。所谓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

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
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国家通过编制管理实现对事业单位人员的配置和调控。按照国家财政拨款的多少,可以将事业单位分为三种: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我国事业单位数量众多,类型不一,队伍庞大。截至XX年底,全国事业单位总计126万个,涉及教育、卫生、农业、文化、科研等多个领域,职工人数近3035万,其中正式职工2923(包括原固定职工和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合同制职工。职工人数中教育业占%卫生业占%农业占%文化业占%科研占% 长期以来,我国的事业单位实行的是一套不同于企业,近似于国家机关的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在企业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对国家机关公务员的管理通过立法加以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仍在原来制度的基础上运行,改革进展缓慢。为了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就要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XX7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要求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到XX底,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的人员1700多万,约占总人数51%
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编制管理,按照编制核算拨款的数额。目前事业单位编制都是多年前核定的,编制基数多年不
变,不能满足事业单位不断发展的需要。在编制满额的情况下,各事业单位只好大量扩充编外人员和其他人员,这样造成事业单位人员结构复杂,人事管理分割。事业单位人员结构,归纳起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编制内聘用人员,包括签订聘用合同的编制内聘用人员和无须签订聘用合同的编制内聘用人员;第二类是编制外人员,包括档案内部管理的编外人员和档案外部管理的编外人员,编外人员一般实行企业化管理,与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第三类是劳务派遣人员,是通过劳务派遣形式招用的。 二、事业单位人员如何适用本法
事业单位人员是否应当纳入本法进行调整,是立法中争论比较大的一个问题。反对的意见提出,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有本质的区别,不应当纳入劳动合同法调整。从目前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的发展趋势看,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要变成行政机关,从事经营的事业单位要回归企业,从事公共服务的如教育、卫生、文化、科研等事业单位,还要保留公共服务的职能,按照事业单位进行管理。事业单位有编制、有财政拨款。内部管理机制与企业也不一样,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在合同期限、试用期、加班费、工资、福利、保险等方面都有自己的特殊性,都与企业不同,它与国家机关比较近似。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只是要比公务员要有一点灵活性,但不是完全推向市场。聘用制合同与劳动合同的性质不一样,
调整的手段也不一样。如果将事业单位也纳入劳动合同法管理,将比较难以处理好本法与事业单位改革和社会保障体系完善之间的衔接,并可能产生其他新的社会问题和矛盾,会引起事业单位管理的混乱,出现不安定因素。处理事业单位的问题,应当循序渐进,把管理体制理顺后,再对事业单位人事制度进行立法。这样比较妥当。赞成将聘用合同纳入本法调整的意见认为,长期以来,我国人事制度是由政策和行政文件相结合建立起来的,调整人事关系几乎没有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性文件。1994年劳动法颁布时,企业的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对事业单位职工是参照公务员管理体制进行管理。公务员法出台后,公务员法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能参照公务员法,如果也不适用劳动合同法,那么,对事业单位人员的权利保护缺乏法律依据。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虽然有不同的地方,但本质上并无区别,不应存在两种合同制度,不应当两个部门管就变成两个性质的合同,将聘用合同纳人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解决事业单位人员实体权利保护无法可依的局面,有利于事业单位劳动关系的法制化和规范化,有利于保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利,有利于促进我国事业单位的改革。
考虑到目前事业单位正处于改革过程中,用人制度的情况比较复杂,事业单位的聘用合

同具体特殊性和复杂性,将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工作人员纳入本法调整需要慎重。同时,考虑到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如不纳入本法调整,将缺乏实体法依据,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因此,本法第二条关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维持了劳动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表述,另外在本条中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对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如何适用本法做出特别规定。这样规定,既解决了本法与现行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衔接,解决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无法可依的局面,也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留下空间。
上述释义可以说是相当的矛盾,既承认与肯定了现行劳动用工管理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分为两类不同的体制,既点出了人事政策与劳动法在两类管理体制上的冲突之处,却又抱住“实质上的相同”不放。明知“人事法律”呈空白状态,强调聘用制下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签订的合同需要《劳动合同法》作实体法支撑,而在《劳动合同法》中却又排斥了聘用合同,八面玲珑,左右矛盾。这与最高人民法院法释XX13号司法解释所作的明知“人事法律”空白,却要适用“人事法律”,而后又开个“人事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劳动法”口子的做法完全如出一辙。不说太多,就仅仅说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的加班费一项,那怕不发加班费给换休,对事业单位来讲,财政以及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科研的实际,都不现实,无法完全做到。理论上讲,《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付出劳动后的相关报酬的规定均为强制性法律规定,事业单位如何适用与执行,无法执行的受劳动行政部门检查监督与处罚又当如何大量的实践操作问题都将因《劳动合同法》生效后,从适用第96条中凸现出来。 三、其他专家学者专著对第96条的释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田开友主编 村读物出版社
释义表述为“现行事业单位聘用制劳动合同制度”,而没有涉及聘用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务100讲》曹可安主 京华出版社
