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重大疾病补助办法(定稿)

发布时间:2018-06-27 12:51:4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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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员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体现公司对员工的关心,帮助患有重大疾病员工解决实际困难,减轻员工医疗费用负担,缓解员工“因病致贫”现象,促进公司和谐稳定发展,打造“幸福型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大疾病,即国家定义的25种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终未期肾病、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烧伤(Ⅲ度以上)、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

第三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续的,不属于本办法补助范围:

1、 被他人故意伤害;

2、 故意自伤、违法犯罪或拒捕;

3、 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第四条 工会每年从集团公司(包括下属公司)拨付的员工福利费中,合理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作为员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该补助资金也接受公司或员工的捐助。

第五条 员工重大疾病补助资金由工会成立“帮扶中心”进行专户管理,按规定合理支配。

第六条 员工重大疾病补助资金只用于在本公司连续服务一年以上(包括一年)的员工本人身患重大疾病的医疗补助,适当帮助员工解决身患重大疾病而造成的实际困难,不得挪作他用。

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不属于本办法补助对象。

第七条 员工初次发生重大疾病并在县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治疗费用自付段(按国家医保标准核减可报销部分的医疗费用后)超过其月应发工资(含补贴)的,可申请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原则上每个员工只能补助一次。

第八条 根据身患重大疾病的员工在本公司连续服务的工龄核定补助标准,并根据工龄核定补助最高限额:

1、 工龄满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按自付段医疗费用额的10%补助;

2、 工龄满二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按自付段医疗费用额的20%补助;

3、 工龄满三年以上四年以下的,按自付段医疗费用额的30%补助;

上述1—3项,补助最高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4、 工龄满四年以上五年以下的,按自付段医疗费用额的40%补助;

5、 工龄满五年以上六年以下的,按自付段医疗费用额的50%补助;

6、 工龄满六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按自付段医疗费用额的60%补助;

上述4—6项,补助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万元。

7、 工龄满七年以上八年以下的,按自付段医疗费用额的70%补助;

8、 工龄满八年以上九年以下的,按自付段医疗费用额的80%补助;

9、 工龄满九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按自付段医疗费用额的90%补助;

10、 工龄满十年以上的,按自付段医疗费用额的100%补助。

上述7—10项,补助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第九条 身患重大疾病的员工由本人或直系亲属写出重大疾病医疗补助书面申请报告,所在部门(公司)签盖公章,附上国家三级甲等以上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以及住院费用发票(可复印件),送交公司工会帮扶中心审批后,方可领取重大疾病医疗补助。

第十条 员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的开支,要做到手续健全,开支合理,接受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监督。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重大疾病补助资格:

1、 入职本公司之前已有病史或潜在疾病的;

2、 伪造或更改医疗机构证明、凭证的;

3、 不按规定参加公司组织的健康体检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集团公司工会

0一四年四月十三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bff23a9aeaad1f346933f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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