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监督学(专)2018考试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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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择填空题
1.谋利性是腐败主体的行为动机,是驱动腐败的内动力.
2.寻租腐败是指为获得低于市场的公共资源所进行的权钱交易活.
3.决策腐败就是公共管理决策者以恶意的动机实施决策,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4.监督学研究监督的各种理论制度以及监督实践,并揭示监督的的发展规律的综合性社会学科
5.国际上对腐败最简洁的定义是滥用公共权利以谋取私人利益.6.孙中山的监督权独立思想包括连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监督权独立与立法机关,由独立的检察机关行使,二是检察权的独立还表现为对最高统治者行使检察权。
7.“弹惩一体”的监督思想是孙中山弹惩一体思想的发展和深化,是防止行政权干涉检察,发挥检察效能的有效措施
8.三权分立理论对于监督实践的重要意义在于确立了一权力制约权力的监的机制。
9.多元民主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是美国政治学家罗伯特达尔.10.隋唐时期的检察法规比较具体,简明易行,监察程序严格,主要的检察法规是隋的《司隶六条》和唐的《天宗法》
11.中国古代谏诤制度的确立,是对皇帝廉正的有限度的监察。12.解放战争时期,监察制度在华北解放区得到了较大发展19848月,华北人民政府设置了人民检察院
13.从广义而言,监督运行机制包括俩部分内容:廉正监督运行机制和效能监督运行机制。
14.廉正监督的惩戒方式分为三类:一是精神惩戒,二是物质惩戒三是身份惩戒
15.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管理法律规范对有轻微违法和违纪行为的国家公务员所给予的行政法律制裁。
16.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对象主要是“一府两院”几本级人民政府`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及这些国家机关中有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7.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核心是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
18.人大法律监督主要是对监督对象是否遵守宪法及各种法律法规的监督
19.人民代表抵达萨会及其常务委员对“一府两院实施的监督,从内容上可以分为立法监督司法监督和行政监督;从过程上可分为监督调查研究与监督权实施
20.人大代表通过审议修改讨论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议案决定法律草案对政府和个国家机关进行监督。
21各级纪律检查机关是党内的常设机关,使党内监督时期主要职责之一
22.党员是构成政党的基本主体和力量源泉,党员也使党内监督的主体力量
23.刑事审判活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违反法律规的诉讼程序所进行的专门法律监督
24.刑事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立案主体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部分
25.审查起诉是我国刑事诉讼中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全米那审查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审查决定的诉讼活动
26.审级监督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监督的重点是对案件审判质量与效率的监督
27审计监督的主体是最高人民法院货当即人民法院,由合议庭审判委员等审判组织行使此项权力
28审判机关的刑事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职务行为过程中的犯罪行为予以定罪量刑,从而实现监督行政权的目的的一种司法监督形式
29.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复核死刑案件一般采取书面审查或者书面审查与调查研究相结合的方式,不开庭审理。
30.刑事二审如果是由检察院提起的抗诉,必须开庭审理。
31.行政检察是指政府内专门监督机关对负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治者的行为进行的监督,并依法醉酒其行政责任的活动
32.绩效审计的作用在于通过审计组警备单位实现最佳投人产出关系,实现其资金运行的现实效益和潜在效益
33.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行政法上两个基本的救济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34.我国的社会民主监督包括人民政协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等方式
35.社会民主监督的核心是监督权与监督法是的民主性
36.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在本质上是人民民主的一种具体体现方式37.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是政党监督,使民主监督在我国基本政治制度层面上的提升。
38信访工作历来是中国党政领导机构发扬民主`体察民情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高度重视和认真处理来信访是领导机关应尽的义务。39.比信访更激烈和隐秘的群众监督是控告申诉40.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开辟了一个新的国际合作领域,是最重要的反腐败国际性立法,日本建立了各种名目的具有咨询和监督职能的行政审议会,行政审议会一般有富有经验的.政府官员`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的代表人物和知名人士组成
41设租腐败是指公共管理主体出自主观恶意通过形式合法的方式设定管制,已从寻租者处获得回报的行为。
42.组织腐败产生的根源是既得的利益集团交易的结果。
43.政党分离思想是孙中山监察思想的核心内容,是孙中山“以党治国”理论在其监察思想中的体现,也是南京国民政府监察制度的特点之一。
1.监督是指各种监督主体依法对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行使公共权力的活动所进行的监察、督察活动以及对滥用公权力谋取私人利益的各种行为的【纠正】活动。
2.权力的【相对】性是指权力存在于人与人的关系中,没有人与人的关系,单独的个人无所谓权力。
3.腐败是一种【公权力】异化的社会现象,
4.监督主体是由多种政治力量和【社会】力量构成的。
5.对国家【公权力】监督的必要性远远超过对社会其他权力监督的必要性。
6.孙中山曾反复强调监察权必须独立于【立法】机关,由独立的监察机关行使,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外国监察制度和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弊端。
7.【党政分察】思想是孙中山“以党治国”理论在其监督思想中的集中体现,也是南京国民政府监察制度的特点之一。
8.【弹惩合一】是指监察机构将弹劾和惩戒连为一体,具有弹劾与惩戒的双重职能。该思想是孙中山监察权独立思想的深化和发展。9.中国权力监督思想的哲学基础是【“性善论”10.西方权力监督思想的哲学基础是【“性恶论”
11.中国古代的【权力制约】机制以“道德制约为主、法律制约为辅”
12.隋唐时期的监察法规比较具体,简明易行,监察程序严格,主要的监察法规是隋的《司隶六条》和唐的【《监察六法》
13.中国古代【谏诤】制度的确立,是对皇帝廉政与勤政的有限度的监察。
14.解放战争时期,监察制度在华北解放区得到了较大发展。19488月,华北人民政府设置了人民【监察院】
15.澳门廉政公署是专门负责反贪和【行政】申诉的部门,其最高长官为廉政专员,由特区行政长官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16.在当代台湾的监察体系中,最主要的是监察院的监督,另外【立法】院和行政法院也发挥一定的监督作用。
17.立法监督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活动所进行的监督。
18.执法监督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实施的监督。
19.人民代表大会执法监督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司法活动进行的监督。
2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21.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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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23.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有关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进行审查,以保证其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要求。
2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2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审查、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27.罢免是人民代表大会实施的一种严厉的监督方式,也是保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忠于职守,防止【滥用职权】和滋生官僚主义的一种有效方式。
28.党组织监督是党组织作为监督主体对本组织之外的其他党组织和【党员】进行的党内监督。
29.作为党的领导机关,党的代表大会的党内【监督】主体地位是不言而喻的。
30.地方党的委员会的监督职责,在大部分时间都是由党委【常委会】履行的。
31.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是对党组织和党员遵守党的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纪党组织及其成员执行纪律处分的职能机关。32.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33.党的纪律检查机关通过行使监督、检查、【调查】、建议、处分等职权,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保证党的队伍的纯洁性和纪律的严肃性。
34.刑事审判活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所进行的专门法律监督。35.【刑事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立案主体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
36.【审查起诉】是我国刑事诉讼中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审查决定的诉讼活动。
37.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对法律的实施负有特殊的责任。一方面代表国家对公民犯罪实行法律监督,行使【公诉】权;另一方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进行监督,行使刑事审判监督权。38.侦查活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和人民检察院的侦查部门均依法享有侦查权。人民检察院对上述机关或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都可以依法进行监督。
39.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条件由三个方面组成,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逮
40.【审级】监督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监督的重点是对案件审判质量与效率的监督。
41.审级监督的主体是最高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由【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等审判组织行使此项权力。
42.审判机关的刑事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职务行为过程中的犯罪行为予以定罪量刑,从而实现监督【行政】权的目的的一种司法监督形式。
43.【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已经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
44.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复核死刑案件一般采取书面审查或者书面审查与调查研究相结合的方式,不开庭审理。
45.刑事二审如果是由检察院提起的抗诉,必须【开庭】审理。46.我国行政监督的对象是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47.我国行政系统内的行政监督机关主要包括上级行政机关以及行政监督的【专门】机关。
48.行政复议职权是基于行政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关系而设置的一种职权。
49.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都有行政复议职权,都是行政复议机关。
50.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5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5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是被申请人。
53.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54.相对人对行政终局裁决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只能向裁决机关或者裁决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申诉。
55.人民政协的监督实质上是一种有组织地反映【统一战线】各方面的意见的民主监督。
56.人民政协的监督是一种【法定】形式的监督,比自发的监督更为正式、更具组织性和政治影响力。
57.针对法律本身及其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不足和问题,政协可以通过形成【建议】案和报告等形式向有关机关特别是立法机关提出建议,要求对宪法和法律进行修正。58.人民政协通过【视察】、检查等途径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的监督是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一环。
59.人民政协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对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的情况进行监督。
60.政协委员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监督人员是加强政协监督的方式。
61.民主党派监督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政党制度的具体体现。
62.社会监督主要包括社团监督、【公民】监督、舆论监督。63.舆论是【公众】思想和意见的公开表达。64.新闻舆论监督是具有人民性、【公开性】、及时性、广泛性、快捷性等特征的一种社会监督。
65.我国的信访按内容可以分为三类,即参与类、求决类和【诉讼】类。
66.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当面举报等形式,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进行检举揭发。
67.【申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有关国家机关陈述、申辩理由,并提出改正、撤销该行为或者赔偿损害的请求。
68.【控告】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向有关国家机关告发和揭露。
69.《经合组织反对国际商务交易中贿赂外国公共官员公约》是【发达】国家之间签署的第一个全球性关于反腐败的公约,被认为是消除国际行贿的一个重大举措。70.《美洲反腐败公约》】是世界上第一部多边反腐败条约,对预防贪污腐败行为规定得十分详细。71.《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作为第一部世界性反腐败公约,为反腐败的国际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准绳
72.【透明国际】是目前世界上唯一专以反腐败为目的的非盈利性民间组织
73.瑞典的专职监察机关设在议会,监督官称为【议会监察专员】74.瑞典的议会监察专员一般从具有杰出法律知识和秉性正直、社会威望较高的无党派人士中选出,只有【议会】有权罢免监察专员。75.德国联邦议院不但有立法权和重大决策的审批权,还有对政府和官员进行【监督】的职能。
76.德国腐败案件清理中心的检察官们在调查案件时,首先考虑挽回【经济损失】,再考虑如何处理违法者。77.20世纪60年代起,【瑞典】的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制度开始为其他国家所仿效,最早在北欧得到推广。多选题
1.勤政监督就是对公共管理的效能要素实施有效的监督,其基本标准是(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
2.安监督的演化过程,监督模式可分为(现行模式目标模式过渡模式)
3.按监督关联结构划分,监督模式可以分为(集中监督模式分散监督模式分层多极监督模式)
4.中外监督思想在有关监督目的,形势与手段等方面提出了不同的主张与观点。主要表现为(不同的监督动因不同的监督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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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的权力制约机制31.美国的监察长制度具有以下特点(监察长及其办公室具有较强5.孙中山作为中国民主革命的先行者,在反对封建君主专制,建立独立性作为政府内设监督机构,与行政业务管理联系紧密民主共和国的革命实践中,提出了(检察权独立党政分察弹惩一察工作人员专业性素质要求高。体)的监督思想。32.韩国宪法裁判所具有广泛的权力,涉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6.汉代继承秦的御史制,进一步发涨了检察法规。其中包括(御史的违宪审查权主要包括(弹劾审判权。权限争议审判权。宪法诉愿九条法刺史六条问事刺史六条察吏)的审判权)7.元代的检察法规包括(《宪台格例》《察四合察事理》《行台33.按监督行为的实施与监督客体的行为发生的时序关系,监督模式体察等例》可划分(预警监督模式,过程监督模式,反馈监督模式)8.效能监督的评价标准包括(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34.新中国建立后,针对党和国家机关中的腐败现象,毛泽东领导开9.廉政监督的内涵可从以下方面加以界定(廉政监督规范的三重属展了(反贪污,反浪费,反享乐主义)的斗争。
廉政监督的多元性廉政监督内容的全面性廉政监督方式的多1.监督的主要功能是【A、预防功能B、校正功能C、制约功能D样性救济功能】
10.人大监督的基本原则包括(依法监督原则大使监督原则集体2.以监督过程为标准,可将监督划分为【A、事前监督B、事中监行使职权原则D、事后监督】11.集体行使职权原则事后监督原则)3.监督的主要特征是A.监督主体的多样性B.监督对象的特定性1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工作主要通过其(各C.监督内容的广泛性D.监督依据的法定性】专门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4.对于腐败根源的探寻,目前比较流行的理论包括【A.寻租理论13.在我国,全国分民代表大会是代表全国人民意志行使国家最高C.成本—收益理论D.委托—代理理论】权力的机关,他拥有(立法权对行政部门的组织权`领导权和监督权5.邓小平关于权力监督的思想主要包括以下方面【A.党的监督对国家重大事务的决定权C.群众监督D.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的监督】14.党代表大会监督的基本方式包括以下内容(听取和审议报告6.江泽民【A.以德制权B.以法制权D.以制度制权】的监督思想出批评`询问和质询选举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和审是有机的统一体。理罢免案)7.胡锦涛的权力监督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A.注重加强教15.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方面的权力,包括对(党组织党员领导育,树立正确的权力观D.注重发展民主,加强对权力的制约B.注干部一般党员)的监督权,其监督属于组织监督的一种。重制度建设,加强对权力的监督】16.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具有如下特征(检察机关的监督具有国家8.汉代继承秦的御史制,进一步发展了监察法规。其中包括A性和权威性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具有专门性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御史九条B.刺史六条】等。具有规范性和合法性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具有强制性)9.元代的监察法规包括【A.《宪台格例》C.《察司合察事理》D.17.刑事审判活动监督的范围案审判程序分,包括(一审二审再审《行台体察等例》】等。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10.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范围包括【A.对行政机关进行的监督B.18.刑事立案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对司法机关的监督C.对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不立案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案件人民检督】察院侦查部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报请立案侦查的案件11.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法律规定不予受理的行政行为包括(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根据工作需要,选择专门事项听取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象政治行为内部行政行为终局行政行为的报告。这一监督方式的主要特点是【A.经常性B.广泛性C.针对性20.行政行为具有如下特征(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D.及时性】行政信给均须有法律根据。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自由载量性。12.对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执法监督包括以下方面【A.对审判机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是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向对方那个关行使职权情况进行监督B.对检察机关行使职权情况进行监督C.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司法程序进行监督D.对具体案件进行监督】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13.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理公民和组织的【B.申诉21.根据法律规定,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机关和人员是(最高C.控告D.检举】是国家权力机关进行监督的重要方式之一。
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14.党组织监督的特征是【A.层级性与系统性B.单向性与相互性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符合条件的当事人。C.强制性与有效性D.全面性与广泛性】22.行政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过错责任原则15.党内监督的主体主要包括A.党的各级委员会及其委员B.党的险责任原则违法责任原则合理责任原则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委员C.党员D.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23.绩效审计的要点是(计划和输入的经济性过程的效率性16.党内监督的对象包括【A党的各级领导机关B党的领导干部C果的效果性)党员D党的领导机关之外的其他组织】
24.当前影响行政检察职能发挥的问题主要是(行政检察的组织机17.纪律检查机关实施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B遵守党的章程和制和工作机制不健全。行政检察立法难以适应行政检察工作的现实其他党内法规的情况。C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需要。着力事后监督较多,着力事前与事中监督不够)D.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25.我国的监督体系包括以下方面(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18.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具有如下特征【A、检察机关的监督具有政党监督)国家性和权威性B、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具有专门性C、检察机关的26.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政协组织的一项重要职能。中国共产法律监督具有规范性和合法性D、检查机关的法律监督具有强制性】党重要的外部监督腿经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形式。国家宪法赋19.刑事审判活动监督的范围按审判程序分,包括【A、一审B、二予的神圣职责C、再审D、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
27.完善民主党派监督机制,必须采取以下措施(加快政治民主化20.刑事立案监督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A、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建设。加强民主党派的参政地位。提高民主监督规范化`制度水平不立案侦查的案件。B、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案件。D化)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报请立案侦查的案件】28.舆论监督的功能包括(导向功能监视功能威慑功能)21.法律规定不予受理的行政行为包括【A、国防、外交等国家行29.一般而言,舆论监督具有以下特点(公开性广泛性时效B、抽象政治行为C、内部行政行为D、终局行政行为】真实性22.行政行为具有如下特征【A、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30.20世纪90年代,形成了国家之间的全球反腐败机制。其主要表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B、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性C现特点为(加强国际反腐败合作的组织建设和法律建设。积极探索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嘎个措施,注重预防腐败。综合性反腐合作与专项性反腐合作相结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D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合。国际研讨与交流成为国际反腐合作的交流平台。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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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二审法院审理后,对上诉、抗诉案件,可以有以下几种处理方A裁定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C依法直接改判D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24.根据法律规定,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机关和人员是【A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B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C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D、符合条件的当事人】
25.行政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A过错责任原则B危险责任原则C违法责任原则D合理责任原则】
26.行政复议的程序包括【A.行政复议申请C.行政复议审理D.政复议决定】
27.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A.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B.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C.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D.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28.廉政监察机制由【A前提B核心C基础D保障】等部分构成。29.人民政协的监督不同于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B.没有法律的约束力C.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灵活性D.能够广开言路、畅所欲言,吸纳各方面意见】
30.人民政协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包括【A.对人民政协监督的作用与意义认识不够B.人民政协监督的约束力不强C.人民政协监督的制度还不够完善D.人民政协监督的效果不够明显】
31.民主党派监督在方法上讲究【B.科学性C.代表性D.建设性】32.我国的权力监督主要包括A.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C.行政机关的监督D.司法机关的监督】
33.公民监督的特征包括【A.广泛性B.基础性C.直接性D.多样性】
34.公民监督有利于【B.促进社会主义民主C.全面构建反腐败体系,有效防止权力腐败D.维护社会政治稳定】35.社会监督具有以下典型特征:A.自觉性B.民主性C.全面D.间接性】
36.舆论监督的特征是【A.人民性B.公开性C.及时性D.权威性】
37.网络舆论监督与传统媒体舆论监督相比具有如下新特点B广泛性C.交互性D.一定的隐蔽性】
38.网络舆论监督的局限性与问题主要是A监督主体的局限B假信息D.容易发展成为网络舆论暴力】
39.建立特约监督员制度的主要意义是【A.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B.推动政府的廉洁高效C.有利于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
40.社团监督的意义体现在以下方面【A.社团监督是公权力机关外部监督的组成部分B社团监督是公民监督的组织化,能更有效地维护公民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更强有力地制约公共权力的行使C.社团监督中的参与机制可以弥补公权力机关内部监督的局限】41.国际性的反腐败合作活动主要有【A.联合国框架下的国际性反腐败行动B.国际组织联合行动对付腐败犯罪C.各国政府间的反贪污腐败行动D.国际刑警组织的反腐败行动】
42.目前反腐败国际合作仍然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A.一些国家对反腐败国际合作重要性的认识上仍有差距。B.反腐败国际司法、执法合作远远不能满足反腐败的现实需要。D“反全球化”对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消极影响】
43.国际反腐败运动的发展趋势是【A.越来越重视惩治与预防腐败相结合C.越来越重视反腐败中的社会公众参与D.越来越重视加强反腐败的国际协作】
44.当前国际反腐败运动的特点是【A反腐败国际化范围的扩大C反对腐败的国际合作所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D关于反腐败国际合作方面文件的法律层次越来越高】
45.瑞典议会监察专员的职责是【A.监督和监察中央及地方的行政活动B.监督和监察中央及地方的司法活动D.保障法律、法令的实施)
46.为了保障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瑞典法律赋予监察专员充分的A.调查权C.建议权D.起诉权】
47.为反腐败,德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自我监督和自我约束的制度和措施。主要包括以下方面【A.“多眼睛”监督制度B.岗位轮流的制度C.严格限制兼职制度D.严格礼物收受方面的规定】
48.德国监督制度的特点是【A.以健全的法制为保障,行政权力法定化B.以公众全面参与为基础,行政权力监督多元化C.以严格自律为基础,公务员行为规范化】二、名词解释名词解释
1.监督:监督是指为维护公共利益,法定监督主体依法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实施检查、督导和惩戒的活动。2.监督功能:监督的功能是指再监督过程中,监督本身所具有的、普遍存在并起决定作用的惩戒、制约、参与、预防、促进和反馈等功能。在监督过程中,各项功能共同发挥着作用,形成功能体系,有效地发挥监督的作用。
3.人民主权理论:人民主权理论是指在自然法与社会契约的基础上,国家是人民让渡自己的权利交由国家统一行使而产生的,因此国家只是人民主权的委托管理者,人民拥有最高主权并通过立法权来表达“公意”,对国家管理权利的行使进行监督与制约。4.议行合一理论:议行合一理论是指立法权和行政权同属于一个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由人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代表组成的人民代表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机关产生,并对人民代表机关负责,受人民代表机关监督。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不是分权关系,而是基于职能不同的分工关系,其他国家机关隶属于国家权利机关。国家权力机关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的制约,只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5.三权分立理论:三权分立理论简单而言就是为了防止专制和权利被滥用,在政体组成要素职能分工基础上,建立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监督理论。三权分立理论对于监督实践的重要意义在于确立了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监督机制。
6.督察院:明清两代的中央检查机关。明代督察院与六科给事中两个系统并立。都察院设左、右都御使各一人,为都察院长官,其下设督察御史,负责各方面监察事物。清代将六科给事中隶于都察院,实行单一的监察体系。
7.谏诤:谏诤制度是指对君主言行违失的直言批评,规劝其改正错误,是对皇帝廉政与勤政的有限度的监察。谏诤制度是监督君主决策缺失的重要机制,是中国古代国家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8.香港廉政公署:香港廉政公署成立于1974年,是世界著名的监察机构,在反腐肃贪方面成效显著。廉政公署的长官为廉政专员,下设执行处、防止贪污处、社区关系处等业务部门。分别负责接受举报,调查核实有关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的指控;审查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的制度和工作程序,提出建议,以纠正可能出现贪污的工作方式;社区关系处负责向市民宣传贪污的危害,以取得市民对反贪污工作的支持与合作。
9.廉政监督:廉政监督是指监督机关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是否廉洁从政所实施的全面监督以及责任追究的活动。
10.效能监督考评:效能监督考评是指通过构建适用于不同层次、同类型的效能监督考评评价指标体系,对效能监督对象进行的“考察”和“评价”。考察主要是听取评价,收集效能信息,并对效能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价是对效能监督对象的效能状态进行评估与确认的过程。
11.政务公开:政务公开是指国家权力在其运行过程中,除去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权力运行过程及其依据必须向社会公开。其意义在于通过把党政机关的所有事物和活动置于人民普遍的监督和关注之下,实现对权利运行的监控,从而有效地遏制腐败,建立高效、勤政、廉洁、务实的政府。
12.人大专门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宪法设立民族委员会、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使人大监督更加经常化、制度化、法制化和科学化。常设性专门委员会使人大监督法律实施的经常性工作机构,临时性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是人大临时性工作的工作机构。