没有涉及聘用合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与案例分析》郑功 程庭圆主编 人民出版社 在《劳动合同法》第2条释义中涉及第96条,释义为“这样就把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的劳动关系纳入了调整范围”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辅导读本》黎建飞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

释义为“只有与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才
适用该法”
5《劳动合同法要点解读(大众版》法律出版社 释义为:1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参照《公务员法》,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适用《劳动法》;3文、教、卫生、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适用《劳动法》,自然也就适用《劳动合同法》,签订聘用合同的按第96条处理。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全国律协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姜俊禄、北京律协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主任王建平联袂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 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的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条文释义与案例精解》滕晓春、李国志主编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释义为:在事业单位中享有事业单位编制的人员不是公务员,但他们与事业单位之间也不是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在事业单位中,也存在着一定数量的工勤人员,如司机、打字员、清洁工等,他们与事业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故也应适用《劳动合同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精解》江平顾问、李欣宇、隋平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条文释义与适用》吴高盛主编 人民法院出版社
直接表述为“聘用制劳动合同”,而根本没有涉及到聘用合同。
从上述专著的释义或表述可以归纳为,第96条是针对《劳动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进一步规定,即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与劳动者(事业单位中的部分人员签订是劳动合同的应适用《劳动合同法》,而不是对《劳动合同法》适用主体的补充,更不是增加。事业单位与其在编工作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则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笔者认为:1、第96条没有必要对第2条进行劳动合同的主体进行补充,正如第2条在《劳动法》基础上增加“民办非企业单位”一样,直接增加即可。2、第96条所表述为三层:一是“实行聘用制”;二是“工作人员”;三是“劳动合同”,因此,从文意上看,只是对《劳动法》
2条第2款的进一步说明。3、第96条设立的另一层意思是,在事业单位中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中,存在着“既有对全面实行劳动合同的规定,又有对实行劳动合同某一方面的规定,有时会出现既是旧法又是特殊法等情况,需要法律明示适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姜俊禄、王建平主编。前者三点是符合多数专家学者对第96条的理解与释义。4《法工委释义》第96条的
条文释义中指出“考虑到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如不纳入本法调整,将缺乏实体法依据,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因此,本法第二条关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维持了劳动法第二条第二款(笔者注: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的表述”显然是针对的签订聘用合同的在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出这样的理解,其理由再简单不过,即事业单位(括国家机关中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已受《劳动法》——实体法的调整,而“缺乏实体法依据”恰恰只有签订聘用合同的在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果对这条释义没有理解错的话,那么就引出下面的若干问题。
第三部分 《劳动合同法》第96条引出的问题 单从第96“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条文看,其表述本身似乎存在诸多问题: 一、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而非劳动合同。
正如前面所述,按照国办发XX35号文的“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事业单位实
行聘用制,其工作人员(全部编内人员签订的均是聘用合同书。而签订劳动合同只有工勤人员和编外招聘人员。聘用合同书除建立聘用关系外,本身也确认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原本存在的人事关系,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关系不是由聘用合同所建立的,而是在进编制录用所建立的,即没有与具体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但只要进编录用就建立了人事关系,至今具体到哪个单位上班工作,相对人事关系的建立已不重要。它与劳动关系不同在于,虽然《劳动合同法》强调以实际用工之日建立起劳动关系,但与此同时《劳动合同法》又强制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必须签订或称一个月宽限期,因此签订劳动合同书也就确认了劳动关系的建立。
96条中的“工作人员”是狭义的,应当不包括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
二、若聘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则没有必要设立第96
96条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似乎表达的是聘用制下签订的是劳动合同的意思,或者说聘用合同书与劳动合同书是一回事。如果表达的聘用制下所签订的合同就是劳动合同,那么就推“聘用合同”的模式,法律应当规定直接采用劳动合同书,在《劳动合同法》第2条中直接加入聘用制事业单位这一主
体就行了,没有必要设立第96条。
审视《劳动合同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
篇四: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能否适用《劳动合同法》?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能否适用《劳动合同法》? 第一部分 概述
一、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之过程
