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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广东省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未设镇建制的独立工矿区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广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各城市人民的政府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根据分工管理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新闻媒体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人民的政府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市民的环境卫生意识。
第六条城市人民的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各级主管部门应当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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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规划分期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市人民的政府应当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市民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维护市容整洁;对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及其设施的行为,应当制止或者举报。
第九条城市人民的政府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条城市的道路、排水、环卫、照明、桥涵、人防、电力、电讯等公共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集贸市场、公共场所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城市人民的政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一条在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物周围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其造型、装饰等应当与环境相协调。
城市主要街道建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其产权所有者或使用者应当定期清洗、整修、刷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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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上除种花种草外,不得堆放、吊挂其他杂物。需搭建或者封闭对建筑立面造成影响的天台、露台、阳台等,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抄报主管部门备案。
街道两旁的单位、店铺、住户,应当保持门前整洁,不得在门前堆放或者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第十三条在临街安装空调器的,应当将空调器设置在不影响市容的位置上。空调器的冷却水必须引入室内或者下水道,不得直接凌空排放。
第十四条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由产权所有者负责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并负责将不能绿化的裸露地面平整铺上水泥方块砖。禁止建封闭式围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