13.人大代表质询: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国务院各部委的质询案,一个代表团或三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即可书面提出质询案,在全国人大审议议案时,代表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质询;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地方各级人大开会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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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质询的机关必须在会议中负责答复。
14.党员监督:党员监督是指共产党员按照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其他党内规章制度、党纪党规的要求,对党的领导干部和其他党务工作者以及党的组织所进行的评议、批评、检举、控告等制约、督促和控制活动。党员监督是党内监督的最基本形式。15.干部谈话制度:干部谈话制度,是指党的纪律检察机关对有关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的调查性谈话和劝告性谈话的制度。谈话制度是纪律检查机关对党员领导干部加强党内监督的一种重要方法。
16.侦查监督:侦查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侦查部门处理刑事案件一切活动的监督,既包括对侦查机关、侦查部门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是否正确实行的监督,也包括对侦查机关、侦查部门在进行侦查活动中有无违法行为id监督,具体表现为立案监督、审查监督(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侦察活动监督。17.刑事审判监督:刑事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检查院对人民法院的整个刑事审判工作实行的监督,既包括对人民法院在进行刑事审判活动中有无违法行为I实行的监督,又包括对人民法院所作的刑事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实行的监督。前者主要是刑事审判活动监督,后者主要是刑事抗诉。18.刑事抗诉:刑事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通过诉讼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和裁定予以重新审理的一种法律监督活动。刑事抗诉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国家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19.行政审判监督:行政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程序中通过行使行政审判权,对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使职权进行的监督。20.二审监督制度:二审监督制度是指第一审法院上的一级法院根据上诉、抗诉,对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进行第二次审理的法律监督制度。
21行政赔偿制度:行政赔偿制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责任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22.廉政监察:廉政监察是指行政检察机关对监察对象在从事行政公务活动中是否廉洁奉公,有无利用行政职权谋取个人或小集团利益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23.效能监察:效能监察是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行政组织的廉政与勤政,行政检察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效能管理组织对行政管理体系及其行政管理行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的整体检察。24.审计:审计是指专门审计机关和其他受委托的人员对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财政及经济活动进行审核检查,以判断其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有效性以及有关经济资料的真实、公允的经济监督、评价和鉴证活动。
25.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行政制裁的一种形式,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依照法律和有关规章,给所属的有轻微违法或违纪行为人员的一种制裁,同时又是被处分的行政责任的体现形式之一。26.人民政协监督: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指政协组织及其成员对党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的、有组织的监督。它是政协组织的一项重要职能,是中国共产党重要的外部监督,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形式,更是国家宪法赋予的神圣职责。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27舆论监督:舆论监督,是指公民通过新闻传媒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众人物的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事物的批评、建议,是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体现,是人民参政议政的一种形式。28.特约监督员:特约监督员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依据法定方式聘请的兼职履行相应民主监督职责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包括特约监察员、教育督导员、税务监察员、审计员等。特约监督员是现时期实行民主监督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29.美国独立检察官:美国的独立检察官是专门对某一高级行政官员的贪污受贿或其他违法失职行为进行调查起诉的临时性官员,其起诉对象包括总统、副总统等。为了保证独立检察官充分履行职责,法律赋予独立检察官很大的权利,包括人事权、调查权、传讯权、汇报权和起诉权。独立检察官制度的实施大大加强了对政府高级官员的调查监督力度。
30.国民请求监察制度:为了加强国民对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的监督,韩国实行了国民请求监察制度,凡公共机关的事务处理因违法或腐败行为,对公共利益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时,20岁以上的国民可以联名向监察院申请检察。31审查批准逮捕:
32.侦察监督是指侦察机关、侦察部门处理刑事案件一切活动的监督,既包括对侦察机关、侦察部门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是否正确实行的监督,也包括对侦察机关、侦察部门在进行侦察活动中有无违法行为实行的监督,具体表现为立案监督、审查监督(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侦察活动监督。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度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监督】是指各种监督主体依法对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行使公共权力的活动所进行的监察、督察活动以及对滥用公权力谋取私人利益的各种行为的纠正活动。
公共权力】是社会中至高无上的、公认的和法定的权力,它以权力机关为载体,并以其特有的普遍权威性对全社会实施管理或者控制。
腐败】是一个政治性概念,专指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滥用公权力谋取私人利益的各种行为或者活动。无论腐败行为表现为何种形式,其实质都是滥用公共权力谋求私人利益,简言之就是以权谋私。
监督学】是以对国家公权力的监督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综合性、应用性社会科学学科。监督学研究国家公权力监督的基本理论和重要制度,揭示监督工作的一般规律,提供监督的基本方法;其目的是指导监督实践,并在全社会建立起对公权力的监督屏障。
政治原罪】是指在原罪的权力和原罪的人结合之后,人在夺取权力和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会生出种种罪行。政治具有原罪性,因而握有权力的人在行使权力时出现滥用权力和贪赃就不可避免。由于政治原罪的存在,政治领域必须建立一定的制约机制对政治权力的行使给予必要的监督和约束。
法治主义监督思想】认为,法律至上,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必须接受法律的约束而不能享有特权;通过制定宪法、法律为权力行使划定明确边界,并保护和扩大个人的自由权利;防止腐败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而以法律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约权力的制度形式。法治主义监督思想是三权分立与制衡理论的重要思想来源,是西方各国监督制度的重要思想基础。
自由主义监督思想】从限制公共权力行使范围的角度,探讨对公共权力的约束机制,强调公共权力的行使界限。该思想认为,由于权力滥用具有不可避免性,因此不仅应该强调对公共权力的行使过程、行使结果进行监督与约束,还应该从公共权力的源头防止权力的滥用,即将公共权力的行使限定在最小的范畴之内,同时还需要其他权力对其进行监督和约束。自由主义监督思想对西方国家的监督制度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
议行合一理论】主张立法权、行政权等权力都同属于一个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即同属于由人民直接或者间接选举代表组成的人民代表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都由人民代表机关产生,并对人民代表机关负责,受人民代表机关监督。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不是分权关系,而是基于职能不同的分工关系,其他国家机关隶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权力机关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的制约,只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新滥用权力理论】认为,滥用权力既包括不合法使用权力,也包括不合理使用权力,虽然二者均侵害了公民权益和公共利益,但前者可以通过合法性审查予以纠正,而后者通常具有合法的外衣。政府的某些合法行为因不合理、不公平也属于滥用权力,而滥用权力者均应接受司法审查。新滥用权力理论对各国的权力监督和廉政建设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人民主权理论】从国家起源出发,确定了国家权力的地位,将国家权力置于人民主权即立法权之下,找到了人民对国家权力监督的必然性与合理性。人民主权理论中的全民公决、权力监督、法律至上等内容,都是对权力被滥用的防范和补救措施,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内容和特征。
分权制衡理论】认为,一切握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所以立法、行政、司法等三种权力必须分别交由不同的人和不同的机构来行使。防止权力滥用的途径就是使每个人和每个机构掌握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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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有一定的界限,使权力的运用到此必须停止。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监督思想】是人们在长期的监督实践中,通过对监督活动的观察和思考而产生的有关监督的主张与观点;
监督理论】是监督思想不断发展、完善的结果,是相关观点与主张经过长期论证、推理、演绎、归纳后所形成的有关监督活动的基本的、系统化的原理。监督理论可以用来解释和指导监督实践。一台三院】唐代沿袭隋制在中央设御史台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置御史大夫为台长;御史中丞为副职。御史台下属有台院、殿院、察院等三院。御史大夫、中丞及三院监察官各有其职掌,职责分明。宋代大体沿袭了这一制度。
都察院】明清两代的中央监察机关。明代都察院与六科给事中两个系统并立。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各一人,为都察院长官,其下设监察御史,负责各方面监察事务。清代将六科给事中隶于都察院,实行单一的监察体系。
谏诤制度】是指对君主言行违失的直言批评,规劝其改正错误,是对皇帝廉政与勤政的有限度的监察。谏诤制度是监督君主决策缺失的重要机制,是中国古代国家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香港廉政公署】成立于1974年,是世界著名的监察机构,在反腐肃贪方面成效显著。廉政公署的长官为廉政专员,下设执行处、防止贪污处、社区关系处等业务部门。分别负责接受举报,调查核实有关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的指控;审查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的制度和工作程序,提出建议,以纠正可能出现贪污的工作方式;社区关系处负责向市民宣传贪污的危害,以取得市民对反贪工作的支持与合作。
社会监督】指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政治权利以批评、建议、检举、申诉、控告等方式对各种政治权力主体进行的监督。通过这种监督,增加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遏制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贪污受贿、违法违纪等行为,使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行过程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各项法律和决策,认真履行职责,防止出现失职、渎职行为。
特约监督员制度】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依法聘请特定公民兼职履行相应民主监督职责的一项监督制度,包括特约监察员、特约教育督导员、特约税务监察员、特约审计员等。特约监督员是现时期实施民主监督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特约监督员参与政府的有关工作,也为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参政议政找到了一条具体途径。社团监督】又称为“社会团体监督”,是指各种社会团体(组织)从各自利益出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以及个人品行所进行的广泛监督。
公民监督】是指公民基于宪法赋予的权利,通过批评、建议、举报、申诉、控告等方式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和个人品性所作的监督,这种监督是一种自下而上的、“社会主人”对“社会公仆”的监督。
舆论监督】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言论、出版、新闻等方面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实施的监督,方式有批评、建议、评论、揭露违法和腐败行为等。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舆论监督日益成为社会控制公共权力的重要手段。
信访】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党的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或者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投诉请求,并由这些负责人或者工作部门予以处理的活动。
网络舆论监督】是指人民群众(网民)通过互联网了解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评价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监督国家机关的各项活动,揭露国家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作为现代信息技术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相结合的必然产物,网络舆论监督是舆论监督的新型方式,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和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侦查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侦查部门处理刑事案件一切活动的监督,既包括对侦查机关、侦查部门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是否正确实行的监督,也包括对侦查机关、侦查部门在进行侦查活动中有无违法行为实行的监督,具体表现为立案监督、审查监督(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侦查活动监督。
审查批准逮捕】简称审查批捕或审查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等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决定的一种诉讼活动。审查批准逮捕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的法律监督职权,也是人民
检察院开展侦查监督的有效途径之一。
刑事审判监督】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整个刑事审判工作实行的监督,既包括对人民法院在进行刑事审判活动中有无违法行为实行的监督,又包括对人民法院所作的刑事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实行的监督。前者主要是刑事审判活动监督,后者主要是刑事抗诉。
刑事抗诉】指人民检察院依法通过诉讼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和裁定予以重新审理的一种法律监督活动。刑事抗诉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国家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
人大监督】亦称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以及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情况,所采取的了解、审议、督促和处置的行为。
人大工作监督】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日常工作进行的监督,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同级常务委员会、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进行的监督。
质询】是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本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及其组成人员提出的具有法律强制性的质问,有关机关和人员必须对此作出回答。质询一般是针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出现的重大失误,或实施了重大违法行为而实施的一种监督手段。与询问相比,质询更加正式,更具强制性,程序上也更严格
人大执法检查】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促进法律的贯彻执行,对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贯彻实施的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活动。
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查证某个重大问题而依照法定程序成立专门的调查委员会开展调查,并作出调查报告。特定问题调查是人民代表大会实施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法定的调查方式,它一般针对重大决策失误、司法腐败和在社会上产生了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进行。
政府道德署】是美国政府专门规范政府官员道德行为的机构,直属总统领导,向总统和国会负责。政府道德署的基本职责是主管政府高级官员的财产申报事务和监督政府官员的道德行为。另外,政府道德署在各主要部门都设立有专职道德官,他们专门负责制定适合本部门特点的行为准则,并审查和处理本部门中的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问题。
美国独立检察官】是专门对某一高级行政官员的贪污受贿或其他违法失职行为进行调查起诉的临时性官员,其起诉对象包括总统、副总统、各部的正副部长及相应职务的官员等。法律赋予独立检察官很大的权力,该制度的实施大大加强了对政府高级官员的调查监督力度。
行政交谈】是日本行政监察制度的特色之一。行政监察部门及其所委托的人员与因行政失误而遭受损害的国民进行交谈,听取改善行政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尽可能地解决问题或补偿损失,并使其结果有助于改善现行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当发现公务员违纪渎职时,行政交谈委员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行政交谈制度对于改进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密切政府与国民的联系、进行权利救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国民请求监察制度】是韩国为了加强国民对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的监督实行的一项监察制度。凡公共机关的事务处理因违法或腐败行为,对公共利益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时,受侵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提请监察院进行审计监察。
党内监督】指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专门的监督机关和党员,按照宪法、法律和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进行的监督。
党员监督】指广大党员作为监督主体对各级党的组织和其他党员进行的监督。党员监督的内容是监督对象的行为是否符合党章和党的其他规章制度的要求。党员的监督是党内监督最基本的形式,是党内监督的基础,党员监督的依据是党章和党的其他规章制度。行政审判监督】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程序中通过行使行政审判权,对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使职权进行的监督。
二审监督制度】指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根据上诉、抗诉,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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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进行第二次审理的法律监督制度。
再审程序】又称为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判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
行政赔偿制度】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责任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行政监督】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系统内外监督主体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所作的监察或者督察。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组织内部各监督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所作的监察或者督察。
层级监督】是基于行政系统上下级隶属关系而实行的自上而下的监督,这是行政监督中最经常、最主要、最有力的监督形式。行政监察】是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政府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的行政监督活动,其目的是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审计监督】是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地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财政收支情况以及国有金融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等的财务收支情况所进行的一种专门稽查、审核活动,目的是严肃财经纪律,预防和纠正违法犯罪。
行政复议管辖】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方面的职责权限范围。对于行政复议机关来说,行政复议管辖是确定哪些复议申请由哪级、哪个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和审理;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行政复议管辖是确定如果不服原具体行政行为应该向哪级、哪个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范围】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行政复议范围既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对哪些行政争议拥有管辖权,同时也决定行政相对人对哪些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
行政效能监察】是指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政府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和行为产生的效率、效果、效益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惩戒的一种职能活动。
人民政协监督】指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界人士,通过建议和批评的方式,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的监督。人民政协的监督是民主监督而非权力监督,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对监督对象形成强制,但人民政协的监督对国家机关和执政党的决策仍然具有相当的影响力。
民主党派监督】民主党派对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与党员、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宪法和法律的情况、制定和贯彻执政党和政府重要方针政策的情况以及履行职责、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的监督。民主党派监督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政党制度的具体体现。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三、简答题
1.简述腐败行为的基本特征答:1)腐败主体的特定性。即其主体范围仅局限于具有公共权力的国家机关和能够利用职务之便的公职人员。
2)腐败行为的谋利性。谋利性是腐败主体的行为动机,它是驱动腐败主体的内在动力。谋利包括为己谋利和为特殊关系人谋利。3)腐败行为谋取利益的客观性。客观性主要是指腐败行为必然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之便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利和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4)腐败主体主观故意性。腐败主体在实施腐败行为时知道其追求利益的行为将对他人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仍然积极实施。
2.简述腐败产生的根源
答:腐败的产生是处于不同地位的多种复杂原因造成的:1)全能政府导致腐败2)分权不到位导致腐败3)民主参与机制不健全导致腐败4)制度变迁中制度供给不足导致腐败(5)心理的异化导致腐败
3.简述监督思想、监督理论、监督实践之间的关系
答:监督思想是人们在监督实践中,通过对监督活动的观察和思维而产生的有关监督活动的主张与观点。监督理论是监督思想不断完善的结果,是相关主张与观点经过长期联系实际的论证、推理、演绎、归纳之后所形成的对监督活动的基本解释和系统化的原理,可以用来解释并指导监督实践。自从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建立国家,行使具有强制力的权利开始,就产生了监督。人类不同的发展阶段基于不同的经济基础、政治制度以及社会文化等因素,形成了不同的监督思想,建立了不同的监督理论。这些监督思想与理论从不同角度对监督职能、目标与机制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论述,对监督实践产生了重要的影响。4.简述中国当代监督思想答:1)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监督思想(2)依靠群众的监督思想(3)把反腐败贯穿于改革开放的全过程(4)制度建设和法制建设是监督工作基础(5)监督的主要对象是党的高级干部(6专门的监督机构实施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是关键(7)用改革创新的办法解决反腐倡廉建设遇到的矛盾和问题(8“兢兢业业和干干净净”的从政思想
5.简述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答:1)中国古代监察官员品秩较低,但权利显赫,地位尊崇(2强有力的手段是监察职权充分发挥的重要保障(3)检察机关垂直领导体制为监察职权的发挥减少了障碍(4)中国古代的监察职权缺少法律的有效保障,最后决定权在于皇帝(5)既严厉处罚诬告又允许根据传闻进行弹劾(6)检察权和行政权的混淆影响了检察效率6.简述我国反腐倡廉的基本战略
答: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明确了反腐倡廉工作的总体战略:确立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方针,建立预防腐败体系,拓展从头源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
1)确立“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方针
1)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治标与治本是辩证的关系,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缺一不可。治标是严惩腐败行为,严肃查处腐败案件,才能有效遏制腐败现象的蔓延,才能为注重预防创造前提条件。只有抓好预防,从源头上不断铲除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才能巩固和发展反腐倡廉取得的成果,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
2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惩治和预防是反腐倡廉工作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两个方面。只有抓好从严惩治,严肃查处腐败案件,才能有效遏制腐败现象的蔓延,才能为注重预防创造前提条件。只有抓好预防,从源头上不断铲除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才能巩固和发展反腐倡廉取得的成果,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2)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迫切需要;是我们党对执政规律认识,尤其是党的反腐倡廉规律认识进入新境界的重要标志;是加大预防腐败工作力度、从根本上防止腐败的必由之路。教育、制度、是一个有机整体,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证,监督是关键,深化改革是根本。教育侧重于教化,制度侧重于规范,监督侧重于制约,三者相互依存,相互配套,相互促进,缺一不可。3)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工作领域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是指反腐倡廉应当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相适应,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之中。不宜延续权利监督权力的单一监督模式,否则一旦监督权力受到掣肘,权力滥用也就很难得到有效遏制。7.简述廉政监督预警机制的功能答:1)预警功能。即通过确定一系列预警指标及判别标注实现对公共组织及其公务人员廉政风险的预警。以公共权力运行机制为预警指标设定的核心,是构建廉政监督预警机制的关键
2)实时监控功能。应当以制度为基准,以电子政务平台为工具,以充分真实的信息为依据,才能真正做到实时监控
3)腐败风险预测功能,即依据预警指标的参数以及违法违行为的发生概率,确定未来腐败发生的特点、领域和防范措施的选择。8.简述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
答:党内监督的内容,就是党章所规定的对全党的三项基本要求、对党员的要求、党员必须履行的各项义务、党员干部必须具备的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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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基本条件、党的组织制度、对党组织的要求,以及《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党内其他规章制度中的各项原则和要求。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是:
1)对重大决策的监督。监督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在决定重大问题时,是否切实发扬民主,严格按照科学决策程序办事,所作出的决策是否符合实际、符合党的基本路线,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2)对党员和党组织上的监督。监督党的组织和党员,是否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3)对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监督。监督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是否贯彻执行党章规定的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原则
4)对党的干部路线、人事制度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监督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在任用干部方面,是否坚持任人唯贤,坚持干部德才标准,是否公道正派,是否符合固定的程序。
5)对党风、党纪状况的监督。监督党的组织和党员是否坚持发扬党的优良作风,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克己奉公,不谋私利,清正廉洁,是否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坚决的斗争。
6)对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监督党的组织和党员是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认真、正确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是否密切联系群众,有无官僚主义和失职、渎职行为。9.简述职务犯罪
答:职务犯罪不是刑法术语,而是理论界针对涉及职务违法犯罪的情况,做出的一种概括和表述。职务犯罪的本质特征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广义的职务犯罪可包括基于职务行为ied犯罪;狭义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迫害国家对公务活动的管理职能,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受到惩处的行为。
狭义的职务犯罪可划分为三大类,即贪污受贿、渎职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贪污贿赂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财产罪、私分罚没财产罪等。渎职罪包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枉法追诉裁判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包括刑讯逼供罪,报复陷害罪等。
检察机关通过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或抗诉等,履行对职务犯罪的监督职责。
10.简述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
答:行政行为的无效是指行政行为I有明显或重大违法情形,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如具备下述情形即为无效:
1)行政行为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2)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3)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职权的行为4)行政主体受胁迫所为的行政行为(5)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6)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行政行为无效的结果是:
