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关于规范审查再审申请与再审立案的若干

发布时间:2019-03-13 05:52:3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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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关于规范审查再审申请与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

【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实施日期】2003.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关于规范审查再审申请与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审查再审申请与再审立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审查再审申请和裁定再审立案应坚持下列原则:

()依法纠错与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相统一原则;

()同一法院对同一再审申请只能审查一次原则;

()依法、公正、公开、高效原则。

第三条 审查再审申请和裁定再审立案应当以作出原裁判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依据。

第四条 再审申请人不服本院作出终审生效裁判的、或者经中级人民法院复查后通知驳回的、或者不服再审改判提出再审申请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各类抗诉案件,适用本意见。

第五条 再审申请或申诉的主体一般为下列当事人:

()案件的当事人;

()案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继受人;

()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案外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刑事案件生效裁判的被告人、被害人或被告人、被害人亲属。

第六条 申请再审或申诉应当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二年内提出。

第七条 申请再审或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证明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是适格主体的材料;

()再审申请书或申诉状;

()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下级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申诉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并附有证据线索;

()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再审申请书或申诉状应当写明以下内容:

()再审申请或申诉人以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地址、电话和联系方式)

()再审申请或申诉的具体请求;

()再审申请或申诉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名称和案号、该法律文书生效的时间,以及该生效法律文书的主要判项;

()证明再审申请或申诉是在法定二年期间内提出的事实根据;

()申请再审或申诉的理由和依据;

()以新证据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当说明新证据的来源和获得新证据的时间和方法。

第九条 当事人向本院申请再审或申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院不予受理:

()再审申请或申诉超过二年;但刑事案件可能对被告人宣告无罪的除外;

()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主体不适格;

()对中级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裁判或通知驳回不服,经本院审查后驳回再审申请或申诉仍不服,以相同的理由再次申请再审或申诉;

()经本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裁判后仍不服,继续申诉;

()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但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中止或终结诉讼的裁定;

()执行中的裁定、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定;

(十一)同一主体以相同理由或相同请求,向相同法院重复申请再审;

(十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仅就民事部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aefb771acd22bcd126fff705cc17552707225ef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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