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了增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第19号令发布的《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定》第二条所称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是指:
1、流动资产指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低值易耗品、库存材料、零配件、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燃料及应收款、暂付款等。
2、长期投资指用于投资、合伙、入股、联营等的各类资产。3、固定资产指一般设备单价在200元以上(含200元),专用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且耐历时刻在一年以上,在利用进程中能维持其实物形态的资产。具体包括:衡宇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图书、文物和陈列品;其他。
4、无形资产指土地利用权、专利权、合法权利、科技发明、高作权、商标、商誉等。
五、其他资产指除上述(1)—(4)类之外的资产。
二、《规定》第三条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国家行政单位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依照我国现行行政事业编制分类,行政事业单位分为以下四类:
一、行政党团机关。包括国家权利机关,即我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政府机关,即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机构;我省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常派组织机构和列入国家行政编制的社会集体。
二、事业单位。包括农林牧水利气象事业单位、工业交通建设事业单位、商业粮食贸易事业单位、文教科学卫生体育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事业单位、城市公用事业单位、其他事业单位,和列入事业编制的社会集体。
3、社会集体。包括除上述(1)、(2)两类列入国家行政事业编制的社会集体外的属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各类社会集体。
4、附属营业单位。指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设立,领取了《营业执照》,但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营业单位。
三、《规定》第五条所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指各级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
四、《规定》第五条第(二)款所称“监督检查”,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期或不按期地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利用管理情形进行检查,包括查阅有关会计帐薄、报表及有关资料等。
五、《规定》第五条第(三)款所称“产权记录”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进行记录、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利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所称“产权界定”,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应属国有的资产依法确认产权的法律行为;所称“产权纠纷”,是指全民单位之间及全民单位与其它经营性质单位之间发生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所称“闲置资产调剂”,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的有偿挑唆或无偿划拨。六、《规定》第五条第(四)款所称“产权变更、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资产占有、利用权的转达移和行政事业单位对报损、报废国有资产的处置。
七、《规定》第六条“各主管部门管理国有资产的机构或人员”和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管理国有资产的机构和人员”中所称“机构”;是指依据政府下达的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中,部门、单位设置的国有资产管理专门机构,或承担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相关机构;所称“人员”,是指上述机构或相关机构中从事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八、《规定》第七条“国家规定的职责”包括以下内容:
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二、负责资产的帐卡管理,及时准确地记录国有资产的增减变更情形,做到帐帐、帐卡、帐实三相符;
3、负责本单位的资产清查、记录、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4、负责办理资产的挑唆、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五、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设备采购、维修保养和基建完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本单位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论证,履行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并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
7、向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九、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依据《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十、《规定》第十二条所称“行政事业单位产权记录的具体办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是指依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事发(1995)31号文件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记录实施办法》和河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豫国资行字(1995)1号文件贯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记录实施办法》意见执行。如上述《实施办法》国家有新的补充、修订,按补充、修订后的办法执行。
十一、《规定》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除衡宇、机动车辆和外的其他资产的具体限额规定如下:
省直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单台(件)资产帐面价值在10000元以上的(含10000元),和虽单台(件)资产帐面价值低于10000元,但一次处置资产帐面价值累计超过30000元的(含30000元),为处置限额以上资产,低于上述5000元和20000元的为处置限额以下资产。省辖市和地域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单台(件)资产帐面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含5000元),和虽单台(件)资产帐面价值低于5000元,但一次处置资产帐面价值累计超过20000元的(含20000元的),为处置限额以上资产,低于上述5000元和20000元的为处置限额以下资产。
县、县级市、省辖市所属辖区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单台(件)资产帐面价值在3000元以上的(含3000元),和虽单台(件)资产帐面价值低于3000元,但一次处置资产帐面价值累计超过10000元的(含10000元),为处置限额以上的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