1)行政行为被确认无效后自始至终不发生法律效力;
2)行政相对人可不受该行为之约束,可自行决定不履行该行为所规定的义务,而不承担法律责任。
3)被认为无效的行政行为没有时效的限制,有相关权利的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其无效;
4)行政行为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因此所得到的一切利益应返还给相对方,而对相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应予以赔偿。11.简述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答:行政诉讼与其他诉讼既有一些共同的司法原则,也有一些特有的司法原则。
与其他诉讼共有的司法原则: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3合议制原则;4回避原则;5公开审判原则;6两审终审制原则;7)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8)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原则;9)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10)人民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原则。
行政诉讼特有的司法原则:1选择复议原则;2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停止执行原则;3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原则;4)不适用调解原则;5)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6)司法变更权优先原则。12.简述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答: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所应具备的前提条件。主要包括:1)行为主体
实施行政侵权行为的人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或其他被授权或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人员2)侵权行为
行政侵权行为必须是执行行政职务的行为。行政职务行为是指履行行政职务的行为,包括行政主体本身直接作出的职务行为,也包括行政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组织作出的履行职务的行为,职务之外或与职务无关的行为纵然违法,只能对行为人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或其他违法责任,不能产生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侵权行为必须是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3)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收到了行政侵权行为的客观损害。在确定损害事实时应注意:
1)损害必须是已经发生的、确实存在的损害。对于某种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不确定状态的损害,可不予赔偿;
2)受损害的权益必须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权益才发生赔偿问题;说损害事实包括物质损害事实和人身损害事实。物质损害,是指对财产权益的损害;人身损害,是指对公民身体的直接损害。4)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应有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是连接责任主体与损害的纽带,是责任主体对损害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和前提,如果缺少这种因果关系,行为人就没有义务对损害负责。13.简述行政监督机构的双重领导体制
答:行政监督机关的领导体制是指行政监督机关与其权利管辖范围之外的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和行政监督组之间的法律关系所构成的制度体系的总称。我国行政监督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即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监督机关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督机关的双重领导,监督业务以上级监督机关领导为主。
行政监督机关这种双重领导体制,是适合我国行政管理体制需要的领导制度,是我国行政监督领导制度的历史经验的总结。这样的领导体制,有利于地方各级监督机构获得上级监督机关的强有力的业务指导,有利于获得本级政府从本地情况出发提出的要求,以及组织人事、物质条件等方面的支持,有利于各级监督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但是,行政监督机构的双重领导体制消弱了行政监督机关的独立性。
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一个完善的、成熟的行政监督体制应具有以下三个最基本的客观条件:一是必须对其监督对象进行全面的监督;二是监督制约的力度必须与监督对象的职位和权利相适应;三是监督制约过程必须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行政监察体制可以有多种模式,最典型的就是垂直领导体制。就目前来看,我国各级行政监督机关仅是同级政府下属的一个常设结构,其法律地位与其它职能部门平列,很容易受到各种“横向”干扰,不能放开手脚开展监督工作,甚至出现监督主客体地位的倒置问题。14.简述执法监察的基本内容
答:执法监察是指检察机关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方面的问题。这是《行政监察法》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是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改革措施、重大方针政策得以顺利实施,做到政令畅通、令行禁止的重要手段。主要包括:
1.围绕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开展检查
检察机关充分发挥监督检察职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法律、法规的执行和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法律、法规,影响改革、发展和稳定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和查处,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政,正确履行职责。
2.围绕重大改革决策的贯彻落实开展跟踪监督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各项重大改革措施不断出台。保证各项政令的畅通,清楚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推动改革深入和落实到处,是检查工作开展政令检查、服务经济建设的重要内容。
3.针对影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
检察机关把监督检查影响和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作为服务经济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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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的又一个重要内容,针对一定时期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检查治理。4.参与重大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因官僚主义、失职渎职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对发生重大、特大事故的地区和部门的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15.简述网络舆论监督的局限与问题答:虽然网络舆论监督对民主政治以及社会生活产生巨大的促进作用,显示出强大的舆论威力,但是它也存在着局限与问题。1)网络舆论代表民意的程度是有限的。网络舆论至多也只是代表了网民的想法。
2)与传统媒体相比,在信息真实性这一层面,网络媒体有着很大的差距。有些网站受商业利益驱使,在引导网络舆论发展的过程中,重经济利益,轻社会责任感,甚至明目张胆地做起违犯道德和法律的勾当。谣言的泛滥也成为舆论监督中一个很大阻碍因素,甚至于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危害严重。再从网民自身角度分析,如今网络舆论监督存在着很强的盲从性。
3)网民力量的薄弱。网络媒介的舆论监督作用,比起平面、电视媒介来讲,它的力量和公众认同度,还局限在特定的群体,这个群体除了青年知识分子以外,没有更多现实社会力量的参与和认同,这就使得网络媒介的作用大大减退。此外,网络媒介的受众和平面、电视媒介的受众相比,尤其是与报纸受众相比,具有很大的流动性、不确定性。这个受众群体,远远没有平面媒介受众那样持久、固定和坚决,因此这个群体的声音和舆论,自然也就没有那样的力度。16.简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立法创新?答:1.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人大常委会监督的主体,,对象,内容,范围和形式。2.创设了各级人大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制度。3.确立了各级人大审查和撤销下级人大及同级政府的决议,决定和命令的监督制度。4.建立了全国人大对两院司法解释的违法审查机制。5.首次明确人大行使监督权的公开法则。16.简述腐败的主要特征。
答:1)腐败的主体是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2)腐败的方式是滥用公共权力。3)腐败的结果是公权力最终成为摄取私人利益的工具,以权谋私,以至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17.简述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答:事前监督是指监督主体为了预防腐败的发生,防范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和不当行为而对监督对象拟进行的活动所作的前置审查。根据审查的情况,监督主体可以准予或者不准予监督对象进行相应活动。事前监督对应的是监督的“预防功能”
事中管理是指监督主体对监督对象在得到法律授权或者某种准予之后的活动所作的监督和管理,以确保其能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事中监督对应的是监督的“校正功能”18.简述清末的政党监督思想。
答:清末是我国立宪政治的活跃时期,也是政党政治的孕育时期。作为政党思想重要内容之一的政党监督思想也逐渐开始形成。清末政党监督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政党易于监督政府。政党起着社会平衡和稳定的作用,所以易于监督政府。
2)政党能够监督政府。国民是监督政府的真正力量来源,而政党则是国民利益的代言人和组织者,政党可以通过国民的力量有效监督政府。
3)政党善于监督政府。政党具有监督政府的天然本能,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是公正廉明的,否则,政党有能力也有力量予以制裁。
19.简述孙中山的监督思想。
答:孙中山作为中国民主革命的先行者,提出了丰富的监督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监察权独立思想。监察权独立是孙中山监督思想的核心内容,也是他长期一贯坚持的思想。他认为,监察权必须独立于立法机关,由独立的监察机关行使,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外国监察制度和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弊端。
2)党政分察思想。党政分察是指设置两个相互独立且有联系的监察机构,对党政两个系统分别行使监察权。该思想是孙中山“以党治国”理论在其监督思想中的集中体现,对于民国政府的监察体制产生了重要影响。
3)弹惩合一思想。弹惩合一是指监察机构将弹劾和惩戒连为一体,具有弹劾与惩戒的双重职能。弹惩合一思想是孙中山监察权独立思想的深化和发展,是防止行政权干涉监察、影响监察效能的有效制度设计,也是其思想最具有特色的的地方20.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监察制度的特点。答:1监察机构独立设置,分区监察。在中央政府设置独立的监察院,将监察权与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等国家权力并立;划分监察区,派出监察使分赴各监察区。
2)监察机构拥有较广泛的监察权,其中最主要的两项是弹劾权和审计权,加上其他各项监察权,构成了一个主次分明的权力系统,但在实际中,监察机构往往不敢执法,形同虚设。
3)监察法规体系较为完备,但往往徒具虚文。这些法规从字面上看,似乎都很严密,但多数是抄录西方国家的法规条文,在实际中始终未能真正发挥作用。4南京国民政府设立的五院,虽然在形式上遵循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分立”学说,但实际上五院包括监察院均由国民党或蒋介石个人控制。在这一政治体制下建立的监察机构,难以真正依法进行监察21.简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法律框架。
答:1宪法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规定。2)组织法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规定。3)立法法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规定。4)监督法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规定。5)其他法律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规定。1.简述腐败的主要特征。
答:1)腐败的主体是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2)腐败的方式是滥用公共权力。3)腐败的结果是公权力最终成为摄取私人利益的工具,以权谋私,以至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2.简述监督的基本原则。
答:监督的基本原则是蕴藏于各种具体监督制度中的普遍的、更高层次的监督规则,对各种具体监督制度起基础性、支撑性作用。监督的基本原则对监督主体实施的所有监督活动具有指导和约束作用,即使在监督缺乏具体法律依据时,监督的基本原则也可以为监督主体提供适当的行为准则。
监督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依法监督原则;公开监督原则;公正监督原则;全面监督原则;全程监督原则。3.简述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答:事前监督是指监督主体为了预防腐败的发生,防范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和不当行为而对监督对象拟进行的活动所作的前置审查。根据审查的情况,监督主体可以准予或者不准予监督对象进行相应活动。事前监督对应的是监督的“预防功能”
事中管理是指监督主体对监督对象在得到法律授权或者某种准予之后的活动所作的监督和管理,以确保其能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事中监督对应的是监督的“校正功能”
事后监督是指在监督对象完成某项活动或者出现违法、违纪行为之后,对该活动进行检查、调查、核实和鉴定,对该行为进行查处、惩戒,以纠正失误,惩戒违法。
事后监督是对权力运用的阶段性监督,也是对违法违纪行为所造成的消极后果的补救性监督,既有校正和制约功能,也有惩戒、教育和警示功能。
4.简述清末的政党监督思想。
答:清末是我国立宪政治的活跃时期,也是政党政治的孕育时期。作为政党思想重要内容之一的政党监督思想也逐渐开始形成。清末政党监督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政党易于监督政府。政党起着社会平衡和稳定的作用,所以易于监督政府。
2)政党能够监督政府。国民是监督政府的真正力量来源,而政党则是国民利益的代言人和组织者,政党可以通过国民的力量有效监督政府。
3)政党善于监督政府。政党具有监督政府的天然本能,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是公正廉明的,否则,政党有能力也有力量予以制裁。
5.简述孙中山的监督思想。
答:孙中山作为中国民主革命的先行者,提出了丰富的监督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监察权独立思想。监察权独立是孙中山监督思想的核心内容,也是他长期一贯坚持的思想。他认为,监察权必须独立于立法机关,由独立的监察机关行使,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外国监察制度和中国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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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监察制度的弊端。
2)党政分察思想。党政分察是指设置两个相互独立且有联系的监察机构,对党政两个系统分别行使监察权。该思想是孙中山“以党治国”理论在其监督思想中的集中体现,对于民国政府的监察体制产生了重要影响。
3)弹惩合一思想。弹惩合一是指监察机构将弹劾和惩戒连为一体,具有弹劾与惩戒的双重职能。弹惩合一思想是孙中山监察权独立思想的深化和发展,是防止行政权干涉监察、影响监察效能的有效制度设计,也是其思想最具有特色的的地方6.简述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答:1)中国古代监察官员品秩较低,但权力显赫,地位尊崇。2)强有力的手段是监察职权充分发挥的重要保障。3)监察机关垂直领导体制为监察职权的发挥减少了障碍。
4)中国古代的监察职权缺少法律的有效保障,最后决定权在于皇帝。
5)既严厉处罚诬告又允许根据传闻进行弹劾6)监察权和行政权的混淆影响了监察效率7.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监察制度的特点。答:1监察机构独立设置,分区监察。在中央政府设置独立的监察院,将监察权与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等国家权力并立;划分监察区,派出监察使分赴各监察区。
2)监察机构拥有较广泛的监察权,其中最主要的两项是弹劾权和审计权,加上其他各项监察权,构成了一个主次分明的权力系统,但在实际中,监察机构往往不敢执法,形同虚设。
3)监察法规体系较为完备,但往往徒具虚文。这些法规从字面上看,似乎都很严密,但多数是抄录西方国家的法规条文,在实际中始终未能真正发挥作用。4南京国民政府设立的五院,虽然在形式上遵循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分立”学说,但实际上五院包括监察院均由国民党或蒋介石个人控制。在这一政治体制下建立的监察机构,难以真正依法进行监察8.简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法律框架。
答:1宪法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规定。2)组织法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规定。3)立法法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规定。4)监督法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规定。5)其他法律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规定。9.简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方式。答:1)法律文件的改变与撤销2)法律文件的备案3)法律文件的审查4)执法检查
5)听取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报告6)听取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7)审查和批准计划、财政预决算,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8)询问和质询
9)就特定问题进行调查10)组织代表视察
11)受理公民和组织的申诉、控告和检举12)提出罢免案13)其他监督方式
10.简述党内监督的特征。
答:1)广泛性。2)有限性。3)强制性。4)目的性。5)先进性。11.简述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
答:1)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2)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3)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4)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5)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6)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7)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12.简述党内监督的主要制度。答:1)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2)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3)述职述廉制度4)民主生活会制度5)信访处理制度6)巡视制度监督制度7)谈话和诫勉制度8)舆论监督制度9)询问和质询制度
10)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制度
13.简述党的委员会在党内监督中的职责。
答:(1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
(2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加强党内监督工作决议、决定的措施,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3对党委常委、委员,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4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5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监督上级党委、纪委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14.简述职务犯罪。
答:职务犯罪不是刑法术语,而是理论界针对涉及职务违法犯罪的情况,做出的一种概括和表述。职务犯罪的本质特征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广义的职务犯罪可包括一切基于职务行为的犯罪;狭义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管理职能,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受到惩处的行为。
狭义的职务犯罪可划分为三大类:即贪污贿赂、渎职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贪污贿赂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等。渎职罪包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枉法追诉裁判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包括刑讯逼供罪,报复陷害罪等。
检察机关通过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或抗诉等,履行对职务犯罪的监督职责。
15.简述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
答:行政行为如具备下述情形即为无效。1)行政行为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2)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3)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职权的行为。4)行政主体受胁迫所为的行政行为。5)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6)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16.简述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答:行政诉讼与其他诉讼既有一些共同的司法原则,也有一些特有的司法原则。
与其他诉讼共有的司法原则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合议制原则。4)回避原则。5)公开审判原则。6)两审终审制原则。
7)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8)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原则。9)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
10)人民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原则。行政诉讼特有的司法原则1)选择复议原则。
2)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停止执行原则。3)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原则。4)不适用调解原则。
5)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17.简述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答: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所应具备的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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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条件。主要包括:1)行为主体
实施行政侵权行为的人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或其他被授权或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人员。2)侵权行为
1)行政侵权行为必须是执行行政职务的行为。
2)行政侵权行为必须是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3损害事实,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行政侵权行为的客观损害。4)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应有因果关系。18.什么是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原则是什么?
答:行政复议是行政复议机关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行政行为,是行政监督的法定途径之一。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的原则为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有错必纠。
合法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对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公正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活动中应保持对双方当事人的不偏不倚,并以事实为根据,准确地适用法律;
公开是指行政复议应充分体现行政司法特色,向复议双方当事人和社会舆论开放;
及时是指行政复议应在法定时限内进行,不得拖延耽搁;
便民是指行政复议应尽量采取方便申请人的方式方法,以确保申请人能有效行使各项权利;
有错必纠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于违法或不当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依法予以撤销或变更。
19.简述人民政协监督的内容。
答:人民政协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国家宪法与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2)党和国家机关制定的重要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况
6)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20.简述人民政协监督的方式。答:人民政协监督的主要方式:1)提出建议案
2)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或有关报告3)委员提案4)委员视察5)参加会议6)调查和检查
7)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监督人员8)其他监督方式
21.简述民主党派监督的形式和途径。答:民主党派监督的形式和途径:1在政治协商中提出意见。
2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中国共产党各级组织和相关国家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3参加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组织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意见。
4在政协大会发言和提出提案、在视察调研中提出意见或者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
5参加有关方面组织的重大问题调查和专项考察等活动。
6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的特约人员,参加有关执法检查和执法监督工作。
22.民主党派监督有何特征?答:民主党派监督具有以下特征:
1)民主党派监督在主体上具有特定性。
2)民主党派监督是非权力监督,这种监督对被监督主体没有法律约束力,是一种协商式、建议式的监督,而不是强制式的权力监督,但民主党派的监督在实践中仍具有相当大的政治约束力。
3)民主党派监督是在我国特定的政治制度之下多党合作的体现。4)民主党派监督是集体的理性监督。5)民主党派监督是一种高层次、高质量的监督。23.简述舆论监督的功能。答:舆论监督的功能:
1)导向功能。引导舆论是现代新闻媒体的一大功能。引领着整个社会的舆论方向,而舆论反过来又影响和左右人的思想和行为。2)监视功能。舆论监督有监视社会环境、推动社会发展的功能。3)宣泄功能。舆论的形成过程是对社会个体情绪、心态和意见进行调节、疏导和重新整合的过程。这种疏导与整合,既能使公众的不满情绪得以宣泄,又能使社会某些不稳定因素得以抑制。
4)威慑功能。新闻舆论通过公开揭露不法和不道德行为,唤起社会对这些行为的普遍谴责,将违反者置于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之下,从而在心理和行为上迫使社会成员遵守社会公认的行为规范。24.简述舆论监督的方法。答:舆论监督的方法:
1)新闻报道。新闻报道是指各种新闻媒介对国家机关的重要工作和重大活动所进行的宣传和报道。由此使广大社会成员及时了解国家机关的工作,在无形中将国家公权力机关置于整个社会的监督之下。2)公开披露。公开披露是指各种新闻媒介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公开揭露和谴责。由此造成强大的舆论压力,促使有关部门对违法违纪的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及时查处。
3)表达民意。表达民意是指各种新闻媒介播出或者刊登群众来信,或者就有关国家机关的工作向群众进行采访,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通过这些形式,对国家机关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国家机关更好地履行职责,纠正错误,为社会服务。
四、论述题
1.试述监督的特征
答:监督的基本特征:1)监督的渊源——委托性
监督权渊源的理论基础是人民主权理论,人民主权理论从自然法和社会契约出发,提出了国家主权应当属于人民的主张,从而为人民对政府的监督权力奠定了基础。2)监督主体——权力性
监督对象的多样性和复杂化,决定了监督主体的多元化。监督主体多元化的意义在于对监督权分置和违法违纪行为细分的基础上,实现对监督对象的无缝隙监督;但由于监督主体多元化,也易于出现相互牵制,监督效能降低的现象。3)监督客体——权力性
监督客体是指监督权所指向的对象的公共管理行为。公共管理行为的核心是公共权力,监督公共权力的主要是遏制公共权力的私人性,遏制公共权力私人性异化的核心策略是分权,是不同权力机构之间形成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以权力制约权力。4)监督目的——公益性
公共利益是指为某个民族、国家、阶级、集团所共同享有的政治经济利益,公共利益在主体上是整体的而不是局部的利益,在内容上是普遍的而不是特殊的利益。监督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5)监督内容——双重性
监督的内容是指两方面内涵,即廉政监督和勤政监督。6)法律地位——独立性
监督主体独立行使监督权,是保证监督效果的最基本的前提条件,而相对独立性又取决于监督主体的领导体制问题。相对独立性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监督主体依法行使监督权,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二是各监督主体实施监督活动所需的人员、经费、技术手段和信息等不受任何监督对象的制约何影响。2.试述监督的基本原则
答:监督的原则是监督活动中最主要、最普遍运用的原理和准则,贯穿于监督的始终,监督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
1)独立、客观行使监督权的原则。客观性是指监督活动必须坚守以数字和事实为依据的原则,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独立性是指监督机关的独立和监督人员的独立。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运用公认的监督标准实施监督
2)实事求是,重证据、中调查研究的原则
3)适用法律上人人平等的原则。是指监督机关在查处违法违纪案等工作中,在适用法律和纪律上,对任何监督对象都要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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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法规和纪律的特权。
4)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这是监督机关实施监督和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等工作中必须遵循的,教育是基础,惩处是保证。
5)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是监督机关在办理所有监督事项中都必须坚持的一条原则,它要求监督机关必须把履行职责与目标实现统一起来6监督工作依靠群众的原则。体现了党的群众路线的精神和要求,是做好新时代时期监督工作的基本保证。
7)全面监督与过程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全面性原则是指在监督过程中,监督主体是否全面地把我和考虑监督的范围和目标。3.试述依权力控制模式划分的不同类型监督答:1)权力控制权力。该模式的核心是分权,使不同的权利主体之间形成一种监督与被监督或相互监督的关系。以权力制约权力是通过两种方式实现的:一是由法律效力高的权力监督法律效力低的权力;二是平行权利主体之间的监督与制约。
2)权力制约权力。以公民的权利阻止政府滥用权力。公民的制约权力包括选举权、言论自由权、参与权、知情权、救济权等。3)到的约束权利。道德的制约机制的作用在于通过学习与教育的方式培养政府官员内心的道德力量,增强他们抵御外部不良诱惑的能力,从而减少滥用权力的可能性。4.试述西方监督思想答:1)政治原罪思想
政治原罪思想是基于“人性恶”和“权利恶”的假设提出的,“人性恶”假设认为人本身就有贪婪利禄的本性,“权利恶”的假设认为权利具有作恶和滥用的自然本性,权利会产生腐败,不受任何约束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人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必然会导致权力的滥用,侵犯公民的权力,因此必须建立权利约束机制,对权利的行使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约束。2)法治思想
法制监督思想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服从法律的统治;二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三是只有通过制定法律来限制统治者行使权力的边界才能够保护和扩大个人的自由权利;四是防止腐败必须实行权力制约权力,法律制约权利是实现权利制约权利的制度形式。
法治主义的监督司行为三权分立制衡理论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来源,也成为很多国家宪法至上原则和有限政府理论的直接基础,法治主义监督思想所表达的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服从法律,以法监督,以法制约等主张也成为西方各国家监督制度的重要思想基础。
3)自由主义监督思想
自由主义监督思想从限制公共权力的行驶范围的角度,探讨对公共权力的约束机制,强调公共权力的行使界限。自由主义的监督思想认为,由于权力的滥用具有不可避免性,因此不仅应该强调对公共权力的行驶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与约束,还应该从公共权力的源头来防止权力的滥用,即将公共权力的行使限定在最小的范畴之内,以实现对权力的约束。自由主义的监督思想包括古典自由主义的监督思想和新自由主义的监督思想两个方面。
古典自由主义的监督思想以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为出发点,从界定政府角色与智能的角度阐述了其监督主张。其主张“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政府只是一种“必要的恶”,应将政府的职能范围限制在最小的范畴,政府只应该扮演“守夜人”的角色。
