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6-09 19:26:3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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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019年版)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由本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及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向学校请假,请假不得超过2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在报到前应征入伍、患病或因创业需要而不能入学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1.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须持入伍通知书(或当地人武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2.新生患有疾病的,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下同)诊断证明,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其入学资格1年。

3.新生因创业需要而不能入学的,须持有相关创业证明材料,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其入学资格1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应征入伍的新生须持有退伍证明、患有疾病的新生须持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艺术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对身体复检中被查出患有疾病的新生,按第三条执行。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在开学第一周内,持学生证到所属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制定缴费计划缓缴学费,办理缓缴手续后注册。逾期两周以上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学制

第六条 我校本科学制为4年。凡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能修完教学计划内规定课程,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在校学习年限最长不得超过8年,“专转本”学生可允许延长年限不超过4年(服兵役学生扣除兵役期)。学生学习年限自新生报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申请延长学制者,须个人书面申请,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允许延长学制。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所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九条 考核成绩一般以百分制计,根据实际情况,部分课程可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或者“合格、不合格”两级进行评定。

第十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可参加一次补考,补考仍不及格的,可参加相同课程的重修。学生在毕业前仍有课程不及格的,可申请延长学制,重修相关课程。

第十一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五条 学生成绩采用学分绩点的评定方法。

1.正考(补考、重修)考核成绩与绩点关系

2.五级成绩评定绩点对应关系

3.二级成绩评定绩点对应关系

4.课程学分绩点及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成绩绩点数

平均学分绩点=Σ(必修课程学分*相应成绩的绩点数)/Σ必修课程学分

第十六条 学生每学期考核成绩由学校教务部门在学期结束后2周内在学校教务网上公布,学生本人自行阅知。

第十七条 本科学生在校累计不及格课程达15学分及以上者,给予“学业警告”。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转专业(联建期间,不可跨校转专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和教学条件确定转入人数及录取办法。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应予退学者;

3.“专转本”等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者;

4.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者;

5.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含艺体类等专业成绩录取分数线,选测科目录取等级要求等)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条 学生转学,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省内转学

(1)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因患病转学的,出具学校指定医院的检查证明(加盖医院病情证明专用章);因特殊困难、特别需要转学的,出具特殊困难、特别需要证明材料。

(2)转出学校对申请学生转学理由是否正当、证据是否充分进行审核,并对同意转出学生进行公示。

(3)拟转入学校对申请学生转学理由是否正当、证据是否充分进行审核,重点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并履行公示程序后,可以转入。

(4)在学生转学完成3个月内,转入学校按要求完成转学材料备案工作。

2.跨省转学

完成省内转学程序的申请、审核、公示等程序后,分别报转出(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休学期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伤、因病、因事一学期累计请假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2.因入伍、创业而暂时中断学习的;

3.因其他特殊困难暂时中断学习的。

第二十二条 凡需要休学者,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学生休学审批表》,并附证明材料,经学院领导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休学。

第二十三条 凡休学学生,由教务处发给休学证明,休学日期从办妥手续之日算起。休学期限一般为1年,情况特殊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2年。休学的学生,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其学籍保留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期满前,学生应办理申请复学手续,具体办法如下: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由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2.参军入伍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退伍通知书等证明材料,方可申请复学。

3.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2周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审核合格,方可复学。未按时向学校提出申请,或审核不合格者,不予复学。

4.复学的学生,一般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已停止招生,则转入相近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六章 留级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30学分及以上者,须留入低年级重修不及格课程。

第七章 退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在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2.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3.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4.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5.本人申请退学并经家长同意者;

6.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7.受到刑事处理者,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者。

第二十八条 学生退学处理按如下程序办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退学处理建议,并告知学生作出退学处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院要听取学生陈述和申辩。教务处会同相关部门对学院提交的退学处理建议及相关支撑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家长签字同意,填写《学生退学审批表》,经学院、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长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办理:

1.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对学满1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2.退学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迁回父母或合法监护人所在地

3.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修业年限内,修完一个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全部学分,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修业年限内,修完一个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结业学生在结业后一年内,可以申请重修相关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者,可以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个人原因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学院、教务处审核,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三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一律取消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已发的应依法撤销。对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 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应予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九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证明书。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从201991日起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af81f0865222aaea998fcc22bcd126fff7055dd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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