自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国策之始,原有的计划经济模式下的用工制度与人事制度与改革开放与市场经济发展无法适应,对此,我国率先在国营企业进行国营企事业用工制度改革,到1986年,以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 1986101日施行)为标志,在国营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到了《劳动法》颁布实施止,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关系均转换为受法律调整的轨道。随后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XX] 35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意见》规定“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人员聘用制度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通过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
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至此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序幕正式拉开,开始试行聘用制改革,在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合同至今。
二、目前事业单位用人状况
事业单位是指由政府批准,隶属于政府各行政主管部 门,通过开展自身业务活动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满
“社会共同需要”的社会组织。
事业单位的特征:1、有政府和企业不能也不宜涉足的 非盈利服务领域;2、较政府与企业要能降低交易协议成本;
3、并非政府专属。基于我国事业单位的独有的、特殊的特征,以及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监督管理、经营服务和公共服务三大类。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分别采取回归政府、推向市场、保留和撤销等不同的改革方式,纳入各自的领域。而后在分类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各自领域的改革,即回归政府的事业单位,按行政序列和公务员管理办法严格管理;对转企业的事业单位,纳入全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按照国有企业的监管要求,加强管理,深化改革,兼并重组;保留下来的事业单位,要进行
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有些要进行必要的整合。 对属于“保留”的文教卫生及科研类事业单位,目前用人情形比较复杂,正如法工委《劳动合同法释义》中指出“事业单位人员结构,归纳起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编制内聘用人员,包括签订聘用合同的编制内聘用人员和无须签订聘用合同的编制内聘用人员;第二类是编制外人员,包括档案内部管理的编外人员和档案外部管理的编外人员,编外人员一般实行企业化管理,与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第三类是劳务派遣人员,是通过劳务派遣形式招用的。”具体说来,一般事业单位人员有,1)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包括事业单位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2)事业单位向社会招聘的无编制(编外)人员。 三、聘用制适用法律的现状
按照我国现行用工管理与干部管理体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原本与事业单位的多数事业编制内人员、员工没有直接的关系。就劳动合同而言,依据《劳动法》第2条之规定,也仅仅与由《劳动法》调整的事业单位中部分工勤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以及在用人制度改革中,事业单位向社会招聘而不具有事业编制的招聘人员有关外,与实行了聘用制的事业单位的,签订《聘用合同书》的在编人员无关,他们均属于人事管理的范畴。 XX年最高人民法院为配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出台了法释[XX]13号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彻底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企业劳动者划开,由此我国开始实行劳动争议行政仲裁+诉讼与人事争议行政仲裁+诉讼的两轨制。
聘用制与原来制度模式的重要区别就在于,必须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维权救济途径。在聘用合同与聘用合同履行争议实行过程中,聘用合同制设计者感到:若将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合并,必然在体制上、法律适用上出现大量的冲突,而劳动与人事两者分开后,除原有冲突仍存在外,还产生了大量的新问题。尤其事业单位“人事法律”至今仍处于空白的状态,不论人事争议仲裁与审判都存在较大难度,需要得到法律的支撑。于是向全国人大提议,将人事制度改革中推行的聘用合同纳入劳动合同一块立法,原本全国大人也有所考虑,但最终还是因两者管理体制与可适用的法律严重缺失,形成差异巨大,最终全国人大还是将“聘用合同”部分取下,仅出台了《劳动合同法》。为了将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但在《劳动合同法》主体调整范围又不可能与《劳动法》第2条规定相冲突,于是以《劳动合同法》第96条设立了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合同的适用。
第二部分 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 一、问题的提出

《劳动合同法》第96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问题是,第96条规定的是“聘用制的劳动合同”,显然从第96条的条文文意上看,立法机关未将聘用合同纳入,那么第96条所规定的“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就存在两层问题:1条文中的“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的范围是哪些?2、条文中的“劳动合同”的范围是哪些?对于这一问题,先看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简称《法工委释义》)第96条的条文释义。 二、《法工委释义》第96条的条文释义 该条释义如下:
一、我国事业单位用人制度的基本情况
事业单位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组织。所谓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国家通过编制管理实现对事业单位人员的配置和调控。按照国家财政拨款的多少,可以将事业单位分为三种: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我国事业单位数量众多,类型不一,队伍庞大。截
XX年底,全国事业单位总计126万个,涉及教育、卫生、农业、文化、科研等多个领域,职工人数近3035万,其中正式职工2923(包括原固定职工和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合同制职工职工人数中教育业占%卫生业占%农业占%文化业占%,科研占%
长期以来,我国的事业单位实行的是一套不同于企业,近似于国家机关的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在企业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对国家机关公务员的管理通过立法加以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仍在原来制度的基础上运行,改革进展缓慢。为了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就要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XX7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要求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到XX底,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的人员1700多万,约占总人数51%
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编制管理,按照编制核算拨款的数额。目前事业单位编制都是多年前核定的,编制基数多年不变,不能满足事业单位不断发展的需要。在编制满额的情况下,各事业单位只好大量扩充编外人员和其他人员,这样造成事业单位人员结构复杂,人事管理分割。事业单位人员结构,归纳起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编制内聘用人员,包括签