新自由主义思想继承并发扬了古典自由主义的思想,摒弃了古典自由主义中不合理的因素,重新审视政府的角色定位,认可国家在维护自由权方面的作用。同时仍然坚持国家权力具有侵犯公意的危险,所以必须对权利的行使进行严格的限制和约束。而对政府权力的监督的有效办法就是建立和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的权力监督,即强化行政检察权的监督作用。
自由主义的监督思想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公共权力行使便捷的角度,提出其权利约束的主张,对西方国家的监督制度建设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5.试述中国古代检察机制的特点答:(一)秦始皇开创检察机关独立与自成系统的监察体制
秦朝法律规定,御史大夫与主管行政的宰相、掌军事的太尉一起,并成为“三公”。御史大夫的地位与宰相、太尉同等,而且御史府与宰相府是并立的。监郡御史对御史府和皇帝负责,与同郡的行政、
军事长官是监察与被监察的关系。
(二)两汉中央多重监察与地方垂直领导的监察体制
从西汉中期开始,对中央及其官员的这种单一监察逐渐转变为多重监察,即由三个互不统属的检查机构同时对中央机关及其官员实施监察。
东汉中央的检察机关为两个系统。一是御史台,二是司隶校尉,专司监察,除三公外“无所不纠”
东汉地方检察机关沿袭西汉置刺史和督邮外,又是县一级设延掾为检察官。
两汉中央监察机构独立行政和军事机构之外,实际上由皇帝亲自领导,而地方所置的13州刺史部,也属于中央御史府的垂直领导,地方郡国长吏无权插手。这种垂直领导的体制经两汉四百余年的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
(三)魏晋南北朝的多重与多级相结合的监察体制
这一时期对中央机关及其官吏的监察,实行多重监察体制。
这种多重、多级的监察体制,弊多利少。第一,中央实行多重监察,可以通过各自监察系统对中央机关及其官吏实行监察,也可起到检察机关互为制约的作用,这是有利的一面。但检察权分散,势必产生互为推诿、见恶不纠或几个检察机关竟为弹劾百僚,被察者殆不堪命的弊病。这种多级监察体制,实际是地方各级政府的内部监察,与两汉中央检察机关在地方所置的13州刺史部以施监察有原则区别。这种互不同属的监察体制,无疑是这一历史时期政治分裂和权利分散的产物。
(四)隋唐中央机关单一化地方检察机关垂直领导体制
隋朝鉴于魏晋南北朝在中央实行多重监察的弊病,遂设立单一的最高监察机关——御史台,掌“纠不当者,兼纠弹之”。唐朝在地方所置的10道或15道监察区,其管理体制大体与两汉的13州刺史部相同,属于中央御史台垂直领导的体制。
(五)宋朝中央台谏职责合一与地方他官兼领监察的多重体制宋朝中央监察机关为御史台和谏院两大并立的机构。宋朝之前历代的台谏,各有其责,职责分明。为巩固其统治就必须加强皇权专制,削弱宰执大臣的权利,这就需要加强台谏的职权,使台谏再有言事权,又使谏官再领纠弹权,在中央形成一股强大的政治势力,用手中所握有的纠弹、言事之权,以遏制宰执大臣擅权。这就是宋朝台谏职责合一的背景和关键所在。
宋王朝曾采取过兼职监察官出巡制、失察惩处制、互察制以及御史台加强对地方兼职监察与考核等措施,以加强对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官吏的监察,但这种由地方他官兼领的多重监察体制就其实践的结果看,在澄清地方吏治上成就甚微,存在许多弊病。因此宋朝地方由他官兼领的多重监察体制不可取。
(六)元朝提高中央监察机关的地位与地方沿袭汉唐的垂直领导体
元朝于世祖忽必烈至元五年1268年)在中央建立“司黜陡”的御史台,开创了台谏机构合一的先例,即不再专设谏官和谏院,其谏职由御史台监察官兼而行之,故元朝的监察官为“纠言之官”。元朝从中央到地方所建立的自成系统的监察体制,比汉朝地方的13州刺史部和唐朝的10道(后改为15道)监察区,更趋科学和严密,这就从组织上保证了对各级官吏实行有效的监察。(七)明清两朝的监察体制更趋完善
明朝中央监察机关为督察院和六科给事中两个系统。明朝在对地方官吏的监察上,也为两个系统。一是在督察院下设13道监察御史。二是以13布政使司的行政区划,置13个提刑按察司,掌司法与监察,以监察为主,也属督察院垂直领导。清朝中央的六科给事中隶属于督察院,实行单一的监察体系。督察院下设15道监察御史监察地方行省、府、州、县及其官吏。到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改为按行省分道,将江南道和安徽道,湖广道改为湖北道和湖南道,又新设辽沈道。甘肃道和新疆道,由原来的15道增至20道。6.中国古代检察机关的职权
答:为了达到有效地监督政府及官吏的目的,中国古代的监察机关被赋予了相当大的职权。
1.弹劾权,这是中国古代监察机关最重要的职权之一。监察权关在监察百官的行政活动中,凡发现公卿百官有违法渎职失职行为或贪污受贿、政策违失者,检察官则可行使弹劾权,直接向皇帝举劾,以整吏治和纲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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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纠举权,这也是中国古代监察机关最重要的职权之一。对于官吏的一般违法失职行为,没有必要在皇帝面前弹劾的,监察机关不想履行的职责就是纠举。纠举权是弹劾权的简化形式。
3.检查权,是中国古代监察机关行使监察职能的首要步骤,主要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巡视的方式来检查中央和地方被监察部门及其官吏。
4.调查权,中国古代监察机关在监察过程中就特定事项有调查的权利,这是监察机构在监察过程中一项必不可少的权利。5.一定的司法权,这是中国古代监察机关另一主要职权,通常是通过多方面途径来实现的。一是对法制的监督,二是对审判的监督,三是直接参加重大刑事案件的司法审判。
6.侦破权,监察机关在检查和调查的过程中,具有搜查、拘捕、审问等强制权利。
7.建议纠正政事权,监察机关具有建议和纠正政事的权利。8.谏诤君主权,谏官监察官有直言纠正君主言行和违失的权力,这是中国古代监察机构又一重要职权。
9.考察与举荐官吏权,中国古代监察官有考察和举荐官吏的权力。10.审计权,中国古代对财政的监督也要由监察机构完成。
11.监察礼仪权,监察机关负责监察各项政务活动中的礼仪。这是古代监察机关的一项必不可少的权力。7.试述廉政监督的具体预警制度答:1)领导干部财政申报制度。财产申报制度是指规定一定范围的国家公务人员在任职的一定时期内向有关部门申报自己及一定范围的家庭成员的财产及其变化状况的制度。
2)廉政公积金制度。廉政公积金是一种有效的期权制度,公积金有政府和公务人员双方按照规定的比例按月存缴,如果公务人员在退休以前没有任何腐败记录,退休后就可以以此获得所存公积金。3政务公开制度,所谓政务公开,是指国家权力在其运行过程中,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权力运行过程中及其依据必须向社会公开。
1.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领导干部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2.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检测体系。即通过信息网络实现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自动记录和个案报备,使交易过程透明化,并对交易情况实施动态监测,防止和减少幕后交易等违法违规操作,逐步形成信息保护屏障。3.反洗钱制度。
4)党内监督的询问和质询制度。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寻温和质询。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对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寻温和质询。有关部门应当作出说明。
5党的巡视制度。巡视制度是新时期加强党的建设、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措施。
8.试述公共服务制度体系的基本内容
答:公共服务的制度体系是指以“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谨、制约有效”为标准,以社会需求为导向,重视政府的产出、效率和质量,本着高效运转、公开透明、行为规范、责任明确、便于监督的原则,加以构建。具体体现为首问责任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办事预约制度、否决报备制度、失职追究制度、AB岗位制度。
第一,首问责任制度。当事人到机关办理有关事务,第一位接待当事人来电询问或来访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对属于责任人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事物,责任人应负责处理、答复,并一次性告知相关的办事程序及要求,能办的事项,应及时处理。条件不符合或手续不全的,应耐心地做好解释、说明、指导工作,对不属于责任人本职范围内的事务,责任人应耐心、详细告知当事人承办该事务的具体部门及所处位置,必要时做好联络、协调工作。第二,一次性告知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当事人倒机关办理有关事务或咨询有关事项因手续、材料不完备,需退补办的或不完全具备条件暂不予以受理的,责任人应当一次性告知需办理的材料、手续和不予受理的理由。对当时人所办事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很明确的,或情况比较特殊的,责任人应当在详细了解的基础下,及时请示部门领导,共同研究确定应提交哪些材料,并告知当事人。第三,限时办结制度。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当事人到机关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应当根据服务承诺,在承诺期限内办结当事人提出的有关事务。
第四,办事预约制度。办事预约制度是指当事人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需要预约办理有关事务或进行上门服务的,公共管理部门应根据预约要求,在职能范围内办理当事人提出的有关事务。
第五,否决报备制度。否决报备制度是指当事人到机关办理有关事项,经办人员对不予受理、核准的事项,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并登记备案。经办诗人对不予办理的重大事项或疑难问题,应呈报分管领导审批,不得擅自否决不办。
第六,失职追究制度。失职追究制度是指公务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受损失的,必须追究其行政及经济上的责任。
第七,AB岗位制度。AB岗位工作制度是指在工作日内,A岗责任人因各种事由不在岗,B岗责任人应顶岗的工作制度,B岗责任人在顶岗期间应做好本职工作,并享有A岗责任人的自责权利,对A岗的工作认真负责。A岗责任人因事由不在岗,必须提前一天做好工作的移交,因特殊原因来不及移交的,B岗责任人要主动顶岗。9.试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特征答:1)人大监督的实质就只人民监督。人民代表大会最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自始至终向人民群众负责,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并代表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职权。
2)人大监督是代表国家进行监督,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是我国监督体系中最具权威性的监督。各级人大在本级政权组织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有权查处各级违宪、违法案件,保障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贯彻实施,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不受侵犯。
3)人民代表大会进度方式是民主集中制。一方面,它的民主之表现为: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选举产生,它是人民民主意志的体现: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利来自人民,它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全权机关。由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决定国家的一切重大事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决定本地区重大事务的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工作中实行民主制。在讨论和决定任何问题时,充分发扬民主,不是少数人说了算:依法对国家机关和各级政府实施监督和检查,对犯错误的行为有权纠正。同时人民代表大会又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检查,从而保证了人民群众的真正当家作主。另一方面,它的集中制表现为:人民代表大会内部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人大制定的法律和决议各级国家机关必须服从,任何团体和个人都必须无条件服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于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不适当的决议和法规有权撤销。
4)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是执政党监督的体现。我国宪法确认了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生活的领导地位,党的领导当然也包括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也是执政党监督的体现。5)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有助于扼制腐败的发生和蔓延。人大要依法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可以进行质询和询问,并且可以对专门的问题进行特别调查。对于各种违宪、违法案件,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查处;提出纠正意见,要求有关单位予以改正;或直接作出具有约束力的处理违宪、违法案件的决定。从而有助于扼制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的发生和蔓延。
6)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有利于促进和完善人大自身建设。人大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于自身的立法工作具有重要的作用。10.试述人民代表的监督权
答: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通过人大常委会向有关机关、组织提出,也可以自行向有关机关、组织提出。但不管才去那种方式提出,都具有监督的性质和效力。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能,发挥监督作用主要在于两个方面,即会内工作与会外工作。会外工作主要是了解情况,发现问题,总结正反方面的经验;会内工作主要是通过行使人民代表职责和权利,解决问题,纠正错误,维护国家、民族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1)会外监督。人大代表会外监督工作主要包括视察、调查、人大代表持证视察。视察、调查是在各级人大或常委会的组织下集体进行视察和调查,这种方式往往是针对某些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或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在集体视察和调查中发现问题,研究问题,并针对此问题提出质询和建议,必要时由人大提出决议和命令,以达到监督作用。人大代表持证视察是人大代表在会外期间遇到突发问题或选民反映强烈的问题时,通过持人大代表证件进行监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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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采取这种方法,有利于维护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发挥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有利于了解群众的疾苦,倾听群众的呼声,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并配合解决问题。
2)会内监督。人大代表会内监督主要是在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面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的同时,进行监督工作。这一监督表现在参加代表大会会议,发表意见,参加表决。这既是代表权力的全面履行,也是监督的重要体现。人大代表通过审议、修改、讨论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议案、决定、法律草案,对政府和个国家机关进行监督。
11.试述纪检机关的监督权答:1.党的纪检机关的保护权
纪检机关的保护权,就是保护所有党员的基本权利。但是党员权利不是独立存在的,它同党的义务是相辅相成的,对党员权利不能作片面;狭隘的理解。对党员权利的保护,除了直接监督党员权利的实施情况之外,更重要的是从制度建设、组织建设是哪个开展工作:一是通过监督检查党组织中民主集中制的实行情况,如是否存在一言堂,是否正确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讨论问题是否做到畅所欲言,并通过监督和改变不正确的情况,以保护党员的利益。二是监督检查在党组织中是否存在非组织活动,是否存在搞宗派活动,搞小圈子的现象,是否存在拉拢一些人,排斥一些人,抬一部分人,压一部分人的现象。三是监督检查党内批评与自我批评原则的实施。是否利用职权挟嫌报复、打击陷害。实施监督党内的民主选举。2.纪检机关的惩处权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违反党纪行为作了详尽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一是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二是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三是违反廉洁自律规律的行为。四是贪污贿赂行为。五是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六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七是失职、渎职行为。八是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九是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十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3.纪检机关的监督权
《党章》规定,中央和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帮助党的委员会整顿党风,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这就界定了纪检机关的监督权和监督范围。一是监督、检查党的各级组织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监督检查科学发展观和和谐社会的落实情况。二是监督、检查各级党的各级组织贯彻党内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的情况。三是监督检查党员特别是各级党员力道干部遵守党纪国法的情况,同一切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作坚决斗争。四是监督检查以权谋私、严重官僚主义的情况。监督和检查党员特别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做人民的公仆,忠于职守,反对官僚主义的情况。五是监督检查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保持共产党人艰苦奋斗。廉洁奉公的本身,遵守共产主义道德的情况,同党内腐败行为作斗争的情况。4.纪检机关的教育权
《党章》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规定。纪律教育是纪检教育的重心,在此基础上还包括党风党纪教育,党规党法教育,传统作风教育国法政纪、方针政策教育。但是,纪检教育不用于一般党内教育,有着自己的特点。纪检教育的对象主要是对领导者的教育。由于党员领导干部在党的事业中具有重要作用,中纪委关于对党员干部加强党内纪律监督的若干固定指出,党内纪律监督的重点,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12.试述纪检机关的监督处理
答:监督处理,是指按照党的有关规定,对党内监督活动中发现的问题作出处理。对在党内监督活动中发现的问题作出恰当处理,是增强党内监督效力的保障。党内监督处理的方式有:1批评教育。对监督中发现的违纪行为,情节轻微可不予处分的,应由有关组织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作出检查和纠正错误,以预防其犯更严重的错误。进行批评教育,可采取谈话批评、会议批评或通报批评等方式。2党纪处分。对在党内监督中发现的严重违反党纪的党员或组织,在调查核实后,应根据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情节,给予恰当的党纪处分。对党员的纪律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改组;解散。3党内其他组织处理措施。对于在监督中发现有违纪行为的党员,还可以区别情况,作其他组织处理:对犯有错误构不成党纪处分的党员,应责令其作出检查;对于犯有错误的党员,如其错误仍在延续,仍在损害党和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勒令其停止错误行为并限期纠正;对于违反党的纪律,但错误情节较轻,可免于党纪处分;对于犯有错误,虽然错误情节较轻构不成党纪处分,根据其错误只应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但是不适宜继续担任原任职务的,可建议有关组织予以调离或免职;对监督中发现工作不称职,不负责任,不适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以建议有关组织予以免职;对丧失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党员,应建议有关组织劝其退党。
4)建议重新选举。对于在党内选举中以弄虚作假或威胁利诱等不正当手段,违背多数选举人意志或严重违反选举程序进行选举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进行纠正:由上级党组织宣布该选举无效,并组织重新选举。
5)建议党外组织处理。对于在党内监督中发现的问题,需要党外组织处理的,如需要撤销、免除犯错误人的党外职务。给予其他行政处分,采取其他行政组织措施等,可建议有关党外组织作出处理。6)撤销或修正错误的决议、文件。对下激荡的组织作出的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违背上级党组织决议的决定,上级纪委可责令其撤销,并建议上级党组织予以撤销;如部分内容有错误,可责令其修正错误的部分。
7)提出完善制度或改进工作的建议。纪检机关在实施监督中发现的制度不健全或工作方面的其他问题,应及时向有关组织提出建议,完善有关制度或改进工作,有关组织应认真研究解决,并给予纪检机关以答复。
8)表彰鼓励。对在监督活动中自觉接受监督,模范地遵守党纪的党员或党组织,以及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和监督权利,积极检举揭发党员、党组织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党员和群众,应给予表彰和鼓励。13.试述检察机关监督的主要内容
答: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的规定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1)法纪监督和经济犯罪监督,主要是指对叛国案、分裂国家和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直接行使监察权;对国家工作人员与植物有关的犯罪直接行使检察权(包括侵犯公民权益、贪污贿赂和失职渎职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通过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或抗诉来履行这一职能。2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是否合法所进行的审查监督,侦查监督主要是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侦查活动监督来完成的。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侦察活动中各种法律手段是否完备,有无错捕、漏捕情况,公安机关在立案、拘留、搜查、预审、羁押、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扣押书证物证、坚定、收集证据等活动中有无违法乱纪、刑讯逼供的情况。3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审核法院的审理活动是否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法院作出的刑事、民事尽量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审判监督范围主要包括:法院对案件审判的法庭组成是否合法;是否遵守法定程序;是否遵守法定审理时限和送达时限;被告人和其他诉讼擦与人的合法权利是否得到保护;庭审过程中的决定是否合法;庭审过程中审判人员是否依法审判等;还包括监督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等。
4)刑罚执行监督。是指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所实行的监督。刑罚执行监督的内容有:监督死刑执行;监督公安和劳改机关在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死刑缓刑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判决过程中交付狱内执行的情况和在执行刑罚期间提出减刑、假释等执行的变更情况;通过掌握本地区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以及假释、监外执行罪犯的情况,检察机关的具体交付执行和对犯罪分子的管束、监督措施是否落实;检查了解监管改造情况,主要是落实劳改政策,执行收押、分管分押的制度和规定,检查使用武器、械具、禁闭处罚及狱政管理是否文明等工作情况。14.试述贪污罪的认定答:(一)贪污罪的概念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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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二)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
该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共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廉政制度。侵犯对象是公共财产。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三)贪污罪认定的具体问题1.贪污罪的界定
第一,贪污罪与非罪的界限。贪污公共财物并非都构成贪污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定。这两种犯罪主观方面都是故意,客观方面都具有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财物的行为。二者的主要别在于:一是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则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工作人员。二是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共财产所有权和国家的廉政制度,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而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单位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单位财物。
第三,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界限。这三种犯罪主观方面都是故意,并且都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在客观方面,贪污罪也主要采用窃取、骗取财物的方法,因此容易混淆。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主要区别是:一是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盗窃罪和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二是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发杂客体,即公共财产所有权和国家的廉政制度,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而盗窃罪、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三是犯罪客观方面不完全相同。本罪窃取、骗取财物的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而盗窃罪、诈骗罪不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问题。2.贪污罪的共同犯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共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按贪污罪的共同犯罪处理;国家国祚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共同非法占有该单位财物的,按职务侵占的共同犯罪处理;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之便,共同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15.试述刑事抗诉
答: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通过诉讼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和裁定予以重新审理的一种法律监督活动。刑事抗诉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国建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的权力,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都无权对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判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履行抗诉职能,有利于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保障国家刑罚权的正确行使,人民检察院通过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使人民法院依法正确适用刑罚,对保障国家刑罚权的正确行使,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和苏发机关的威信具有重要的意义。
人民检察院履行抗诉职能,有利于维护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虽然针对的是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直接关系到被害人、被告人的切身利益。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家督机关,对刑事判决和裁定实行监督,从而保证无罪的人不受追究,有罪的人依法受到惩处;罪行的轻重与所处的刑罚相适应,以切实保护被害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
刑事抗诉是人民法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法律手段。人民检察院通过刑事抗诉的7及司法人员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原因,司法实践中有可能出现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人民检察院在审判监督过程中,若发现并确认人民检察院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依法通过法定程序提出抗诉,必然阻断未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引起对案件的二审或再审,从而及时纠正错误的判决、裁定,使案件得以合法、正确的处理。
刑事诉讼作为刑事审判监督的重要方法,具有以下特征:
1)刑事抗诉的监督性,即刑事抗诉是基于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而进行的一种诉讼活动。
2)刑事抗诉的专门性,即人民检察院是行使刑事抗诉职权的专门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无权行使。3)刑事抗诉的特定性,即刑事抗诉的对象只能是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
4)刑事抗诉的程序性,即刑事抗诉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提出。5)刑事抗诉对审判的制约性,即刑事抗诉一经依法提出,必然引起案件的二审或再审,阻止判决、裁定的生效或执行。16.试述审判机关的审判监督
答:审判机关的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在个案中对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职权进行监督以及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审判监督的法律依据是《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审判机关的监督主要包括刑事审判监督和行政审判监督。另外,还包括法院的内部监督,其中主要是审级监督制度。审判监督的主要特征是:
1)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固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3)除法院自身的监督外,法院主要通过刑事案件与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17.试述检察机关的职权
答:我国行政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基本职权和辅助职权两部分构成。基本职权是行政监督机关职权的核心,反映行政监察机关的性质。辅助职权是为了行使行政监察机关更有效地履行职责而赋予行政监察机关处理相关事务的权力。基本职权包括:
1)检查权。检查权是指行政监察机关依法拥有的对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但是,行政监察机关并不能对行政监察对象的所有行政行为进行检查,它只能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行政监察机关在行使检查权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查阅、复制材料;2)要求被监督的部门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3)可以责令被监督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2)调查权。调查权是指行政监察机关依法拥有的对行政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专门调查的权力。行政监察机关在行使调查权时,除可以采取检查权的各项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性的措施:1)暂予扣留、封存监督对象与案件有关的材料;2责令保全与案件有关的监督对象的财物;3)责令监督对象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解释和说明问题;4)建议暂停监督对象执行职务;5查询监督对象的银行存款和提请法院予以冻结。
3)建议权。建议权是指行政监察机关在检查、调查的基础上,就一定的事项向被监督部门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的权力。行政监察机关的建议权具有一定的行政法律效力。接受建议的行政监察对象无正当理由拒绝不采纳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监察机关在行使建议权的同时,还有权对建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政监察机关行使建议权不能超越其管辖的范围,行政监察机关对管辖范围以外的部门或个人的建议属于一般的工作建议,不具行政法律的效力。
4)行政处分权。行政处分权是指行政监察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对有违反行政纪律的监督对象依法予以行政制裁,给予行政处分的权力。根据行政监察对象的不同,行政监察机关的行政处分权可以划分为直接给予行政处分权和建议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权。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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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创六种。辅助职权包括
1)查询权。刑事检察机关有权对行政监察机关管辖范围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进行查询。
2)请求协助权。行政监察机关在办理行政违法案件时,可以提请公安、审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3)奖励权。行政监察机关有权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18.试述绩效审计的作用和特点答:政府审计的作用
1)政府绩效审计提供有关公共管理活动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方面的信息。
2)开展政府绩效审计有利于提高公共管理绩效。政府绩效审计促进政府部门加强内部控制,有效地使用各种公共资源,提高行政效率。3政府绩效审计能够促进国家财政收支计划以及政府项目目标的实现。
4)开展政府绩效审计有利于提高政府的责任性。政府绩效设计活动能够促使政府更加重视公共责任,企鹅是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政府绩效审计的特点:
