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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14 11:34:1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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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行为指使行为行为:评判危害行为,刑法上的行为包括帮忙行为①假定因果关系:如法警执行死刑,被告人父亲先杀死了被告实行行为着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具有法益侵害紧合法那么的②可替代的充分条件:如沙漠旅行被渴死迫性,增加或提高了已经存在的法益危险因果关系③合义务的择一举动组成要件行为对象(注:不是所有犯法都要求的组成要件要素)④二重的因果关系:单独可致使后果,择一的竞合符合性因果关系的认定⑤重叠的因果关系:单独不致使后果,结合发生实害结果介入被害人的行为1二者有引发与被引发的关条件关系,适用条件,当合法那么的因果关系难以裁决时才运用介入第三者的行为系时产生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介入行为人的行为结果,分为危险结果一、诈骗类型犯法:有诈骗行为→对方产生熟悉错误→对方基于熟悉错误而处分财产→造成财产损失侵害犯某些犯法中因果关系的特定进展进程2具体危险犯:如纵火、爆炸等二、敲诈敲诈罪:有要挟行为→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基于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造成财产损失危险犯抽象危险犯:如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物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等;行为犯3结果犯结果加重犯:对大体犯法既能够是故意也能够是过失,对加重结果至少是过失;遗弃、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未规定结果加重犯违法(客限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组成的:报复陷害罪(254,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94,渎职犯法(注: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一样主体)观)要素组成身份限定海关工作人员才能组成的:放纵走私罪(411(定罪身份,只针对实行犯而言)限定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才能组成的: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404自然人的特定身份限定查禁犯法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组成的:帮忙犯法分子逃避惩罚罪(417组成身份加减身份(量刑身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诬告陷害罪(243、非法拘禁罪(238司法工作人员实施的:非法搜寻、非法侵入住宅罪(245,妨害作证罪、帮忙毁灭、伪造证据罪(307①个人为进行违法犯法活动而设立的②设立后,以实施犯法为要紧活动的单位犯法: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集体(含分支机构、内设机构、部门)例外情形:只能以自然人犯法定罪情形③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的,违法所得由实施犯法的个人私分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依照司法说明按合同诈骗罪定罪①非法指客观违法④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企业实施犯法的一、起因条件:存在现实的非法侵害②侵害:只有当非法行为要挟法益时,才能对之进行合法防卫犯法成立③现实性:客观上真实存在非法侵害行为,而非主观臆测要件图示一样合法防卫,成立条件二、机会条件:非法侵害必需正在进行(已经发生且尚未终止);有例外:即财产性违法犯法的特例问题:被当场发觉并同时受到追捕的财产性违法犯法的侵害行为一直延续到非法侵害人将其所取得的财物藏匿至平安场所为止;在这期间,追捕者能够利用强力将财物夺回。3、主观条件:有防卫用意(防卫熟悉+防卫意志)①完全的行为无价值论:偶然防卫缺乏防卫意识,成立犯法既遂;(客观上阻止了非法侵害)偶然防卫在刑法理论上存在四种学说②完全的结果无价值论:偶然防卫缺乏法益侵犯性,不成立犯法。承认过失的合法防卫;(防卫熟悉+防卫意志)合法防卫③缓和的行为无价值论:偶然防卫行为无价值,但结果合法,成立犯法未遂;(只需要有防卫熟悉)违法性阻却事由(效劳最高)④缓和的结果无价值论:偶然防卫存在犯法故意,缺乏违法结果,成立犯法未遂;(只需要有防卫意志)4、对象条件:①必需针对非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含非法侵害人人身、财产);②防卫成效:不要求必然能够排除非法侵害。五、限度条件:必需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特殊合法防卫:知足一样合法防卫的前4个条件,地限度条件要求;对象: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他严峻危及人身平安的暴力犯法。紧急避险:一、正在发生现实的危险;二、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法益;3、有避险用意;4、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司法考试观点以为:避险行为所引发的损害应小于所幸免的损害。其他违法性阻却事由:一、法令行为;二、合法业务行为;3、被害人许诺;4、自救行为。责任(主观)要素(见后图)