订聘用合同的编制内聘用人员和无须签订聘用合同的编制内聘用人员;第二类是编制外人员,包括档案内部管理的编外人员和档案外部管理的编外人员,编外人员一般实行企业化管理,与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第三类是劳务派遣人员,是通过劳务派遣形式招用的。 二、事业单位人员如何适用本法
事业单位人员是否应当纳入本法进行调整,是立法中争论比较大的一个问题。反对的意见提出,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有本质的区别,不应当纳入劳动合同法调整。从目前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的发展趋势看,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要变成行政机关,从事经营的事业单位要回归企业,从事公共服务的如教育、卫生、文化、科研等事业单位,还要保留公共服务的职能,按照事业单位进行管理。事业单位有编制、有财政拨款。内部管理机制与企业也不一样,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在合同期限、试用期、加班费、工资、福利、保险等方面都有自己的特殊性,都与企业不同,它与国家机关比较近似。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只是要比公务员要有一点灵活性,但不是完全推向市场。聘用制合同与劳动合同的性质不一样,调整的手段也不一样。如果将事业单位也纳入劳动合同法管理,将比较难以处理好本法与事业单位改革和社会保障体系完善之间的衔接,并可能产生其他新的社会问题和矛盾,会引起事业单位管理的混乱,出现不安定因素。处理事业单位
的问题,应当循序渐进,把管理体制理顺后,再对事业单位人事制度进行立法。这样比较妥当。赞成将聘用合同纳入本法调整的意见认为,长期以来,我国人事制度是由政策和行政文件相结合建立起来的,调整人事关系几乎没有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性文件。1994年劳动法颁布时,企业的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对事业单位职工是参照公务员管理体制进行管理。公务员法出台后,公务员法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能参照公务员法,如果也不适用劳动合同法,那么,对事业单位人员的权利保护缺乏法律依据。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虽然有不同的地方,但本质上并无区别,不应存在两种合同制度,不应当两个部门管就变成两个性质的合同,将
聘用合同纳人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解决事业单位人员实体权利保护无法可依的局面,有利于事业单位劳动关系的法制化和规范化,有利于保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利,有利于促进我国事业单位的改革。
考虑到目前事业单位正处于改革过程中,用人制度的情况比较复杂,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具体特殊性和复杂性,将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工作人员纳入本法调整需要慎重。同时,考虑到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如不纳入本法调整,将缺乏实体法依据,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因此,本法第二条关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维持了劳动法第二
条第二款的表述,另外在本条中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对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如何适用本法做出特别规定。这样规定,既解决了本法与现行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衔接,解决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无法可依的局面,也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留下空间。
上述释义可以说是相当的矛盾,既承认与肯定了现行劳动用工管理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分为两类不同的体制,既点出了人事政策与劳动法在两类管理体制上的冲突之处,却又抱住“实质上的相同”不放。明知“人事法律”呈空白状态,强调聘用制下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签订的合同需要《劳动合同法》作实体法支撑,而在《劳动合同法》中却又排斥了聘用合同,八面玲珑,左右矛盾。这与最高人民法院法释[XX]13号司法解释所作的明知“人事法律”空白,却要适用“人事法律”,而后又开个“人事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劳动法”口子的做法完全如出一辙。不说太多,就仅仅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加班费一项,那怕不发加班费给换休,对事业单位来讲,财政以及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科研的实际,都不现实,无法完全做到。理论上讲,《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付出劳动后的相关报酬的规定均为强制性法律规
定,事业单位如何适用与执行,无法执行的受劳动行政部门检查监督与处罚又当如何?大量的实践操作问题都将因《劳动合同法》生效后,从适用第96条中凸现出来。 三、其他专家学者专著对第96条的释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田开友主编 村读物出版社
释义表述为“现行事业单位聘用制劳动合同制度”,而没有涉及聘用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务100讲》曹可安主 京华出版社
没有涉及聘用合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与案例分析》郑功 程庭圆主编 人民出版社 在《劳动合同法》第2条释义中涉及第96条,释义为“这样就把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的劳动关系纳入了调整范围”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辅导读本》黎建飞主编 中国法制出版社
释义为“只有与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才适用该法”
5《劳动合同法要点解读(大众版)》法律出版社 释义为:1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参照《公务员法》,而不适用《劳动合
同法》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适用《劳动法》3文、教、卫生、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适用《劳动法》,自然也就适用《劳动合同法》,签订聘用合同的按第96条处理。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全国律协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姜俊禄、北京律协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主任王建平联袂主编 中国法制出版社 条是关于事业单位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的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条文释义与案例精解》滕晓春、李国志主编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释义为:在事业单位中享有事业单位编制的人员不是公务员,但他们与事业单位之间也不是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在事业单位中,也存在着一定数量的工勤人员,如司机、打字员、清洁工等,他们与事业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故也应适用《劳动合同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精解》江平顾问、李欣宇、隋平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条文释义与适用》吴高盛主编 人民法院出版社 接表述为“聘用制劳动合同”而根本没有涉及到聘用合同。 从上述专著的释义或表述可以归纳为,第96条是针对《劳动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进一步规定,即实行聘用制
