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医科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修订)

发布时间:2021-02-22 18:18:3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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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医科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锦州医科大学研究生管理行为,维护锦州医科大学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研究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研究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实施研究生管理,尊重和保护研究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研究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研究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研究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研究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身心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在短期内能治愈的,经研究生学院审核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新生因创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经学校研究生学院和创业部门汇商审核后,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其他因家庭特殊情况需要保留入学资格的,经学校研究生学院审核后,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经治疗康复,须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其余保留入学资格研究生,可在保留期满前30天研究生学院提交入学申请,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需在申请入学当年4月份之前提交入学申请。审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受到刑事处分取消入学资格。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再次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研究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研究生学院在研究生入学后至学籍网上注册前,对研究生进行录取资格、材料和身心是否健康的复查。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研究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时按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秋季学期须缴齐该学年应缴费用,否则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提供教育救助。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时间不得超过两周,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四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研究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研究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六条 研究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研究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 学校健全研究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研究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研究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研究生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学与转专业

二十一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原学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拟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的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或因导师工作调动及健康原因不能继续指导,且本校无法安排指导教师的;或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二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录取类别为定向就业者;

(三)原为报考我校生源,调剂到外校录取者或者招生时报考外校生源调剂录取到我校者;

(四)拟转入学校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校的;

(五)无正当理由者。

二十三 转入我校申请程序

(一)本人申请,填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拟转入专业学位点组织有3名以上导师参与的测试小组,对申请转学研究生的科研能力、专业基础知识等进行测试,经拟转入专业导师本人同意,研究生学院审核;

(三)研究生学院审核学生及学位点测试小组的意见,并提出是否接受学生转学的意见;

(四)校长办公会审核研究生学院意见,并做出是否同意学生转学的决定

(五)对拟转入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在校园网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六)公示无异议后,由校长开具接收函。

二十 转出我校申请程序

(一)本人申请,填写《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备案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导师及培养单位主管院长与申请人谈话,了解其申请转学的原因。培养单位给出是否同意学生转学的意见

(三)研究生学院审核学生转学的申请及导师和培养单位意见,并提出是否同意学生转学意见

(四)校长办公会审核研究生学院意见,出是否同意学生转学的决定

(五)对拟转出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在校园网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六)公示无异议后办理手续

二十 研究生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确有下列特殊原因可申请转专业(不包含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第二学年内未获得《医师资格证书》,而按照培养方案分流到学术学位继续培养的研究生)

(一)研究生指导教师因工作调动、学科调整、身体等原因,无法完成指导研究生的任务,而原专业无法另安排其它导师进行指导;

(二)研究生录取后发现或出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级别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相近专业学习;

(三)研究生具备特殊才能,对拟转专业有浓厚兴趣且已取得一定的成果;

(四)学校因学科发展需要,经研究生本人同意,对特定学生的专业进行调整。

二十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不符合拟转专业招生条件者;

(二)录取时为调剂专业录取,且申请转回原报考专业者;

(三)已申请转过一次专业者;

入学超过一年者;

(五)拟转入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专业的;

正当理由者。

二十 研究生转专业办理程序

(一)研究生本人提交《锦州医科大学研究生转专业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的佐证材料,如医院证明、获奖证明、科研论文等

(二)拟转出专业的导师及培养单位负责人应与申请转专业研究生谈话,了解其转专业的原因,确定是否同意研究生转专业并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

(三)拟转入专业学位点组织有3名以上导师参与的测试小组,对申请转专业研究生的科研能力、专业基础知识进行测试,测试合格后由测试小组组长签署意见,并经拟转入专业导师本人同意;

(四)拟转出专业和拟转入专业所在的培养单位分别学生的申请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学院

(五)研究生学院审定研究生转专业申请,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将通过的名单在校园网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 研究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一)因病因故缺席全年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应该办理休学

(二)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对休学创业的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可延至原规定学习年限+2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无论何种原因,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7年

(三)研究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研究生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等材料),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注明休学起止时间并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学院审批

第二十 休学研究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研究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并在7天内离校,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的待遇

(三)休学期满仍需继续休学者且累计休学未达规定年限者,可以申请继续休学,但须在第一次休学期满前30天办理相关休学手续

(四)休学期间,研究生助学金停止发放,复学后恢复发放。

三十 休学、保留学籍的研究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研究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30天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并将本人书面申请、学校规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交所在培养单位,经所在培养单位审查,证明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由培养单位签署意见、研究生学院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保留学籍研究生在保留学籍期满前30天培养单位申请复学,经培养单位审核同意后,到研究生学院办理复学手续。

(三)研究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按照《锦州医科大学研究生违纪处理办法》予开除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三十一 研究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学校不对研究生在此期间的行为负责。

退学

三十二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隐瞒既往病史而录取在限考专业的

(七)经学校研究决定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三十三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其他情况退学的,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审批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并直接送达研究生本人,研究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 退学研究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研究生,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一周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对退学研究生,学习时间不满一年的,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学习时间一年以上的发肄业证书

(三)退学研究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或肄业证书

(四)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按《锦州医科大学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章程》规定向学校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 研究生毕业前要按学校规定时间完成各项毕业手续包括如实填写《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完成毕业档案归档和学位信息录入等毕业生信息采集工作。

第三十 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取得规定学分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毕业考核答辩,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规定的,由学校授予硕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符合《锦州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规定》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 研究生未取得规定学分,或未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

第三十 研究生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不满一年的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格后予以修改。

四十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四十一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辽宁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四十二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给予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四十三 学校、研究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研究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 学校建立和完善研究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研究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 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 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 学校建立健全研究生代表大会制度,为研究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研究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研究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研究生团体。研究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研究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研究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 学校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研究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研究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研究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按照《锦州医科大学勤工助学实施办法》执行。

五十 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制止。

五十一 研究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宿舍内使用网络必须遵守《锦州医科大学关于学生宿舍计算机及网络使用与管理的暂行规定》。

五十二 学校建立健全研究生住宿管理制度。研究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研究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研究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有关规定详见《锦州医科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五十三 研究生缺课或离校应履行请销假手续。请假3天以内的,由研究生导师批准;请假3天以上1周以内的,由导师签署意见,所在培养单位审批;请假1周以上2周以内的,由导师签署意见,所在培养单位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审批;请假2周以上1月以内的,由导师、各培养单位主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学院批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 学校、省(区、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的形式包括:研究生奖学金、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状或证书、奖品等。

第五十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研究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按照《锦州医科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 学校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研究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 学校给予研究生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研究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研究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 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研究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研究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研究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研究生本人,研究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六十 对研究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研究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六十一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研究生学院处分期限一般为6到12个月,到期按《锦州医科大学研究生解除处分暂行规定》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研究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六十二 对研究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研究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六十三 学校成立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研究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有关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机构组成、研究生申诉范围及申诉程序及要求按照《锦州医科大学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七章 附则

六十四本规定自印发之日执行,原《锦州医科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2018]5号)废止。本规定由研究生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0efc884fc4733687e21af45b307e87100f6f8e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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