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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钢矿业物资公司文件
首矿物发[2007]16号
关于颁发首钢矿业物资公司《加强逾期交货管理的规定》的
通知
各单位:
为更好的贯彻执行2007年3月1日实施的《关于规范采购订单交货期的规定》,加强对供应商逾期交货违约责任追究,有效减少逾期交货现象,现将《关于加强逾期交货管理的规定》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逾期交货管理的规定》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物资采购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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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钢矿业物资公司办公室2007年3月23日印发>>>>>>>>
共印5份
附件:
关于加强逾期交货管理的规定
为更好的贯彻执行2007年3月1日实施的《关于规范采购订单交货期的规定》,加强对供应商逾期交货违约责任追究,有效减少逾期交货现象,现要求采购科对逾期交货供应商定期进行书面通知,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当供应商逾期交货达5日时,采购员要以传真形式通知(“履约通知书”见样本1)供应商尽早交货,并向供应商重申逾期交货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二、当供应商逾期交货达20日时,采购科要提出是否取消采购订单的意见报计划科确认。计划科不同意取消采购申请的,由采购科继续催货;计划科同意取消采购申请的的,向主管处长汇报后执行,并由采购科书面通知供应商解除合同(“合同解除通知书”见样本2)。
三、因逾期交货原因取消采购订单的供应商名单,由采购科每月9日前随“供应商逾期交货情况确认表”报办公室落实对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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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商的评审处罚。
样本1:
履约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