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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条文说明
条文内容 设立目上位法依据及参考来源

第一条 为推广应用预拌砂浆,促进资源综合利 立法目的及宏观意义 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推动建筑业技术进步,促进我市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生产、销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售、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三、各地要根据上述时间表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发展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及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扶持预拌砂浆生产和物流配送企业发展,严把市场准入关,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保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的供应,避免盲目投资造成的资源浪费。
六、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干拌砂浆生产企业,要配置必要的储存、运输设施,干拌砂浆产品的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70%以上;施工单位要将使用预拌砂浆作为绿色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内容。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加强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的管理办法,共同做好监管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专业生产厂生 GB/T25181-2010《预拌砂浆》 产的湿拌砂浆或干混砂浆。 干混砂浆,是指水泥、干燥骨料或粉料、添加剂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其他组分,按照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经计量、混合而成的混合物,在使用地点按规定比例加水或配套组分拌和使用。 湿拌砂浆,是指水泥、细骨料、矿物掺和物、外加剂、添加剂和水,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
拌制后,运至使用地点,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的拌合物。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负责预拌砂浆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城管综合执法、国土资源、规划、工商、财政、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根据全省散装水泥应用发展专项规划,按照合理布局、有利环保、安全生产、促进发展的要求,结合本地建设发展需求,编制本市预拌砂浆发展应用实施方案,制定全市年度发展应用计划,并负责指导县区组织实施。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市实施方案制定辖区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组织管理工作。

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一、加强领导,协调配合 “禁现”工作涉及到装备制造、生产、流通、使用、管理、监督等环节,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的相关部门较多,必须依靠各级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散装水泥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要加强与工业、交通、环保、质检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优势,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禁现”工作。 《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工作目标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工作。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第六条 本市支持预拌砂浆产业的发展,提倡采
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和现代化管理方式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456acb4b8d528ea81c758f5f61fb7360b4c2b1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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