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比较基准“失宠”后的替代性解决方案

发布时间:2019-06-03 17:52:4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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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比较基准“失宠”后的替代性解决方案

  近日,和合资管的违规处罚案例受到行业的热烈关注。其中,“违规制定‘承诺最低收益’条款”的认定,也引起了行业对收益分配条款设定方式的思考。

  “预期收益率”与“保本保收益”

  解释这个问题,要从“预期收益”说起。

  “预期收益”指的是管理人综合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标的情况、投资能力而作出的对基金未来收益的一种预测。行业发展初期,在“保本保收益”的风潮下,“预期收益”基本就是投资者可以收取的全部收益。这时,“预期收益”就是保本保收益的代名词。

  为了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市场,《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办法》)于20160715日开始实施。《募集办法》第24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在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募集办法》对“预期收益”的表述进行了明确的禁止,“预期收益”也逐渐淡出历史舞台。

  “设定基准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

  随着《募集办法》的明确禁止,“预期收益”的表述逐渐被“基准收益率”或“设定基准收益率”所取代。

  这两个名词,是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中所提出的概念(见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中所附的《结构化信息&杠杆信息填报说明》),用于对收益分配顺序及比例进行界定。例如,某合伙型基金在收益分配上,首先返还LP实缴出资,其次返还基准收益,直至分配数额达到实缴出资的年化6%;如有剩余,由LP与管理人2:8分配。这个例子中,LP的“基准收益率”就是6%。但是,“基准收益率”,只是对分配比例的界定,其本身不含有“预期收益”的内涵。

  行业鱼龙混杂的状况以及对于“刚兑”的“刚需”,出现了不恰当使用“业绩比较基准”的情况——例如把“业绩比较基准”当成了“预期收益”,用于做出“保本保收益”的承诺。

  未来,往何处去

  “基准收益率”或“设定基准收益率”的表述,本身并没有问题,就如同“预期收益”一样,只是因为被滥用之后导致法律法规的禁止以及协会的关注。

  然而,事情已然发生,目前这种监管局势下,继续使用“基准收益率”或“设定基准收益率”的表述,无疑会引起协会乃至市场的关注(从基金销售角度,也未必是好事),那么,应该采用何种替代性的表述?

  结合以往实务经验,我们有两点意见,供行业参考。

  (一)超额收益起算点

  从超额收益角度,倒过来看分配顺序的问题,使用“超额收益起算点”的说法——达到了“超额收益分配起算点”开始启动超额收益分配机制。

  例如,某合伙型基金在收益分配上,首先返还LP实缴出资,其次向优先级LP分配投资收益,直至分配数额达到实缴出资的年化6%;复次,向劣后级LP分配投资收益,直至分配数额达到实缴出资的年化8%;如有剩余,由优先级投资者、劣后级投资者与管理人2:3:5的比例分配。

  这则案例中,8%就是超额收益起算点。

  (二)浮动管理费

  如果基金自身没有结构化安排,而是采用平层结构,那么,可以考虑使用“浮动管理费”的概念。

  例如,某合伙型基金在收益分配上,首先,向LP分配实缴资本;其次,全部向LP分配作为投资收益。在管理费计算方面,如基金投资收益未超过LP实缴资本的年化8%,则仅收取固定管理费,固定管理费费率为2%,基数为实缴资本;如基金投资收益超过LP实缴资本的年化8%,则额外收取浮动管理费,浮动管理费费率为20%,基数为基金投资收益与LP实缴资本年化8%之差,收取时点为向LP分配投资收益之前收取,即浮动管理费=(基金投资收益-合伙企业负担费用-LP实缴资本的年化8%)×20%

  不过,无论采用何种表述的收益分配方案,用于“保本保收益”的目的,都存在合规风险。

  注:“业绩比较基准”的概念源起于公募基金,系判断基金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不同类型的基金产品,也适用不同的业绩比较基准。通常,债券基金、货币基金的业绩基准通常与债券指数、存款利率挂钩,权益类基金可以与上证中盘指数、沪深300指数挂钩。“业绩比较基准”应当根据基金类型选用不同的第三方指标作为比较基准,而“设定基准收益”才是管理人主观设定的收益比例。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ab8d1d5f2dc58bd63186bceb19e8b8f67d1cef2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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