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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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02-2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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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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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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