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所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8-10-05 23:58:5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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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所财务管理制度



  发表日期:20081229          【编辑录入:fly

第一条 财务管理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令,规章制度和计划指标,组织筹集并有效地管理使用资金;严格实行经济核算;遵守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监督;正确处理好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按时足额上缴税金。

第二条 单位的一切生产。经营、技术、财务等活动,都必须保证质量,励行节约、讲求经济效益,建立和建全经济活动分析制度。

第三条 要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教育职工群众爱护国家财产,同贪污浪费。盗窃国家财经和一切违反财经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要发挥调动职工当家理财和经济监督的作用。

第四条 财务人员要遵守和执行国家统一的有关制度,对一切违反制度和手续的现象,必须拒绝支付和报销。对违反财经纪律的人,财务人员必须向主管部门上报。

第五条 负责掌握国家拨入、自有和借入资金的合理使用,编制财务预算的年度、季度、月报表,做好资金平衡工作,及时上缴各项税收,办理银行结算,清理债权债务等工作。

第六条 对本单位实行全面的会计监督及会计控制。

第七条 参与拟定业务计划,制订财务收支计划,及时考核。分析预算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根据《财务通则》与《会计准则》制订本单位适用的会计制度,拟订本单位办理会计实务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九条 审核、分析和批复各科室上报的会计资料,编制有关的财务报表,报送有关上级部门。

第十条 按期缴纳各项税金。

第十一条 筹集资金,保证业务工作和科研工作的需要。

第十二条 办理银行和现金出纳的一切业务。

第十三条 计划管理

1、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各项设备购置计划。

2、制定各种消耗定额和费用开支标准(物资储备、物资消耗;设备利用、资金占用。费用开支等定额),编制单位内部各项财务计划的考核指标,并严格控制和检查其执行结果。定期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资金管理

1、综合管理全所固定资产。防止固定资产的流失,办理固定资产增减手续。按有关规定严格报批,转移、调拨、报废等财务事项,并根据“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建立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定期核对,保证账物相符,定期进行全面清查,并作出固定资产使用情况分析报告。

2、流动资金管理,及时筹措资金,保证正常业务和科研工作需要。严格执行现金和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办理现金和银行结算业务,及时清理债权、债务,提高流动资金的周转速度。

第十七条 成本管理

l、在所的领导下实行成本管理责任制。加强定额管理,健全原始记录,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成本管理条例,努力降低成本。

2、对未来的成本水平的变化,作出预测,编制成本计划,确定计划期内的目标成本,作好成本控制的依据。

3、根据成本计划的要求,将有关成本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各部门或课题组,争取同经济责任制紧密联系。

4、定期进行成本分析,考核成本计划的完成情况;并通过分析,挖掘降低成本的潜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严格按国家税收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各项税金。

第十七条 价格管理

坚持执行国家物价制度,制订各种项目的收费标准,及时向物价局等有关主管部门中报我所各项业务的收费标准,在获得批准前,不能擅自收费。指定专人负责监督收费标准的正确执行。

第十八条 账务管理

1、科学地设置会计核算程序,正确使用会计账簿,准确使用会计科目,严格审核,正确运用会计凭证,办理好各项会计核算业务,做好记帐、算帐、对帐。报帐各项工作。

2、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按时完成记帐,结帐工作。

3、按时,正确、完整地编制月、季、年度的会计报表,并进行分析。

4、妥善积累与保管财务档案资料;严格执行财务凭证要事与复核制度,保证完整、正确地记录与反映单位经济活动为我所和国家提供可靠的会计资料。

第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单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

第二十条 在所长的领导下,组织全所各部门编制科研,生产等各项财务计划,督促完成和分析原因。

第二十一条 严格按计划调度资金使用,检查、督促各部门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财务制度的收支,不予办理。单位行政领导人坚持办理的财务部门可以执行,同时必须向上级主管单位行政领导人提出书面报告,并报审计机关。

第二十二条 必须对各部门的财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检查,使其按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严格审查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参予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四条 在所长领导下,加强业务和科研成本管理,监督各部门遵守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并根据成本计划制订目标成本。

第二十五条 必须根据国家规定,及时足额上交各种税金。

第二十六条 协同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制订价格,对不符合国家物价政策的价格应提出修订方案。

第二十七条 对没有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列入计划,没有计划的项目不予开支,未经批准的项目不予报销。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0f22245cd7931b765ce0508763231126edb778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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