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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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


文章来源:南京分行
2009-11-0616:3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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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查询网点受理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的业务操作,确保个人信用报告的安全合法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报告本人查询规程》等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查询网点(以下称查询机构)
第三条查询工作应遵循合规、及时和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个人信用报告查询
第四条个人可到征信中心或当地的查询机构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或代理他人查询信用报告。
第五条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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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
(二)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见附表1
第六条代理他人提交查询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委托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二)委托人授权查询委托书;
(三)代理人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
第七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司法机关和其他依据法律规定有查询权限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合称司法部门)可到当地的查询机构申请查询相关涉案人员的信用报告。申请司法查询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司法部门签发的个人信用报告协查函或介绍信(包含情况说明和查询原因,被查询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二)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的工作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应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司法查询申请表》(见附表2
第八条接到查询申请后,查询机构应根据第五、六、七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指本人、代理人或司法部门经办人员)提供的资料当场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资料不符合规定的,查询机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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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九条对于现场受理的查询申请,已开通查询终端的查询机构应当场进行查询,并打印查询结果交申请人签收。
第十条未开通查询终端的查询机构应将现场受理的查询申请登记到《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申请登记表》(见附表3,下称申请登记表)中,并在当日下班前通过专用电子邮箱把申请登记表发送至征信中心。
第十一条对于各地查询机构转交的查询申请,征信中心应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通过专用电子邮箱将查询结果返给各地查询机构。
第十二条未开通查询终端的查询机构接收到征信中心返回的查询结果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事先约定的接收方式将查询结果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可以事先约定的接收方式包括:
(一)现场领取,申请人在约定日期内到当初提交申请的查询机构领取查询结果。
现场领取查询结果时,申请人要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查询申请表,并在申请表接收人处签字。
本人直接提交查询申请的,不能委托其他人领取。委托他人提交查询申请的,只能由委托人或代理人前往领取。
(二)电子邮件或邮寄,查询机构在约定日期内发出电子邮件或特快专递。
申请人应事先在申请表上注明电子邮箱或详细通讯地址。邮寄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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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e39ae9dbf1e650e52ea551810a6f524cdbfcb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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