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相关文档-个人网银

发布时间:2013-03-05 17:30:5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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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7-2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甲方(客户)、乙方(四川省农村信用社)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电子银行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电子银行”是指通过网络和电子终端为客户提供自助金融服务的虚拟银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电子银行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为客户提供查询、转账、理财和支付结算等服务。

“密码”指客户确认身份的数字或字符信息,分为客户自设密码和动态密码。动态密码包括刮刮卡和动态口令牌。刮刮卡是指以印有若干字符串的卡片,用户依次刮开涂层获得密码即可使用,在使用网上银行过程中,需要输入交易密码时,只需按顺序输入口令卡上的密码即可,每个密码只可以使用一次;动态口令牌的密码回显在屏幕上并不停变化,客户按照当时回显的数字输入即可,客户每次使用的密码都具有动态变化性和不可预知性。

 “客户证书”指用于存放客户身份标识,并对客户发送的电子银行交易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客户证书的存放介质为“USB-key”。

 “电子银行业务指令”指客户以注册卡号(客户编号、注册手机号码)或存折账号或客户证书以及相应密码,通过网络向银行发出的查询、转账等要求。

 第二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权利

 (一)甲方自愿申请注册乙方电子银行,经乙方同意后,将有权根据注册项目的不同享受不同的服务。

 (二)甲方在注册期内有权办理电子银行注销手续。

 (三)甲方对乙方电子银行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拨打电话“96633(省内)、02896633(省外)”、登录乙方网站或到乙方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和投诉。

  二、义务

 (一)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应遵守《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电子银行章程》和乙方在网站上公布的交易规则。

 (二)甲方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电子银行注册、注销、变更等手续,应提供相关资料,填写相关申请表,并签名确认。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业务申请表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甲方应保证所填写的申请表和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对于因甲方提供信息不真实或不完整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应直接登录乙方网站,而不要通过邮件或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登录;甲方在中国大陆地区办理电话银行业务,应直接拨打乙方服务电话96633(省内)、02896633(省外),而不要拨打任何其他电话;甲方办理手机银行业务应通过手机直接登录乙方手机银行网站。

 (四)甲方必须妥善保管本人注册卡号(账号、登录ID或注册手机号码)、刮刮卡、动态口令牌、USB-key并对通过以上信息完成的金融交易负责。乙方执行通过安全程序的电子支付指令后,甲方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电子支付指令。

 (五)甲方应按照机密的原则设置和保管自设密码:避免使用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与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作为密码;不得将本人自设密码提供给除法律规定外的任何人;通过手机银行办理业务后,须将自设密码从手机上删除;采取其他合理措施,防止本人密码被窃取。由于密码泄露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甲方应该妥善保管预留验证信息,除在乙方办理业务时使用外,不要向任何其他人、其他网站、电话或短信的问询提供预留验证信息内容。

 甲方申领刮刮卡或动态口令牌后,应妥善保管。甲方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已被刮开的密码字符,如不小心遗失,应及时到乙方营业网点申领新卡(牌),以便更好地保障安全。

 (六)甲方使用短信认证功能,应在交易过程中认真核对短信发送编号、收方账号和交易金额等信息是否与正在进行的交易事项一致,因甲方未认真核对信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如:客户提交的手机号错误或无效,手机关机、断电、欠费、没有信号,短信延迟、丢失等)造成交易无法正常完成以及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乙方不承担责任。

 (七)发生以下情况时,甲方应及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相应手续,否则可能产生甲方无法正常使用乙方电子银行功能或甲方账户资金安全性降低等风险。甲方应承担办妥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

 1.甲方自设密码泄露、遗忘,应办理密码重置手续。

 2.甲方申领刮刮卡时发现卡片覆膜、覆膜上的图案等不完整、破损,应当场办理更换手续。

 3.甲方刮刮卡或动态令牌在达到有效次数前遗失、损毁等,仍需使用的,应办理申领新卡手续。

 4.甲方客户证书在有效期内损毁、锁码、遗失或证书密码遗忘,应办理证书更换、解锁或密码重置手续。

 5.甲方输错密码或短信认证信息超过乙方规定的次数,应办理密码重置或清空短信认证输错次数手续。

 (八)甲方在使用电子银行服务过程中,所提供的注册信息如有更改,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九)甲方应保证办理电子支付业务账户的支付能力,并严格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

