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舞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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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舞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除外

一、审批依据
(一)《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129日国务院令458号发布);
(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24日文化部第55号令发布)
(三)《广东省文化厅歌舞娱乐场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675日粤文市〔200683号);
(四)广州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关于贯彻执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的通知》(20101014日穗文广新〔2010598号);
(五)广州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转发省文化厅《关于广州市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设立标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2011114日穗文广新〔201124号)。
二、审批条件
(一)有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
(三)有与其提供的娱乐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器材设备; (四)歌舞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500平方米,新建宾馆、饭店配套的歌舞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按照国家有关旅游饭店配备娱乐场所的标准;

(五)歌舞娱乐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卫生条件、和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六)歌舞娱乐场所包厢(间)的装修应符合以下要求: 1、包厢(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包厢(间)应设置可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透明门窗下沿距地面1.2米高,面积不得少于0.25平方米,门窗后不得悬挂遮盖物;
2、包厢(间)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3、包厢(间)内不得设置可调灯光,房内至少有一盏不低25瓦由总台控制的长明灯;
4、包厢(间)内不得设置房中房。 (七)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1、居民楼(含商住两用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2、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及中、小学校(含职业中学)200米范围内;
3、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4、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5、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1、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2、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4、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三、行政指导(非强制性行政服务,不作为行政审批决定依据) (一)筹建人需要行政指导的,应当向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筹建咨询申请登记表》
(二)申请咨询事项为法律法规、设立程序等内容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即时告知筹建人;筹建人要求书面答复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筹建咨询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答复。
(三)申请咨询事项为现场指导的,筹建人应同时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和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出具的经营场所12000方位测绘图及咨询卡(标明经营场所与周边学校、医院、机关、化学品仓库等场所的最短直线距离)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筹建咨询申请书之日起10 日内到现场指导,并出具行政指导意见书。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和《海珠区设立歌舞娱乐场所审核登记表》(一式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1份) (三)企业组织机构和管理章程 (复印件,一式一份) (四)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非法人本人办理需提供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一式一份)
(五)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无《娱乐场所
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及公安部门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原件,一式一份)
(六)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未有房产证的,需提交《建筑规划许可证》《建筑规划验收合格证》(产权性质和用途不能为住宅用途)及《广州市海珠区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核对原件交复印件,一式1份)

(七)属租赁场所经营的,需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国土房管部门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等材料(属自有房产不需提供此项材料)(核对原件交复印件,一式1份)

(八)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配有标题,注明周边200米内居民住宅区、道路及周围医院、学校、机关、化学品仓库等位置)(原件,一式一份)
(九)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出具的经营场所12000方位测绘图及咨询卡(标明经营场所与周边学校、医院、关、化学品仓库等场所的最短直线距离)(原件,一式一份)
(十)经营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标明包厢、舞厅、包间面积及位置)(一式1份)
(十一)国土房管部门或具有房屋安全鉴定资质单位出具的经营场所《房屋安全鉴定书》(原件,一式一份)
(十二)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核对原件交复印件,一式一份)
(十三)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该娱乐场所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意
见》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等有关批准文件(核对原件交复印件,一式一份)
(十四)歌曲点播系统有关文件(合格证书、合同、授权书)(核对原件交复印件,一式一份)
(十五)文化部门出具的行政指导意见书》(有申请现场指导的提供,原件,一式一份)
备注:所提交的复印件须加盖公章或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 五、办理程序 受理 材料审查 实地检查 公示 听证 审核 批准
办结并通知申请人 六、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审批时间不包括核查有关人员书面声明、实地检查和公示听证所用时间)
承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审批时间不包括核查有关人员书面声明、实地检查和公示听证所用时间)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四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5:00 九、资料提交地址及咨询电话
受理窗口:广州市海珠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受理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石榴岗路480 窗口服务电话:66662372
中心咨询投诉电话:66662345 海珠区政务e网通:http://eg.haizhu.gov.cn









受理编号:
受理日期:



海珠区设立歌舞娱乐场所审核登记表




单位名称: 场所地址: 经营项目: 法定代表人: 填表日期:




海珠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制





一、本表(含附件)填报的所有内容必须真实无误。 二、本表请用蓝黑或黑色墨水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 三、本表内的时间、电话号码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四、除填写本表外,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上述人员没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 3.企业组织机构、管理章程和资金证明或验资报告;
4. 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和租赁意向书或租赁合同备案(租赁合同备案可在领取许可证前提交); 5. 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和平面图;
7. 广州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出具并标明经营场所与周边中小学校的最近边界直线距离的12000方位测绘图及咨询回复意见(原件); 8. 经营场所所在建筑物的竣工验收证明文件或《房屋安全鉴定书》 9. 经营场所所在建筑物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经营场所的同意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10.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歌曲的合法证明文件(可在受理申请后提交) 11. 公安消防部门对该设场所出具的消防合格文件(可在受理申请后提交);
12. 环保部门出具的审批合格文件(可在受理申请后提交)。 五、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除规定提交原件外,一律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签名盖章确认。


企业名称 经济性质 企业负责人

经营项目
经营地址
联系电话
所属街道


联系电话
姓名
主要负责人




性别
年龄


手机 学历与专长


职务


KTV厢房总面积



场所离最近中小学校最短直线距离

场所房屋结构 经营总面积 KTV厢房数量 KTV厢房人数

场所所在楼层 舞厅面积

舞厅人数 核定总人数
注册资金

投资总额

设备投资


(此页由文化行政部门填写)
现场 检查 情况 公示 反馈 意见 情况


经办人签名:


参加听证人数:


听证主要意见:
听证结论:


经办人 审核

意见
签名:



科长 审核 意见

签名:


分管

副局长

审批

意见
签名:


局长

审批

意见
签名: (公章

环保批文 消防合格文件


名称及编号 名称及编号


样本1 娱乐场所筹建咨询申请表


申请日期: 编号:
拟筹建场所名称 筹建地址 经营范围
(□歌舞□游艺)娱乐场所 法律法规 现场指导 是□ 需要书面答复
咨询事项

注:申请现场指导的应当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租赁意向书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人(单位)拟设立(□歌舞□游艺)娱乐场所,现申请筹建申请人意见
咨询。


申请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ae426d834a35eefdc8d376eeaeaad1f34793116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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