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市人社发[2016]14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6.02.17
【实施日期】2016.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人社发〔2016〕14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不断提高我市参保职工和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现将我市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将强直性脊柱炎和类风湿关节炎2种常见慢性病纳入我市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慢性病补助政策范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最高限额标准为2700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最高限额标准为2500元。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268a5f9dcccda38376baf1ffc4ffe473368fdb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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