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
(1)在澳大利亚距离较近港口之间运输的货物申报时限更短;
(2)“货物报告人”指将货物组织运输至澳大利亚者,包括船舶经营者、集装箱货位租赁人和货代;
(3)如航程短于48小时,上述报告应在相关法规规定的时限中选择较短的一个申报;
(4)“与货物相关方”指船舶经营者、船舶经营者的主要代理人、货物的目前保管人或下一保管人(搬运工或货栈)、货物报告人、经授权的报关代理(仅转口时)。
上述报告提交后,将与ICS系统已收到的相关报告自动建立关联。可建立关联的域包括:船名和航次、抵达前最后一个海外港口及驶离该港口日期和时间、入境港口、负责第一时间接收船舶卸下货物的一方。
2.空运货物申报
第一份空运货物申报文件是“货物运抵前报告”(IAR),之后是“空运货物报告”(Air Cargo Report,简称ACR)。上述报告必须在货物预计抵达第一个澳大利亚机场时间之前提交。
货物抵达每个澳大利亚机场后均须提交运抵报告(AAR)。
所有从飞机上卸下的空运货物均须有“空运卸货报告”。一个卸货空港提交一份“空运卸货报告”。
货物从飞机上卸货后即可放行(必要时需办理缴税、验放手续后方可放行)或进行保税搬运。保税搬运申请(UBMR)必须在放行前提出。
货物抵达货运站或货栈后也需提交卸货报告,以解除搬运担保。
上述单证、文件申报时限和申报人等要求列表如下: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a86b3f39376baf1ffc4fadac.html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