事业单位与劳动者(事业单位中的部分人员)签订是劳动合同的应适用《劳动合同法》,而不是对《劳动合同法》适用主体的补充,更不是增加。事业单位与其在编工作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则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笔者认为:1、第96条没有必要对第2条进行劳动合同的主体进行补充,正如第2条在《劳动法》基础上增加“民办非企业单位”一样,直接增加即可。2、第96条所表述为三层:一是“实行聘用制”;二是“工作人员”;三是“劳动合同”,因此,从文意上看,只是对《劳动法》第2条第2款的进一步说明。3、第96条设立的另一层意思是,在事业单位中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中,存在着“既有对全面实行劳动合同的规定,又有对实行劳动合同某一方面的规定,有时会出现既是旧法又是特殊法等情况,需要法律明示适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姜俊禄、王建平主编)。前者三点是符合多数专家学者对第96条的理解与释义。4《法工委释义》第96条的条文释义中指出“考虑到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如不纳入本法调整,将缺乏实体法依据,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因此,本法第二条关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维持了劳动法第二条第二款(笔者注: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的表述”显然是针对的签订聘用合同的在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出这
样的理解,其理由再简单不过,即事业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中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已受《劳动法》——实体法的调整,而“缺乏实体法依据”恰恰只有签订聘用合同的在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果对这条释义没有理解错的话,那么就引出下面的若干问题。
第三部分 《劳动合同法》第96条引出的问题 篇五: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填写说明
聘用合同书一律用黑色水笔书写,字迹清晰、工整。本聘用合同书须由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当事人亲自签订,因故确需代签的,须经本人书面委托,否则代签无效。 封面
1、聘用单位(甲方):金寨县思源实验学校 2、受聘人员(乙方)(个人签字) 第三页
甲方(聘用单位)
名称:金寨县思源实验学校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填写校长姓名 地址:梅山镇新城区江环南路与燕子河路交汇处 乙方(受聘人员)
姓名: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填写要与身份证统一 一、聘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按下列第项执行:(三年内退休的填写:“二”
邮政编码: 237300联系电话: 7351303 其余的填写:一” (一)本合同期限为 3 年,自 XX 7 1 日至 2018 7 1 日止。试用期为 个月, 日至年 月日止。
(试用期不填写)
(二)本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算,至乙方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之日终止。 二、聘用岗位及职责要求
岗位的工作。(部门:填写“教育教学处”“总务处”等;岗位是填写(一)甲方聘用乙方在部门从事职称如“中高”“小高”等)
(二)由甲方确定乙方的岗位职责要求,具体内容如下:(自己填写,详见本文档第三页的《教师岗位职责》 第四页 五、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待遇
(一)甲方根据国家政策和单位的有关规定、乙方从事的岗位以及乙方的工作表现、工作成果和贡献大小,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待遇。乙方工资的构成和标准如下:
填写“按安徽省事业单位各类人员工资标准执行“ 第七页 十、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
2)解除本合同后,未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的。支付赔偿金的标准为: 填写“ 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二)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经甲方出资培训,原约定的服务期未满而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应当向甲方赔偿培训费,标准为: 填写“ 按国家法律规定执行 (三)双方共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条款 (填写无)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填写无) 十三、附则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盖章)(个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XX 9 1 《教师岗位职责》 篇六: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

甲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性质: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_ 参加工作年月日: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_ 政治面貌: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州、市)_____(市、区)____乡(镇)____村(街道及派出所)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原在工作单位(岗位)______ 担负工作:_______职务(职称)
为了确立双方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贵州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日止,共_____年。其中试用期至_____________
止,共_____
特定工作任务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止,共______月。 第二条 岗位及职责要求
1.甲方聘用乙方在_________岗位,从事_________作,担任_________职务。
2乙方须按照甲方岗位工作要求,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包括指令性工作任务、日常性工作任务、临时性工作任务等。 3.乙方须接受甲方委托代理人的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三条 工作条件和保护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安全保护、职业卫生规定的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和工作场所,保障乙方在工作时的 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四条 工作纪律和保密工作
