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书

发布时间:2020-10-07 08:36:0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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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书

消防工程施合同书

委托方(甲方):库车华都大酒店综合楼

承包方(乙方):乌鲁木齐市消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防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防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就本消防工程 施工事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总则

1.1工程名称:库车华都大酒店综合楼

1.2工程地点:新疆库车县

1.3工程造价:本合同全部工程造价为人民币贰佰肆拾捌万元整。

1.4工程周期:合同签订之日起 天。

第二条:在组织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按照承诺工期完成.如遇下列情况,顺延工期,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并通过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1、因天灾或人力不能抗拒的原因被迫停工者;

2、因甲方提出变更计划或变更施工图而不能继续施工者;

3、因甲方施工环境发生改变。

第三条:施工准备

3.1甲方在开工前应办妥施工前期准备工作;清除施工场地范围内影响施工的障碍物;解决施工用地(包括材料、构件的堆放和中转场地,临时设施用地);解决施工用电源。

3. 2乙方在开工前应组织有关人员做好施工设计图;安排施工总进度计划,储备材料,加工 构件,做好一切施工准备。

第四条:承乜方式及物资供应

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设备材料由乙方负责采购。并符合国家公安部

消防产品2012年度监督检验,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产品监督检验站质量标准。

第五条:本消防工程承包项目:自动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自动报警系统,自动排烟系统,灭火器系统。(以上工程博阿含消防设施检测费和承包合同范围内的消防产品送检费、不包括强电部分,我方设备安装到位后由强电施工人员接驳到位我方再进行系统调试)

第六条:工程款结算

6.1整个工程造价总金额为人民币2480000.00元。

6.2合同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金额的30%,即人民币柒拾肆万肆仟元整(744000.00元)。

6.3待楼层主管道安装完毕,甲方再支付合同总金额50%的工程进度款项,即人民币壹佰贰拾肆万整(1240000.00元)。

6.4工程全部施工完毕,经消防设施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后,甲方再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工程进度款项,即人民币贰拾肆万捌仟元整(248000.00元)。

6.5经有关消防部验收合格并岀具消防合格意见书后七日内支付乙方合同金额7% 壹拾柒万叁仟陆佰元整(178600.00)。

6.6将合同总额的3%,即人民币柒万肆仟肆佰元整(74400.00)作为系统运行质保金,自项目调试验收合格之日起,运行满壹年,将合同总金额3%的余款一次付清。

6.7备注:甲方未付清全部合同所约定的或实际变更的合同总价款,甲方就承担偿付合同余款的义务,而乙方也有权利一直向甲方追索合同余款,直到甲方全部付清合同总价款为止。

第七条:施工质量与设计变更

7.1乙方确保全部设备达到设计方案、国家行业标准的要求和规定,确保设备及系统正常运行。提供给甲方的产品测试和检验均应按照国家质量标准。

7.2在施工过程中,除甲方提出设计更改或增加外,不予调整合同价格。乙方必须按照询价文件和报价文件的有关内容完成合同。

7.3在施工中由于乙方本身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构件的倒运,机械二次进场等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负担。

7.4如乙方不能按照标准施工,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费用应由乙方负担。

7.5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损坏甲方财物,应负有赔偿的义务。

第八条:验收、结算与保修

8.1乙方在工程完工后三日内向甲方提交验收报告,请求验收。

8.2甲方在收到乙方的请求验收报告后三日内迸行验收,如甲方不能按期进行验收,须提前通知乙方,并与乙方另行商定验收日期,如甲方在接到乙方验收申请报告十五日内仍不进行验收,则自动认定为此工程合格。

8.3竣工验收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及施工图为依据。在进行竣工验收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份以下资料。

第九条:

9.1竣工工程经检验合格,从验收之日起三天内乙方将所有资料向甲方移交完毕。

9.2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对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保修壹年。在保修期间,确因施工责任造成的故障问题应由乙方负责修理,并负担全部修理费用。

9.3若因以下原因造成系统及设备损坏的,乙方将另行收费:

(1)不可抗力(天灾人祸)造成损坏或用户自己(人为原因)非法操作造成系统及相关 设备损坏。

(2)由于甲方供电系统波动或损坏造成系统及设备损坏或烧坏。

(3)第三方人或物等破坏造成的系统及设备损坏。

争议解决方法:

施工中的争议,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不能

解决时,可选择向合同签订地点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工程施工和施工安全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及违约责任

11.1本合同一式肆份,正本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11.2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即日生效。

11.3本项目的询价书、报价书、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附件,与介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1.4本合同条款如对特别情况尚有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有关规定议定附则条款,并形成书面文件,并盖章,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不得与本合同抵触。

11.5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保证甲方现场环境不被破坏,需要钻孔、拆除等需征得甲方同意才能施工,否则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在乙方结算时由甲方扣除。

11. 6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如延期付款或中方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乙方有权停止施工,所造成一切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11.7甲方必须按和乙方签定的合同公司名称和指定帐号支付所有工程款,否则视为违约,造成一切后果及所宵损失均由甲方负责。

第十二条、争议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调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提交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补充协商

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合同生效

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第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依法或双方协商处理。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章) 乙方(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6dee68e69d97f192279168884868762cbaebb3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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