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科技学院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21-03-11 18:08:0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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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科技学院成人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辽宁省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办法》,规范我校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辽宁科技学院授予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校继续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坚持与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统一的标准,由校学位委员会归口管理。

第二章 学位课程考试

第三条 为坚持学士学位的统一授予标准,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对学位申请者实行学位考试制度。

第四条 成人本科生学位考试科目:外语(英语、日语)、政治理论课和专业课。

(一)外语课程考试由辽宁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

1.非外语专业成人本科生参加外语考试语种,必须与所学专业教学大纲规定的语种相同。

2.外语专业成人本科生参加外语考试的语种,必须与所学专业教学大纲规定的第二外语语种相同。

3.外语课程考试合格证书由辽宁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核发。

(二)政治理论课、专业课考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

第五条 成人本科生应于在学期间通过学士学位课程考试,毕业后不得参加学士学位课程考试。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六条 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已完成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毕业论文(设计)其它实践环节的成绩优良,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本科学习期间全部课程的优中成绩(70分以上)占总课程门数的百分比不少于50%

)本科在学期间通过辽宁省成人本科生学士学位课程(外语、政治理论课、专业课)的考试。

第七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成人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处分或受过两次行政“警告”处分者。

(二)结业生和离校后换发毕业证者。

(三)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学位者。

第四章 学位的申请和授予

第八条 学位申请

(一)符合上述学位授予条件的应届成人本科毕业生,毕业后应立即向成人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材料。因其它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提出申请学位者,经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同意,申请时间最迟不能超过毕业1年内的第2次学位受理时间。

(二)继续教育学院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提供申请学位者名单,并提供如下材料:

1.学生本科在学期间所学各门课程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

2.成人本科毕业证书、学位课程考试时间及成绩、成人学位课程(外语)统考合格证书。

3.学位申请书及汇总表、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2张。

第九条 学位授予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专业教学计划的规定,逐个审核成人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习成绩及毕业鉴定等材料,按照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

(二)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审核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报辽宁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备案注册。

第五章 各项工作受理时间

第十条 教务处受理成人本科生学士学位工作时间

(一)学位课程考试报名时间为每年的3月和9月。

(二)学位课程考试时间在56月和1112月进行。

(三)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公布及发合格证时间为7月和12月。

(四)每年2次受理成人本科生学士学位申请及授予工作,时间为当年9月份,次年的1月份。成人本科毕业生应于毕业时间邻近受理学位时间进行申请,即6月或7月毕业的学生应于当年78月申请,12月毕业的学生应于12~次年1月申请。

(五)每年2次办理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电子注册,时间为当年11月份第1个星期天后1周,次年3月份第1个星期天后1周。

第六章 授予办法

第十一条 学位条件

(一)必须是辽宁科技学院成人教育应届毕业生。未能取得成人本科毕业证者均无申请学位的资格。

(二)教学计划规定所修课程门数中,50%必须达到70分(含70分)以上。

(三)必须于在籍期间参加3门学位考试课程,且每科考试成绩均达到60分(含60分)以上。

第十二条 学位课程

考试科目:学位考试共有3科:外国语、政治理论课、专业课。外国语课程考试语种为:英语专业考日语,其它专业考英语。外语课程考试为全省统考,由省招考办组织实施。

政治理论课、专业课课程考试的考务工作由辽宁科技学院学位办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报名办法

(一)考试报名工作由辽宁科技学院学位办(教务处)负责

(二)报考考生的资格须符合省学位办《辽宁省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办法》(辽学位20042号)中有关规定的要求。禁止不符合资格的学生参加报名考试,一经查出将取消考试成绩,并给予严肃处理。

1.未正式取得学籍者不得参加学士学位课程考试。

2.成人本科生应于在学期间参加学士学位课程考试,参加考试次数不限。

3.成人本科生毕业后不得参加学士学位课程考试。

4.受到辽宁省成人本科生学士学位课程考试违纪处理的学生不得参加报名考试。

(三)报名所需材料:身份证原件、近期同一底板2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

第七章 其它

第十四条 对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错授或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行为,应予复议,撤销所授学位。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477b3a685254b35eefdc8d376eeaeaad1f316a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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