1)审查范围的广泛性。由于政府部门的业务活动及其影响辐射面广,审计时涉及较多单位。绩效审计的对象既包括物质生产部门,也包括非物质生产部门,还有对投资项目的审计等;应用范围也宽广得多,既包括被审计单位各项业务活动,也包括其他非经济范畴的管理活动。
2)审计标准的多样性。政府的绩效除了少数表现为直接的、显著的经济效益外,大多数表现为间接的、无形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衡量可运用价值指标,而社会效益难以从数量上概括,需运用定性标准。进行政府绩效审计时,需要考虑分析各个被审计单位或项目的具体情况,运用量化指标和定性指标进行综合评定。
3)审计方法的复合性。政府绩效审计不能仅仅采用传统的财务审计方法,还必须依据不同审计对象的特点制定不同的审计方案,选择不同的审计程序和方法。
4)审计过程的延续性。政府部门的计划、决策、项目或其他活动的延续时间长,有些活动的绩效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表现出来。政府绩效审计必须开展后续审计。
5)审计结论的建设性。政府绩效审计通过对被审计单位机关及活动和业务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全面评价,揭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审计结论具有很强的建设性。19.试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共同点与区别答: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共同点:
1)都是因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所谓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人或特定的事项进行特定处理,直接引起权利义务法律效果的一种单方行政行为。
2)都是以解决行政争议为直接目的。行政争议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争议,该争议是以行政行为是否违法或严重不合理作为争议的客体。
3)都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为核心;以独立行使职权为保障;复议或诉讼均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行政行为是否违法既是行政复议机关审查的核心,同时又是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重点。
4)都不适用调解。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和确定力,合法即有效,违法即撤销,如果调解,必然影响到公共利益的实现或者私权利的保护。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诉讼属于司法行为。2)受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一般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而受理行政诉讼的机关则是人民法院。
3)受理范围不同。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件。而复议机关所手里的则既有行政违法的案件,也可以有行政不当案件。凡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都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法律规定行政复议裁决为终局决定的,当事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4)审查力度不同。人民法院之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审查其是否适当,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且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
5)审理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公开开庭审理。行政复议基本上实行一级复议,以书面复议为原则。较之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比较简单、灵活。20.试述违法行政行为认定的标准
答:第一,事实根据不合法。它包括这样几种情况:没有事实根据;主要事实不真实;主要事实不完整或不连贯;整个案件的主要事实没有必要的证据支持,缺乏可信度;主要证据不真实;主要证据不充分;证据和案件事实之间缺乏相关性;获取证据的方式和手段不合法。第二,适用法律错误。正确地适用法律是行政行为合法的必要条件。具体的错误有:应该适用此法却适用了彼法,该适用此条款却适用了彼条款;适用法律或法律条款不足,指应适用多部法律或多个条款时行政主体却没有完全适用;适用法律或法律条款时适用了无效的依据;适用了尚未生效的法律。
第三,程序违法。行政程序是指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时间和顺序所构成的行为过程。根据其构成要素可以把程序违法的表现形式分为:步骤违法;方式违法(没有采取法律固定的方式、采取法律的方式存在欠缺)顺序违法(如先听证,后决定;先取证后裁决等)期限违法。
第四,行政越权。在我国,行政越权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超越政权的行为。主要包括:行政主体擅自行使其他国家机关的法定权力;行政主体擅自行使其他行政主体的法定职权,可分为纵向越权和横向越权,但都是行政系统内部的越权。纵向越权包括下级机关擅自行使上级机关的法定职权和上级机关行使下级机关的法定职权;横向越权包括事务越权和地域越权。行政机关的普通工作人员在无委托情况下行使首长职权,可视为层级越权,若无层级关系,则可归为事务越权
第五,内容违法。行政行为在内容上必须合乎法律上的规定,不得与法律固定相抵触,否则即构成行政行为内容上的违法。内容违法包括如下几种类型:一是权力的赋予和义务的设定没有法律依据。二是权力的赋予和义务的设定超越法律设定的范围和程度,它也称“裁量权的逾越”,主要包括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使用了法律没有规定的执法手段;超越法律规定的幅度设定或课处义务;超过法律固定的幅度授予权力;行政决定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限要求。三是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法律规定相抵触。
第六,滥用职权。主要表现在以下六种:因受不正当动机和目的的支配致使行为背离法定目的和利益;不合法考虑致使行为结果失去正确性;任意无常,违反统一性合同等性;强人所难,违背客观性;不正当的迟延或不作为;不正当的步骤和方式等。
第七,行政失职。它应该包括行政不作为违法和其他失职行为。形式包括: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不予答复;过失未履行,即行政主体由于某种主观上的过失而在法定期限届满时仍未履行法定作为义务;不正确履行;不适合履行;不完全履行‘迟延履行;显失公正。
认定行为法的作用主要在于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目的在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维护公共利益。行政违法行为的认定与行政责任二者联系密切,行政责任不仅有监督作用,更主要的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使其受到侵害的利益得以恢复或弥补。行政责任即行政违法责任,是对行政违法否定性评价内容的组成部分,它应始终与行政违法保持一种对应关系,否则,行政责任的存在就没有意义。
21.试述社会民主监督的基本特征答:1)社会民主监督是监督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我国的监督体系分成五大部分,即: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政党监督、社会民主监督。社会民主监督包括群众监督、社会团体监督、政党监督、社会民主监督。社会民主监督包括群众监督、社会团体监督、舆论监督和人民政协监督等。
2)社会民主监督的核心是监督权与监督方式的民主性
社会民主监督的最为重要的特征之一是其民主性。民主性体现为监督权来源的民主性与监督方式的民意性。监督权来源的民主性表现为社会民主监督的权利来自于人民的委托好社会公众的授权,它体现为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监督方式的民意性是指以民主选举、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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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等方式参与道对监督对象的监督中。除社会民主监督之外的其他监督,其监督权均体现为具有公定力、确定力和拘束力,符合公权力的基本属性。而社会民主监督更体现为协作性,而非强制性。
3)民主监督效力是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涵
公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联系两权的中间环节的监督权是民主政治中公民民主权利的基本内容。建立健全权力监督体系,提高权力监督效力是维护人民利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本质要求的一项紧迫而现实的任务,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照耀内涵。
22.试述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运行机制答:1)通过视察实现政协民主监督职能。委员视察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政协委员视察团到各地视察,地方党政领导向视察团汇报介绍本地去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情况,视察团和委员根据自己在视察中所见所闻所感,想地方党政领导提出经济和社会发展意见和建议;对贯彻落实中央路线方针政策中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批评;与地方党政领导交换意见,提出改进措施等,发挥政协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积极作用。
2)通过提案实现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职能。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广泛参与国是和参与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分布在各地、各行各业的委员可也以利用提案这种灵活方便的形式,对国家经济社会各方面的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解决方案。
3)政协委员应邀参加党政机关组织的廉政、执法、纠风等专项检查活动,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批评和举报等。23.试述舆论监督的功能答:1)导向功能
舆论广泛影响人们的思想行为,左右局势的发展。正确的舆论、错误的舆论对人们的影响,对社会的作用截然不同,正确的舆论导向,会鼓舞人心,增强民族的凝聚力;若舆论导向失误,后果严重。舆论导向正确与否,至关重要。2)监视功能
舆论监督的发展历史表明,在不同的社会环境和治理结构中,舆论监督都在传播信息,沟通情况的过程中,及时、真实、准确地传播信息,反映民情民意,从而监视着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的发展。舆论监视,不仅对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事物的决策起到了集思广益的作用,而且还通过及时、真实的信息反馈,反映决策实施中的变异和问题,督促偏差的纠正和方案的完善,从而促进了政府部门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3)威慑功能
舆论监督的一大特点是公开性,即将事物公诸于世。当前在反腐败的斗争中,通过曝光公开,可以将各种腐败现象及时地揭露出来,使之受到社会的鄙夷、抨击和鞭挞,从而形成舆论监督的强大威慑力量。舆论监督虽无法律监督的强制性,但它的威慑力量常常是意想不到地巨大。
24.试述《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答:《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主要内容:
《公约》分为871条,分别为总则、预防措施、定罪和执法、国际合作、资产追回、技术支援与信息交流、实施机制以及最后条款。总则规定了立法宗旨、术语解释、适用范围以及保护主权等方面的内容,强调在预防和打击腐败方面加强国际合作和技术援助,但同时应当恪守各国主权平等和领土完整原则以及不干涉他国内政原则。
预防措施,主要涉及预防性反腐败的政策和做法,具体包括预防性反腐败机构的建立,公共部门的各项用人制度和公职人员的行为守则,公共采购、公共财政管理和公共报告,以及与审判和检察机关有关的措施等方面,同时还强调了私营部门和社会在预防腐败中的参与。
定罪和执法,此部分为《公约》的主要主城部分,从实体法的角度列举了有关腐败的罪名,还对犯罪的主观要件、犯罪形态和腐败的后果作出了规定。并从程序法角度规定了对腐败行为的管辖、起诉、审判和制裁,以及其间各部门之间的合作。
国际合作,具体规定了国际合作的总体原则,引渡的条件,被判刑人的移管、刑事诉讼的移交,执法合作,联合侦查等内容。资产的追回,主要内容是对腐败行为后果的财产处理,包括预防和监测犯罪所得的转移,直接追回财产的措施,通过没收事宜的国际合作追回资产机制,资产的返还和处分,双边和多边协定和安排等。技术支援和信息交流,主要述及预防和打击腐败的培训和技术援助以及有关腐败的资料收集、交流和分析等。
《公约》的实施机制,规定了公约缔约国会议和秘书处在公约实施过程中的各项正能和作用,争端的解决方式,以及公约的签署、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等常规内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特点:
1)透明度《公约》中要求各国在反腐败过程中,保证各项预防性措施、政策和机构运作的透明度,以保证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公开透明,见底腐败发生的机会。《公约》中对预防性腐败的政策和措施、反腐败机构以及公共部门用人制度等方面均作出了公开透明的相关论述。
2)国际合作《公约》作为一部世界性反腐败公约,国际合作是其必不可少的内容。除了在第四部分专门规定了国际合作的内容外,《公约》的其他部分也以国际合作为基础,探讨了相关内容。3强调预防建立腐败的预防机制是当今国际反腐败合作的重要内容,《公约》中强调了预防腐败的重要性,并用大量篇幅阐述了腐败预防合作机制和具体的预防腐败措施。
4)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公约》是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相结合的产物,体现了国际反腐败合作的现实要求。《公约》不仅规定了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还制定了为了保障权利义务实现的程序。5)公部门与私部门的合作《公约》在总结各国反腐败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反腐败不仅是各国政府的责任,也应当包括公部门以外的私部门和个人的支持与参与,并对私营部门和社会的参与及合作作出了规定。
6)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相结合腐败行为由于其巨大的社会危害性,各国立法都已将其列入犯罪行为范畴,纳入刑法调整。同时由于腐败常常牵涉到巨大财产,给社会造成巨大浪费,因此《公约》在规定了刑事责任的同时,又规定了民事责任。25.试述瑞典议会监察专员监督模式
答:瑞典议会监察专员监督模式的运行机制1.一会检察院的任命与机构设置
瑞典1974年宪法第2章第6条规定:议会选举议会监察员1人或数人,根据议会的训令,监督法律、法令在公共事务中的执行情况。目前,瑞典议会设有4名议会监察专员,任期4年,由议会投票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但不可超过两届。其中设一人为首席监察专员担任监察专员署的行政长官,负责主持日常行政事务并协调各监察专员的工作和全员的活动计划、分工与预算调整等工作。但为了保证监察专员的工作独立性,首席监察专员不能指挥其他监察专员的工作,其作用范围仅限于必要的协调范畴。
由于监察专员的效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察专员本人的人品、地位、判断力等因素,为了保证监察专员行使监督职能不受任何外界因素不当干扰,监察专员在人事、组织、经费等方面均具有很强的独立性。其人选必须是德高望重的高级法律专家中无党派、非政治性人物,且不能担任议员,不能在政界、商界兼职。监察专员署的经费和工作人员的薪酬完全由议会拨付。在组织上,议会监察专员工作机构为监察专员署,设在议会,除议会宪法委员会外,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均无权罢免任期内的监察专员。2.议会监察专员的职责与权限
根据瑞典宪法和法律规定,议会监察专员的职责是监督和视察中央及地方的行政和司法活动,重点监督和视察行政机关的活动,保障法律;法令的实施。在瑞典,任何人都可以向议会监察专员提出控告或申诉,不论所控诉的内容是否与本人有关。
议会监察专员的监察对象为中央、地方政府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公务人员”的范围性当广泛,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机关的官员、法院的官员、检察官、警官、公立学校的教职员、公立医院的医师和护士、公立养老院的职员以及军队的下士以上军官等。此外,与行政机关存在委托与被委托关系,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公共事务的雇员或私营企业等也在监察范围之内。但公务人员的私生活、企业的违法活动和市民之间的民事纠纷等不再其范围之内。同时在瑞典政治制度框架内,内阁部长、大法官、议会和地方议会的议员、中央银行的董事等不再监察专员监察之列。为保障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瑞典法律赋予监察专员充分的调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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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察权、建议权和起诉权。其调查权体现为监察专员有权根据公民的申诉或自己主动发现的线索对任何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调阅任何调查所需材料、文件等或举行听证会核实证据,有权参加行政机关和法院飞任何会议,并在必要时要求检察官提供援助等,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拒绝监察专员的调查,否则会受到罚款等处分。监察专员还有权采取“突然袭击”等方式,在监察专员认为必要时对法院、行政机关、医院、监狱、军事机关等被认为有问题的的单位或部门进行视察。在调查和视察之后,监察专员可以就所发现的问题向行政机关提出调节、批评、补偿、改正或处分等方面的建议。对于调查或视察中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官员,监察专员有权向法院对他们直接提起公诉。
3.对议会监察专员的考核与监督
对监察专员的工作考核主要依据监察专员性议会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在报告中需要对一年中接到申诉的内容、办理案件的数量、受理哪些问题以及处理结果、哪个监察专员处理了哪些问题等信息作出详细阐明。其报告经宪法委员会研究通过后再提交议会。
任何不受约束的权利必须将导致权力滥用,监察专员的权力也要接受监督和制约。监察专员隶属于议会,只对议会负责,议会的宪法委员会对监察专员的工作直接进行监督。公民若对监察专员的公务行为不满,其救济途径是可以向宪法委员会提出申诉。宪法委员会也有权撤销被证明是不称职的监督专员的职务。除此之外,社会舆论系统对监察专员的工作也起到制约作用。新闻媒体时刻关注议会监察专员处理公民申诉等公务行为,并可公开进行批评,要求监察专员引咎辞职,通过巨大的舆论压力对其进行监督与制约。瑞典议会监察专员监督模式的特点
第一,监察专员设置的独立性与专职化。监察机构的独立性,是为了保证监察机构监督权力的行使不受任何政治的、行政的或外部的干预,达到公平公正行使监督权的目的,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瑞典监察专员制度强调人事、组织、经费的独立性,监察专员署虽然设在议会,但它对议会也保有一定的独立性,即议会只能给予原则性的“指示”而不能干涉监察专员的具体工作。独立性的设置大大加强了瑞典议会监察专员的监督效力。同时,西方国家议会一般都兼有立法和监督的双重职能,但瑞典则由议会任命专职人员进行监督,这些人员专司监督不再担任其他职务,使监督工作专职化。且专职人员大都具备行政监督工作的法律素养、司法判断能力、长久的工作经验与职业精神,从而更加强化了议会的监督职能。
第二,监察专员监察范围的综合协调性。瑞典议会监察专员的管辖范围相当广泛,监察专员不仅可以对法律规定的中央、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察,还可以对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跨部门、跨行业的问题进行综合监察和协调处理。适应当今政府职能不断扩张,专业分工细化的综合性监督要求。
第三,完善的监督系统保证监察专员的监督效力。瑞典建立了议会监督、政府内部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体系,议会监察专员监督作用的发挥有赖于与其他监督体系的协调合作和相互制约。例如监察专员虽具有建议权,但其意见不具强制力,可是通常情况下监察专员的意见一般都会接受,是因为监察专员充分利用了“信息公开”所产生的社会舆论监督效力。议会监察专员的意见不仅要告知当事人并要向议会报告,根据“文件公开”制度要向社会公开,从而对行政机构形成了巨大舆论压力。议会的宪法委员会以及社会舆论系统也对议会监察专员的权力行使进行监督与制约。监察专员与大法官在接受公民的投诉方面还建立了分工合作机制。瑞典的监察专员制度在监督系统的合理作用下,得以不断健全和完善。第四,先进的监督理念。瑞典监察专员监督模式更注重预防和公民合法权利的恢复,强调防止侵权事件的再次发生和改革措施的采取。因此,瑞典监察专员监督模式与检察官和警察不同,其作用在于检举犯罪行为是指被定罪,而更关注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和具体改革措施的采取。
26.试述美国监督模式的特点答:1)权利双向制衡的监督模式
美国的监督模式在权力横向划分上,强调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既要彼此分立、独立、又要相互联系、制约。如国会通过立法犬的行使实现对行政和司法的监督,但是美国总统有权否决国会立法并通过立法倡议权而对国会的立法权进行制约,法院也可以通过司法审查权对过会进行监督。过会可以通过人事任免职权、财权、弹劾权的行使对执掌行政管理的总统进行制约与监督,法院也可以对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行政命令作出的行政处理等作为和不作为进行司法审查以对行政权的使用进行的约束与监督,但法官要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后由总统任命,过会也有权弹劾联邦法官。可见,美国的横向监督体系是双向监督模式,强调部门之间的相互制衡与监督。
2)中央与地方松散的监督关系
美国实行联邦制,各州具有较强的独立自主权,因此美国纵向的权力监督关系较为松散。美国的行政监督权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分别行使,相互独立,其纵向分权的结果在行政监督方面则表现为,监督机构并不统一。联邦与州各自建立监督机构,二者不存在上下隶属关系,在机构设置上也不对口,彼此独立、各司其职。因此,美国的行政监督体制体现出多元化的特点,行政监督机构布局分散,监督职能细化,监督主体多元。
3)选举监督、审计监督和道德监督为其监督的重要内容
美国监督模式中,重视专项监督。美国联邦政府所建立的两个独立行政监督机构——政府道德管理局和监察长办公室均突出了专向监督的特点,以道德规范(包括财产申报)和审计监督为两个专职监督机构的监督重点。同时在美国行政监督体系外,尤其重视对于政治高层人员选举中的资金来源、利益冲突等方面的监督,并通过联邦调查局、政府道德管理局、联邦选举委员会、总统行政办公室等机构对此实施监督。
27试述领导干部任职回避,交流和职务任期制度?
答:1.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是指保证党政领导干部廉洁的覆行职责,防止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亲属谋求利益,而对其所任职务,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做出限制性规定,减少因亲属关系等人为因素干扰工作的制度,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是亲属回避,二是地域回避。2.完善党政两领导干部的交流制度,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是指党政领导机关根据工作需要,交换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岗位的制度,交流的对象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需要通过交流丰富领导经验,提高领导水平,二是在同一地方或工作时间较长的,三是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回避的,四是因工作需要的,改造领导班子结构,发挥干部特长及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3.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是指规定干部在领导职位的任职届数和任职年限,任职期满后必须退出现岗位,转任其他职务或免去现任领导职务的制度。28.试述公共服务制度体系的基本内容?
答:公共服务的制度体系是指已“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谨,制约有效”为标准,以社会需求为向导,重视政府的产出,效率和质量,本着高效运转,公开透明,行为规范,责任分明,便于监督的原则,加以构建,具体体现为:1首问责任制度:当事人到机关办理有关事务,第一位接待当事人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对属于责任人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事物,要一次性告知相关的办事程序及要求,能办的事项,应及时处理,条件不符合或手续不全的,应耐心解释,说明,指导工作。对不属于责任人本职范围内的事物,应耐心,详细告知当事人承办该事务的具体部门及所处位置,必要时做好联络,协调工作。2.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当事人到机关办理有关事务或咨询有关事项因手续,材料不完备,需要补办的或不完全具备条件暂不予以受理的。责任人应一次性告知需办理的材料,手续和不予受理的理由。3.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当事人到机关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手续齐全的条件下,应当根据服务承诺,在承诺期限内办结当事人的有关事务。4.办事预约制度:是指当事人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需要预约办理有关事务或进行上门服务的,公共管理部门应根据预约要求,在职能范围内办理当事人提出的有关事物。5.否决报备制度:是指当事人到机关办理有关事项,经办人员对不予受理,核准的事项,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并登记备案。经办人员对不予办理的重大事项或疑难问题,应呈报分管领导审批,不得擅自否决不办。6失职追究制度:是指公务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覆行或不正确覆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受到损失的,必须追究其行政及经济上的责任。7.AB工作制度:是指在工作日内,A岗责任人因各种事由不在岗,B岗责任人应顶岗的工作制度,B岗责任人在顶岗期间因做好本职工作,享有A岗责任人的的职责权利,A岗的工作认真负责,A岗责任人因事由不在岗,必须提前一天做好工作的移交,因特殊原因来不及移交的,B岗责任人要主动顶岗。
28.试述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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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这一监督从内容上可以分为立法监督、司法监督和行政监督;从过程上可以分为监督调查研究与监督权实施。
1)立法监督。立法监督(主要指宪法监督)是对监督对象的行为是否违反宪法、违反法律进行的监督活动。它主要是四方面的监督: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常务委员会行为是否合乎宪法、法律的监督;第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一府两院”制定的法规、法令及命令、决定是否违反宪法、法律的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是否违反宪法和法律监督;第四,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否违反宪法、法律的监督。
2)司法监督。司法监督是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司法工作中是否遵守法律法规的监督。这一监督包括三方面: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最高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执行法律和有关司法政策基本情况的监督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指导;第二,对司法人员的廉德、廉政、廉行状况进行监督,对有贪赃枉法、执法犯法的司法人员给予处分;第三,对人大交给司法机关的重大申诉、控告等案件或事由,进行监督和检查。
3)行政监督。行政监督是对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廉洁行政、高效行政情况的监督,对行政行为是否存在违法和越权的行为的监督从反腐倡廉的角度看,它主要包括三方面的监督:财政监督,即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与决算的监督;对工作报告的监督,听取和审议政府的工作报告以及法院与检察院的报告,是人大监督的重要部分;对于严重的官僚主义以及失职、渎职和滥用权力的现象的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是一个了解情况与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人大监督分为二个阶段:
(1监督调查研究。监督调查研究是一个了解情况,取得第一手材料的阶段,其主要形式有:听取工作报告通过一些图经了解政府及两院的工作情况,了解成绩与不足,对存在的问题与缺点进行监督;质询,通过对有关部门和机关的质询,了解情况发现问题,以督促和监督有关方面的工作;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针对人大掌握的情况,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专题调查,进一步了解情况,以便于人大监督;组织视察工作,定期对各方面的实际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2)监督权的行使。监督权的行使是在监督调查的基础上,对已查清的问题、按键和责任人进行处理的过程。其主要形式有:对工作报告进行审议、修改、通过(包括不通过)达到对“一府两院”工作的实际控制和监督;受理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的申诉和控告。并通过这种形式达到加强监督的目的;撤销国家机关(包括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命令;罢免权,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任命的人员便可由人民代表大会机器常务委员会进行考核、弹劾、撤换和罢免。29.试述纪检机关监督的基本内容?答:1)对重大决策的监督。即对重大决策的程序、内容实施监督。要监督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在决定重大问题时是否切实发扬民主,严格按照科学决策程序办事;所作出的决策是否符合实际,符合当的基本路线,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通过对重大决策的积极监督,保证政策、计划的制定和其他重大决议的形成,保证政策、计划和其他重大决议的正确性。
2)对当组织和党员政治上的监督。政治上的监督,主要是指监督当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是否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是否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是否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对党组织和党员政治上的监督,是党内监督最核心的内容之一,也是各级纪检机关实施监督的重要内容。
3)对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监督。就是监督党的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各项原则的情况,重点是监督党的各级组织实行集体领导的情况,监督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是否充分发扬民主,是否遵守少数服从多数、集体决定重大问题的原则,有无压制民主、独断专行、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情况;监督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是否遵守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原则,有无分散主义倾向,有无损害党的团结统一的问题。4)对党的干部路线、人事制度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要监督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坚持革命化、知识化、专业化、年轻化的标准,提拔和使用干部;令一方面,要监督在提拔和使用干部工作中,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度和制度,对要提拔和使用的干部,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认真考察,按规定进行选举和任免。对于违反中央有关规定,任人唯亲,结党营私,在干部、人事工作中搞不正之风的,要认真检查处理。5)对党风、党纪状况的监督。主要是监督党员是否保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作风,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能否克已奉公、不谋私利、清正兼洁,能否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做坚决斗争。对于那些破坏党的优良作风,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必须加以监督,区别情况,严肃处理。
6)对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主要是监督党的组织和党员是否认真地、正确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有无严重官僚主义失职、渎职行为.须加强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严肃处理官僚主义失职,渎职行为。29.试述中国的监督主体。
论:我国主要的监督主体包括人民代表大会、中国共产党、检察机关、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等。
1)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又称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其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所实施的监督。2)中国共产党的监督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作为监督主体,中国共产党有对党内和党外实施政治、思想和组织监督的职能。党内监督是指中国共产党通过其组织系统和专门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按照党章和党内其他有关监督的规定,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所进行的监督活动。党外监督是指中国共产党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化等各个方面实施的综合监督。3)检察机关的监督
在我国,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运用检察权对国家公权力机关、国家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和个人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4)人民法院的监督
人民法院的监督又称审判监督,是指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行政案件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所进行的法律监督。5)行政机关的监督
行政机关的监督简称“行政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系统内外各种监督主体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所作的监察或者督察;狭义行政监督专指行政系统内部各监督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所作的监察或者督察。
6)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的监督
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的监督是指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所进行的监督,监督方式主要是意见、批评、建议等。7)社会组织和公民的监督(社会监督)
社会组织的监督是指各种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等对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职权活动所进行的监督。公民监督是指公民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利,对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职权活动所进行的监督。30.监督的内涵包括那些方面?
