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理工学院科研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21-04-08 14:48:3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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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理工学院科研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发全校师生积极从事科研和科技创新工作,促进学科发展,提高教学科研水平,更好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修订《湖南理工学院科研、科技成果奖励条例》,并更名为《湖南理工学院科研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成果包括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及其应用成果、自然科学研究及其应用成果、各类获奖成果、立项课题、作品。

第三条 科研奖励设著作奖、论文奖、获奖成果奖、应用成果奖、作品奖、科研项目奖、科研管理和先进集体奖。

第四条 我校师生(含离、退休人员)均可依照本办法申报有关奖项。

第二章 著作奖

第五条 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理工类奖励10000/部,人文社科类奖励5000/部;编著:理工类奖励2500/部,人文社科类奖励1500/部;译著与个人论文集:奖励800/部。

第三章 论文奖

第六条 发表在“Nature”“Science”杂志上的学术论文,奖励10万元/篇;发表在《中国科学》(A-G期中、英文版)、《中国社会科学》(中、英文版)上的学术论文,奖励3万元/篇;发表在一级刊物上的学术论文,奖励3000/篇,发表在二级刊物上的学术论文,奖励1500/篇;发表在省级其他刊物上的学术论文,奖励100/篇;发表在SCISSCI源刊上的学术论文,奖励4000/篇;发表在EI源刊上的学术论文,奖励3000/篇;发表在国外一般学术刊物上的学术论文,奖励1500/篇。

第七条 学术论文被《科学引文索引》(SCI)收录,或被《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校文科学术文摘》详细转摘,奖金增至9000/篇;学术论文被《工程索引》(EI)收录,奖金增至7000/篇;同一位老师当年有多篇学术论文被SCISSCIE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校文科学术文摘》详细转载,自第4篇起按照公式word/media/image1.gif核发奖金(n表示论文篇数)。学术论文被《国际科学会议论文引文索引》(ISTP)收录,或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校文科学术文摘》摘登,或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或被全国性学术年鉴摘要发表的,增加奖金1500/篇;学术论文被CSSCI收录,增加奖金1000/篇;学术论文被《化学文摘》(CA)、《数学评论》(MR)等国外索引性期刊收录,或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校文科学术文摘》录目,增加奖金200/篇。

第八条 发表在国内外电子期刊、专科院校学报、地方公开刊物和各类公开出版的论文集上的学术论文以及各级学术期刊的增刊、专刊、特刊或专辑上的学术论文,不在本办法奖励范围内,但若被转载或获奖,则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同等奖励。

第九条 合作发表的论文,奖金由第一作者负责分配。

第十条 被奖励的学术论文,必须在2000字(理工科16开刊物1个版面)以上,若少于上述标准,则按创作作品奖励。

第四章 获奖成果奖

第十一条 获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成果,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奖励500万元/项;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技合作奖的特等奖奖励100万元/项,一等奖奖励50万元/项,二等奖奖励30万元/项。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成果,特等奖奖励50万元,一等奖奖励30万元,二等奖奖励20万元,三等奖奖励10万元。

第十三条 获省级科学技术奖的成果,按实发奖励金额予以1:1配套奖励;获省级哲学社会科学奖的成果,按一等奖50000元、二等奖25000元、三等奖100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获省部级政府部门其它奖励的成果,由科技处审核,报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奖励标准。

第十五条 在国内各级学术会议或学会、协会上获奖的成果,以及地市级各类奖励成果,仅给予登记。

备注:我校排名非第一单位的合作奖项奖金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奖金数乘以1/N发放给获奖者(N指我校在获奖单位中的排名)。

第五章 应用成果奖

第十六条 国家发明专利,奖励20000/项;实用新型专利,奖励1500/项;外观设计专利,奖励500/项。我校师生非第一署名的合作专利奖金按本条规定的奖金数乘以1/N发放给完成人(N指我校师生在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中的排名)。

第六章 作品奖

第十七条 公开出版的长篇小说奖励1500/部,中篇小说奖励500/部;公开发表的短篇或微型小说、诗歌、散文、译文、书评、科普文章、科技新闻、工作研讨等性质的作品和关于宣传学校发展的新闻报道,国家级奖励800/篇,省级奖励200/篇。

第十八条 音乐、美术等创作作品,国家级专业刊物奖励800/件;国家级非专业刊物,奖励600/件;省级专业刊物,奖励200/件,省级非专业刊物,奖励100/件。若同一作者在同期刊物上发表多件作品,则按一件奖励。

第十九条 公开出版的个人作品集,奖励800/部。

第二十条 作品的特别奖励,由校学术委员会审定,报校务会决定。

第七章 科研项目奖

第二十一条 主持省级以上立项的纵向项目,学校除给予配套经费外,待项目完成后,按结题等级另予奖励。奖励标准为:结题等级为优秀的,国家级重大(点)项目奖励20000/项,国家级一般项目奖励10000/项,省部级重大(点)项目奖励4000/项,省部级一般项目奖励2000/项;结题等级为良好的,国家级重大(点)项目奖励10000/项,国家级一般项目奖励4000/项,省部级重大(点)项目奖励2000/项,省部级一般项目奖励1000/项。

第八章 科研管理和先进集体奖

第二十二条 国家基金管理部门或教育部科研管理先进集体(单位)奖励20000元,先进个人奖励2000元;省级基金管理部门科研管理先进集体(单位)奖励10000元,先进个人奖励1000元;省教育厅科研管理先进集体(单位)奖励2000元,先进个人奖励500元。

第二十三条 校级科研先进集体奖以人均论文发表数、著作出版数、成果鉴定或推广应用数、国际三大检索系统(SCI EIISTP)的收录数,以及成果奖励级别的高低、社会反响的大小、承担、完成科研课题的级别、科研管理与服务质量的优劣为基础进行评定。

第二十四条 校级科研先进集体奖每两年评选一次(限专业院、部),每次奖励2个单位,各奖励10000元。

第九章 评奖程序

第二十五条 学校每年对上一年11日至1231日的科研成果实施奖励。

第二十六条 由校属各单位统一按规定格式,填写打印《湖南理工学院科研奖励申报统计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申报表连同电子文档和成果原件、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交科技处(申报先进集体奖的单位须交科研工作总结和统计材料各1份),由科技处负责验证各单位的成果原件和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材料(原件经核实后退还本人),并根据本办法进行归类、初审,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奖励。

第二十七条 教师发表的学术论文由科技处统一造册。科技处同时应将教师发表在二级刊物以上的学术论文归类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我校在籍学生以本校名义取得的科研成果,依据本办法同等奖励。

第二十九条 科研成果获奖后,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不端行为的,将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条 除特别注明外,按本办法奖励的成果应以湖南理工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且以本校师生为第一完成者的成果;湖南理工学院教师培养研究生合作发表的学术论文,按本办法规定论文奖的标准奖励。若作者正在攻读学位,其成果又以湖南理工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的,先列入成果统计,待毕业报到后再补发奖金。若作者自动要求调离学校后,其成果将不再奖励。

第三十一条 除本办法特别规定外,单位或个人同一成果按最高标准仅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二条 科研奖励结果公布后,公示期为15天。

第三十三条 为激励教师在搞好教学工作的同时,积极从事科研活动,出成果、出效益,要求各教学单位根据实际,将本单位教师所取得的科研成果或按《湖南理工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折算成工作量,或单列奖励,并将具体方案报科技处存档。

第三十四条 科研成果纳入单位和个人的年度考核范围。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修订后自2009年获得的成果起实行,原条例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3ee6eee75232f60ddccda38376baf1ffd4fe3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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