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进一步提升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及其他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中小学生”。
第三条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行省级统筹,市、县分级负责,学校具体实施。
全省中小学生学籍实行信息化管理,统一使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指导、督查各地和中小学校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要求建立规范的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建设省级中小学生数据库和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和检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要求,制订本市学籍管理具体操作细则;统筹管理本市中小学生学籍工作;作为学籍管理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和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定期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辖区内中小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动情况。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作为学籍管理部门指导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中小学校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辖区内中小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动情况。
各中小学校负责学生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
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校长是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学籍工作的副校长是主管责任人,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学校应有分管校领导及职能科室,每校都要有学籍管理员,规模较大学校可设多名学籍管理员分别管理。
第二章学生学籍信息管理
第四条学生学籍信息数据按“学校收录、属地监控、分级审核、全省联网”和“小学入学建档,各学段随转”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中小学校须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为本校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对学生学籍进行规范管理。
学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第六条各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学校学籍档案并永久保存。学校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在校生分班名册(附件1;
(二学生转学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学生休学、复学,退学情况(附件2、3;
(四毕业生花名册(附件4;
(五初中、高中学校初一、高一新生录取花名册。
(六相关证明资料、学生奖励处分材料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七条学生因入学、休学、复学、转学、退学等原因使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及学籍进行转接、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更新确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档案。学籍管理部门应对学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审核、确认。
第八条学校合并,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其学籍档案移交原学校隶属的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三章入学、注册
第九条全省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实行“六·三”制或九年一贯制。全省普通高中教育年限为三年,实行三年制或与义务教育阶段连贯的六年、十二年一贯制。
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均实行每年秋季入学。学生学籍以学校为单位建立。
中小学校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招生政策,规范有序招收录取新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一律实行电脑随机录取。公办民办普通高中按审批机关统一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和方式同步招生。各学校严格按计划招生,招收的学生由学校到学籍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建立学籍档案。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一律不得进行新生学籍注册。
第十条小学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30天之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