1.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服从甲方的管理、教育。 2.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和单位的保密规定,维护甲方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经济利益等合法权益。如违反规定造成甲方损失时,要依照甲方的章程、纪律等有关规定,接受甲方的纪律处分和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工作报酬
甲方以按劳分配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根据国家对事业单位的工资
制度和标准,按照工作责任、工作量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付给乙方工作报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今后工作报酬和福利待遇按国家规定发生变化时,乙方有权享受变化后的相应的工作报酬、津贴和补贴。 甲方要及时合理地支付给乙方工作报酬,包括规定的各种津贴和补贴。
第六条 保险福利待遇
1甲方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金。其中应由乙方按规定缴纳的个人部分,由甲方按月从乙方工资中扣除。
2.乙方在合同期内的工作日、公休假日、因公负伤、致残和死亡,非因公负伤、患病和女职工保护等福利待遇,均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3.乙方的住房待遇,按照甲方公示的有关规定执行。 4.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国家的退(离)休制度,乙方符合退休条件的,即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续签

1.因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及不可抗拒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经双方协商同意,依照法律、法规、政策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1)在聘用期内违反甲方的工作纪律,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2)在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的;
3)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5)未经甲方同意在外兼职,严重影响本职工作,或严重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
6)在聘期内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 执行的;
7)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甲方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8)符合其他法定事由的。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它工作的;
2)乙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
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然不合格的;
3)合同签订后,签订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4)甲方因法定的原因被撤消或解散的,甲方应在被撤消或解散前与乙方办妥解聘手续。
4在聘用期内乙方被开除或自动离职,合同自行解除。 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合同: 1)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4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患职业病或患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乙方正在接受纪律审查或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尚未作出结论期间的;
6)有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6.乙方因公负伤或患职业病医疗终结,经有关部门确认不同程度丧失工作能力的,按以下办法办理:
1完全和严重丧失工作能力的,甲方不得解除合同; 2)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聘用合同解除与否,由甲
方与乙方商定;
3)国家另有规定的。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向甲方递交书面报告: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需离岗学习的; 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4)依法服兵役的;
5)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6)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8.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保证在不损害双方利益的前提下,对履行合同的善后事宜做出妥善处理。 9.合同解除后,乙 方仍负有保守在工作期间得知的国家和单位机密或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的义务。
1o.合同期满后,需要续签的可以续签。续签合同在本合同期满30日前办理。
第八条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违约责任、经济补偿和生活补助
1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条款规定,应付对方违约金,主约金数额由双方在本合同第八条中约定。一方造成对方经济损乡的,还应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出资培训乙方的,甲乙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同第八条中约定培训后的服务期限与违约责任。甲乙双方没有约定,乙方在培训后服务期未满5年提出解8合同的,应向甲方支付培训违约金。培训违约金按每服务一年{j去培训费总额的20%支付。若甲方在培训后服务期未满5年提出解除合同的,乙方不支付培训违约金。
3.下列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的实际工作年限,按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给予经济补偿。 工作年限尾数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1)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
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甲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 2)乙方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聘期考核仍不合格,又不
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调整到新岗位后考核不合格,甲方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3)甲方因分立、合并、撤消,不能安置乙方到相应单位而解除聘用合同的。
4.解除合同的乙方失业救济,在已开展失业保险的地区,按当地失业保险规定办理。未开展失业保险的地区,由甲方根据当地政府规定的职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甲方对乙方的生活补助费的发放不超过24 月。如乙方在领取生活补助费期间被其他单位聘用,甲方从乙方被其他单位聘用的第2个月起不再发给生活补助费。 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解除合同的,不发给生活补助费:
1)出境或出国定居的;
2)受劳动教养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
