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4〕第5号

发布时间:2023-03-24 15:15:5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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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2004〕第5


【发布单位】河北省
【发布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4〕第5【发布日期】2004-09-27【生效日期】2004-11-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4〕第52004927


第一章

第一条第一条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细则的实施。

第三条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标准,对拨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予以保障。

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

第四条第四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由副科级以上负责人负责计划生育工作。

村设若干育龄妇女小组,组长负责本组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村民委员会对村育龄妇女小组长给予适当报酬。

第五条第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岗位津贴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af8aed8033b765ce0508763231126edb6e1a76c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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