答:1.监督主体属性方面,表现为其主体的法定性和特定性,监督主体由三方面主体构成,一是法定监督主体,二是授权监督主体三是委托监督主体。2.内容特征方面,监督内容你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廉政与勤的情况,廉政情况主要针对管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勤政情况主要针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施政行为是否具有高效性。3.形式特征方面,监督是一种“整体性”的监督活动所谓整体性包含三方面:一监督主体的整体性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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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监督模式的整体性三是监督过程的整体性。1.试述监督的特征
答:监督的特征主要包括:
1)监督主体的多样性。一个完整、健全的监督体系,意味着各种监督主体并存,且充分发挥各自的监督功能。在我国,执政党各级组织、各级国家立法机关、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各级国家审判机关、各级国家检察机关、全国各级政协以及各种社会力量,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都是监督的主体,都有权对公共权力的活动实施监督。
2)监督对象的特定性。监督的对象是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这些机关和人员掌握着公共权力。公共权力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必然会被滥用,也必然会产生腐败。抑制权力滥用、权力腐败的最可靠途径只能是严格的、全面的、持续的监督。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的区分并非绝对的,监督主体有时就是监督对象,反之亦然。为了保证监督的有效性,在具体监督案件中,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则不能混为一体,特别是不能让监督主体依附或者受制于监督对象。
3)监督内容的广泛性。监督的内容是被监督对象行使公共权力的各项活动,例如制定法律以及公共政策的活动,执行法律或者作出行政处理的活动以及这些活动的公平性、公正性、成本、效率等。对国家公职人员而言,监督的内容主要是其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4)监督依据的法定性。监督是一种法制监督,以法律为基础而不是以监督主体的正义感、道德感为基础。目前,我国监督依据体系已初步形成,各监督主体的监督活动已基本有法可依。2、试述我国的监督主体
答:我国主要的监督主体包括人民代表大会、中国共产党、检察机关、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等。与这些主体相适应,监督分为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中国共产党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人民法院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的监督、社会组织和公民的监督等。1)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又称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其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所实施的监督。2)中国共产党的监督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作为监督主体,中国共产党有对党内和党外实施政治、思想和组织监督的职能。党内监督是指中国共产党通过其组织系统和专门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按照党章和党内其他有关监督的规定,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所进行的监督活动。党外监督是指中国共产党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化等各个方面实施的综合监督。3)检察机关的监督
在我国,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运用检察权对国家公权力机关、国家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和个人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察机关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国家公职人员提起公诉,对其是否依法行使公权力实行监督;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依法保障公民对于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的权利,追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人的法律责任。
4)人民法院的监督
人民法院的监督又称审判监督,是指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行政案件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所进行的法律监督。5)行政机关的监督
行政机关的监督简称“行政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系统内外各种监督主体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所作的监察或者督察;狭义行政监督专指行政系统内部各监督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所作的监察或者督察。
6)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的监督
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的监督是指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所进行的监督,监督方式主要是意见、批评、建议等。7)社会组织和公民的监督(社会监督)
社会组织的监督是指各种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等对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职权活动所进行的监督。公民监督是指公民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利,对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职权活动所进行的监督。3.试述监督的功能
答:监督的功能是指监督所具有的、所应发挥的效能或者作用。一般来说,监督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功能。1)预防功能
预防功能是指监督对于防范腐败、将腐败遏制在将发而未发之时的功能。监督的这一功能对于防患于未然,提前发现和排除公共权力运用中可能出现的错误和偏差,保证公共管理秩序和目标的顺利实现有重要意义。2)校正功能
校正功能(又称纠偏功能)是指监督对于及时制止、及时纠正已经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使其终止而不再继续的功能。监督的这一功能对于避免公权力运用的更大失误和更严重后果具有重要意义,监督校正的对象既包括终止违法规范性文件和公共政策的执行,也包括终止国家机关违法的和不当的具体管理行为,3)制约功能
制约功能是指监督对于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活动或者行为的控制、约制功能。通过监督,使国家公权力机关以及公职人员合法行政、合理行政,并且在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时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有了这种制约,国家公权力机关以及公职人员在实施管理活动或者作出某种行为时就会更加谨慎和规范,这无论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还是对于提高社会管理水平都是极有价值的。4)救济功能
救济功能是指当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某种消极后果时,监督可以对这种消极后果予以补救,使受害人的权利得到救济。这种消极后果可能是侵权,也可能是侵权加损害。行政诉讼就是一种以救济为主要功能的行政监督形式。国家赔偿也是一种以救济为主要功能的监督形式。从人权保护的历史潮流看,救济功能的充分体现是完善我国监督制度的重中之重。1.试述中国古代监督思想。
答:中国古代监督思想中最重要的内容体现在以下方面:
1)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的思想。古代政治家认为,统治者廉洁自律,善于听取臣民的进谏,整个国家、社会就会政治清明,生活安定。统治阶级为了维护统治和巩固政权,一般也会加强对自身的监督。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的思想最早萌芽于周朝。春秋战国时期,一些政治家、思想家依然很重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秦汉以来,由于专制主义统治不断加强,民众的监督日益衰亡,但在思想方面,重视监督辅政的观念却代代相传。
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思想在我国古代监督思想中影响极为深远。但是,这种思想也有较为明显的局限性。这种思想带有较深的“人治”烙印,把监督的重点放在君主身上,把整个社会的清明安定寄托于一个有道明君,但却没有考虑到如何让君主必须接受监督。所以古代这种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的思想实际上不可能从根本上杜绝腐败。2)严格监督官吏的思想。在中国古代,官吏不可能真正做到廉洁,但是为了维护政权及统治地位,统治阶级不得不重视对官吏的监督。各朝各代的统治阶级和政治思想家都提出了严格监督官吏的思想,并在日常政务中对官吏进行监督考察。
中国古代加强对官吏监督的思想很丰富,但这种思想是在维护专制主义权力运行机制下的思考,其监督也是自上而下的、单向的,因而也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官吏的腐败。
3)监督权权重而独立的思想。监察权权重而独立的思想是我国古代重视监督、强化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主要是指通过提高监察机关及其官员的地位、加强其权力、维护其独立性等方式,达到强化监督的目的。首先,古代监察官员位卑权重、禄薄赏厚。位卑权重,既容易使监察官员被皇帝控制于手掌之中,又不易干涉中央和地方的行政事务,也与朝廷及地方的官吏少利害牵连,迫使监督权紧紧依附皇权。禄薄赏厚,使得监察官员不会萌发贪恋职位之心而腐败。其次,监督权相对保持独立。监督权独立是指我国古代监察机关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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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官员保持独立性,不隶属于被监察的对象,最大限度地避免受到人为牵制。
监察权权重而独立的思想是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重要基础,对我国古代监察机关的职权设置、领导体制等方面产生了重要影响。
4)监督专才思想。古代监察的对象涉及行政、司法、经济、军事、文化等很多领域,对监察官员素质的要求较高。因此对监察官员的选拔、任用、考核与奖惩等都非常严格,以确保监察官员在政治素养、道德品行和专业能力方面的要求与条件,从而保证由专业人才实施监督,以实现监督职能的高效运转。监督专才思想体现了我国古代对于专业人才的重视,并从侧面体现出重视监督权制约的先进理念。
2.试述毛泽东的权力监督思想
答:毛泽东关于权力监督的思想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毛泽东在领导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长期实践中,始终注重权力监督体系的建设。他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权力监督思想,提出了一整套关于监督的理论与政策。
1.让人民监督政府。毛泽东始终认为党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必须向群众学习,必须接受群众监督。
2.从加强党的建设高度重视党内监督。毛泽东一直非常重视党内监督,将党内民主看作是一种制约权力的有效途径。他认为党内互相监督是防止党的肌体免受侵蚀的唯一有效途径。
3.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的监督作用。毛泽东认为,由民主党派监督共产党并非一时的权益之计,而是出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长远考虑。为此,必须在共产党和其他民主党派之间建立起长期的互相监督的党际关系。4严惩权力腐败。毛泽东对腐败现象深恶痛绝,主张严惩腐败分子。1.试述中国古代监察体制的演进。答:1)秦朝开创监察机关独立与自成系统的监察体制
秦王朝建立后,为了加强对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与军事机关及其官吏的监察,在中央设立了专门监察机关——御史府。置御史大夫一名为御史府的最高监察官,总管全国的监察。一般的监察官员为御史。对地方郡县两级政府及其官吏的监察,则由御史府派御史监郡,监察的重点是郡太守和郡尉。
秦朝法律规定,御史大夫与主管行政的宰相、掌军事的太尉一起,并称为“三公”。御史大夫的地位与宰相、太尉同等,而且御史府与宰相府是并立的。监郡御史对御史府和皇帝负责,同郡的行政、军事长官是监察与被监察的关系。可见,在秦朝创建监察机构时,就已确立了监察机关实行独立自成系统的管理体制。2)两汉中央多重监察与地方垂直领导的监察体制
西汉前期因袭秦制,对中央机关及其官员的监察基本上是由中央监察机构御史府负责,这种监察在机构上是单一的。从西汉中期开始,对中央及其官员的这种单一监察逐渐转变为多重监察,即由三个互不统属的监察机构同时对中央机关及其官员实施监察。
一是御史府。御史大夫为最高长官。御史府除负责对地方郡国的监察外,其主要职掌是监察中央机关及其官员。二是丞相司直。丞相司直虽是主管行政机关丞相府的官员,但却只掌监察,不理行政。丞相司直一般不负责对地方官员的监察,而是专司纠举中央机关及其官员。三是司隶校尉。中央机关及其官员,京师附近诸郡长吏,住京贵戚及进京述事的郡县吏员使者等,皆在其监察之内。
东汉中央的监察机关为两个系统。一是御史台,亦称兰台寺、宪台。御史台最高长官为御史中丞,东汉御史台在官员设置及其职掌上与西汉御史府大抵相同,但东汉御史台及其官员在名义上皆隶属少府。二是司隶校尉,专司监察,除三公(太尉、司徒、司空)外,“无所不纠”还负责监察京师洛阳附近一州之七郡。为强化对地方政府及其官吏的监察,汉武帝在元封五年(公无前106年)下诏将全国分为十三州刺史部,也即十三个监察区,由中央的御史府向各州派一名刺史为监察官,负责一州的监察事务。西汉中期,在设置十三部刺史监察郡国的同时,在郡一级置督邮一职,负责对县级官吏的监察。督邮和刺吏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督邮对郡太守负责。
东汉地方监察机构除沿袭西汉置刺史和督邮外,又在县一级设廷掾为监察官。使地方监察制度进一步完备。
两汉中央监察机构独立于行政和军事机构之外,实际上由皇帝亲自领导,而地方所置的十三州刺史部,也属于中央御史府的垂直领导,地方郡国长吏无权插手。这种垂直领导的体制经两汉四百余年的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
3)魏晋南北朝的多重与多级相结合的监察体制
魏晋南北朝时期对中央机关及其官吏的监察,实行多重监察体制。如曹魏政权中央的监察机关就是多重的四个监察系统。一是御史台。二是司隶校尉。三是尚书左丞。四是校事。孙吴政权为御史台、丞相司直,校事和弹曲四个监察系统。弹曲的监察职任及权势与校事相似,颇为显赫。刘蜀政权为御史台,司隶校尉两个监察系统。这一时期,地方为三级监察体制。这种多重、多级的监察体制,弊多利少。
4)隋唐中央监察机关单一化与地方监察机关垂直领导体制
隋朝鉴于魏晋南北朝在中央实行多重监察的弊病,遂设立单一的最高监察机关——御史台,置御史大夫一人为台长。御史台的地位很高,与分掌政府行政的尚书、门下、内史等省并立。
对地方州县官吏的监察,在隋文帝时未成定制,炀帝时建立司隶台,“掌诸巡察”。隋末,将司隶台并入御史台,由御史台派刺史巡察郡县。
唐朝袭隋制在中央设御史台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置御史大夫一名为台长;御史中丞二人为副职。御史台下属有台院、殿院、察院等三院,御史大夫、中丞及三院监察官各有其职掌,职责分明。御史台的地位,与政府掌行政的尚书、中书和门下三省并立。
对地方州县及其官吏的监察,在唐太宗时,将全国划分为十道监察区。由御史台派巡察或安抚、存抚之使巡行州县。唐玄宗时,改十道为十五道,各置采访使,检察非法。
5)宋朝中央台谏职责合一与地方他官兼领监察的的多重体制宋朝中央监察机关为御史台和谏院两大并立的机构。御史台以御史中丞一人为台长。御史台下属台院、殿院、察院等三院。谏院置左、右谏议大夫各一人,居谏官之首。
宋朝之前历代的台谏,各有其责,职责分明。而宋朝中央尽管御史台与谏院机构并存,却开创了台谏职责合一的先例。御史、谏官职权相混,主纠弹的御史许言事,主规谏的谏官许纠弹。而宋朝之所以形成台谏职责合一的局面,主要是赵宋王朝的君主鉴于唐末五代君弱臣强,导致长期藩镇割据和混乱局面的教训,为巩固其统治就必须加强皇权专制,削弱宰执大臣的权利,这就需要加强台谏的职权,使台谏再有言事权,又使谏官再领纠弹权,在中央形成一股强大的政治势力,用手中所握有的纠弹、言事之权,以遏制宰执大臣擅权。
宋朝对地方各府州县及官吏的监察,则背离汉唐之规,既不设专门的监察机关,又不置专职的监察官,而是采取由地方它官兼领的多重监察体制。
这种多重监察体制,在澄清地方吏治上存在许多弊病。如兼领监察的长官各有其本职,再兼领监察之职,非但顾此失彼,又必然出现互为推诿、上下勾结之弊。而且兼职的监察官借巡按州县之机,与贪官相勾结,这就使宋朝地方的吏治愈来愈腐败。6元朝提高中央监察机关的地位与地方沿袭汉唐的垂直领导体制元朝于世祖忽必烈至元五年1268年)在中央建立御史台,开创了台谏机构合—的先例。即不再专设谏官和谏院,其谏职由御史台监察官兼行,元朝的御史台与“总政务”的中书省、“秉兵柄”的枢密院,并立为中央三大重要机关之一。元代御史台所设的机构也与历代不同,为殿中司和察院。殿中司主要职责是负责监督朝廷重大朝会百官的班序,凡属违反朝会礼仪和纪律者均予以处罚。察院负责纠察各级官吏。
元朝在地方重建监察机构,为行御史台和肃政廉访司。
元朝从中央到地方所建立的自成系统的监察体制,比汉朝地方的十三州刺史部和唐朝的十道(后改为十五道)监察区,更趋科学和严密,这就从组织上保证了对各级官吏实行有效的监察。7)明清两朝的监察体制更趋完善
明朝中央监察机关为都察院和六科给事中两个系统。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各一人,为都察院长官;为加强对中央机关及其官吏的监察,又另置六科给事中专察中央政府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的政务及官吏。各科设都给事中一人为长官。
明朝在对地方官吏的监察上,也分为两个系统。一是在都察院下设十三道监察御吏,即浙江、河南、山东、山西、陕西、湖广、福建、江西、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十三道。对地方掌行政的十三个布政使司和掌军事的十六个都指挥使司的行政、军务及其官吏实施监察。二是以十三布政使司的行政区划,置十三个提刑按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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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司法与监察,以监察为主。
清代的中央监察机关起初是都察院、六科给事中并立,自雍正以后,六科给事中隶属于都察院,实行单一的监察体系。都察院下设十五道监察御史监察地方行省、府、州、县及其官吏。各道的御史除掌稽核该省刑民案件和纠弹任务外,并稽察中央各部门事务及其官吏。到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由原来的十五道增至二十道。1.试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涵义和特征
答: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亦称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简称人大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内涵包括以下方面:
1)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主体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2)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对象包括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也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对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对象还包括国家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
3)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的依据是宪法和法律。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之间的关系是由宪法和监督法、组织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的。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权限、范围、程序和方式都由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对哪些对象、哪些事务进行监督,根据什么程序、通过什么方式进行监督,都须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明确授权。
4)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内容是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法律监督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上级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在所辖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工作监督则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日常工作进行的监督,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同级常务委员会、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进行的监督。
5)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人民的利益和法律的尊严。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必须对由其产生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行使权力的情况进行监督,保证人民的意志得到贯彻,保证人民的利益得到维护,保证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得到维护。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有以下特征:
1)民主性。人民代表大会的产生与组成机制,体现了中国政治制度的民主性,反映了我国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本质属性。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实施的监督,也具有民主性的特征。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民主性不仅体现在监督主体本身的构成之上,还体现在其运行机制上。民主性是人民代表大会监督首要的特性。
2)根本性与全局性。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需要从全局的眼光入手,解决根本性的、全局化性的问题。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也需要站在全局的高度,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抓住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抓住和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
3)权威性。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所实施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因而具有权威性。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尽管也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但这种法律效力来自法律的授权,来自于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因而是第二层面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比其它国家机关的监督更具权威性。4公开性。公开性是指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应该是公开的、透明的,除了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之外,人民代表大会应向社会公布与监督有关的所有信息,而不能隐瞒相关的监督信息。只有让人民群众充分了解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情况,才能确保人民对权力机关的控制,确保国家权力机关按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行使监督权。5)多样性。多样性指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根据监督对象、监督内容和监督目的的不同,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监督。与其他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的监督相比,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在方式上更具多样性,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督,以取得最佳的监督效果。2、试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地位和作用答:1)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地位
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最重要的监督形式。对于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我国的宪法和法律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在我国的政治法律生活中具有无可比拟的崇高地位。
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是我国各种监督制度中最根本的、层次最高的、最具有法律效力和最有权威性的监督。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其负责,向其报告工作,只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义务,而没有制约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2)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作用
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是防治腐败、实现勤政廉政的有力保障,在我国的政治法律生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①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由于政治、经济、社会乃至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原因,现实生活中的国家权力还存在所有权和实际行使权相分离的情况,为保证权力的具体行使者真正按照人民的意愿行使权力,就必须对他们所行使的权力加以限制,进行有效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根本任务,也正在于通过权力的控制和制约机制,保证权力真正掌握在人民手中,使权力的具体行使者只能按照人民的意愿作出特定的决定。
②促进依法行政。为了保证行政权不被滥用,就必须设置完善的监督机制,对行政权的行使进行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权的监督正是发挥了这样一种作用。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听取工作报告、就特定事项进行调查、罢免特定人员、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可有效纠正行政机关不依法行政甚至违法行政的行为,并使相关责任人员受到惩罚,从而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行政行为。③维护司法公正。司法活动的最基本要求是司法公正,但在现实生活中,司法不公的现象总是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这种现象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损害了法制的尊严。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各种方式对司法实施监督,可以纠正司法不公,重新树立司法的公正形象,赢得人们对司法信任,提高司法的社会效益。
④维护法制统一和尊严。在现实生活中,要求所有国家机关都真正做到完全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事是不现实的,总会有违反宪法和法律的情况出现。在这一现实之下,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对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就具有了特别重要的意义,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能够有效防止下位法违背上位法的情况,防止出现破坏法制统一的现象,及时纠正有损于法制统一的行为,维护法制的统一。⑤制约公共权力,遏制腐败行为。一切权力都有腐败的趋势,必须通过一定的途径对权力的行使进行限制,以防止掌握权力的人超越界限,导致腐败行为的产生,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就是制约公共权力,遏制腐败行为的一种有效途径。人民代表大会可通过听取报告、实施调查、罢免相应领导人员等方式对这些机关进行监督。3试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内容。
答: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内容,一是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即法律监督;二是监督相关对象特别是“一府两院”的工作,即工作监督。
1)法律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意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上级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在所辖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①立法监督。立法监督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活动所进行的监督。此处的“立法”是广义的立法,不仅仅指国家制定的法律,还指有关主体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作出的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作出的决定、命令,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作出的其他决议和决定,其他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和作出的决定、命令,司法机关作出的司法解释等。②执法监督。执法监督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实施的监督。主要是监督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根据法律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
2)工作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监督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日常工作进行的监督,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同级常务委员会、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进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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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日常工作进行的监督包括:①总体监督。指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总体工作进行的面上监督。
②决策监督。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决策活动是否依据宪法和法律实施,是否体现执政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是否反映人民的意愿和本地区实际而进行的监督。
③绩效监督。指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及其组成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业绩、效率、效能情况进行的监督。④廉政监督。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及其组成人员是否真正做到清正廉洁进行的监督。
⑤人事监督。指对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决定、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人事监督包括三个环节,即任前了解、任命表决和任后监督。4.试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程序
答: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程序,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监督的主体,在实施监督行为时须遵循的方法、步骤、时间、顺序等方面的规则的总和。
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是通过多种不同的方式实施的,不同的监督方式由于其性质所限,需要遵循不同的程序,以下就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方式,对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程序进行说明。1)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的程序
人民代表大会在全体会议上听取和审议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报告,遵循以下程序:
程序一,由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向大会报告,报告须由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口头进行,但同时必须附有正式的文稿。程序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工作报告进行讨论、审议。一般而言,由于全体会议人数较多,故代表讨论、审议报告时都分组进行,报告机关的代表应分别参加各小组讨论,听取意见,并就与报告相关的问题回答代表的询问。
程序三,意见的整理与报告的修改。大会主席团及相关的办事机构对工作报告讨论和审议过程中的意见进行收集整理,并交给报告机关。报告机关根据代表的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必要时可就报告中的有关问题向会议作出专门的说明。
程序四,主席团的审议。在报告机关对报告进行修改后,会议主席团对修改后的报告进行审议,决定是否提交大会进行表决,如主席团认为报告仍不成熟而不同意提交大会表决,则由报告机关根据主席团的审议意见进行再次修改。
程序五,大会对报告进行表决。对主席团决定提交表决的工作报告,大会进行表决。表决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为通过,如报告未获得过半数通过,则须由报告机关再次进行修改后,再付诸表决。如报告获得通过,大会须形成决议,对工作报告做出评价。2)执法检查的程序
①执法检查计划的确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每年均须制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执法检查的内容是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
②执法检查内容的确定与执法检查组的组成。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确定以后,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常务委员会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确定要进行执法检查的内容,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③执法检查的实施。执法检查组组成后,即针对相关内容开展执法检查工作。通常,执法检查组成采取实地调研、查看文件档案、查询资料、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调查了解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受委托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④执法检查报告的整理与提交。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整理出执法检查报告,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执法检查执行完成后,需提交给常务委员会进行审议。
⑤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与处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必要时,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由常务委员会组织跟踪检查;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委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3)质询程序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和《监督法》等法律的规定,质询的程序如下:
①质询的提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门的质询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②质询案的提交。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质询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交给受质询的机关,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向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答复。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③质询案的答复。受质询的机关负责人在收到质询案后,应依法作出答复。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有关机关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上提出的质询案,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质询案,受质询机关须按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的安排进行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4)特定问题调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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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就特定问题开展调查的程序如下:①调查程序的启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②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组成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成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
③调查的实施。调查委员会成立后,即开展相应的调查工作。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④调查报告的提出。调查委员会应当人民代表大会或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提交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1.试述纪检机关监督的对象与主要内容答: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对象:
从广义上讲,全体党员和所有党的组织都是监督的主体,也是监督的对象。在这个意义上,纪律检查机关作为监督的主体,它所监督的对象包括全体党员和所有党的组织,从狭义上讲,对于一个具体的纪律检查机关而言,其监督对象是有限的。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范围内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并对应由其直接监督的对象实施党内监督;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则负责本地区范围内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并对应由其直接监督的对象实施党内监督。
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内容:
1)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情况。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是党章规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首要任务,也是纪律检查机关的最基本的和经常性的任务。
2)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实施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之一。
3)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是党章规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又一项主要任务,也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实施党内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2.试述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权答: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的权限包括以下内容:1)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2)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3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4)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5)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
保障党员的权利。
3.试述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方式
答:1案件检查。指纪律检查机关依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为查明党内违纪案件或反映党纪问题的事实真相而开展的相关活动。
