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罪与罚

发布时间:2019-08-0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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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罪与罚
作者:高景惠
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5年第11
内容摘要:近年来性侵儿童犯罪高发、多发,社会广泛关注,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犯罪,如何理解和适用《刑法》第237条第2款,认识分歧依然较大。因此,对此类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应明确罪与非罪的标准,统一对公共场所当众等关键情节的认识,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是加重情节,是一种量刑评价而非入罪评价,其中是一种客观评价,不以行为人主观认识为标准判断,应严格依法量刑,切实保护儿童权益。
关键词:猥亵儿童 行政处罚 情节评价 量刑价值
性侵害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尤其是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的性侵害,对儿童的身心影响而言,犯罪造成的阴影可能伴随其一生,影响其成长过程中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形成,影响其成人后的婚姻与家庭,甚至有可能从被害人转化为加害人。 一、猥亵行为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
准确界定猥亵儿童行为是构成犯罪,还是一般违法行为,是准确认定猥亵行为性质和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将237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可见《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对猥亵行为均有规定,但是对猥亵行为,什么情况应当是治安管理处罚,什么程度又属于刑法的调整范畴,刑法、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治安管理法均没有作出明确界定。
对此在实践中有很多不同的认识:有的观点认为,案例一中窦某某的行为是典型的公共场所的咸猪手,可以认定为是猥亵行为显著轻微,一般情况作为治安处罚就可以了,鉴于本案被害人为不满十四周岁儿童,对其进行刑事处罚,就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有的认为像这样在公共场所实施的猥亵行为,隔着衣服摸的就认为可以是作行政处罚的,伸手进衣服内摸的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有的认为不管是否隔着衣服,只要采取抠摸等手段触碰对方身体敏感部位的行为均构成猥亵犯罪;有的还认为应当区分在公共场所发生的猥亵行为是否在拥挤状态下及有意还是无意等等。界定不明,认识就会混乱,认识混乱,处罚标准就不统一,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就要受到影响。因此明确猥亵犯罪的罪状表述,是界定猥亵行为罪与非罪的标准。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df9f9f05627a5e9856a561252d380eb639423d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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