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初期公司股权结构的设计

发布时间:2023-10-03 01:24:5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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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初期公司股权结构的设计股权分配是公司稳定的基石.一般而言,创业初期股权分配比较明确,结构比较单一,几个投资人按照出资多少分得相应的股权。但是,随着企业的发展,必然有进有出,必然在分配上会产生种种利益冲突。同时,实际中存在许多隐名股东干股等特殊股权,这些不确定因素更加剧了公司运作的风险。当公司运作后,种内部矛盾凸现在矛盾中股东维护自身利益的依据就是股权比例和股东权利。所以实践中许多中小投资者忽视股权比例和股东权利的调整最后在公司内部矛盾中陷于进退两难的境地。而这种局面也把公司推向风险损失的边缘。因此,合理的股权结构是公司稳定的基石。一、股权结构不是简单的股权比例许多投资者都知道股权比例是取得公司管理权的主要因素。如果把股权结构设计理解为简单的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下面的探讨就没有实际意义了。股权结构设计是以股东股权比例为基础通过对股东权利股东会及董事会职权与表决程序等进行一系列调整后的股东权利结构体系。二、股权比例与公司管理公司决策股权是一种基于投资而产生的所有权。公司管理权来源于股权或基于股权的授权。公司决策来源于股权同时又影响公司管理的方向与规模。有些投资者仅仅是投资而不参与公司管理有些投资者同时参与公司管理。而股东只要有投资就会产生一定的决策权利差别在于策参与的程度和影响力.。所以,股东的意见能否形成影响公司管理运作的决策意见是非常重要的而取得决策权的首要基础是股权比例。取得决策权的股东就是法律上的控股股东。公司法关于控股股东的含义,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三、取得控股股东的简单方式
1直接实际出资达百分之五十以上是最有效的方式。2、直接实际出资没有达到百分之五十但股权比例最大再通过吸收关联公司股东、密切朋友股东、近亲属股东等形式以联盟形式在公司形成控股局势.以上两种方式均是在同股同表决权基础上进行的简单设计。四、表决权设计变更的控股股东股东之间没有利害关系实际出资也未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能形成股东之间的联盟,这种情况下如何对公司进行控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在公司成立之初时在公司章程的起草方面下功夫。通过公司章程来扩大己方的表决权数,这样的设计就突破了同股同表决权的例。要实现这个股权设计的目的一般情况下是己方有一定的市场优势或技术优势或管理优势通过这些优势弥补投资资金上的不足。通过这些优势换取表决权。现实操作中很多技术型、市场型、管理型投资者忽略这点而使自己在公司的后续运作中难以施展手脚从而使应有的技术、市场和管理优势未在公司运作中实现利益最大化。这种股权结构设计需要突破公司法的常规要,在实际中需要做细致的操作设计方可达到有效的后果。五、股东权利的弱化或强化股东权利有自益权和共益权两方面前者如盈余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优先认购等等,后者如表决权、股东大会召集权、质询权、提起派生诉讼权。常规的股权设计遵循的是同等出资同等权利。但遇有隐名股东干股等情况下如果不对股东权利进行弱化或强化一旦明股东、干股持有人依公司法诉求其完整股东权利时损害的不仅仅是实际投资人的利益同时也将公司推向危险的境地。实际中,本律师也多有遇见。如有些干股持有人要求解散公司并要求分配剩余资产有些显明股东以公司侵犯其股东权利要求法院撤销工商部门做出的公司变更登记有些显明股东要求分配公司红利等等所以在实践中需要运用章程、股东合同等形式予以约束、明确相关股东之间的权利取舍。只有在公司成立之初做相应的股东权利设计才可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ac82c282f505cc1755270722192e453610665b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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