 (十)甲方不得以与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支付应付乙方的款项。

 (十一)甲方不得有意诋毁、损害乙方声誉或恶意攻击乙方电子银行系统。

 (十二)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乙方其他业务规定或规则的需同时遵守。

 (十三)甲方长期不使用电子银行,应主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十四)甲方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甲方监护人应妥善保管甲方的注册卡号(账号、登录ID或注册手机号码)、刮刮卡、动态口令牌、USB-key及相关密码,并对通过以上信息完成的金融交易负责。

第三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权利

 (一)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信情况,决定是否受理甲方的注册申请。

 (二)乙方有权制定电子银行业务收费标准,并在网站及营业网点进行公布。

 (三)乙方具有对电子银行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的权利。

 (四)甲方存在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不遵守乙方有关业务规定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乙方声誉等情况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对甲方提供电子银行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甲方利用乙方电子银行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乙方将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停止为其办理电子银行业务。

 (五)乙方根据甲方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办理业务,对所有使用甲方账户账号、客户编号、密码及客户证书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甲方所为,该操作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乙方处理电子银行业务的有效凭据。电子银行系统存储的有关数据电文为双方发生有关业务的有效证据,与双方正式签署的书面文件记载具有同等效力。

 (六)乙方因以下情况没有正确执行甲方提交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不承担任何责任:

 1.乙方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

 2.甲方账户存款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3.甲方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4.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

 5. 甲方的行为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目的。

 6. 乙方遇到不可抗力、计算机黑客袭击、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网络拥堵、供电系统故障、电脑病毒、恶意程序攻击及其它不可归因于乙方的情况时。

 (七)若发生可能导致电子银行动态口令牌数据泄漏的事件,为保障甲方账户资金安全,乙方有权将该电子银行动态口令牌作废。乙方应通过适当方式将作废电子银行动态口令牌的信息告知甲方,并应甲方要求为甲方更换新卡。

 (八)因甲方原因导致协议终止或服务有效期内中止时,乙方不退回甲方已支付的有关费用。

 (九)如甲方因乙方电子银行系统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获得不当得利的,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中扣划甲方的不当得利所得或暂停对甲方的电子银行服务。

 二、义务

 (一)在乙方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乙方负责及时准确地处理甲方发送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并及时向甲方提供查询交易记录、资金余额、账户状态等服务。

 (二)乙方对于电子银行所使用的相关软件的合法性承担责任。

 (三)乙方负责及时为甲方办理电子银行注册手续,并按甲方注册功能的不同为甲方提供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

 (四)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电子银行业务咨询服务,并在乙方网站公布功能介绍、热点解答、交易规则等内容。

 (五)乙方在法律法规许可和甲方授权的范围内使用甲方的资料和交易记录。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有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因工作失误导致支付结算处理延误,乙方按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赔偿。

 第四条 法律适用条款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本协议是乙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涉及电子银行业务内容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第五条 差错和争议的解决

 甲方发现自身未按规定操作,或由于自身其他原因造成电子银行业务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应及时通过拨打服务热线“96633(省内)、02896633(省外)”或到营业网点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调查并告知甲方调查结果。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协议的中止和终止

 乙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受甲方注册卡(账户)状态的制约,如该卡(账户)挂失、止付等原因不能使用,相关服务自动中止。甲方注册卡(账户)状态恢复正常时,乙方重新提供相应服务。

 甲方电子银行注销手续办理完毕,本协议即为终止。

 在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其他乙方业务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第七条 协议的效力和生效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本协议自乙方在电子银行系统为甲方完成注册起生效。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1d520d0b9f3f90f76c61bd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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