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珠海学院文件吉林大学珠海学院辅修专业、双专业、第二学位管理办法【模板】

发布时间:2021-03-1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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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发〔2016112



**大学珠海学院
辅修专业、双专业、第二学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跨学科专业人才的需求,培养具有我校特色的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人才,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充分利用我校优质的教育资源,拓展知识技能,增强学生的适应能力与竞争能力,推进教育教学创新,提高教学质量,加强辅修专业、双专业及第二学位的规范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修专业、双专业、第二学位的基本要求。 辅修专业:学校正式招生的本科专业原则上都可以作为学有余力学生的辅修专业。修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30学分,在主修专业符合毕业条件的前提下,获得学校颁发的辅修证书。
双专业:是指修读与主修专业同属一个学科大类并与主修专业内容互补的第二个专业,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50学分,在主修专业符合毕业条件的前提下,获得学校颁发的第二专业证书,并可以在毕业证书上标示专业方向。
第二学位:是指修读与主修专业分属不同学科大类的专业,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60学分(含毕业论文),在主修专业符合毕业条件并授予学士学位的前提下,获得第二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 辅修专业、双专业及第二学位(以下简称“辅修专业”)的设立以现有专业为依托,具备必要的师资力量和办学条件,符合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并按要求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审批
通过后获得招生资格。
第二章 教学管理
第四条 辅修专业”教育是学校本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的本科教学管理体系,实行学分制管理的运行模式,业年限为23年。
第五条 “辅修专业”的课程设置应根据主修专业的教学计划设定,原则上应包括该专业的学科基础课、专业主干课及部分专业方向课以及主要的实践环节,能够比较系统地反映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
第六条 “辅修专业”教学计划在专业审批时确定,此后如有调整,须报学校审批并备案。“辅修专业”学期教学计划由主办单位与其他教学计划一并落实。
第七条 为避免与主修专业课程冲突,“辅修专业”的开班方式根据学生人数确定,可单独排课或插班听课。单独开班授课的,上课时间一般安排在周五晚上或双休日进行。
第八条 “辅修专业”的课程考勤、考核、补考、重修及成绩管理等均由主办单位按主修专业相应规定执行。
第九条 已报名“辅修专业”的学生,如中途申请退出或中途暂停修读,必须于开学第二周前向“辅修专业”院系递交申请表。
第十条 经批准参加“辅修专业”学习的学生,应当妥善安排落实修读计划,当主、辅修课程的授课时间冲突时,应首先保证主修专业的要求。此时,由学生本人申请,经“辅修专业”院系及任课教师同意,可以免听“辅修专业”课程,但必须完成作业和参加有关实践环节学习,否则取消“辅修专业”课程修读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所在院系须将学生学习和奖惩情况及时通
知“辅修专业”主办单位。“辅修专业”主办单位如需取消学生资格时须形成书面材料,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并通知主修专业院系。
第三章 课程修读和成绩考核
第十二条 学生可在教师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从第二学期起修读“辅修专业”
第十三条 辅修专业”所有课程应在课程结束后进行考核,其考核方式与要求与主修专业相同。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跟班听课的参加所跟班级考试,若“辅修专业”的课程考试与主修专业的课程考试冲突,学生应申请“辅修专业”课程考试的缓考,并于下学期初参加考试,成绩有效。
第十四条 在主修专业已修读过不低于“辅修专业”要求的课程,经开课教学单位教学负责人批准,所获学分可以置换相应的辅修课程学分,但置换的总学分不超过8学分。超出8学分仍有相同的课程时,学生可以申请免修“辅修专业”的课程,但所缺学分应通过修读其他课程补齐。
第十五条 学生选定课程后,应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及其它必修环节。累计缺课达二分之一或未完成该课程要求的其它必修环节达三分之一者,不能获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六条 学生在“辅修专业”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资格:
(一)主修专业出现l门及以上的必修课、限选课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
(二)“辅修专业”出现l门及以上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
(三)主修专业毕业时,未完成“辅修专业”学习的;

(四)学生本人申请终止学习的; (五)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六)未缴纳学费的;
(七)其他情形严重须予以取消“辅修专业”资格者。 第十七条 被取消资格的学生,其已修完的“辅修专业”程可根据主修专业培养方案置换相应的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
第四章 报名及注册
第十八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一、二年级在校本科生,修满已开设主修专业的全部课程,且主干课程全部及格并学有余力者,可以申请修读“辅修专业”
第十九条 “辅修专业”的年度招生计划由学校统一制定,招生工作由各主办单位具体实施,每学年进行一次。符合报名条件有意修读的学生,根据报名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经主办单位审核通过后,汇总学生名单报教务管理部门。生按学校有关规定缴纳学费后获得辅修资格。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条 “辅修专业”按学年收取学费,收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发改委等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收取的学费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凡退出“辅修专业”学习的,已修读的课程所对应的学费不予退还;取消“辅修专业”资格的学生学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二条 学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主要用于教师课时费、管理人员补助费和消耗材料费,结余部分用于改善教学条件、提高师生的福利待遇和奖励先进集体和个人。
第六章 学位授予与证书
第二十三条
修读“辅修专业”学习的学生,符合以下条
件者,学校颁发证明其参与相关培养模式学习的辅修证书、双专业证书和第二学位证书 (证书不作为学历证书
(一)主修专业符合毕业条件,修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可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和辅修证书。
(二)主修专业符合毕业条件,修完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可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和双专业证书。
(三)主修专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修完第二学位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含第二专业的毕业设计/论文),可以获得主修专业学位证书和第二学位专业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辅修专业”须与主修专业同年毕业。如学生未能在基本学习年限内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则不予颁发“辅修专业”证书,可出具相关专业课程学习证明;未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则不予颁发第二学位证书,可出具相关专业课程学习证明。
第二十五条 “辅修专业”毕业资格审查和学位授予程序按照《**大学珠海学院学籍管理条例》和《**大学珠海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不按“辅修专业”发放就业派遣证。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

**大学珠海学院 2016628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09e01dc6e175f0e7cd184254b35eefdc8d315b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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