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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生馆加盟合同一、 特许当事人
第一条:甲方:养生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邮编:
乙方:
代表人:
法定地址: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信、规范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在 省 市 (地区) 加盟甲方所拥有的“养生馆”品牌连锁店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二、特许期限
第二条:本加盟合同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特许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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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甲乙双方经认真调研市场,确信项目可行的基础上,甲方特此授权乙方为 省 市 加盟连锁“养生馆”品牌产品的特许经销商。
第四条:经此授权后,乙方同意于 年 月 日前,在 省 市(具体地点)开设“养生馆”品牌店. 第五条:在授权期内,甲方向乙方所提供“养生馆”品牌产品,甲方保证其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成色、品级,并保证货源供应。
第六条:加盟代理期内,乙方向甲方交纳加盟费一万元,加盟保证金一万元(合约期满退还);每月甲方收取品牌管理费壹千元,乙方保证每6个月从甲方购进“养生馆”品牌产品不少于 万元。
第七条:甲方保证向加盟店交付的产品保持统一的零售标价。
第八条:甲方按零售标价的 折售予乙方,乙方应在提货时一次性支付货款。
第九条:乙方从甲方购进产品之日起60天内(蔬菜等例外,可根据销售情况适时调整货物组合结构,甲方给予100%的调换,但不得退货。调换时乙方须保持原产品完好、证书齐备、标签清楚。
后续经营过程中,调换货按“养生馆总部售后服务承诺”有关条款办理。具体见附件或者补充条款,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合同期满,若乙方决定不再代理“养生馆”品牌,在乙方保证产品完好、证书齐备、标签无损坏的前提下,可将现在的“养生馆”品牌产品退还给甲方,甲方则按零售价的 折给予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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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约定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