目的与动机一、对象熟悉错误(误把甲当乙):两种学说得出的结论一致二、冲击错误(行为本身误差,又称方式错误):两种学说会得出的不同的结论过失(要求发生实际危害结果)疏忽大意的过失①狭义的因果关系的错误(因果的进展进程关非如行为人所愿)→成立犯法过于自信的过失(采取必要方法)具体事实熟悉错误②事前故意(误认第一行为造成结果,实为第二行为致使)→成立犯法法定符合说(不适用以上学说)间没有因果关系,二者别离属于不同的案件,其行为成立故意杀人预备与过失致人责任要素存在两种学说具体符合说3因果关系错误③犯法组成的提早实现→假设预备行为致使死亡结果的,由于预备行为本身与死亡结果罪过形式的表现死亡罪的想像竞合犯。事实熟悉错误一、主观想犯轻罪,客观上却触犯法,若是客观事实在法律评判上包括轻罪的客观事实,那么按轻罪的故意犯法既遂处置。该情形不可能成立重罪的故意犯法既遂,因为行为人没有熟悉到重罪的客观事实(但对重罪事实可能成立过失犯法,是不是责任(主观)要素故意:直接故意(投同意票)、间接故意(投弃权票)以属于想象竞合犯)二、主观想犯重罪,客观上却发生轻罪的结果,若是主观故意在法律评判上包括轻罪的故意,那么依照案件具体情形抽象事实熟悉错误成立重罪未遂,这种情形有两种处置结论:①当案件存在重罪的实行行为,并致使重罪的危险结果时,那么成立重未遂,同时也成立轻罪(既遂),认定为重罪未遂与轻罪(既遂)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惩罚。②若是没有重罪的实行行为,也没有重罪的危险结果,那么不成立重罪未遂,只是成立轻罪(既遂)3、依照法定符合说,若是主客观没有重合的内容,那么不成立犯法或仅仅成立客观内容的过失犯法(若是连过失都不存在,那么属于意外事件)第一,判定行为人是不是“着手”犯法形态区分的判定思路第二,假设已着手,那么判定犯法是不是“未得逞”最后,判定“未得逞”的缘故是意志之外的缘故仍是意志之内的缘故成立条件:1)主观上是为了实行犯法;2)客观上实施了预备行为;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法;4)未能首手实行犯法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之外的缘故;犯法未完成形态刑事责任:能够对照既遂犯法从轻、减轻或免去惩罚;犯法预备一、“对照既遂犯”中的既遂犯,应当是在违法性、有责性上与预备犯向前进展可能显现的既遂犯相同或相似的既遂犯。二、为实行加重犯而进行的犯法预备的惩罚(见下例)注意问题1)为抢劫数额庞大的财物而实施了预备行为,但未能着手实行的,只能适用一般抢劫罪的法定刑(同时适用犯罪预备的惩罚原那么)2)为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而实施了预备行为,但未能着手实行的,应适用加重的法定刑(同时适用犯法预备的惩罚原那么)一、成立条件:①已经着手实行犯法;②犯法未得逞;③犯法未得逞是由于犯法人意志之外的缘故;(注:盗窃罪既遂标准采取操纵加失控说)分类犯法未遂二、在犯法进程中既适用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同时适用未遂的惩罚规定的情形有:①对加重结果是故意心态,但加重结果没有实现。②加重结果显现,但大体犯法未遂。同理,在结合犯的情形适用相同的规定。3、类型:①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②不可罚的不能犯与未遂犯;一、中止的时刻性:“在犯法进程中”;二、中止的自动性:“自动舍弃犯法或自动有效的避免犯法结果发生”“能”和“不能”的判定应以行为人的熟悉为标准(主观说),即只要行为以为可能既遂而不肯达到既遂,即便客观上不可能既遂的,也是中止;只要行为人以为不可能既遂而舍弃,即便客观上可能既遂,也是未遂。3、中止的客观性;4、中止的有效性;犯法中止①行为人为避免犯法的发生做出了踊跃即告,但其行为本身偶然不能使犯法结果发生或由于他人行为避免了犯法结果时,也成立中止犯。即不要求中止行为与结果没有发生之间必需存在因果关系;②行为人自动舍弃重罪或自动有效地避免重罪结果,但造成了轻罪的“既遂”的,仍然以为重罪的中止犯。同理,成立重罪未遂,但造成轻罪既帝的,也只成立重罪未遂,而不成立轻罪既遂;一、该8种犯法是指犯法行为,而不是指具体的罪名;二、“犯故意杀人、故意损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损害行为而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责任能力:14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损害致人重伤或死亡、3“强奸”包括刑法规定中所有能评判为强奸的行为。注:奸淫幼女的情形,不是独立的罪名,而是强奸罪的从重惩罚情节。已经满1416岁的人因为早恋强奸、抢劫、销售毒品、纵火、爆炸、投毒罪(投放危险偶然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峻后果的,不以为是犯法。物质罪)的,应负刑事责任。4“抢劫”不限于抢劫财物,不仅包括刑法第263条的抢劫(一般抢劫),还包括依照抢劫定罪惩罚的其他情形(即法律拟制的抢劫):①携带凶器抢夺的,成立抢劫(第267条第2款);②聚众“打砸抢”,损坏或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以推动罪定罪惩罚(第289条)【不包括转化型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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