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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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规则
小额贷款./大额贷款管理制度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规范大额贷款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大额贷款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方针政策、信贷管理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公司办理大额贷款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规范单项信贷业务品种运作程序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大额贷款是指公司向同一客户(含关联企业)发放的余额超过公司董事会规定额度的贷款。
第四条发放大额贷款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产品政策和信贷政策。
第五条大额贷款必须严格按程序、按审批权限发放,要认真执行逐级申报审批(咨询)的操作流程,不得省程序和逆程序操作。第二章大额贷款操作基本程序第六条办理大额贷款的基本程序:
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报备→与客户签订合同→发放贷款→贷后管理→贷款本息收回。具体按贷款操作规程执行。
(一)受理与调查。客户提出大额贷款申请,公司受理并进行初步认定,对同意受理的大额贷款进行调查(评估),调查结束后,将调查材料送信贷管理部门审查。
(二)审查。信贷管理部门对报送的调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报董事会审议。
(三)审议与审批。公司董事会会审议后,在权限范围内的贷款直接进行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贷款报股东会审批。
(四)贷后管理。对审批(咨询)的大额贷款,通过信贷管理部门逐级批复,由公司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发放贷款,并负责信贷业务发生后的贷后管理。第三章大额贷款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客户申请。客户以书面形式提出大额贷款申请,其内容主要包括客户基本情况、申请的贷款种类、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等。
第八条大额贷款申请的受理。接受客户贷款申请以后,对客户基本情况及项目可行性进行初步调查,认定客户是否具备发放大额贷款的基本条件。根据初步认定结果和公司资金规模等情况,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大额贷款。
第九条同意受理的大额贷款,公司根据信贷业务品种,通知客户填写统一制式的申请书,同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申请办理大额贷款需提供以下基本资料原件或复印件。(一)法人客户申请办理信贷业务需提供的资料:
1.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证.身份证及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书;
2.有权部门批准的企(事)业章程或合资、合作的合同或协议,验资证明;3.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
4.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
5.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办理信贷业务需提供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办理信贷业务有限制的,需提供董事会同意的决议或授权书;财产共有人出据同意贷款的承诺书;6.特殊行业的企业还须提供有权部门批准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7.上年度财务报表和上月末财务报表,有条件的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8.新客户还需提供印鉴卡、法定代表人签字式样;9.根据信贷业务品种,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自然人客户申请办理大额贷款业务需提供的资料:1.个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2.个人及家庭收入证明;3.个人及家庭资产证明;
4.根据大额贷款业务品种、信用方式需提供的其他资料。(三)担保人担保需提供的资料:1.抵、质押物明细表;
2.抵、质押物权属证明。包括房产证、土地证、动产抵押物的原始复印件等;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同意担保的决议书;财产共有人出据的同意担保承诺书;
4.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及相关证明。
第十一条对客户填制的制式申请(或书面申请)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登记,指定有关人员进行信贷业务调查。新客户和增量信贷业务,原则上应指派2名或2名以上人员参与调查。第四章大额贷款调查
第十二条信贷部门是大额贷款的最初调查部门,负责对客户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对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进行调查核实,对提供的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相符,并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核对相符”字样,并加盖印章。
1.查验客户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有效居留的身份证明是否真实、有效,法人营业执照是否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查询法人营业执照是否被吊销、注销、声明作废,内容是否发生变更等。
2.查验客户法定代表人和授权委托人签章是否真实、有效。
3.查验客户填制的大额贷款业务申请书的内容是否齐全、完整,客户的住所地址和联系电话是否详细真实。
(二)调查客户信用及有关人员品行状况。
1.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了解客户目前借款、其他负债和提供担保情况,查验贷款反映的信贷金额与财务报表反映的是否一致,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对外提供的担保是否超出客户的承受能力等。2调查了解客户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及财务部、销售部等主要部门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能力和业绩,是否有个人不良记录等。有条件的地方,应查询个人信息征信系统。
