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发布时间:2018-06-30 13:50:3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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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社区党(总)支部委

员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市、区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区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社区党(总)支部委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

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社区党(总)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其他支委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社区党(总)支部的委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市、区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组织社区党员认真学习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并组织实施;

()履行监督职责,对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第三章责任考核

第六条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报上级党总支、党委。

第七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社区党(总)支部委员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对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配偶、子女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其他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aadea328e2bd960590c6773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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