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 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委托内容
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自己对有限公司人民币 万元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
的 %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 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
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第二条委托权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持股份作为 有限公司股东名册上具名;在工商机关予以登记;以股东身份参与相应 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行使公司法与有限公司章程 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出资者,对有限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
的投资收益;乙方仅以自身名义代甲方持有该代持股份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等出 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
押、划转等处置行为)。
2、 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 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承
受。
3、 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 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
4、 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要求依法转 让相应的代持股份给委托人选定的新受托人。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持股份及其股东权益。
2、 作为 有限公司的股东,乙方承诺其所代为持有的股权受到本协议内 容的限制。乙方在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行使表决权时应通知甲方 并取得甲方授权。在未获得甲方授权的情况下,乙方不得对其所持有的代持股份及其 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
的行为。
3、 乙方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代持股份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资收益 (包括现金股息、
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全部转交给甲方,并承诺将在获得该等投资收益后 3日内
将该等投资收益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果乙方不能及时交付的,应向甲方支付 等同于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息之违约金。
4、 在甲方拟向公司之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代持股份时,乙方必须对此提供必要的 协助及便利。
第五条委托持股期间
甲方委托乙方代持股份的期间自本协议生效开始,至乙方根据甲方指示将代持股份转 让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时终止。
第六条其他事项
1、 本协议一式份,协议各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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