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问责制度

发布时间:2018-06-29 21:41:5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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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管理,严明工作纪律,提升工作效能,按照“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三条  问责的情形范围:

(一)墨守成规,因循守旧,工作不思进取、业务不求上进等“平庸”行为,主要表现为:

1、工作按部就班,对可能存在的问题不加事先分析,不作深入研究,导致工作落实不好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

2、对职责范围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熟悉,把握不准,导致决策不当、处事不公,损害群众利益,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

3、业务不求上进,擅作决定乱作为,导致工作落实不好,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

(二)贪图安逸,敷衍塞责,工作任务不落实、工作效率低下等“懒惰”行为。主要表现为:

1、对公司作出的决策部署、工作安排不重视,有责不担,有令不为,敷衍应付,以致政令不畅或者推进不力、落实不好的;

2、工作不主动、不作为、慢作为,该完成的工作不能按时完成,该汇报的事项不及时汇报,该按公司制度规定应及时处理而拖延不办的;

3、工作拖拉或推诿扯皮,只找客观原因或他人原因,导致工作落实不好、逾期不办、引发矛盾纠纷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

(三)作风飘浮,纪律涣散,内部管理不力、工作自由散漫等“散漫”行为。主要表现为:

1、不履行职责,放松管理,导致管理不严、管理混乱、引发公司内部不良反映、外部不良影响的;

2、法制意识不强,屡次违反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的;

3、劳动纪律意识不强,屡次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工作纪律、会议纪律等管理规定的;

4、强调个人个性和意志,同事间不团结,工作不配合,搬弄是非制造矛盾、拉帮结派搞小团体的;

5、对待客户、员工、同事态度冷漠,不理不睬,有理不办,或者语气粗暴,言语不文明,工作方式方法简单,不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社会管理规定,有酗酒、参与赌博等作风不检点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严重失职,重大项目、重点工作等未予重视,组织,工作措施不扎实,或组织领导不得力、以致造成决策部署未有效落实、工程项目不能如期推进的;

7、因行政不作为或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权范围内发生责任事故、群体性突发性事件、信访案件(集体访、越级访、重复访),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事故、事件、信访案件的;

8、未依照岗位服务规范为群众办事,对应急事件、或者处置不及时、不妥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9、不遵守值班制度、请销假制度等机关管理制度,不遵守会风会纪的;

(四)铺张浪费,滥发钱物,用公款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用公款旅游、高消费娱乐等“奢侈”行为。主要表现为:

1、未按照发文审批制度制发公文,未经批准印发简报、刊物,未按规定报送、越级报送公文的;

2 违反规定安排会议事项,工作会议摆放鲜花、铺设地毯、制作背景板、放水果点心等超标准布置会场的,超额使用会议经费或向企事业单位、与会人员摊派转嫁经费负担的;

3、未按规定严格控制各类会议活动数量、规格、时间,未严格控制各类节会、庆典、媒体拜年等活动,未严格控制各类考核检查评比等活动的;

4、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吃请等拜年活动,单位之间搞节日慰问活动,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单位之间、单位内部用公款送礼、宴请,组织或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

5、违反规定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土特产和提货券的;

7.违反规定接受超标准接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吃请、接待,或接受村(社区)、企业吃请和礼品的;

8.组织或参加与工作无关的各种培训班、研讨班或借开会、考察、学习等名义组织变相旅游,违反出国(境)学习考察活动有关规定、纪律的;

9.违反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突击花钱的;

10.利用婚丧嫁娶大操大办等形式,变相敛财的。

(五)有其他庸懒散奢行为,造成不良影响,需要问责的。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四条  问责的方式:

(一)批评;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公开道歉;

(四)告诫;

(五)诫勉谈话;

(六)调离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解聘或辞退。

以上问责方式可单独运用,也可合并运用。涉及违纪的,依纪依规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根据被问责情节和影响程度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较轻,影响较小的,对责任人采用批评、通报批评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告诫、诫勉谈话、调离岗位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严重,影响重大的,对责任人采用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解聘或辞退的方式问责。

第六条  机关工作人员具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情形,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问责:

(一)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三)因管理或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正确履行职责的;

    (四)因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机关工作人员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具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问责:对上隐瞒问题,对下包庇、袒护、纵容的乐于做好人,

(一)干扰、阻碍、不配合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欺骗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威胁、陷害调查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拉拢、收买调查人员的;

    (五)受到问责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问责决定的;在职人员受到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检查处理后,不服从其他工作安排的;

    (六)一年内出现两次(含)以上被问责的;

    (七)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查情况属实,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规章以及有关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八条 本办法实行领导责任逐级追究制度。同一年度内,同一科室工作人员受通报批评以上处理2人次(含)以上的,分管领导所分管的工作人员受通报批评以上处理3人次(含)以上的,整个机关(单位)所属的工作人员受通报批评以上处理5人次(含)以上的,相应给予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机关(单位)主要领导通报批评及以上的问责。本单位自行问责的除外。

第九条 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受到问责的与本人年度考核挂钩。受到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问责的,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到告诫、诫勉谈话问责的,当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受到调离岗位、停职检查问责的,当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同年度内受到两次告诫(含)以上问责的,当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个人和单位受到问责的,与该单位效能监察指数、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等挂钩,具体按有关考核办法执行。

单位和工作人员受到两次(含)以上全市通报批评或杭州市级以上媒体两次(含)以上曝光,经查属实的,取消所在单位评优评先资格。

机关工作人员受到全市通报批评以上问责的情况,应作为干部提拔任用的考察内容。

 

第四章  问责实施

第十条  对问责对象实行问责,依据本办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问责,必要时也可以由上级机关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一条  问责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问责的程序包括:受理、初核、启动问责、调查、作出问责决定。

(一)问责执行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受理:

1.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向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投诉的;

2.明查暗访发现的;

    3.上级部门交办的;

    4.新闻媒体曝光的;

    5.检查考核中发现的;

    6.司法、审计、信访等部门提出的;

    7.政风行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提出的;

    8.其他需要进行问责受理的情形。

(二)问责执行机关对受理的问责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进行初核。经初核,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行为事实依据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启动问责;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启动问责,并向交办单位、投诉人、提出问责建议人报告或告知不启动问责理由。

(三)对决定启动问责的,问责执行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参与问责调查处理的工作人员与问责对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四)调查结束后,问责执行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问责决定。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并抄送市纪委。给予批评的,可不下达问责决定书。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第十二条  各级纪检监察组织、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负责有关事项办理。问责对象所在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对问责事项办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给予批评的,由被问责对象所在单位领导给予批评教育,并督促其改正;给予通报批评的,责令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进行通报批评,并督促其改正;给予责令公开道歉的,责令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按照问责决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道歉;给予告诫的,由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并落实告诫期限;给予谈话、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解聘或辞退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给予告诫的,告诫期为36个月。告诫期满后,被告诫人提交告诫期内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经问责决定机关考核,有明显改进的给予按期解除告诫。

第十三条  被问责对象对通报批评、告诫、诫勉谈话、调离岗位、停职检查、责令辞职或免职问责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复核;如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于复核决定作出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在收到复核(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或者撤销原问责(复核)决定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对解聘或辞退决定不服的,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仲裁。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综合部负责起草并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c59f914a45177232f60a2f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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