3)国家另有规定的。
6.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第2项解除合同的,不予以经济补偿。
第十条 人事争议处理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甲乙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后应协商解决。
经双方协商或主管部门调解不能解决的,可以按国家人
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和《贵州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法》规定,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鉴证机构(盖章)_____ 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一、本聘用合同书必须使用蓝、黑墨水书写。 二、聘用合同书一式4份,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政府人事部门鉴证后,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 三、本合同代签无效;涂改处必须加盖校对章,否则涂改部分无效。
四、凡推行人员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必须签订聘用合同。
五、本聘用合同书由贵州省人事厅统一规范监督印制,复制翻印无效。
六、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由甲方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签证后生效。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
篇七: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专业技术人员 编号:_________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 聘用单位(甲方):阳东县xxxx中学(盖章) 受聘人员(乙方):李某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1、本聘用合同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 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XX]35号)制定,作为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
的范本。除本合同所列内容外,经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协商
一致,可增加有关条款。
2填写聘用合同书一律用蓝、黑墨水书写,字迹清晰、 工整,涂改处必须加盖校对章,否则无效。
3、本聘用合同书须由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当事人 亲自签订,因故确需代签的,须经本人书面委托,否则代签 无效。
4、本聘用合同书内的年、月、日一律使用公历,除落 款日期外,均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工资报酬等金额一律使用

大写。
甲方(聘用单位)
名称: 阳东县xxxx中学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学校校长 地址: 阳东县xxxx 邮政编码: 5299xx 联系电话: 0662-6611xxx 乙方(受聘人员) 姓名: 李某某 性别:
出生年月: 1972xx
身份证号码: 441723198xxxxxxxxxxxx 住址: 阳东县xxxxxx 联系电话: 18912342xxx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 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X]35号)和有关 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签订如下聘用合同条款,共同遵照履行。本合同自双方签订
之日起生效。 一、聘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按下列第 (一) 项执行:
(一)本合同期限为 3 年,自 XX 71日至XX 630日止。试用期为 / 个月, / / /日至///日止。(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人员为3年,有试用期的则在试用期里填写,
(二)本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算,至乙方达到国家规 定的退休年龄之日终止。(符合填写长期或三年内退休的按第(二)项执行)
(三)本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算,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试用期为 个月,自年 日至 日止。
二、聘用岗位及职责要求 (一)甲方聘用乙方在阳东县xxxx初级中学部门 从事 中学一级教师三级岗位(专业技术十级) 岗位的工 作。
(二)由甲方确定乙方的岗位职责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 按岗位说明书摘要填写 2 3
(三)乙方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按照岗位职责要求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工作质量标准。

(四)在聘期内,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与乙方协商后,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三、岗位纪律
(一)甲方有权按照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各项考核制度,做到职权清晰、责任明确、考核严格、奖惩分明。 (二)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地方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纪律,服从甲方的领导和管理。
(三)乙方如违反规章制度和岗位纪律,甲方有权进行批评教育,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四、岗位工作条件
(一)甲方保障乙方履行职责所需的物质技术条件,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和有效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甲方提供乙方的岗位工作条件须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二)甲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工作时间和工休假日等规定,对乙方实行符合职业特点的工作日制。
(三)甲方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乙方提供职业道德、专业技术、业务知识、安全生产和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培训。 五、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待遇 篇八: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书 篇一: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签订说明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签订说明

《吉林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已下发给大家,下面我结合《办法》和《合同书》中的有关规定讲解如何订立聘用合同和在订立聘用合同时重点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如何订立聘用合同
首先要弄清订立合同的主体和形式,也就是要明确是谁跟谁订立合同,以什么方式订立合同?《办法》中第五条规定,聘用合同由聘用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这就明确了订立合同的两个主体,一个是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一个是受聘人员。合同的形式是签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