(三)对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担保人的资产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市场情况进行调查;分析信贷需求和还款方案。
1.深入客户及其担保人单位,查阅其资产负责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账表,对客户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利润等情况进行分析,并进行“账账、账表、帐实”等核对。
2.调查客户及其担保人生产经营是否合法、正常,是否超出规定的经营范围;重点调查分析生产经营的主要产品的技术含量、市场占有率及市场趋势等情况。3.调查分析信贷需求的原因。4.调查分析信贷用途的合法性。
5.查验商品交易的真实性,分析商品交易的必要性。6.调查分析还款来源和还款时间。

第十三条对自然人大额贷款,应调查分析个人客户及其家庭的经济收入是否真实,各项收入来源是否稳定,是否具有持续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提供担保的,还要对担保人的经济收入是否真实,各项收入来源是否稳定等情况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根据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及其他要素,参照客户统一授信办法测算或复测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填制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测算表。
第十五条依据担保管理办法,对客户提供的担保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客户提供的担保是否符合担保条件,并确定其担保能力。
第十六条调查分析结束后,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法人客户信贷业务调查报告的内容:1.客户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
2.财务状况、经营效益及市场分析;3.担保情况和信贷风险评价;4.本次信贷业务的综合效益分析;
5.结论。是否同意此项大额贷款;对信贷业务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和限制性条款等提出初步意见。(二)自然人客户调查报告内容: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申请信贷业务的用途;3.担保情况;4.收入来源;5.还款来源;
6.结论。对是否同意办理此笔大额贷款提出初步意见。
第十七条对大额贷款调查意见经全体信贷人员讨论通过、调查经办人和调查主责任人签字后,连同上述全部信贷资料报送总经理、董事长审查、审批,并办理登记手续。大额贷款资料由调查人员移交信贷档案管理人员保管。
第五章大额贷款审查
第十八条信贷管理部门是大额贷款的审查部门。信贷管理部门要对下级部门移交的客户资料和信贷调查资料(以下简称信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如下:(一)基本资料审查:所需上报的资料是否齐全。(二)主体资格审查:
1.客户及担保人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
2.客户及担保人组织机构是否合理,产权关系是否明晰,是否是关联企业;3.客户及担保人法定代表人、主要部门负责人有无不良记录。(三)信贷政策审查:
1.信贷用途是否合规合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
2.信贷用途、期限、方式、利率或费率等是否符合信贷政策。(四)客户经营状况的审查:
1.客户资产负债比例结构合理。客户负债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小于60%,自有资金占总资产的比例必须大于40%
2.客户原材料有来源,产品有销路,生产技术有保障,有可观利润,经济效益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同一客户单户企业所有贷款不得超过企业的资产总额。

4.客户在发放贷款的公司辖区内经营;(五)信贷风险审查:
1.分析、揭示客户的财务风险、经营管理风险、市场风险等,评价确定客户的风险程度;
2.客户贷款是否超过客户资产总额;
3.在人民银行信贷咨询系统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是否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在不良信用而被取消贷款资格;4.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六)贷款项目效益审查。对客户经营预测具有较好的盈利水平。(七)担保手续审查。
1.担保人必须具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和代替偿贷的能力,必须是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抵押物必须合法足值,易变现,贷款额必须控制在动产抵押物权益价值的50%以内和不动产抵押物权益价值的70%以内;
3.质押物、证、权真实清楚,票据合规合法有效。
第六章大额贷款发放及贷后管理
第十九条大额贷款发放及贷后管理按信贷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大额贷款会审
第二十条大额贷款必须实行会审制,由公司信贷人员参加,对发放的大额贷款进行集中审查。
第二十一条审查方法。会审成立若干会审小组,各小组由2名以上信贷人员组成,小组成员实行交叉会审。
第二十二条大额贷款会审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原则,对通过会审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处理风险,如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而致使形成风险造成损失,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第二十三条会审内容:
(一)贷款发放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二)借款申请书、贷前调查报告、审批登记簿、借款合同、贷后检查情况、展期还款申请书和协议、逾期催收通知书及回执等贷前、贷时、贷后全过程资料及要素的完善情况;
(三)是否建立专户档案,档案资料是否齐全;(四)贷款到期收回情况;
(五)贷款是否按程序逐级审批、报告;(六)对上级批示及建议的执行情况;(七)其它内容。
第二十四条对进行会审的每笔大额贷款经会审参加人员签字认可后转移保管,主要罗列贷款过程不合格的所有事实,并发出整改通知书。第二十五条对会审问题处理:
(一)完善贷款各项手续,确保手续合法、有效;
(二)根据有关规定,对违反贷款管理的贷款管理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三)积极催收到逾期贷款,确保贷款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四)限期收回“三违”贷款。(五)其他处理措施。第八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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