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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补助及独生子女【1】
低保以家庭为单位,以家庭人均收入为依据,以低保标准为参照,实行差额救助。
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不能申请享受低保;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但家庭消费支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一)3年内修建自有住房、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二)家庭月水电燃料费、通讯费或物业管理服务费总额占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定比例以上的。
具体比例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自费的。
(四)雇用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半年内购买非基本生活必需品费用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乘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以上(含5倍)的。
(六)非受雇佣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
(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必须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家庭消费支出符合条件,才能享受低保。
当前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420元/月;农村230元/月。
《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2】
一、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一) 领取条件:
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领取。
1、办理《光荣证》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可申请办理《光荣证》。
(1)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
(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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