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2019.09新旧对比.doc
附件1 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 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原文件:关于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的规定)
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共青团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团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团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分档交纳团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根据机关工资构成修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根据事业单位工资构成修改);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根据机关工勤岗工资构成修改);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 各收入档次的团员每月交纳的团费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者,交纳3元;2000元以上(含2000元者,交纳数为收入数乘以2‰后按去尾法取整(即直接去掉小数点后的数值。如:工资收入为5000元—5499元者,交纳10元。最高交纳20元。
(更改计算方式,提高档位,规定交纳上限。原为: “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以上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团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原为“按月平均收入计算”),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团费。
第四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团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原为上季度缴纳所得税后平均月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团费。
第五条 农民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元—1元,具体数额由省级团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学生团员、下岗失业的团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团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元。
(农民团员:新规定未进行类别区分,交纳团费金额增加。原规定将农民团员进行区分,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农民团员按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其他农民团员每月交纳团费1
角。
学生团员:未区分是否有工资收入,交纳团费金额增加。原规定为“学生团员(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1角。带薪学习的团员,按比例交纳团费。
抚恤救济为主的团员:交纳团费金额增加。原规定为“没有经济收入或依靠抚恤、救济为主的团员,每月交纳团费1角”)
第六条 交纳团费确有困难的团员,经团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团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原规定需由本人提出申请)
(删除关于“临时工、协议工团员在有工资收入期间,按上述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规定)
(删除关于“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团员交纳团费的标准,由总政组织部和武警部队政治部规定”)
第七条 团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团员之日起交纳团费(新增,明确团员交纳团费的起始时间)。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第八条 团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团支部(强调正式组织关系,原为“向所在团组织”)交纳团费。流动团员外出期间可向流入地团组织交纳团费,流入地团组织出具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