2.案件审理。案件审理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对调查结束的党员违纪案件所作的审核处理,是检查处理党员或党组织违犯党纪案件的重要环节。3.宣传教育。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根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在党内开展的以提高党员遵守纪律自觉性为主要目的的、有组织的和经常性的思想引导活动。
4.信访处理。信访的受理范围包括: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检举控告;对党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对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有关党纪党风的问题。5.其他监督方式。除了以上监督方式之外,纪律检查机关还通过其他一些方式开展党内监督。如对下级党的组织的决策活动进行事前监督,参与党的其他组织和部门的监督活动,对特定时期带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进行集中检查和处理,开展与其党内监督职责有关的调查研究并向有关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等。1试述检察机关监督的主要内容
答: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的规定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检查机关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1)法纪监督和经济犯罪监督,主要是指对叛国案、分裂国家和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直接行使检察权;对国家工作人员与职务有关的犯罪直接行使检察权(包括侵犯公民权益、贪污贿赂和失职渎职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通过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或抗诉来履行这一职能。2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是否合法所进行的审查监督,侦查监督主要是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侦查活动监督来完成的。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侦查活动中各种法律手段是否完备,有无错捕、漏捕情况,公安机关在立案、拘留、搜查、预审、羁押、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扣押书证物证、鉴定、收集证据等活动中有无违法乱纪、刑讯逼供情况。3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审核法院的审理活动是否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法院作出的刑事、民事或行政诉讼方面的判决和裁定是否有错漏或偏颇,保证法院尽量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审判监督范围主要包括:法院对案件审判的法庭组成是否合法;是否遵守法定程序;是否遵守法定审理时限和送达时限;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是否得到保护;庭审过程中的决定是否合法;庭审过程中审判人员是否依法审判等;还包括监督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等。
4)刑罚执行监督。是指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所实行的监督。刑罚执行监督的内容有:监督死刑执行;监督公安和劳改机关在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判决过程中交付狱内执行的情况和在执行刑罚期间提出减刑、假释等执行的变更情况;通过掌握本地区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以及假释、监外执行罪犯的情况,检察公安机关的具体交付执行和对犯罪分子的管束、监督措施是否落实;检察了解监管改造情况,主要是落实劳改政策,执行收押、分管分押的制度和规定,检查使用武器、械具、禁闭处罚及狱政管理是否文明等工作情况。2试述贪污罪的认定
答: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
该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关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廉政制度。犯罪对象是公共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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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的界定
1)贪污罪与非罪的界限。贪污公共财物并非都构成贪污罪。《刑法》第383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贪污行为又未达到情节较重程度的,不构成犯罪。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虽然不满5000元但情节较重的,才构成犯罪。
2)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这两种犯罪主观方面都是故意,客观方面都具有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财物的行为。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则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工作人员。
2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共财产所有权和国家的廉政制度,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而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单位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单位财物。
3)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界限。这三种犯罪主观方面都是故意,并且都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在客观方面,贪污罪也主要采用窃取、骗取财物的方法,因此容易混淆。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主要区别是: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盗窃罪和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共财产所有权和国家的廉政制度,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而盗窃罪、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
3犯罪客观方面不完全相同。本罪窃取、骗取财物的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而盗窃罪、诈骗罪不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问题。
贪污罪的共同犯罪。《刑法》第382条第3款规定,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共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按贪污罪的共同犯罪处理;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共同非法占有该单位财物的,按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处理;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3试述受贿罪的认定。
答: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该罪。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获取财物的目的。该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廉政制度。
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认定的具体问题1)受贿罪的界定
1)受贿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要正确区分受贿罪和以下行为的界限:
①受贿罪与获取合法报酬的界限。合法报酬,是指行为人在法律、法规、政策和组织纪律允许的范围内,利用自己的知识技能,为他人提供服务而获得的报酬。二者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和是否付出了劳务。获取合法报酬是付出劳务所得,不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问题。②受贿罪与接受馈赠的界限。馈赠是指亲友之间出于亲情与友谊而赠与的财物。受贿和接受馈赠表面上都是收受他人财物,有时很难区分。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赠与财物者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赠与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否则属于接受馈赠。③受贿罪与一般受贿行为的界限。区分二者主要看受贿数额的大小和情节的轻重。依照《刑法》的规定,受贿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均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但情节严重的,也构成受贿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包括因受贿给国家、集体或者公民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受贿情节恶劣,造成极坏社会影响等情形。如果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受贿情节一般的,不能以犯罪论处。2)受贿罪与贪污罪的界限。两罪在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和利用职务之便谋取财物方面有相同之处。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①犯罪的手段方式不同。本罪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贪污罪则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②犯罪的客体和对象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的廉政制度,或者说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而贪污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3)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以索贿方式构成的受贿罪有时容易与敲诈勒索罪相混淆。区别二者除了分析主体、客体的不同外,关键是看客观方面行为人索取他人财物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还是采用了暴力、胁迫手段。索贿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乘人有求于己时,主动索要财物;而敲诈勒索行为则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给被害人造成精神上的恐惧,被迫交出财物。
4)受贿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和其他人员受贿罪的界限。两罪在主观方面都是故意,客观方面都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
①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公司、企业人员和其他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非国有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
②犯罪客体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廉政制度,或者说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管理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秩序。2)受贿罪的共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交易、收受干股、合作开办公司、委托投资理财、赌博、挂名领取薪酬等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
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上述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这里的特定关系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家人、情人等。4试述挪用公款罪的认定
答: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这里所谓挪用公款“供个人使用”是指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以挪用公款5000元至l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且数额较大的起点为1万元至3万元。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起点为1万元至3万元。这种挪用公款行为是指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用于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事情,至案发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还的情况。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该罪。
该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共财产所有权和国家的廉政制度。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公款罪的界定
l)挪用公款罪与非罪的界限。挪用公款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从挪用公款的数额、时间、目的、用途、是否归还等方面,综合分析认定。对于一般违反财经制度的挪用公款行为,不应以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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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2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两罪侵犯的客体和罪过形式相同,客观方面都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特点。二者的区别在于:1主观目的不同。本罪以非法使用公款为目的;而贪污罪则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
2主体范围不同。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的主体除国家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3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不同。本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贪污罪则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3)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两罪在主观方面都是故意并具有非法使用单位资金的目的,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的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非国有单位的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工作人员。
2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公共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廉政制度,犯罪对象是公款;而挪用资金罪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单位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非国有单位的资金。4)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刑法》第384条第2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如果违反特定款物专用制度,将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挪作他用,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构成《刑法》第273条规定的挪用特定款物罪。
5试述滥用职权罪的认定
答: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专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一部分。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该罪的主观方面一般是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不正确行使职权或者超越职权的行为会使公共财产、国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因徇私舞弊而滥用职权,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
该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罪的界定:
1)滥用职权罪与非罪的界限。二者的区别在于滥用职权的行为是否造成了重大损失。未造成重大损失的,不能构成犯罪,可由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2滥用职权罪与其他滥用职权犯罪的界限。规定滥用职权罪的《刑法》第397条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表明本条是对滥用职权罪的概括性规定,属于普通法条,适用一般滥用职权罪。对于某些发生在特定领域或由特定主体实施的滥用职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在其他条文中将其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如《刑法》第403规定的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第407条规定的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第410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等。这些法条属于特别法条,与《刑法》第397条形成法条竞合关系。在认定相关犯罪时,应正确区分滥用职权罪与特别的滥用职权犯罪的界限,对于符合上述特别法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不应按滥用职权罪处理。
6试述玩忽职守罪的认定
答: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
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该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会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致使这种结果发生。该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的界定
1)玩忽职守罪与非罪的界限。首先要区别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工作失误,是指因对法律、法规、政策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决策不当,因业务水平和能力所限对客观条件的变化和处理的相关事务产生错误判断,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工作失误者本意是想把工作做好,但实际上事与愿违。这一点与主观上存在过失的玩忽职守行为有本质区别。其次要区别玩忽职守罪与一般玩忽职守行为的界限。二者的区别关键在于玩忽职守行为是否造成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如果玩忽职守行为没有造成重大损失,不能构成犯罪,只能按照一般玩忽职守行为,给予行为人相应的行政处分。
2)玩忽职守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在主观方面都是过失,客观方面都有严重危害后果。二者的区别在于:首先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次犯罪客体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再次犯罪发生的场合不同。本罪发生在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中;重大责任事故罪则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
3)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二者侵犯的客体、造成的后果、构成的主体是相同的。二者的区别在于:首先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玩忽职守罪是出于过失;滥用职权罪是出于故意。其次犯罪的行为方式不同。玩忽职守是以不作为或作为方式表现出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而滥用职权是以作为方式表现出的胡乱、随意使用职权或逾越职权的行为。
4)玩忽职守罪与其他玩忽职守犯罪的界限。《刑法》除在第397条规定一般玩忽职守罪外,还在其他条文中规定了发生在特定领域或由特定主体实施的特别的玩忽职守犯罪。《刑法》400条第2款规定的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第406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408条规定的环境监管失职罪,409条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第419条规定的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等。本罪与这些犯罪之间存在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竞合关系。因此,对于符合特别法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犯罪,不能按照本罪定罪处罚。
7.试述审判机关的审判监督
答:审判机关的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在个案中对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职权进行的监督以及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审判监督的法律依据是《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审判机关的监督主要包括刑事审判监督和行政审判监督。另外,还包括法院的内部监督,其中主要是审级监督制度。审判监督的主要特征是:
(1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3除法院自身的监督外,法院主要通过刑事案件与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
1试述行政监督对象的法律责任
答:行政监督对象的法律责任包括赔付性法律责任和惩罚性法律责任。赔付性法律责任的特点是恢复原状,亦即使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恢复到行政行为未作出前的状态。惩罚性法律责任的特点是惩罚违法行为主体。
1)赔付性法律责任。赔付性法律责任形式较多,例如行政行为的撤销、行政行为的变更、行政职责的限期履行、行政赔偿等。行政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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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的撤销是指有权机关(上级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等)撤除、注销违法行政行为,使之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行政行为的变更是指有权机关改变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使行政行为合理、适当;行政职责的限期履行是指有权机关责令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不得拒绝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赔偿义务机关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2)惩罚性法律责任。惩罚性法律责任的形式包括行政处分、刑事处罚、权力机关的罢免和撤职等。
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有明确违纪行为的行政公务人员作出的制裁性行为。
刑事处罚是行政公务人员违反刑事法律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最为严厉的职务责任,这种责任对应的行为是严重的职务犯罪行为。权力机关的罢免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免除由其选举或者决定的行政机关组成人员。
权力机关的撤职是指各级人大常委会撤销由其任命的违法失职的行政机关组成人员的职务。2.试述廉政监察制度
答:廉政监察是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政府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各种腐败行为进行监督和惩戒的一种职能活动。廉政监察是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能之一,主要任务是监督行政机关和政府公务员执行廉政制度的情况,查处各类以权谋私、贪污贿赂的违法违纪案件,促进廉政建设,以保证行政机关和政府公务员的为政清廉。
廉政监察的主要对象是行政领导。在我国,凡科级以上和相当于科级以上的政府公务员都属于行政领导。廉政监察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行政领导是否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2行政领导在履职中是否有商品交换和私自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3)行政领导是否有不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行为。
4)行政领导是否有不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的行为。5行政领导是否有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的行为。
6)行政领导是否有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的行为。廉政监察机制由前提、核心、基础、保障等四个部分构成。1)廉政监察工作机制的前提是反腐倡廉教育。2)廉政监察工作机制的核心是廉政法规制度。3廉政监察工作机制的基础是对行政系统的人和事实行全面监督检查。
4)廉政监察工作机制的保障是法律责任追究。3.试述行政执法监察制度
答:行政执法监察是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政府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惩戒的一种职能活动。
行政执法监察的内容是被监察对象的执法行为,目的是督促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合法行政、合理行政,并在作出违法、不当行政行为后能够及时纠正。在实践中,执法人员常出现的违法行为包括: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政失职。
在实践中,执法人员常出现的不当行为包括:行政行为目的不当;行政行为专断、刚愎、恣意;行政行为不相关考虑;行政行为反复无常。
行政执法监察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即日常监察、专项监察和重点监察。日常监察依据的是本监察机关制定的工作计划,专项监察和重点监察由监察室拟出实施方案,报有关领导审定批准后实施。4.试述政府财务审计
答:政府财务审计是财务审计的一种,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地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会计资料及其所反映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性以及合法合规性所进行的审计。审计制度产生后,财务审计长时期居于主导地位,因而又被称为“传统审计”“常规审计”。政府财务审计审查的是行政机关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是否合法、是否遵守会计制度和会计原则、是否按照经济规律办事等,目的是纠错防弊,查错补漏,维护财经法纪,保护资财安全,促进被审计单位加强财政、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政府财务审计的主要方式是书面审查。被审计单位依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如实提供会计凭证、账册、报表及有关会计资料,由审计机关派人到被审计单位审计或者由被审计单位报送审计。
按照审计对象的不同,政府财务审计可以分为财政预算审计、财政决算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财政预算审计是指对财政预算编制、预算收入与支出的执行情况以及组织平衡所进行的审计;财政决算审计是指对年终财政收入决算、支出决算、财政结余以及预算外资金的审计;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所进行的审计
5.试述政府绩效审计
答:政府绩效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地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经济活动的合理性、经济性、有效性所进行的审计。绩效审计与财务审计存在一定联系,绩效审计一般是在财务审计的基础上进行的。政府绩效审计的作用主要有四。一是提供有关公共管理活动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方面的信息;二是有利于提高公共管理绩效,促进政府部门加强内部控制,有效地使用各种公共资源;三是促进国家财政收支计划以及政府项目目标的实现;四是有利于造就责任政府,促使政府更加重视公共责任,切实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政府绩效审计的内容分为两个方面:
1)政府财政支出中的非收益性投资部分。
非收益性投资是政府财政支出中最具特色的部分,也是政府绩效审计的重点内容。政府
的这部分支出不以盈利为目的,没有明确的
受益人支出的目的一是为了维持政府以及其他公共管理部门的正常运转二是为了改善公共投资环境为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提供基础非收益性投资审计的具体内容包括:
政府各部门预算支出和其他财政支出审计。主要审查各项支出是否符合效率性、效益性标准,是否取得了预期效果。
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即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这种审查是针对工程项目资金的使用。
专项资金支出、各种基金支出、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支出审计。上述审计主要是评价这些支出的利用和管理情况。
2)政府财政支出中的收益性投资部分。收益性投资主要表现为国家授权的投资部门对国有企业的投资和对其他企业国有股的投资。这种审计主要是一种投入产出比较,投入和产出不仅包括以货币衡量的经济价值,还包括以非货币衡量的社会价值。
6.行政复议是行政复议机关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行政行为,是行政监督的法定途径之一。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的原则为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有错必纠。
合法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对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公正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活动中应保持对双方当事人的不偏不倚,并以事实为根据,准确地适用法律;
公开是指行政复议应充分体现行政司法特色,向复议双方当事人和社会舆论开放;
及时是指行政复议应在法定时限内进行,不得拖延耽搁;
便民是指行政复议应尽量采取方便申请人的方式方法,以确保申请人能有效行使各项权利;
有错必纠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于违法或不当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依法予以撤销或变更。
6.试述民主党派监督的特征
答:1.民主党派监督具有以下特征:
1)民主党派监督在主体上具有特定性。在中国大陆,民主党派指除执政党中国共产党以外的八个政党,包括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只有民主党派作为监督主体实施的监督才是民主党派监督。
2)民主党派监督是非权力监督,这种监督对被监督主体没有法律约束力,是一种协商式、建议式的监督,而不是强制式的权力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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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民主党派的监督在实践中仍具有相当大的政治约束力。
3)民主党派监督是在我国特定的政治制度之下多党合作的体现。民主党派监督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和巩固执政党的地位,改进政府的工作,完善和巩固人民民主政权。4)民主党派监督是集体的理性监督。这一特征意味着,民主党派监督不是个人的感性行为,而是集体的理性行为,是各民主党派以参政党的名义实施的监督。这种监督不直接诉诸于社会,不直接公诸于群众,而是首先在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进行内部的协商,直接与党政领导部门进行接触。
5)民主党派监督是一种高层次、高质量的监督。相对于其他监督而言,民主党派监督具有鲜明的代表性和组织性,具备政治联盟、合作议事、共同协商的特点,在监督中着眼于重大事项,着眼于大政方针和法律的贯彻实施,着眼于深层次问题。2.试述民主党派监督的内容、形式和途径
答:民主党派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情况。在对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的环节中,民主党派的监督是重要的一环,民主党派人士可通过开展视察、调查和检查等,发现宪法、法律和法规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提出改正意见和建议,督促相关机关予以改正,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得到严格实施。
2)中国共产党和政府重要方针、政策的制定和贯彻执行情况。民主党派对中国共产党和政府的重要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进行监督,监督它们是否得到严格执行,在执行中还存在哪些问题,有什么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实践的地方等等,以保证它们落到实处,取得应有成效。
3)中共党委依法执政及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况。对于中共各级党委依法执政的情况,民主党派可实施民主监督,监察和督促它们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办事,纠正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其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应做到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不得有贪污腐化行为。对此,民主党派也可实施监督,对发现有不履行职责的,提出批评改正意见;对有违反清正廉洁要求甚或贪污腐化行为的,及时予以制止和揭露。1试述社会监督在我国监督体系中的地位
答:社会监督是国家监督体系中最基础、最广泛的监督,是公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反腐倡廉、防止权力滥用的可靠保证,也是人民民主权利的具体体现。
社会监督与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政党监督等有着密切联系。一方面,社会监督离不开其他监督,否则社会监督就成了“无源之水”和“无本之木”;另一方面,政党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等也离不开社会监督。因为,民主的实质就是人民对自己的国家权力有一种真正的控制力。没有自下而上的权力制约机制,公权力的运用必然会走向专断和独裁。
在现实政治和行政管理中,社会团体和公民通过组织的或者个体的方式参与政治管理,通过参与民主政治生活而对政治权力实现监督。2.试述公民监督的特征和意义答:公民监督的特征:
1广泛性。公民监督是最广泛的监督。作为监督主体,公民人数多、分布广,这就决定了公民监督的广泛性。公民监督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督范围覆盖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监督事项涉及到国家公权力运行的全过程。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论职务高低、权力大小,不论职务行为还是非职务行为,都要接受公民监督。
2)基础性。第一,公民监督是我国监督体系中各种监督的基础。公民通过检举、控告、上访等形式实施监督,既体现了公民监督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同时又将自身的监督融进了其他监督之中,并成为其他监督的基础。第二,公民监督是自下而上的监督,是专门机关监督和各系统自上而下监督的基础。作为基础性监督,公民监督是其他监督形式无法替代的。
3)直接性。公民是国家制定各项方针政策的立足点和出发点。公民或者是正确方针政策的直接受益者,或者是错误方针、政策的直接受害者。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权力行为都会对公民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因此,公民的监督最直接、最真实,也最易取得成效。4)多样性。公民监督的形式是多样的。在我国,公民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公民监督的具体形式包括发表评论、写信、面谈、打电话、网上举报以及民主评议等。公民既可以直接批评和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可以通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大众传媒来实施监督。公民监督的意义:
公民监督是人民民主的重要体现,是防治官员腐败的有效途径,对于促进国家机关的廉政勤政建设,建立法治国家等都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1)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公民监督是整个监督系统中最能反映民主性的监督制度。公民监督的广度和深度反映一个社会实现民主的程度。2有利于全面构建反腐败体系,有效防止权力腐败。没有公民监督,反腐败之网就是不完整的、有缺漏的。只有广泛的公民监督,才能营造出反腐败的良好的社会环境,降低腐败发生几率,实现政治廉洁。
3)有利于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公民监督同时也是一种民意表达和利益协调,使政府的政策输出、权力运行更具合法性和代表性,从而实现社会稳定。
1.试述《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答:《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主要内容: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除序言外,共八章七十一条,分为总则、预防措施、定罪与执法、国际合作、资产的追回、技术援助、实施机制、最后条款等。
总则。总则规定了立法宗旨、术语解释、适用范围以及保护主权等方面的内容,强调在预防和打击腐败方面加强国际合作和技术援助,但同时应当恪守各国主权平等和领土完整原则以及不干涉他国内政原则。
预防措施。此部分主要涉及预防性反腐败的政策和做法,具体包括预防性反腐败机构的建立,公共部门的各项用人制度和公职人员的行为守则,公共采购、公共财政管理和公共报告以及与审判和检察机关有关的措施等,同时还强调了私营部门和社会在预防腐败中的参与。
定罪和执法。此部分为公约的主要组成部分,从实体法的角度列举了有关腐败的罪名,对犯罪的主观要件、犯罪形态和腐败的后果作出了规定;从程序法角度规定了对腐败行为的管辖、起诉、审判、制裁以及其间各部门之间的合作。
国际合作。具体规定了国际合作的总体原则,引渡的条件,被判刑人的移管,刑事诉讼的移交,执法合作,联合侦查等内容。
资产的追回。主要内容是对腐败行为后果的财产处理。包括预防和监测犯罪所得的转移,直接追回财产的措施,通过国际合作追回资产机制,资产的返还和处分,双边和多边协定和安排等
技术援助和信息交流。主要述及预防和打击腐败的培训和技术援助以及有关腐败的资料收集、交流和分析等。
公约的实施机制。规定了公约缔约国会议和秘书处在公约实施过程中的各项职能和作用,争端的解决方式以及公约的签署、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等常规内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特点:
1)透明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要求各国在反腐败过程中,保证各项预防性措施、政策和机构运作的透明度,以保证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公开透明,降低腐败发生的机会。在预防腐败的政策和措施、反腐败机构以及公共部门用人制度等方面,该公约都有关于公开透明的相关规定。
2)国际合作。《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作为一部世界性反腐败公约,国际合作是其必不可少的内容。国际合作的总体原则,引渡的条件,被判刑人的移管,刑事诉讼的移交,执法合作,联合侦查等,构成了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内容。此外,《反腐败公约》各个部分都以国际合作为基础,探讨了相关内容。
3)强调预防。建立腐败的预防机制是当今国际反腐败合作的重要内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强调了预防腐败的重要性,并用大量篇幅阐述了腐败预防合作机制和具体的预防腐败措施。
4)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相结合的产物,体现了国际反腐败合作的现实需求。该公约不仅规定了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还制定了为了保障权利义务实现的程序。
5)公部门与私部门的合作。《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总结各国反腐败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反腐败不仅是各国政府的责任,也应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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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部门以外的私部门和个人的支持与参与,并对私部门和社会的参与及合作作出了规定。6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相结合。腐败行为由于其巨大的社会危害性,各国立法都已将其列入犯罪行为范畴,纳入刑法调整。同时由于腐败常常牵涉到巨大财产,给社会造成巨大浪费,因此《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规定了刑事责任的同时,又规定了民事责任。2.试述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的特点答: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的特点:
1)监察专员设置的独立性与专职化。为保证监察专员行使监察职能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不当干扰,议会监察专员在人事、组织、经费等方面均具有很强的独立性。同时,监察专员只接受议会的指示和监督,工作只对议会负责,除议会外不接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指示和干预。另外,由议会任命专职人员进行监督,能够使监督工作专职化。这种独立性和专职化不仅加强了瑞典议会监察专员的监督效力,也更加强化了议会的监督职能。
2)监察专员监察范围的综合协调性。瑞典议会监察专员的管辖范围相当广泛,监察专员不仅可以对法律规定的中央、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察,还可以对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跨部门、跨行业的问题进行综合监察和协调处理。这种综合性监督与当今政府职能不断扩张、专业分工日益细化复杂的客观趋势比较适应。3)完善的监督系统保证监察专员的监督效力。瑞典对行政机关及公务员的监督相当严格,且层次较多,建立了议会监督、政府内部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体系。议会监察专员监督作用的发挥有赖于与其他监督体系的协调合作和相互制约。议会监察专员监督同其他监督方式相结合,形成了以议会监察专员监督为主的完善的监督体系。
4)先进的监督理念。瑞典议会监察专员监督模式注重预防侵犯公民合法权利事件的发生,注重被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恢复及救济。因此,瑞典议会监察专员监督模式不同于检察官及警察的职能,其职能不在于检举犯罪行为使之被定罪,而是更关注采取具体的改革措施,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权力运行秩序。3.试述美国监督模式的特点答:美国监督模式的特点:
1)双向制衡的权力监督模式。美国的监督体制贯穿着“分权制衡”的理念。在权力的横向划分上,强调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既要彼此分立、独立,又要相互联系、制约。国会通过立法权的行使实现对行政和司法的监督,但是美国总统有权否决国会立法并通过立法倡议权而对国会的立法权进行制约,法院也可以通过司法审查权对国会进行监督。国会可以通过人事任免权、财权、弹劾权的行使对执掌行政管理的总统进行制约与监督,法院也可以对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行政命令及做出的行政处理等作为和不作为进行司法审查以对行政权的使用进行约束与监督,但法官要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后由总统任命,国会也有权弹劾联邦法官。可见,美国的权利监督体系是双向制衡的监督模式,部门之间的相互制衡是整个政治体制中的监督前提。
2)较为松散的纵向权力监督。美国实行联邦制,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较为松散,基本上没有形成纵向的权力监督关系。美国没有统一的、最高的反腐败协调、执法机构,也没有统一的、专门的反腐败法律。其行政监督权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分别行使,相互独立,联邦与州各自建立监督机构,二者不存在上下隶属关系,在机构设置上也不对口,彼此独立、各司其职。因此,美国的行政监督体制体现出多元化的特点,行政监督机构布局分散,监督职能细化,监督主体多元。
3)重视专项监督。美国监督模式中,重视专项监督,如选举监督、审计监督和道德监督等。美国联邦政府所建立的两个独立行政监督机构——政府道德管理署和监察长办公室均突出了专项监督的特点,以道德规范(包括财产申报)和审计监督为两个专职监督机构的监督重点。同时在美国行政监督体系外,尤其重视对于政治高层人员选举中的资金来源、利益冲突等方面的监督,并通过联邦调查局、政府道德署、联邦选举委员会、总统行政办公室等机构对此实施监督。
4.试述日本监督模式的特点答:日本监督模式的特点:
1)行政监督职能细化,专业分工合作。日本除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监督制衡之外,在行政监督系统内建立了不同的监督机构,对不同的监督对象和监督范围实施监督。监督分工高度专业化。如日本的人事院仅对公务员范畴的选拔、任用、考核、晋升和奖惩等方面进行监督,但是触及刑法问题的公务员违法违纪行为主要是由检察机关来进行侦察并提起公诉;而行政评价局的监督主要针对的是行政机关的业务监督,其监督范围不涉及人员监督;而涉及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监督则专门由会计审计院。
2)行政监督以提高行政效率为主要目标。日本的监督模式中,比较强调检察机关的反腐肃贪职能,在检察机关的统领下,建立行政系统内的各个监督机构。这种监督机制以效能监察为重点,即通过实施行政评价和检查,对政府行政机关的绩效、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并根据实际调查的结果向相关政府机关提出改革建议。日本专门的行政监察机构——行政评价局的职能设置和监督方式则突出地体现这一特征。
3)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专家监督相结合。日本行政交谈制度是其独特的监督制度,充分表现了日本重视政府与社会的正式沟通,强化社会监督职能的特点。同时,日本的行政监督注重与专家监督相结合。日本行政评价局的政策评价机制突出体现了发挥社会各界代表和专家的政策咨询、调查与审议功能。
日本的监督模式也存在一些弊端:首先,职能分工影响资源的共享性。如行政监察机关仅集中于行政业务的监督,与人事院的行政人员监督脱节,导致监督效率低下问题。其次,行政监察机关缺乏强制执行力,影响了监督职能的有效性。日本的行政评价局具有调查权、建议权和劝告权,却不具有行政处分权、惩罚权和行政强制权,从而大大影响了其监督职能的有效实施。5.试述新加坡监督模式的特点答:新加坡监督模式的特点:
1)赋予监察机关广泛的权力,保证监察权的有效行使。首先,监察机关拥有广泛的调查权。当出现违反《刑法》或者《防止贪污法》的行为,或者依据《防止贪污法》在调查期间证明有违反任何成文法的行为时,贪污调查局局长或者特别侦查员无公诉人的命令,可以行使刑事诉讼法所授予的一切与警方调查相关的权力。在调查重大案件时,贪污调查局还享有特别调查权,不管任何其他法律中有任何规定,贪污调查局都可以调查任何银行存款、股票存款、购买帐户、报销单据或者任何其他账目以及在任何银行的任何保险箱等。还有权要求被调查人详细说明其子女家属的一切动产和不动产以及每项财产的获得途径与准确日期,并有权要求任何人给予调查所需配合,否则被视为犯罪。其次,监察机关拥有搜查权。如果贪污调查局相信在某一地方藏有罪证,即可授权特别侦查员或警官在必要时可依靠武力进行搜查,夺取或扣押任何相关的文件和物品。再次,监察机关拥有逮捕权。贪污调查局局长或任何侦查员,无逮捕证即可逮捕依照《防止贪污法》与犯罪有关的任何人,可逮捕已被控告的与任何罪行有牵连的或已收到他同任何犯罪有牵连的可靠情报或有理由怀疑与任何罪行有此种牵连的任何人。又次,监察机关还有跟踪监视权。对所有公务员,无论职务高低,贪污调查局都具有暗中秘密跟踪监视的权力。
2)惩戒与预防并重,实施综合治理。新加坡在反贪治腐上坚持惩治与预防并重、治标与治本结合的综合治理方针。新加坡对于贪污受贿的定罪与处罚非常严厉,在反腐败方面以严厉著称。同时,新加坡政府也非常重视腐败的预防,注重反腐败的宣传与教育,培养全社会的正义感,并通过行政改革措施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新加坡通过不断完善法律规范和行政管理措施,建立了惩戒与预防、标本兼治的监督体系。
3)注重对执政党的监督,提高执政党的执政能力。在新加坡,虽然长期由人民行动党一党执政,却很注意发挥在野党对执政党的监督作用。每四年一次的多党参与的国会大选就是在野党对执政党进行监督的有效机制。执政的人民行动党还规定,党员议员每周必须有一天回到本选区体察民情,参加群众聚会,倾听民众呼声,接受选民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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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代号:2528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10-2011学年度第二学期“开放专科”期末考
监督学试题
一、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1.党组织监督的特征是(
A.层级性与系统性B.单向性与相互性C.强制性与有效性D.全面性与广泛性2.党内监督的主体主要包括(A.党的各级委员会及其委员
B.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委员C.党员
D.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
3.江泽民(的监督思想是有机的统一体。A.以德制权B.以法制权C.以权制权D.以制度制权4.国际反腐败运动的发展趋势是(A.越来越重视惩治与预防腐败相结合B.越来越重视依靠刑事侦查解决腐败问题C.越来越重视反腐败中的社会公众参与D.越来越重视加强反腐败的国际协作5.法律规定不予受理的行政行为包括(A.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B.抽象政治行为C.内部行政行为D.终局行政行为二、填空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6人民代表大会执法监督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审判机关和一司法活动进行的监督。
7.孙中山曾反复强调监察权必须独立于____机关,由独立的监察机关行使,只有这
样才能避免外国监察制度和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弊端。8.中国权力监督思想的哲学基础是____
10.解放战争时期,监察制度在华北解放区得到了较大发展。19488月,华北人民政府设置了人民---------
11.澳门廉政公署是专门负责反贪和------------.申诉的部门,其最高长官为廉政专员,由特区行政长官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12.在当代台湾的监察体系中,最主要的是监察院的监督,另外____院和行政法院也发挥一定的监督作用。
13____程序是指对已经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
14.我国行政监督的对象是行政机关及其____人员。15.行政复议职权是基于行政系统内部的____关系而设置的一种职权。
三、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10分)16.人大执法检查
17.质询
四、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18.简述腐败的主要特征。
19.简述民主党派监督的形式和途径。20.简述舆论监督的功能。五、论述题(每小题20分,共40分)21.试述检察机关监督的主要内容。
22.试述审判机关的审判监督。
监督学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供参考)
一、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1.ABCD2.ABCD3.ABD4.ACD5.ABCD二、填空题(每小题1分,共10分)6.检察机关7.立法8.“性善论”9.权力制约10.监察院11.行政12.立法13.死刑复核14.行政公务15.层级监督
三、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10分)
16.人大执法检查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促进法律
的贯彻执行,对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贯彻实施的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活动。察机关及其组成人员提
出的具有法律强制性的质问,有关机关和人员必须对此作出回答。质询一般是针对政府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出现的重大失误,或实施了重大违法行为而实施的一种监督手段。
四、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18.腐败的主要特征是:
(1腐败的主体是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2腐败的方式是滥用公共权力。
(3腐败的结果是公权力最终成为摄取私人利益的工具,以权谋私,以至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19.民主党派监督的形式和途径:(1在政治协商中提出意见。
(2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中国共产党各级组织和相关国家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3参加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组织有关问题的调查
9.中国古代的____机制以“道德制约为主、法律制约为辅”。17.质询是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本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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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提出意见。
(4在政协大会发言和提出提案、在视察调研中提出意见或者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
(5参加有关方面组织的重大问题调查和专项考察等活动。(6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的特约人员,参加有关执法检查和执法监督工作。
20.舆论监督的功能:
(1导向功能。引导舆论是现代新闻媒体的一大功能。引领着整个社会的舆论方向,而舆
论反过来又影响和左右人的思想和行为。
(3宣泄功能。舆论的形成过程是对社会个体情绪、心态和意见进行调节、疏导和重新整
合的过程。这种疏导与整合,既能使公众的不满情绪得以宣泄,又能使社会某些不稳定因素得以抑制。
(4威慑功能。新闻舆论通过公开揭露不法和不道德行为,唤起社会对这些行为的普遍谴
责,将违反者置于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之下,从而在心理和行为上迫使社会成员遵守社会公认的行为规范。
五、论述题(每小题20分,共40分)21.检查机关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1法纪监督和经济犯罪监督,主要是指对叛国案、分裂国家和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
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直接行使检察权;对国家工作人员与职务有关的犯罪
直接行使检察权(包括侵犯公民‘权益、贪污贿赂和失职渎职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通过立案
侦查和提起公诉或抗诉来履行这一职能。
(2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是否合法所进行的审查监督,侦查监
督主要是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侦查活动监督来完成的。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公安机关(含
国家安全机关)侦查活动中各种法律手段是否完备,有无错捕、漏捕情况,公安机关在立案、拘
留、搜查、预审、羁押、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扣押书证物证、鉴定、收集证据等活动中有无违法乱纪、刑讯逼供情况。(3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审核法院的审理活动是否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法院作出的
刑事、民事或行政诉讼方面的判决和裁定是否有错漏或偏颇,保证法院尽量避免冤假错案的发是否遵守法定程序;是否
遵守法定审理时限和送达时限;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是否得到保护;庭审过程
中的决定是否合法;庭审过程中审判人员是否依法审判等;还包括监督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
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等。
(4刑罚执行监督。是指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
动是否合法所实行的监督。刑罚执行监督的内容有:监督死刑执行;监督公安和劳改机关在执
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判决过程中交付狱内执
行的情况和在执行刑罚期间提出减刑、假释等执行的变更情况;通过掌握本地区判处管制、剥
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以及假释、监外执行罪犯的情况,检察公安机关的具体交付执行和对犯
罪分子的管束、监督措施是否落实}检察了解监管改造情况,主要是分管分押的制度和规定,检查使用武器、械具、禁闭处罚及狱政管理是否文明等工作情况。
22.审判机关的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在个案中对其他国家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职权进行的监督以及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
审判监督的法律依据是《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审判机关的监督主要包括刑事审判监督和行政审判监督。另外,还包括法院的内部监督,其中主要是审级监督制度。审判监督的主要特征是:
(1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3除法院自身的监督外,法院主要通过刑事案件与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
留、搜查、预审、羁押、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扣押书证物证、鉴定、收集证据等活动中有无违法乱纪、刑讯逼供情况。(3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审核法院的审理活动是否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法院作出的
刑事、民事或行政诉讼方面的判决和裁定是否有错漏或偏颇,保证法院尽量避免冤假错案的发
生。审判监督范围主要包括:法院对案件审判的法庭组成是否合法;是否遵守法定程序;是否
遵守法定审理时限和送达时限;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是否得到保护;庭审过程监督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
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等。
(4刑罚执行监督。是指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
动是否合法所实行的监督。刑罚执行监督的内容有:监督死刑执行;监督公安和劳改机关在执
(2监视功能。舆论监督有监视社会环境、推动社会发展的功能。落实劳改政策,执行收押、
生。审判监督范围主要包括:法院对案件审判的法庭组成是否合法;中的决定是否合法;庭审过程中审判人员是否依法审判等;还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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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独立和办案独立。
役的判决过程中交付狱内执1.机构独立,指廉署不隶属于任何一个政府部门,其行的情况和在执行刑罚期间提出减刑、假释等执行的变更情况;通最高官员廉政专员由香港最高行政长官直接任命;过掌握本地区判处管制、剥2.人事独立,即廉署专员有完全的人事权,署内职员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以及假释、监外执行罪犯的情况,检察公采用聘用制,不是公务员,不受公务员叙用委员会管辖;安机关的具体交付执行和对犯3.财政独立,指廉署经费由香港最高行政首长批准后罪分子的管柬、监督措施是否落实;检察了解监管改造情况,主要在政府预算中单列拨付,不受其他政府部门节制;是落实劳改政策,执行收押、4.办案独立,指廉署有《廉政公署条例》《防止贿赂条分管分押的制度和规定,检查使用武器、械具、禁闭处罚及狱政管例》《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等赋予的独立调查权,理是否文明等工作情况。包括搜查、扣押、拘捕、审讯等,必要时亦可使用武力,22.审判机关的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在个案而抗拒或妨碍调查者则属违法。中对其他国家机关及其上述四个独立性,使廉署从体制及运行上切断了与可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职权进行的监督以及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能形成掣肘的各部门的联系,从而令反贪肃贪一查到底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成为可能。审判监督的法律依据是《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行政诉讼法》香港廉政公署是一个建立在三权分立、法治、民主监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督社会的独立行政机构,并依赖司法中立以及自身的行政审判机关的监督主要包括刑事审判监督和行政审判监督。另外,独立而存在。与中国内地的反贪污贿赂局中的内设政党思还包括法院的内部监督,想机构的模式、法院三权合作的执法方针性质大相径庭,其中主要是审级监督制度。因此不能比较,不能用类似内地的反贪污贿赂局来形容审判监督的主要特征是:ICAC就是因为中国内地司法并不中立,反贪污贿赂局无(1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法独立于行政机构与政党掣肘,无民主监督,因此无法存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在各种咨询委员会而受民众监督,案件审判时当涉及权人的干涉。贵就无法公正中立不偏不倚,因此反贪污贿赂局才不能像(2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ICAC那样高效地执法,把中国变成像香港一样廉洁。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监督学作业2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时间:学习完教材第四至第六章之后。(3除法院自身的监督外,法院主要通过刑事案件与行政诉讼案运用监督学的基本原理和相关知识,结合实际(包括网络、件的审理对行政机关进行报刊报道等)撰写一份调查报告。1500左右)监督。关于党内监督的调查报告
监督学作业1党内监督是指党内政治生活中,党员之间、组织之间,
时间:学习完教材第一至第三章之后。党员与组织之间按照党章党纪的有关规定,从思想、纪律题目:香港廉政公署的成功经验有何借鉴意义?等方面,对党组织和党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形式:小组讨论(个人事先准备与集体讨论相结合)要求规党纪情况的监督和督促。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每一位学员都提交讨论提纲,提纲包括如下内容: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1、个人的讨论提纲。搞好党内监督,才能保证党内民主,从而不断地巩固党的2、小组讨论后形成的提纲。执政地位。
教师根据每一位学员的讨论提纲以及小组讨论后形成的提党内监督严格地说来是一种自觉的、主动的过程,是在党纲给每一位学员提分。要求能够谈出自己的观点,能够联内组织内部范围内,依靠党自身的力量实行的自我约束和系实际。完善,强调的是通过党自身的力量解决自身的问题。党内监督就其政治含义而言,它是一种预防的机制,是保持党香港廉政公署是世界著名的监察机构,在反腐肃贪方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重要手段。面成效显著,当今香港是世界上廉洁度最高的地区之一。加强党内监督是反腐倡廉的关键环节。我们党是执政香港廉政公署不仅受到香港民众的赞扬,也受到世界许多党,执政党的党内监督,关系到执政权力的正确行使,人国家和地区的关注。世界上一些地方借香港的经验建立相民的根本和人心向背,党的阶段基础和群众基础的不断巩似的机构,澳大利亚于1989年在新南威尔士州设立了廉政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很重要的是要通过加强党内监督,公署。韩国于2002年成立与廉政公署相似的反腐败委员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凝集力和战斗力,提会。燠门廉政公署的设立也借鉴了香港的成功经验。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
廉署的独立性是其获得成功的制度性原因。这种独立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近几年虽然党内监督的力度不断性,具体可概括为四个方面,即机构独立、人事独立、财加大,也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但在党内监督上,还存
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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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着一些问题。
一是一些领导缺乏党内平等的民主意识,自持位高权重,凌驾于党组织之上,只许自己监督别人,不许别人监督自己。而腐败现象又恰恰发生在这些领导干部的身上。二是监督不了。一些领导干部往往是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集一身,党的领导变成个人领导,最后的结果必然是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三是无力监督。现行的纪检监察机关是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作为上级监督下级容易,而下级监督上级就很难。就出现人们常说的上级监督下级太远,下级监督上级太难,同级监督太软,法纪监督太晚,舆论监督太泛的现象。极易造成失监、失察、失真的现象,甚至出现所谓的监督空区域
四是监督渠道不畅。如在一些部门办事公开透明度不高,权力运作、重大事项决策、干部选拔等工作公开性不强,公开范围不广泛,干部群众获取信息还存在不对称问题,致使在行使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方面受到限制。针对上述所存在的问题,应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
一是要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党内监督意识,努力营造主动监督、乐于监督、支持保护监督的浓厚氛围。
二是突出监督重点,强化监督的综合效果。要突出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队伍负责人是党内监督的重点,要通过合理的分权,强化内部制约,变为民主决策,杜绝少数大包大揽,个人说了算现象。时要强化对腐败多发部位、环节和重点领域的监督,积极探索、寻求规律,完善制度,防止因垄断等而引发权力滥用问题。要在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全过程中实施监督,把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
三是要完善监督体制,提高监督的内在权威。首先积极报开展巡视工作,实现巡视监督与信访监督的相互结合,巡视情况与干部考察的相互勾通,巡视成果与廉政档案的综合利用,推进巡视工作的规范化。其次要积极探索建立以上级纪委监察机关领导为主,同级党委领导为辅的体制,保证纪检监察机关相对独立地实施监督检查权。同时要进一步扩大纪检监察机关的职权范围,改变纪委对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违纪只有初核权、没有立案权的现状,真正赋予纪检监察机关对违纪案件独立的立案权,检查权和处分权,不断增强纪检监察工作的权威性、独立性。
监督作业3
时间:学习完教材第七至第九章之后。
运用监督学的基本原理和相关知识,结合实际撰写一篇小论文。1000字左右)
监督的双向性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自侦案件、批逮的监督问题。人民检察院除监督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外,还负责刑讯逼供、徇私舞弊、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等案件的自行侦查工作。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缺乏监督,几乎不受外部力量的制约。虽然,审查逮捕部门和审查起诉部门间有一定的制约关系,但内部的制约监督流于形式,难于发挥实际效果,产生了检察机

关监督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活动,但自己的侦查活动不受监督的怪现象⑤。另外,批捕行为由自己实施
监督,自己监督自己,出现了监督的双向性。庭审过程中的监督问题。刑事诉讼法》1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开庭审理活动检察机关既是诉讼活动的参加者又是监督者。监督行为与出庭公诉行为合为一体,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来说,都
是不应允许的。
审查起诉、抗诉的监督问题。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主体,又同样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主体,处于一个系统之中,同一身份履行监督和起诉、抗诉职能,容易出
现监督的双向性。,
减刑、假释等执行中监督的问题。执行行为也是法律监督中重要的一个环节,特别是司法实践中,有违法减刑、假释的现象,不断的减刑、假释实际上是将裁判权逐步的分化,现在的监督机制当中检察机关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缺乏监督力度,笔者认为,减刑和假释等执行行为应改由
法律监督委员会实施专项监督。
现行职能配制的弊端在于检察机关权力种类多,职权分散,权力重点不明确,内部机构设置不合理。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意味着,检察机关应全面监督国家法律的实施,而实际上检察机关没有不可能做到这一点。检察机关拥有的监督权异常重要,责任重大。但现在检察机关权力运用不够,造成监督权行使无力,监督效果不佳的状况。笔者认为,在宪法规定的框架下,可以对检察机关的职能进行适当的调整改造。为改变现阶段检察机关监督权力行使无力的局面,防止监督的双向性,避免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系统中自己监督自己,我们将检察机关的职权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追诉权(侦查权,公诉、抗诉权),另一部分是法律监督权。法律监督职能应该从追诉职能中独立出来,单列设置,可以考虑将这部分职能机构隶归人大履行监督
权,负责对司法权进行全面监督。
检察机关权力中,追诉权无疑是关键的权力。笔者认为,追诉权应包括有侦查权、公诉权以及对一审判决的抗诉权。侦查权表现为追诉的准备,公诉权表现为国家追诉活动,抗诉表现为追诉任务的最终实现。从程序意义上来说,侦查是追诉的准备阶段,提起公诉是追诉的实施阶段,抗诉是追诉的实现完成阶段。侦查、公诉、抗诉都属国家追诉活动中的三个不同阶段,三种权力具有内容和性质上
的一致性。
监督职能应与追诉职能相分离。监督权不得再处于刑事诉讼系统当中,自己监督自己的活动起不到监督效果。根据监督的双向性理论,监督职能必须单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应该从刑事诉讼系统中独立出来,建立专项监督体系。考虑到宪法的有关规定,检察机关可保持名称不变,但应实行职权分离。一部分检察机关称为追诉机关,属于刑事诉讼系统内的司法机关,行使追诉权(侦查权,公诉、抗诉权)另一部分检察机关则是专项监督机关,
归人大专门行使法律监督职能,进行全面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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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监督机关与追诉机关相分离,虽然仍然称为检察机关,但两部分的分割使检察机关实质上分立为两大块。这样的分权设计避免了长期以来侦查、庭审中我国检察机关自己监督自己的尴尬局面,有利于充分发挥监督在刑事审判中的中心控制作用,也防止了检察机关处于刑事司法权
的系统之中,产生自我监督的强双向制约互动关系2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法律监督职能位于刑事司法权系统之外,监督其他司法机关的诉讼行为,能够排除系统内的干扰,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监管了刑事诉讼活动的运作,防止监督的双向性,使刑事案件能做到公正审理。
权力分离后,检察机关的职能有了明确的定位:一是追诉职能;二是法律监督职能。建立法律监督委员会,监督职能单列强化了检察机关职能特性,将不同性质的权力分属不同的机构,使监督机构全心力投入监督工作,有利于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和监督行为的具体落实。从具体细节上来讲,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委员会的法律监督职能仍然是全方位的,包括侦查监督、公诉监督、庭审监督、执行监督以及对法院判决的个案监督和对生效判决的抗诉监督,唯一不同的是不去自己行使追诉、审判、抗诉、执行职能,他的法律监督是通过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完成监督职能,用法律手段控制刑事诉讼行为的产生、行使和运作。被监督者必须对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行为具有法律意义,产生特定的法律效果。侦查机关、追诉机关、审判机关和执行机关都必须无条件的对被监督事项做出相应的诉讼法律行为,这也体现了系统外监督的刑事诉讼结构特点。3)符合双向制约的机能。把法律监督职能划出后,侦、控、辩、审、执形成多方制约关系,监督权则单独实施监督,实现了刑事诉讼监督与制约的双重机制。3、具体的制度设计:1追诉部门批捕和提起公诉的决定,必须报送检察机关内设的法律监督委员会接受其监督。法律监督委员会不同意批捕和提起公诉的,追诉机关可以报法律监督委员会的上级机关复议,上级法律监督委员会的决定,下级追诉部门必须执行;追诉机关不批准逮捕和不提起公诉的决定,如果法律监督委员会认为必须批逮或必须提起公诉的,追诉机关应当批逮或提起公诉。2对于一审法院判决不服,追诉机关报法律监督委员会后,提起抗诉。法律监督委员会不同意抗诉的,追诉机关可以报上级法律监督委员会决定,上级法律监督委员会的决定下级委员会必须履行。法律监督委员会对本级法院一审判决不服,指定追诉机关抗诉的,追诉机关必须抗诉。3对终审判决不服,当事人和追诉部门可以提请法律监督委员会进行案件监督,法律监督委员会认为案件存在错误,有权要求追诉部门抗诉,或者要求法院再审,法院不提起审的,法律监督委员会有权指令追诉部门提起审判监督抗诉。.4法律监督委员会在起诉和一审抗诉阶段对公诉的监督仅限于形式监督,只审查提起公诉和抗诉是否合乎法定条件,对案件进行程序性审查,在终审判决后的审判监督抗

诉程序中才可行使事实审查和适用法律审查。我们把法律监督委员会的第一次介入称为程序介入或者是公诉行为监督介入。第二次介入才称为实质介入或者是审判监督介入。法律监督委员会只有在终审判决后才可启动实质性的监督介入。这样,使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由前往后自始至终受到系统外的独立监督机构的监督。第一次介入使庭审活动依法进行,有利于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运作,第二次介入对终审判决进行审判监督,为案件的查清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提供救济手段。法院对于审判监督抗诉必须启动审判程序,开庭审理。
(5)法律监督委员会单列设置,形成公、检、法、司互相牵制,追诉权、裁判权、行刑权权力分立,彼此都有对抗其它部门的合法手段的双向制约、单方监督的刑事诉讼制约机制。
综上所述,监督的双向性理论表明,监督机构只有从刑事诉讼系统中独立才能行使好监督权,才可避免出现刑事诉讼系统中内部监督和自己监督自己的尴尬场面。只有保障了监督独立和让监督权发挥实际作用效果,侦查权、公诉权、审判权、执行权才会依法正确行使,我们的司法机关也才不会被外来力量所腐蚀,检察机关才能得到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尊重和信赖。
监督作业4
一、名词解释
1监督:监督是指为维护公共利益,法定监督主体依法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实施检查、督导和惩戒的活动。2人民主权理论:人民主权理论是指在自然法与社会契约的基础上,国家是人民让渡自己的权利交由国家统一行使而产生的,因此国家只是人民主权的委托管理者,人民拥有最高主权并通过立法权来表达公意,对国家管理权力的行使进行监督与制约。二、填空题
1.监督的内容是被监督对象行使公权力的各项活动。2监督是一种法制监督,法律为基础而不是以监督主体的正义感、道德感为基础。
3.无论腐败行为表现为何种形式,其实质都是滥用公权谋求私人利益。4分权制衡理论所提倡的一些基本原则对西方资产阶级国家政权体系的产生和发展起了重要作用,是监督的最直接的理论依据之一。5政治原罪是指在原罪的权力和原罪的人结合之后,在夺取权力和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会生出种种罪行。6中国古代谏诤制度的确立,是对君主廉政与勤政的有限度的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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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亦称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简称人大监督。8绩效监督是指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及其组成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业绩、效率、效能情况进行的监督。
9、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内容是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10、为了保障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瑞典法律赋予监察专员充分的调查权、视察权、建议权和起诉权。三、多项选择题
1.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范围包括(ABCD
A对行政机关进行的监督B对司法机关的监督C对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D、对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2.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和《监督法》等法律的规定,质询的程序包括(ACD
A、质询的提起B、质询的审核C、质询案的提交D、质询案的答复
3.我国的权力监督主要包括(BCD
A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B人民政协的监督C司法机关的监督D、行政机关的监督
4.民主党派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ABCDA、国家宪法、法规和法规的实施情况B、中国共产党和政府重要方针、政策的制定和贯彻执行情况C、中共党委依法执政方面的情况D、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为政清廉方面的情况
5.舆论监督的特征包括(ABCD
A、人民性B、公开性C、及时性D、权威性四、简答题
1.简述国际间反腐合作体系的基本架构与特点。国际反腐败合作组织的基本构架:(一)国际反腐败合作组织及其相关机构:1)经合组织,全称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2)透明国际,是一个非政府、非营利、无政治倾向的国际性民间组织,以推动国际与各国反腐败为活动宗旨,是一个专以反腐败为目的的民间组织。3)国际金融组织的反腐败行动,当今金融反腐败问题越发突出,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及亚洲开发银行等金融组织开始积极探索国际金融组织的反腐败措施。4)联合国及其他地区性的反腐行动。(二)国际反腐败公约及相关文件;(三)国际反腐败会议;(四)国际反腐败制度建设。特点:
1、加强反腐败合作的组织建设和法律建设。2、积极探索改革措施,注重预防腐败。
3、综合性反腐败合作与专项性反腐败合作相结合。4、国际研讨与交流成为国际反腐败合作的交流平台。2.简述政府财务审计。
政府财务审计是财务审计的一种,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地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会计资料及其所反映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性以及合法合规性所进行的审计。政府财务审计的主要方式是书面审查。被审计单位依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时间和要求,

如实提供会计凭证、账册。报表及有关会计资料,由审计
机关派人到被审计单位审计或者由被审计单位报送审计。3.简述违法行政行为的认定。
违法行政行为是指行政行为不具备合法条件。一般来说,行政行为应具备一下合法要件,否则即视为违法。1、主题合法。
主体合法是指行政行为的作出主题必须具有行政主题资格。
2、内容合法。
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指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所产生的具体影响。3、程序合法。
程序是指试试行政行为所经过的步骤,包括方式、步骤、时间、顺序等要素。
五、论述题
1.什么是党内监督?党内监督有什么特征?
党内监督:是指监督主体依据《党章》和党的纪律在组织内部通过检查、督促、评价、揭露、举报、处理等方式作用于监督客体,以保证监督客体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违背党的纪律的一种客观有序的活动。党内监督有什么特征:①、广泛性。
党内监督的广泛性指党内监督作为一种监督制度,它的监督主体、监督对象和监督内容范围广阔。主要体现在:监督主体的广泛性、监督对象的广泛性、监督内容的广泛性。②、有限性。
党内监督尽管在主体、对象和内容方面都十分广泛,但这种广泛性是受到必要限制的。首先,党内监督只能在党内进行,只能由党内监督主体对党内监督对象进行监督,这是由党内监督的本质决定的。其次,党内监督在手段上是有限的,任何监督都要采取一定的手段,否则监督就不可能取得实际效果。再次,党内监督在内容上也是有限的。但内监督的内容涉及党的组织和党员的学习、工作、生活、思想等各个层面的内容,当尽管如此,党内监督的内容并非是不受任何限制的,如对超出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要求的党员的一般家庭生活内容,就不宜进行监督,对党员及其他社会成员之间正常的普通朋友性质的交往,也不适宜进行监督。③、强制性。
监督的目的在于通过监督和督促,使监督对象改变或规范自己的行为,使其为符合监督规范的要求。要达到这个目的,就必须赋予监督者以一定的强制权,否则监督目的就难以到达。④、目的性。
党内监督的目的性是指党内监督的确定和实施,都具有特定的目的,这就是: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坚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⑤、先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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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监督的先进性指的是,党内监督的标准高于一般党政和社会团体对其组织和成员的监督。
2、试述检察机关在监督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
检察机关监督是检察机关运用检察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职权进行的监督。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国家明确赋予各级各类人民检察院以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判国的,分裂国家的和其他反革命活动,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维护国家统一,维护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主义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检察机关监督的基本特征:
1)检察机关的监督具有国家性和权威性;2)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具有专门性和独立性;3)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具有规范性和合法性。4)检查机关的法律监督具有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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