这里所指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都不是代表个人,而是代表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合同。目前,我区还有部分事业单位因各种原因,未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因此,这些事业单位的行政领导人员就不能作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与受聘人员订立合同,而应由该单位的主管部门的法定代表人与受聘人员订立合同,或由主管部门的法定代表人委托该单位的行政领导人员作为其代理人与受聘人订立合同。这种委托是需要明确授权的,要有授权委托书。 下面我就结合《办法》重点讲一下如何签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 《合同书》封面主要讲一下合同编号。编号共由10
数字组成。前四位是吉林市和丰满区的编号,即XX,第五位和第六位是主管局的顺序号(无主管局的即为本单位顺序号),第七位到第十位为本单位人员顺序号,从0001开始。聘用单位(甲方)填写单位全称。
《合同书》正文前附是“填写说明”,列举了签订合同的几点要求。在填写合同前需重点强调,必须按照填写说明填写有关内容。
《合同书》正文共四部分。第一部分是甲方(聘用单位)乙方(受聘人员)双方的自然情况;第二部分为第一条至第十条,是《吉林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聘用合同具备的七个条款;第三部分为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包括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及关于合同的其他规定;第四部分为甲乙双方和鉴证机关签字盖章页。 1、第一部分,是双方的自然情况。在填写时需注意填写内容的准确性,乙方姓名和身份证一致。 2、第二部分(第一条-第十条)
1)第一条“聘用合同期限”中 “本合同期限按下列___项执行”,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聘用合同分为短、中、长期等固定期限的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期限的项目合同两大类,因此,签订合同时需要首先明确该合同期限按哪一项确定,属于哪一类合同。合同期限从竞争上岗被聘任时间开始算起,暂签订三年,XX71日至XX71日。

第一款为短、中期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3年以上的合同为中期合同。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臵人员首次签订的聘用合同期限不得低于3年。
聘用单位与新进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受聘人员为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的,试用期可延长至12个月,因为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工作有1年见习期。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内,聘用单位不得与受聘人员单独订立试用期合同。
第二款为长期合同。是签订至退休的合同。对在国有单位工作满25年或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签订聘用至退休合同的,聘用单位就与其签订此合同。
第三款是项目合同是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 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选择(一)或(二)执行。 2)第二条为“聘用岗位及职责要求”
第(一)项明确受聘人员的工作岗位,简要概括出所从事的主要工作及所聘的职务。如农业技术推广站从事蔬菜种植岗位聘用为农艺师职务。(见各单位岗位设臵方案) 第(二)(三)项是甲方对乙方的岗位职责要求和工作质量标准的要求,可参考岗位设臵方案中岗位说明书及所职
聘岗位的岗位职责等的内容填写。别外临时岗位人员还需在空白栏目中填写“使用临时岗位”,超编人员还需在空白栏中注明“占用编制控制数”
3)第三条“岗位纪律”和第四条“岗位工作条件”规定,是参考其他省市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和我省的劳动合同书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岗位工作条件”中(三)栏填写“按国家规定执行”
4)第五条“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待遇”的第一款主要用于约定正常月工资支付标准,即聘任后所执行的工资标准。填写“按吉林省事业单位各类人员工资标准执行”“按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第五款是对工资福利、资金、津贴、补贴等如有其他约定,空白处可填写““按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执行”。凡完成竞聘上岗后的事业单位,应按受聘人员所聘岗位对应职务等级和国家规定的标准重新核定档案工资,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聘用前职务等级与聘用后职务等级相一致,且聘用前已执行本职务国家规定工资标准的,工资待遇不变,前后任职年限连续计算;聘用前已取得本岗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受岗位限制未聘及兑现工资待遇的,按聘任职务就近就高确定聘用职务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所有人员一律从聘用的下月起执行聘任职务的工资待遇。
5)第六-第十条“聘用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终
止、续签和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部分,是严格按照《合同管理办法》
第四章、第五章的相关内容规定的。
第六条主要是合同的变更问题。聘用合同变更的前提是合同双方协商一致。未经协商一致,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但是,受聘人员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并变更合同有关内容。聘用单位出现变更的,由分立、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原单位受聘人员安臵;撤销的,应由聘用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单位受聘人员安臵或给予补偿。
6)第七条聘用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是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因某种规定的情形出现,而经双方协商一致或单方依法提出解除的。合同的解除有多种情形,除双方协商一致外,还可由单方提出。
7第八条是聘用合同的终止。合同终止共5种情形。聘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聘用单位要为原受聘人员出具相应证明《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附件4)和《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附件5。这是为了证明该人员与原聘用单位已无聘用关系,该人员可凭此证明办理失业登记、求职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及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等。8

第九条聘用合同的续签。本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协商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a7efa7b7e3bd960590c69ec3d5bbfd0a7956d5c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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