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用卡营销违规处罚办法模版

发布时间:2019-06-13 09:14:4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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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信用卡营销违规处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管理、防范操作风险、惩治违规行为、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违反我行信用卡和分期业务的相关业务规范要求。

第三条 处理违规行为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程序规范,错罚相当、宽严适度,惩教结合,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和尽职免责,失职问责”的原则,根据违规的行为事实、情节轻重、损失大小、影响程度,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四条 本办法制定参考《xx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和《xx银行授信责任追究与免责办法》,是对我行信用卡和分期业务的推广规范的进一步细化。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有员工(含各种编制人员)在推广我行信用卡和分期产品时的违规行为,本行所有员工包括与本行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以及退休或内退人员。

由于工作调动或辞职等原因与本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员工,经查实在其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违规行为,仍应根据本办法追究责任,并可将违规行为书面告知其现所在单位。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违规行为,还可书面建议其劳动合同所在单位作出处理。

第二章 处理的种类和权限

第六条 违规行为处理的种类:

(一)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

(二)扣减绩效工资,给予3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经济处罚;

(三)降职、引咎辞职、免职等;

(四)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解除聘任职务)等;

(五)解除劳动合同。

对同一违规事实,以上处理方式可合并使用。

第七条 对于违反规章制度且有下列情节之一,将从严处理:

1)造成银行经济损失;

2)银行声誉受损;

3)导致批量客户投诉;

4)导致银行被相关部门(银监、人行等)问责的;

第八条 如造成我行经济损失的,将要求责任人进行经济赔偿,具体赔偿金额以总行卡中心调查和判定为准;触犯法律、法规,报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和连带民事赔偿责任。

第九条 分支行普遍存在同类违规现象的,对该中心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条 情节严重,已触犯国家法律的,除按本办法执行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对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管理权限分别由总行、卡中心、分行、管理行或直属行审批。具体如下:

(一)对于卡中心租赁编制的违规员工,由总行信用卡中心进行调查审批并处理,并同时报备总行人力资源部和监察部门;

(二)对于总行、分行、管理行或直属行的违规员工,由总行卡中心在违规行为调查后出具处罚建议书,分别由总行、分行、管理行和支行进行审批并处理,同时将处理结果报送总行信用卡中心和监察部门备案。

(三)对于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事项情节严重、涉及金额巨大或其他总行认为有必要的,总行授信责任追究委员会可直接进行责任追究,具体调查程序和处理权限参照《xx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和xx银行授信责任追究与免责办法》的对应条款执行

第十二条 其他处理种类和限制条款参照《xx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和xx银行授信责任追究与免责办法》中相关内容。

第三章 调查处理与执行程序

第十三条 总行信用卡中心发现我行员工违规行为途径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总行信用卡中心在审批客户申请件过程中发现;

(二)客户通过客户电话、支行等方式投诉;

(三)发生案件,公检法部门通知;

(四)分支行人员反馈。

第十四条 总行信用卡中心在发现相关违规行为,并初步确认违规行为后,将出具书面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依据至违规人员的管理单位。管理单位在接受调查确认书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之内对下属员工违规行为进行调查,确认无异议的被调查人需在确认书上进行签名。被调查人员对此有异议的,可书面向总行信用卡中心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对于未及时回复的,按照默认违规事实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总行信用卡中心在接收到回复后,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作出处理或不予处理的决定;认为事实和证据不清楚、定性不准确的,将继续进行调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b267b35690203d8ce2f0066f5335a8103d2662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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