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8-12-19 19:07:0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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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试行)

1.目的

为保障员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

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的正式员工(含试用期、内退、待岗的员工),不包括返聘人员及临时聘用人员。

3.内容

3.1社会保险缴交

3.1.1 在深圳工作,具有深圳市常住户口及暂住户口的员工,公司在深圳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3.1.2 户口及行政关系在公司各驻外研究所,由各研究所为其办理当地社会保险。

3.1.3公司驻外单位的员工(含在驻外研究所工作,但户口不在当地的;第二、三营销事业部各办事处),如果户口在以下有研究所或办事处的城市,由各地保险代办人统一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如果户口所在地为非以下城市,一般由本人在户口所在地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每年6月、12月将报销单据经单位领导签字后,附保险局打印个人缴费清单或与代办保险单位签订的协议书(说明当地政策规定单位应负担比例)复印件办理报销手续;如本人申请,也可办理深圳市暂住户口的社会养老保险。各研究所及办事处城市名单附下表。

3.1.4外籍员工养老保险另行规定。

3.2养老保险缴交金额

3.2.1公司在各地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按“标准工资+ 月浮动奖金”的标准作为员工缴费基数,并按照属地法律法规参加医疗、工伤、失业保险等,投保工资上限及单位、个人缴费比例按照当地有关条例执行。

3.2.2 员工本人在户口所在地办理社会保险,按“标准工资+月浮动奖金”作为缴费基数,养老保险报销标准按当地单位缴费比例执行,最高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月浮动奖金”)*20%

3.3养老保险的管理

3.3.1养老保险由HR部统一管理,公司各保险代办部门负责建立员工个人养老保险档案,记录个人养老保险缴交情况。

3.3.2公司各保险代办研究所每月26日前将当月保险缴交情况表报HR部,由HR将各事业部保险代办人员扣款明细汇总后发至各事业部薪资管理员。

3.3.3公司在招聘、录用人员时,应了解其养老保险缴交情况,凡有欠缴、漏交养老保险费的,应由原用人单位和个人缴清,公司只负责在本公司工作期的养老保险缴交。

3.3.4在职员工户口调动或本人提出申请,由公司原保险代办部门办理保险转移手续。

3.3.5员工离职,各事业部薪资管理员应及时通告负责代办社会保险的事业部(研究所),及时停止离职人员的保险办理。辞职、辞退、调出人员须到保险代办单位办理养老保险转出手续。未办理的,公司将从本人离岗当月起停缴交其养老保险及封存个人养老保险档案。

3.3.6员工退休时应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办理社会退休手续。

4. 本规定由人事中心HR部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5. 附件:公司各保险代办部门负责办理员工社会保险范围

附件: 公司各保险代办部门负责办理员工社会保险范围如下

养老保险办理流程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36b62654b7302768e9951e79b89680202d86b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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