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必须发票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老会计人的经验)

发布时间:2018-08-30 17:30:2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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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必须发票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老会计人的经验)

编者按:实务中,企业之间借款,同一集团企业之间资金相互拆借,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支付利息方是否都需要取得发票,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这个问题值得所有企业关注。

案例概况

北方吉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201661日从上海如意集团借款1000万元,年利率5%,使用期限2年,按季支付利息。请问吉祥公司是否必须取得发票才能在税前扣除?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

二、实务分析

(一)纳税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时应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二)纳税人取得营改增后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收入应按金融服务货款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间拆借资金属于贷款服务,应按收取得利息按金融服务货款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借入方凭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案例解析

如意公司2016年第二季度应收利息25万元,并向吉祥公司开具发票。吉祥公司未取得发票,其支付的利息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b1058b77e192279168884868762caaedd33ba2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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