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吗:民办学校和幼儿园,不允许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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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吗:民办学校和幼儿园,不允许分红!
国家全面放开二胎后,公办幼儿园和学校的学位越来越紧张,有的人看到了其中的商机,民办幼儿园和学校犹雨后春笋般越来越多,想投资民办学校或幼儿园当一个拿分红的股东,但偏偏法律的规定,不是你想象的那么顺利和简单……
新修改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删除了原来出资人可以从办学节余中取得合理回报的规定,将民办学校分为营利性非营利性这两类分别进行管理。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当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时,应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到民政局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办学结余必须全部用来办学,不得分红和分配。
如果选择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到工商部门登记为公司法人。学校的治理结构、剩余财产处置、办学结余分配等方面的要求,都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要求,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从学校办学结余中获得合法收益。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跟一般企业有啥不一样?
公司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存在所有人权益,股东或合伙人之间按章程或约定可以分红或分配利润。

但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只能用于章程规定的目的和社会公益服务事业,不得在成员中分配,注销时资产也不得转让和私分。因属于公益性事业,只存在举办人出资人而不存在一般企业管理中的投资人合伙人。非营利性民办教育资产的固定,关系到整个学校的稳定和学生的切身利益,为了避免学校资产的流失,维护学习的稳定和学生的利益,实践中一般不采用谁投资,谁受益,谁拥有产权的民商事原则来处理民办学校的资产。20179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六条和三十七条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也就是说,对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出资人而言,履行出资后,该出资额即属于单位的法人财产,出资人不得随意抽回出资,也不得转让其出资。
那么投资非营利性的学校是否就是捐款,而毫无利益可言呢?
事实上,民办学校存在相当大的可得利益空间,在实践操作中,有一种方式是将学校的教学功能和非教学功能分离,如学校的餐饮、物业管理、宿舍维护等,将这些非教学功能的项目交给公司运营。
因此,在处理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出资问题上,不能简单地适用《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中关于合伙人和股东的规定来确定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和积累全部归学校所有,属于法人财产,不能适用婚姻法、继承法。也就是说出资后,其出资不再属于出资人所有,出资人对学校财产没有所有权,学校的财产更不会是属于出资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如果出资人去世,其继承人对学校财产也无任何继承权。民办学校作为公益事业和特定的行业,其设立、变更、终止以及财产处理均应适用《民办教育促进法》,不适应《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只是众多民办非企业类型中的一种,如果你想和他人一起投资民办非企业,特别是打算向一个已经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出资时,具体该如何约定才能保证投资人权益呢?这是一个需要特别注意而又相对较复杂的法律问题。建议最好咨询和聘请相关专业的律师为你保驾护航。由律师根据出资人的合理需求,制定详尽的方案后再开始操作。切不可一时冲动或按习惯思维,以投资公司的方式来办理。否则必将产生重大误解和矛盾,陷入人、财两空的不利局面。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3ecc026f605cc1755270722192e453611665b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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